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旅游局关于征求《四川省扶持入境旅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各市、州旅游局,省内部分旅行社:
为着力推动我省入境游发展,实现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的将四川建成“旅游经济强省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目标。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13〕156号)的精神,我局制定了《四川省扶持入境旅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现将《四川省扶持入境旅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印送你们征求意见,请于7月4日前将修改意见书面反馈省旅游局市场处并将电子档发送联系人邮箱。
特此通知。
2014年6月19日
(联系人:刘萍,联系电话:028-86702631,传真:028-86702631 邮箱: 2408361474@qq.com)
四川省扶持入境旅游项目奖励实施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四川省委十届三次全会提出将四川建成“旅游经济强省和世界旅游目的地”目标。为着力推动我省入境游发展,并调动各旅行社(公司)、各市(州)县旅游局、企事业单位以及境外旅游相关单位组织入境游积极性,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川府发〔2013〕42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旅游经济强省的意见重点任务分工的通知》(川办函〔2013〕156号)的精神,特制定《四川省扶持入境旅游项目奖励暂行办法》。具体办法如下:
第二条 奖励项目
一、客源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广告奖励;
1、凡在当地主流或旅游专业媒体(报纸、电视台)投放四川旅游产品(包括:观光、度假、生态旅游等产品)广告的境外客源地(包括港澳台地区)组团旅行社,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2、奖励对象:境外客源地旅行社
3、奖励办法: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旅行社,奖励按客源地旅行社投放广告总费用35%计算得出,单次奖励不超过20万元。
4、需提供的资料:
(1)广告见证材料: A.报纸广告:境外投放广告的报纸原件;
B.电视广告:电视台的播出单及播出录像;
(2)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及发票原件、复印件;
(3)当地主流或旅游专业媒体的认定:
A.专业机构统计的当地报纸的发行量排名;
B.专业机构统计的当地电视台的收视率及排名;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查看收集的报纸原件,核对其出版日期、出版内容是否符合本奖励办法条件;
(2)根据收集与媒体签订的合同、开具的发票核对金额是否一致,并查询票据真伪;
(3)收集经专业机构认定的当地报纸排名和电视台收视率排名。
二、入境旅游包机架次奖励;
1、凡在本年度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来川的客源地组团社和其他涉旅企业,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2、奖励对象:境外客源地旅行社及涉旅企业
3、奖励办法:对组织境外旅游包机来川的客源地旅行社及其它涉旅企业,包机人数每架次达到100名,不足150名的境外游客奖励组织单位2万元;每架次人数达到150名,不足200名的境外游客奖励组织单位3万元;每架次人数达到200名及以上的境外游客奖励组织单位4万元。
4、需提供的资料:
(1)客源地旅行社和其它涉旅企业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与航空公司的包机合同、保险证明相关文件复印件;
(3)游客机票名单表(包括编号、人数、姓名、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4)组团社入境边检团队名单和保险单复印件;
(5)四川境内有关游览行程安排的合同或协议;
(6)四川省当地接待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接待计划书;
(7)景区景点游览参观证明;
(8)入住酒店人员名单表(包括编号、人数、姓名、护照号码、入住酒店名、入住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计奖的入境游客必须是在四川境内住宿2晚以上的游客);
(9)酒店入住业务合同、付房费凭据;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收集相关资质证书,核查资质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范围;
(2)检查旅行社所提供的包机合同内容、保险证明与本次申报奖励要求条件是否一致;
(3)检查旅行社提供的经海关或边防部门核定的入境旅游名单、旅游行程安排或旅游方案等资料是否与要求条件一致;
(4)根据入住酒店提供的人员名单表核实人数是否符合本办法包机奖励的要求。
三、川内进行旅游考察协议单位奖励;
1、凡在本年度经四川省旅游局授权经营四川旅游产品,并与四川省旅游局签署发展川内旅游项目合作协议的客源地组团社,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2、奖励对象:境外客源地旅行社及涉旅企业
