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如何缴税?

  四月气温也刚刚好,正是出游的好时节,很多公司为了丰富员工业余生活,增强团队凝聚力和向心力,会组织员工旅游。那么组织旅游会涉及到哪些税务问题呢?

  增值税

  公司组织旅游支出,如果是针对个别员工组织的旅游属于个人消费,若是组织全体员工参加的则属于集体福利。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当然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界定,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员工免费旅游可以理解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因此应当按规定由单位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因此,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公司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包含两种情况:一是组织全体员工外出旅游,二是奖励部分员工外出旅游,比如奖励管理层或者营销业绩突出的员工外出旅游。

  但2012年9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针对当期纳税咨询热点进行解答时表示,企业发生的旅游费支出,不能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列支。

  但一些地方税务机关对此进行了更细致的划分。比如江苏南通税务机关在回答“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可否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时表示,......如果您单位组织职工旅游费用属于不符合生产经营常规的支出,费用不可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如果您单位对全体雇员组织旅游而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处理。如果您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和其他人员组织旅游支付的费用,可以作为销售费用处理。您单位应根据您单位组织旅游的性质分上述几种具体情况来进行税务处理。

  因此可以看出,企业组织全体雇员、对营销业绩突出的人员和其他人员旅游是可以按税法规定(限额)税前扣除的,但对与企业取得收入无关的员工家属等人随团旅游的费用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鉴于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组织员工旅游”这一问题的处理有所不同,建议企业遇到这类问题时,应将详细的组织员工旅游的方案告知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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