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文综罚字〔2022〕F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固)文综罚字〔2022〕F-000017号
你书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一案,经我局立案调查,具体情况如下:
2022年09月02日15时30分,根据泾源县新闻出版局《案件转办函》的相关内容,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执法人员一行2人在出示执法证件后,对你书店进行检查,你书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正在正常营业。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陈智军说明了泾源县新闻出版局移交的关于固原市原州区文海书店核定的经营范围只有图书零售,却向泾源县六盘山镇汇源书店批发图书的情况,并查看了你书店的《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发现《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且现场负责人承认你书店确实存在向泾源县六盘山镇汇源书店批发图书的行为。执法人员当即责令你书店停止违法经营活动,并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调查询问通知书》。
经调查,你书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上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图书零售,但因疫情原因,经营状况不好,为增加收入,在亲戚的介绍下向泾源县六盘山镇汇源书店批发图书。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检(勘)字〔2022〕C-001531号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现场取证照片3页;3、文书编号为(固)文综改字〔2022〕C-000015号的《责令改正通知书》;4、《调查询问通知书》、固原市原州区文海书店负责人陈智军《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5、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6、固原市原州区文海书店的《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7、泾源县新闻出版局《案件转办函》1份;8、固原市原州区文海书店销货清单复印件27份。
你书店超出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
我局于2022年11月7日依法向你书店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固)文综罚告字〔2022〕F-00001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你书店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2年11月16日,你书店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视为放弃以上权利。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对你书店做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壹仟元整(1000元整)。
你书店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建行宁夏固原市东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向固原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账号:64001600400059112202)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书店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固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固原市文化旅游广电局
2022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