3、奖励办法:对符合以上标准的境外客源地旅行社及涉旅企业每年奖励全额补助三人次来川进行产品和线路考察相关的费用,包括:产品和线路考察交通费、食宿费、景区门票费等费用。
4、需提供的资料:
(1)与四川省旅游局的协议文件复印件;
(2)授权经营四川旅游产品的文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4)来川考察的费用:旅行社来川考察通知文件、起止时间、来川考察人员名单、入境护照复印件、往返车(机)票、住宿费用发票、餐饮费用发票、及在川交通费用、所考察景区门票及其他费用(限制3人)。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检查签订协议的单位资质是否合规、是否授权经营四川旅游产品;
(2)抽查签订的协议,核查签订协议约定内容是否和本办法奖励条件一致;
(3)检查所提供的人员人数、费用票据是否真实、合法、合规。包括查询票据的真伪。
四、组织新兴市场人员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奖励;
1、对发入境旅游团入川旅游的省外旅行社和招揽并接待新兴市场的省内旅行社进行奖励。新兴市场地区包括中东地区、印度地区、俄罗斯地区、南美地区及非洲地区。
2、奖励对象:省内外旅行社
3、奖励办法:
(1)对接待境外游客入川旅游的省外旅行社,按接待游客数量奖励,每位游客奖励省外旅行社30元;
(2)对招揽并接待新兴市场的省内旅行社,按接待游客数量,每位游客奖励省内旅行社100元。
4、需提供的资料:
(1)省外中转旅行社与省内旅行社签订境外游客入川的合同;
(2)省内外旅行社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3)四川境内有关游览行程安排的合同或协议;
(4)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人数、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经海关或边防部门盖章确认;
(5)景区景点游览参观证明;
(6)入住酒店人员名单表(包括编号、人数、姓名、护照号码、入住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计奖的入境游客必须是在四川境内住宿2晚以上的游客);
(7)酒店入住业务合同、付房费凭据。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检查省内外旅行社提供的合同、相关资质证书、入川旅游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与申报条件一致;
(2)检查酒店提供人员名单及消费记录、与旅行社签订的业务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3)查看护照原件或复印件、入境相关手续核实游客是否来自新兴市场。
五、组织传统市场人员入境旅游的旅行社奖励;
1、凡招揽和接待传统市场旅客的省内旅行社,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传统市场包括港澳台、日韩、东南亚、澳新、欧美等国家和地区。
2、奖励对象:省内旅行社
3、奖励办法:申报奖励单位应按在上一年度入境人数基数上的增量部分,每个增加的游客奖励省内旅行社30元。
4、需提供的资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游客名单表包括编号、人数、姓名、身份证(护照)号码、联系电话;
(3)四川境内有关游览行程安排的合同或协议;
(4)入境游客护照复印件;
(5)景区景点游览参观证明;
(6)入住酒店人员名单表(包括旅游团号、姓名、护照号码、入住时间、联系电话等内容)(计奖的入境游客必须是在四川境内住宿2晚以上的游客);
(7)酒店入住业务合同、付房费凭据;
(8)2011年及2012年接待传统市场游客的数量。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检查省内外旅行社提供的合同、相关资质证书、入川旅游人员名单的真实性、合规性是否与申报条件一致;
(2)检查酒店提供人员名单及消费记录、与旅行社签订的业务的合同是否真实、合法、合规;
(3)根据省内旅行社2011年入境旅游人数和2012年入境旅游人数汇总表,核实其入川旅游人数增量的变化,包括收集入境旅游人员的护照复印件、海关或边防部门入境证明,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协议等资料。
六、省内旅行社入境排名前十奖励;
1、根据申请奖励的省内旅行社提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关于核定入境人数入川旅游的审计报告进行综合排名。
2、奖励对象:省内旅行社
3、奖励办法:根据最终排名次序给予省内旅行社11万元—20万元不等的奖励。第一名奖励20万元;第二名奖励19万元;第三名奖励18万元;以此内推,直至第十名奖励10万元。
4、需提供的资料:
(1)旅行社营业执照和经营许可证书及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2)省内旅行社接待入境游客人次及排名;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收集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查看经核定的入境旅游人数;
(2)根据申报单位的审计报告核定人数进行排名,对前十名进行相应奖励。
七、境外相关单位在境外开展旅游宣传活动奖励;
1、(1)凡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自主发行并上市销售当地官方语言四川专题旅游书籍且当年发行数量不低于2万本的境外出版商;(2)凡与四川省旅游局签订协议陈列、展示、播放、派送四川旅游外宣品的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3)凡对常态、系统宣传四川旅游形象,营销四川旅游资源及产品,印制、发放四川旅游宣传品,同时每年邀请3批次境外旅行商和媒体、每批次不低于5人的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2、奖励对象:境外出版商、境外企业、社团和机构及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
