导游证考试资料整理(法规篇)05

  考点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的立法背景和框架

  一、立法背景

  1.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启动的立法项目之一,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

  2. 从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共有 1400 多名代表和 3个代表团提交 48 件议案,建议制定《旅游法》。

  3. 2009年 12月,全国人大财经委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 23个部委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启动《旅游法》的起草工作。

  4. 《旅游法》起草组历时两年多,先后举行 5次全体会议, 先后形成三个阶段性草案文本和数十个修改稿并多次听取意见。

  5. 2012 年 3 月 14 日,全国人大财经委第 64 次全体会议审议并通过《旅游法(草案)》。

  6. 2012年 8 月 27日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 议初次审议。

  7. 2013年 4 月 25日下午,在充分吸收一审、二审、三审以及社会各方面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以 150票赞成、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本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并于同年 10月 1日生效。

  二、立法框架

  1.共设 10章,112条。

  2.框架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 8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原则等;

  第二章旅游者,共 8条,规定了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共 11条,规定了旅游规划的编制及相关规划的衔接、旅游促进及保障等。

  第四章旅游经营,共 29 条,规定了旅行社的设立和经营业务范围、旅游经营的规则、旅游经营者和旅行辅助人的权利和责任等;

  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共 19条,规定了旅游服务合同的类别,包括旅游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

  第六章旅游安全,共 7 条,确立了旅游安全的责任主体,旅游安全的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制度等;

  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共 8条,确立了旅游综合监管制度,规定了行业组织自律规范;

  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共 4 条,规定了旅游投诉统一受理制度、纠纷处理途径和方法等;

  第九章法律责任,共 16 条,规定了违反本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附则,共 2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含义、法律的生效。

  考点二:《旅游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发展原则等总则的内容

  一、立法目的

  《旅游法》第 1条规定: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旅游法》。

  (一)具体含义

  1. 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2. 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3. 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适用范围

  《旅游法》第 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一)地域范围

  1. 《旅游法》效力仅限于在我国境内开展的旅游活动和经营活动。具体指:

  (1)我国公民在境内的旅游活动和外国旅游者的入境旅游活动。

  (2)在我国境内,通过旅行社等经营者组织的,由我国境内赴境外的团队旅游活动。

  2. 根据属地管辖原则,我国旅游者前往旅游目的地国参加旅游活动,应当遵守所在国或地区的法律。

  3. 根据属人管辖原则,《旅游法》是我国公民在境外参加旅游活动的行为规范;我国其他出境入境管理法律、法规,出境旅游者也应当遵守。

  (二)主体行为范围

  《旅游法》的调整对象:

  1. 从事游览、休闲、度假等形式的旅游活动。

  2. 为这些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

  三、基本原则

  1. 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的原则。

  2. 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权利的原则。

  3. 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包括三层次:(1)坚持三者的统一;(2)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3)游览场所建设更多考虑社会效益。

  4. 国家鼓励全社会参与旅游业发展的原则。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

  四、主要制度

  1.旅游综合管理制度。 2.旅游者权益保护制度。3.旅游促进和公共服务制度。 4.资源保护和旅游利用制度。5.旅游服务合同制度。 6.规范旅游市场、提高服务质量制度。7.旅游安全保障制度。

  考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关于旅游者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一、旅游者的特殊性

  1.参加旅游活动的目的是获得精神上的愉悦。

  2.旅游活动活动的空间移动性和一定的时间性特征,旅游者的弱者地位更加明显。

  3.旅游消费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先付费再旅游的特点,使旅游者对旅游经营者的依赖更明显。

  二、旅游者权利

  1.自主选择权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能够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3)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2.知悉真情权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了解和熟悉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是旅游者将消费愿望付诸实施的前提,是自主选择权得以实现的保证,。

  (2)有权要求宣传信息真实。

  (3)有权要求旅游者经营者作为合同一方主体的情况真实。

  (3)有权获得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详情。

  3.要求履约权

  (1)《旅游法》第九条规定,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2)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旅游产品和服务,无论约定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包价,旅游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旅游行程单的安排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4)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不得任意解除合同。

  4.被尊重权

  (1)《旅游法》第十条规定,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应当得到尊重。(2)人格尊严得到尊重。(3)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4)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5.特殊群体的便利和优惠权

  (1)《旅游法》第 11 条规定,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2)重视对特殊群体的保护,满足其对精神文化生活的需求。

  (3)本规定使用等旅游者的表述方式。

  6.求助请求权

  (1)《旅游法》第 12 条规定,旅游者在人身财产安全遇到危险时。

  (2)有请求救助和保护的权利。

  (3)请求救助和保护,依法获得赔偿。

  三、旅游者义务

  1.遵纪守法文明旅游的义务

  (1)《旅游法》第 13 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应当:

  ①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

  ②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

  ③爱护资源,保护生态。

  ④遵守旅游文明行为规范。

  2.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旅游法》第 11 条规定,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旅游纠纷时:

  ①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

  ②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

  ③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3.安全配合义务

  (1)《旅游法》第 15 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2)如实告知健康信息,遵守安全警示规定.

