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景区依法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应重视的几个问题
近年来,旅游景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意识逐年增强,安全生产的制度、机制不断完善,旅游安全管理水平得到有效提升。但在实际工作中,旅游景区在依法落实安全经营主体责任中仍有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重视。
一、明晰景区管理界限。《旅游法》规定,景区是指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有明确的管理界限的场所或者区域。《湖北省旅游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景区应当设置区域界限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和游览导向标志。现实中,有些景区的管理公司因同时经营着景区外围的农业、工业等非景区项目,往往将景区的实际管理界限和管理公司的经营范围混淆,模糊了景区的管理界限。这样极易带来景区安全管理的责任不清、职责不明。为此,各景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明晰管理界限、设置区域界限标志,切实履行好景区内的安全主体责任。
二、加强景区安全风险评估。《旅游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此项规定,对于已开放和未开放的景区都有安全管理的重要要求,景区的旅游安全设施及制度、可能发生的安全事故危害等,要经过安全风险评估,并评估合格,满足安全条件。各景区对此应高度重视,千万不能忽视,应在开放前聘请专业的评估公司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出具合格报告,以确保游客安全。
三、规范实施景区流量控制。《旅游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公布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制定和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并可以采取门票预约等方式,对景区接待旅游者的数量进行控制,旅游者可能达到最大承载量时,景区应当提前公告并同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景区和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疏导、分流等措施。此项规定确立景区是流量控制的责任主体,主要承担景区接待游客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景区应当在其收费处、入口处、网站等公布最大承载量,保障旅游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景区应当按照《景区游客高峰时段应对规范》,制定并实施旅游者流量控制方案、预案,采取有效的疏导、分流等措施,保障安全。此外,如景区因改建、扩建、项目调整等,导致景区最大承载量增加或减少时,应向景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重新核定最大承载量。
四、合法经营高风险旅游项目。《旅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营高空、高速、水上、潜水、探险等高风险旅游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高风险旅游项目具有强烈的刺激性、挑战性和体验性,对旅游者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其安全系数低、风险性大,产生危险事件的概率要高于普通旅游形式。目前我国高风险项目种类众多,规定比较零散,涉及的管理部门也很多,存在设施设备及经营场所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标准、项目经营者管理告知义务履行不到位、缺乏突发事件应对的体系和经验、操作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能等问题。景区应对以上问题引起高度重视,无论是本单位自己经营还是引进的各类高风险旅游项目,在正式经营前都要对照法律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经营许可,该报批的报批,该报备的报备,确保合法合规,安全经营。
五、切实落实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者责任保险制度。《旅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根据旅游活动的风险程度,对旅行社、住宿、旅游交通以及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实施责任保险制度。该条法律规定中住宿、旅游交通、高风险旅游项目与景区有直接关系。考虑到住宿场所、景区内区间交通工具、高风险旅游项目的风险程度及发生事故的概率较高,易发生群死群伤事件,需要通过责任保险的方式转移风险。各类旅游景区对景区范围内的住宿、旅游交通客运、高风险旅游项目经营,无论隶属关系如何,都应监督其投保责任保险到位,确保一旦发生事故,紧急救治、赔付保障有力,事件处置及时高效。
六、加强外包旅游经营项目的管理。《旅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该条法律规定提示,景区要将景区范围内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旅游交通等经营的项目,切实纳入景区的管理,特别是加强安全经营的管理,杜绝安全隐患,保障旅游者安全。
(作者陈百春,系武汉市文化和旅游局行业管理处处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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