3、奖励办法: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境外出版商每种书当年补助5万元;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每年补助2万元;
(3)对符合以上条件的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每年补助营销成本20万元。
4、需提供的材料
(1)境外出版商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境外出版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境外出版商出版在境外上市后的旅游书籍;
③书籍当年在境外的发行数量证明;
(2)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的营业执照;
②与四川省旅游局签订的关于陈列、展示、播放、派送四川旅游外宣品的协议;
③陈列、展示、播放、派发四川旅游外宣品的需提供相关陈列的影音资料和绩效报告。
(3)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应提供如下材料:
①营销执行方案及活动成果等绩效情况材料;
②所邀请境外旅行商和媒体名称及其营业执照;
③所邀请单位来川人员名单及护照复印件、边检证明文件复印件;
④考察景区游览证明;
⑤考察情况材料;
5、审核资料的程序
(1)对于境外出版商提供的材料
①收集相关资质证书,核查境外出版商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范围;
②检查旅游书籍以确定该书籍内容是否为四川专题旅游,是否符合本次申报奖励要求;
③检查书籍当年在境外的发行数量以确定其销售量是否达到本次奖励标准。
(2)对于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提供的材料
①收集相关资质证书,核查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范围;
②检查境外企业、社团及机构提供的协议,核定协议双方是否为该单位和四川省旅游局,检查合同签订期间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③检查申报单位的影音资料和绩效报告确定该单位是否在境外开展相关活动,达到宣传活动效果。
(3)对于国家旅游局驻外办事处提供的材料
①检查营销执行方案及活动成果等绩效情况材料以确认该宣传四川旅游的活动真实发生及其效果;
②提供境外旅行商和媒体名称及其营业执照检查所邀请单位的经营范围和资质是否符合本办法奖励要求,以便统计批次;
③检查护照复印件、边检证明文件复印件核实相关境外单位人员来川考察情况,是否达到本办法奖励要求;
④检查考察景区门票和考察情况材料以核实境外单位人员是否来景区考察。
八、各市(州)县旅游局组织开展境外宣传活动奖励;
1、(1)市(州)旅游局根据当地入境客源细分市场,组织本辖区内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或其它旅游企业赴境外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展,市(州)县旅游局牵头组织的旅游企业不得少于5家,且境外营销执行方案事前报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2)市(州)县旅游局在境外主要客源地设立四川旅游体验店(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开展驻地营销,体验店设立方案应事前报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2、奖励对象:市(州)旅游局
3、奖励办法:
(1)对符合以上条件的活动,每次活动补助5万元;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体验店,省级旅发资金每年补助10万元。
4、需提供的资料:
(1)符合以上条件的活动的市(州)旅游局提供的材料
①市(州)旅游局组织本辖区内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或其它旅游企业赴境外开展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展的单位名单及次数;
②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境外营销执行方案;
③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归属证明、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签章;
④活动报告(文字、图片、视频)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⑤活动成果等绩效情况材料;
⑥购买展位合同和发票。
(2)设立符合以上条件的体验店的市(州)旅游局提供的材料
①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的体验店设立方案及体验店照片或开展活动影像资料;
②房屋租赁合同(内容需包含使用面积);
③客源地旅游体验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审核资料程序:
(1)对于符合以上条件的活动的市(州)旅游局提供的材料
①根据提供的单位名单及活动次数核实每个单位活动的真实性及其合规性,统计由市(州)县旅游局牵头组织的旅游企业数量;
