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国家旅游局长家风败坏、生活腐化,敛财6550万

  2022年4月26日上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文化和旅游部原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受贿案,对被告人李金早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百万元;对李金早受贿所得财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1996年至2020年,被告人李金早先后利用担任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商务部党组成员、副部长,原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和个人在资质审批、平台筹建、工程承揽和职务提拔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550万余元。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早的行为构成受贿罪。鉴于其受贿700万元系未遂;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主动交代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此前通报:经查,李金早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出尔反尔、欺骗组织,搞迷信活动;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频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规收受礼品;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权为亲属经营活动谋利,家风败坏,生活腐化,伙同家人收钱敛财;把公权力异化为谋取私利的工具,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企业经营、工程承揽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李金早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李金早开除党籍处分;由国家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终止其党的十九大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2020年7月22日至27日,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海南省脱贫攻坚督查组对海南省脱贫攻坚工作进行实地督查。7月28日下午,督查组在海口召开会议反馈督查情况,督查组组长、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李金早反馈督查情况。

  李金早强调,针对海南在脱贫攻坚工作中仍然存在的薄弱环节,建议进一步加强贫困地区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巩固提升产业项目发展水平、激发贫困群众内生动力、加强扶贫队伍建设。要统筹好脱贫攻坚和乡村振兴的关系,推动形成脱贫致富长效机制;统筹好物质帮扶和精神帮扶的关系,增强贫困群众内生发展动力;统筹好生态保护和产业发展的关系,在守住生态底线的前提下发展壮大特色产业;统筹好输血和造血的关系,推进可持续脱贫,高质量完成脱贫攻坚任务。

  李金早简历

  李金早,1958年1月生,湖北仙桃人,1976年2月入党,1978年12月参加工作,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学博士研究生。

  1984年至1986年在财政部财科所工作,1988年10月至1994年8月在国家计委工作,1994年8月起历任桂林市副市长(1994-1996年挂职)、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市委副书记、市长。

  2001年10月起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同年11月兼任桂林市市委书记、市长,2003年4月兼任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党组书记,9月任自治区政府副主席,12月兼任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局长、党组书记。

  2008年1月任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常委、自治区政府党组副书记、常务副主席。

  2011年10月任商务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2014年10月,任国家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2018年3月,任文化和旅游部党组副书记、副部长。

  中共十六大、十七大、十九大代表,第九、十、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

  来源:重案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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