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宗案件的查处看通过微信招徕游客是否构成无证从事旅行社业务
【基本案情】
珠海市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对珠海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嫌无证从事旅行社业务开展调查。经查钟女士于今年4月中下旬,通过珠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负责人邹某的微信信息,看到其招徕游客到佛山一日游,钟女士于4月16日和朋友共3人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报名参团,共计支付240元团费。
4月18日,邹某将3人交给旅行社统一安排大巴前往佛山旅游,在旅游过程中,钟女士购买了一张牛皮床垫,后发现其为三无产品,因要求退货引发投诉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本案首先需明确当事人。珠海某文化传播公司是一家专为中老年人提供文化娱乐、老年婚介、旅游观光等服务的公司,在中老年人中间具有一定影响力。从调查情况看,一些老年朋友出于对邹某的信任,对其组织的活动参与度较高。钟女士等人虽然通过微信将钱转至邹某个人,但邹开出的收据单位为某文化传播公司,平时参加的线下活动,大多在某文化传播公司进行。邹某为某文化传播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应该认定为公司行为,因此本案当事人为某文化传播公司而非邹某个人。
其次,当事人的组织招徕行为是否构成无证从事旅游社业务。邹某通过微信发布佛山一日游信息并收取参加人员费用,其行为是否构成无证从事旅游社业务?执法人员通过调查取得的证据,查明邹某虽然通过手机发布招徕信息,并通过手机收款完成招徕行为后,又将揽收的客人交给相熟的旅游社组团前往佛山旅游,其行为要素既有组织招徕,又有以自己名义收费,还有组织安排旅游活动,其行为构成旅行社业务。经查,某文化传播公司未办理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2021年6月9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某文化传播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但是,当事人为了营利置旅游市场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通过微信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并组织旅游活动,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
【处理结果】
某文化传播公司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规定。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适用《广东省旅游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一章旅行社管理序号1项规定,对某文化传播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某文化传播公司经营旅行社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不得擅自从事旅行社业务。但是,该公司为了营利置有关法律法规于不顾,在没有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擅自在其公司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旅游信息,招徕游客,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严惩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行为,维护良好旅游市场环境,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依法对某文化传播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贰佰肆拾元;罚款人民币壹万元;对其法定代表人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此案的办理,在于警示旅游市场经营者不要心存侥幸,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前提是要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文化执法部门始终维护合法经营者权益,坚决打击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等严重扰乱旅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下一步,珠海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将通过不断加强履行职责,采取多种手段强化监管,维护我市旅游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
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