②检查境外营销执行方案、活动报告、境外媒体报道资料和购买展位合同、发票及活动成果等材料以核实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是否真实发生;
③检查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归属证明、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签章,确定该活动确实是由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在境外组织。
(2)对于设立符合以上条件的体验店的市(州)旅游局提供的材料
①检查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的体验店设立方案以确定该体验店是否经过四川省旅游局同意设立;
②检查房屋租赁合同核实该体验店的使用面积和开展活动情况是否达到本办法奖励要求;
③检查客源地旅游体验店的经营范围和许可范围。
九、省内各旅游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境外宣传活动奖励;
1、(1)凡根据各自的入境客源细分市场,自主赴境外举办宣传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展的省内旅游企事业单位;(2)对派员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局组织的境外四川旅游整体形象和产品宣传推广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均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四川省旅游局申请奖励。
2、奖励对象:旅游企事业单位
3、奖励办法:(1)对自主组织的活动,每次活动补助2万元,但同一单位每年度补助不超过4次;(2)对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局组织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全额补助参团旅游企事业单位营销人员(1名)的往返国际机票和境外城市间交通费用。
4、需提供的资料:
(1)对自主组织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①经四川省旅游局审核通过的境外营销执行方案;
②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归属证明、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签章;
③旅游企事业单位赴境外举办宣传推广活动或参加国际旅展的相关决议及通知文件;
④活动报告(文字、图片、视频)和境外媒体报道等佐证材料;
⑤活动成果等绩效情况材料;
⑥购买展位合同和发票。
(2)对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局组织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
①四川省旅游局相关通知文件;
②参团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及其营销人员名单(每单位仅限一人)、时间、往返机票、境外城市间交通发票费用。
5、审核资料程序:
(1)对自主组织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
①检查相关决议及通知文件,核实该活动是否经过单位批准进行;
②检查境外营销执行方案、活动报告、境外媒体报道和购买展位发票及活动成果等材料以核实在境外发生旅游宣传推广活动是否真实;
③检查出国(境)任务批件,出国人员归属证明、护照、签证和出入境签章,确定境外开展的活动是否为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组织;
④统计每个单位符合条件的活动次数(同一单位每年度补助不超过4次)
(2)对参加由四川省旅游局组织活动的旅游企事业单位提供的材料
①检查四川省旅游局通知文件内容;
②检查营销人员参团时间、往返机票、境外城市间交通发票费用以确定该费用是否真实发生并符合申报奖励要求。
以上奖励涉及按人数补助的项目只奖励一次,对符合奖励办法范围内合格对象和其他涉旅企业均不再重复奖励。
第三条 资金来源
参照国际惯例,根据上一年度我省入境旅游情况,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旅游局年初在省级旅游发展资金中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旅游企业奖励。
第四条 奖励资金的审核
(一)由四川省财政厅和四川省旅游局的工作人员、专家组成评审小组。
(二)评审小组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对象报送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提出奖励结果。
(三)评审结果在四川日报和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旅游局官方网站进行公示后,由四川省旅游局划拨奖励资金到获得奖励的单位帐户。
第五条 监督管理
1、对申报年度内发生过重特大安全事故、重大旅游投诉案件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事件的旅游企业,不得进行补助。
2、对不按规定要求报送材料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报年度的补助申报资格,取消自申报年度起三年的申报资格。同时,在《四川日报》和四川省旅游局政务网上公告其单位(企业)名称。
3、纪检、财务、审计将对补助评审和发放的合规性实施常规监督和特别监督。
第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