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奥运退票款无门,消费者维权不该如此难

  作者:熊志

  日前,日本政府已基本决定东京奥运会不接待海外普通观众,而北京、广东、上海等地数十名已购买东京奥运会赛事门票或旅游套餐的消费者,正为退款问题犯难。据媒体报道,有购买了旅游套餐的消费者,要承担数千元的折损费。

  在此事中,北京凯撒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大陆区域唯一的票务代理商,成为诸多退票消费者维权的矛头所指。而从报道来看,折损费用损失不低,比如广东深圳林女士2.6万元买东京奥运旅游套餐,酒店住宿折损费用就高达8510元,相当于超过三成的费用打了水漂。

  对这些消费者来说,不仅去不了东京看奥运会,还得承担数千元的退票损失,无疑是相当憋屈的事。

  当然要指出的是,通过该公司购票,或者购买含票旅游套餐的消费者,他们的消费诉求无法兑现,说到底还是因为不可抗力,而非是票务代理方的责任。面对如此局面,涉事的票务代理公司同样有巨大损失,不肯全额退费完全可以理解。

  事实上,《旅游法》的相关条文也规定,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法律作出如此规定,正是为了分散风险,实现双方利益的平衡。但扣除正常的折损费用,理应有严格的依据,不是想扣多少就扣多少。而此次纠纷中,涉事公司没有明确的折损费用扣除标准,不同消费者的退款额度不一,完全处在公司单方面“自由裁量”的范围。而就扣除比率看,也明显偏高,有过度向消费者转嫁损失的嫌疑。

  而且注意,涉事公司并不是和所有购票消费者都订立了严格的合同,有不少只是口头确认,这种操作层面的不规范,并不符合《旅游法》相关规定。也就是说,涉事公司本身是有错在先的,在此前提下,还漫天要价地看出折损费,于情于理于法显然都站不住脚。

  涉事公司要让消费者心甘情愿地接受退费安排,那就应该拿出凭据,让折损费的标准透明且有据可依,而不是仰仗着钱在自己手里,强势地自说自话、自定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退费无门的消费者,曾通过各种渠道来维权,但涉事公司依然是“岿然不动”。比如有消费者投诉到消协、旅游局甚至东京奥组委,这些机构介入并协调后,旅游公司仍然是持同样的说法,丝毫没有退让半步的余地。

  面对消费者的正当诉求,涉事公司哪来的如此强大的底气?要知道如前所述,不管是不按规定签订合同,还是收取高额的折损费,类似操作本身并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而且,正常退费还要延期几个月才能支付到账,这种行为实在过分。

  在本次的纠纷中,相对于旅行社方面的强势,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显而易见。随着媒体在315特殊节点的介入,相信牵涉的消费者有更大的几率拿到预期中的退款。但在妥善解决个案纠纷之外,维权过程的艰难,无疑反映出更深层次的消费者权利匮乏问题。换个角度看,消费者权利如果能够硬起来,具备和公司对等的博弈能力,此事也不至于闹到媒体曝光都得不到解决。

  说到底,靠315的节点来集中聚焦推动,并不是一种常态化的解决方案。要想消费者维权不那么艰难,在畅通维权渠道之外,还得职能部门、行业协会等机构形成充分的治理合力,提高违法违规的打击力度,真正做到给消费者实时撑腰。(熊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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