  (3)对相关措施予以配合的义务.

  (4)不履行配合义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4.不得非法滞留擅自分团或脱团

  (1)《旅游法》第 16 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入境旅游者在我国境内参加旅游活动,也应当遵守本规定。

  (2)《旅游法》第 55 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有非法滞留和擅自分团脱团情况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考点四:旅游规划和促进

  一、旅游规划

  1.旅游规划的编制主体政府是组织编制旅游发展规划的主体。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旅游规划内容

  (1)《旅游法》第 18 条规定,旅游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旅游业发展的总体要求和发展目标旅游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要求和措施,以及旅游产品开发、旅游服务质量提升、旅游文化建设、旅游形象宣传推广、旅游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要求和促进等内容。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编制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对特定区域内的旅游项目设施和服务功能配套提出专门要求。

  二、旅游促进

  1.旅游产业的政策扶持

  (1)推进旅游休闲体系建设。

  (2)推动区域旅游合作。

  (3)促进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4)扶持老少边穷地区旅游发展。

  2.提供资金保障

  (1)政府投入资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总体原则是根据旅游发展的需要,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因事制宜以引导为主,发挥市场的作用。

  (2)投入资金的用途主要是促进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促进旅游公共服务,促进旅游形象推广。

  3.旅游形象推广

  (1)国家旅游局在旅游形象境外推广中的职责主要是:①对国家旅游形象境外推广进行统筹;②组织建立旅游形象推广机构的网络;③开展旅游国际合作与交流。

  考点五:旅游经营

  一、概述

  1.旅游经营者的义务

  (1)履行旅游合同。

  (2)提供合格产品。

  (3)不得进行商业贿赂。

  (4)保护旅游者个人信息。

  (5)承担连带责任。

  (6)报告,《旅游法》第 5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违反本法第 16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7)投保责任险。

  2.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承担。

  《旅游法》第 104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给予或收取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3.旅游市场规则

  (1)政府通过制定标准,引导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

  (2)国家采取措施,禁止旅游经营中的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3)在经营活动中,以诚为本,公平确定与交易对方的权利义务,讲求信用,严格履行合同。

  (4)在经营活动中应当公平对待竞争对手。

  (5)在道德规范商业伦理方面,应承担保护生态环境维护职工权益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

  二、旅游景区经营规则

  1.景区开放条件

  (1)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

  (2)安全设施及制度。

  (3)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5)法律责任。《旅游法》第 105条第一款规定,景区不符合规定开放条件接待旅游者的,旅游景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整顿,直至符合开放条件,并处 2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景区门票。

  (1)严格控制景区门票等价格上涨是基本原则和要求.

  (2)在定价机制上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3)在定价程序上拟收费或者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4)为防止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变相涨价,在规定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明确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

  (5)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

  3.景区承载量

  (1)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

  (2)当地人民政府是对景区流量控制负有统筹职责。

  (3)景区主管部门具有核定和监督景区承载量的职责。

  (4)景区采取流量控制的方式。

  (5)法律责任。《旅游法》第 105条第二款规定。景区在旅游者数量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未依照《旅游法》规定公告或者未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未及时采取疏导分流举措施或者超过最大承载量接待旅游者的,景区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个月到 6个月。

  三、城镇和乡村居民从事旅游经营的规则

  《旅游法》第 46条规定,城镇和乡村居民利用自有住宅或其他条件依法从事旅游经营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考点六:旅游监督管理

  一、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

  1.主体

  (1)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管、交通等执法部门是实施相关监督检查的主体。

  2.对象

  《旅游法》第 83条规定的监督检查的对象是相关旅游经营行为。

  二、旅游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事项及措施

  1.监督检查事项

  《旅游法》第 85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事项范围包括经营旅行社业务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旅行社的经营行为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2.实施监督检查可以采取的措施

  (1)监督检查也称为现场检查。

  (2)《旅游法》第 85 条规定由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三、监督检查主体的行为限制

  1.不得违法收费及参与旅游经营活动

  《旅游法》第 84 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旅游经营活动。

  2.规范实施监督检查职责

  《旅游法》第 86条规定,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及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3.履行保密义务。

  4.法律责任。

  四、行业协会自律管理

  行业协会自律管理实行自律管理,首先应当监督会员合法经营,履行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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