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 设专项扶持资金发展低空旅游
通用航空 低空旅游 海南三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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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9日,据三亚市政府官网消息,三亚市司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月9日至2023年2月10日),其中提到,三亚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低空旅游发展工作,将低空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低空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支持低空旅游创新发展,推动低空旅游产业与酒店民宿、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具体来看,《办法》涵盖总则、产业规划、经营管理、服务保障、安全监管、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二十六条。
《办法》提出,三亚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低空旅游发展专项规划,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低空旅游业的促进发展,加大低空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开设通用航空专业门类,并鼓励建设民办或者外资飞行员学校。
《办法》规定,从事低空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统一备案标识。通过正面激励的方式规定,经备案的低空旅游经营者申领有关财政资金扶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符合条件的,免于申报直接享受相关惠企政策。鼓励社会资本与政府合作建设和运营通用机场、飞行营地或特色小镇。
《办法》要求,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噪音和有害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制定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定期组织日常培训与应急演练;低空旅游航空器应当配备浮筒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涉水航线还应当配备救生衣;从事低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鼓励投保民用航空器机身险、乘客责任险等补充保险;低空旅游活动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保障人员,并于飞行前对旅游者开展充分的安全培训;市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航空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低空旅游经营者利用自有航空器参与城市应急救援活动。
《办法》还规定,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依法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情况,载明双方基本信息、低空旅游具体服务清单、飞行航线、飞行时长、价格、费用缴纳方式等内容,依法告知注意事项,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避免引发消费纠纷和投诉;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快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及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
草案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三亚市促进低空旅游发展暂行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我市低空旅游产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加强低空旅游安全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低空旅游的产业规划、经营管理、服务保障及安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低空旅游,是指在低空空域内利用民用航空器或者航空运动器材从事的观光游览、休闲度假、冒险体验、体育娱乐等各项旅游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会同军航空管部门和民航监管部门建立低空旅游协同管理运行机制,协调推进通用机场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低空空域划设和分类利用以及旅游产业培育工作。
市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低空旅游业的规划、服务、监管和指导等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安、规划、应急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低空旅游业的创新发展,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低空旅游相关管理、保障工作。
第四条 鼓励行业协会开展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活动,促进低空旅游业良性健康发展,保障公平竞争。
第二章产业规划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低空旅游发展工作,将低空旅游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市有关规划,结合本市实际,组织编制市低空旅游发展专项规划,支持低空旅游创新发展,推动低空旅游产业与酒店民宿、会议展览、节庆赛事等其他产业融合发展。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专项扶持资金用于低空旅游业的促进发展,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详细的补贴申请、审核、监管等标准和流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市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大低空旅游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支持各类院校、科研机构开设通用航空专业门类,培养飞行、适航、航空器和发动机制造维修等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
鼓励建设民办或者外资飞行员学校。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利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旅游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
(二)具备与所从事的低空旅游活动相适应,且经依法登记的,符合飞行安全要求的民用航空器;
(三)持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书;
(四)航空人员依法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
(五)取得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的飞行空域范围及航线批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者开展低空旅游活动,应当将证明经营条件的有关材料报市旅游主管部门备案,由市旅游主管部门授予统一备案标识,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和航空器的显著位置公开备案标识。
需要变更备案信息的,经营者应当于发生变更情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市旅游主管部门申请变更。
第九条 经备案的低空旅游经营者申领有关财政资金扶持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安排。符合条件的,免于申报直接享受相关惠企政策。
第十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军航、民航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备案管理机制,推进低空旅游业备案管理数据信息的互通共享,并及时公布已划定的低空空域准入条件和使用规则。
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资本和政府合作建设和运营通用机场、飞行营地或特色小镇,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土特色资源依法开展低空旅游活动。
第十二条 低空旅游经营场所的选址及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行业标准和规范,依法办理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飞行事故应急预案和伤亡人员家属援助计划,定期组织日常培训与应急演练,确保旅游者和从业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低空旅游航空器应当配备浮筒等必要的安全设施,涉水航线还应当配备救生衣。
第十四条 利用民用航空器从事低空旅游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投保地面第三人责任险,鼓励投保民用航空器机身险、乘客责任险等补充保险。
第十五条 市应急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航空应急救援体系,鼓励具备应急救援能力的低空旅游经营者利用自有航空器参与城市应急救援活动。
志愿参与城市应急救援活动的,应当给予适当补贴。
第五章 安全监管
第十六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和航空器驾驶员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飞行规则和安全保卫规则,对飞行活动安全负主体责任。
第十七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噪音和有害物质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对周边环境和居民造成损害。
第十八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依法对所提供的服务项目明码标价,注明服务的项目和收费标准等情况。
低空旅游项目的定价应当以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为基本依据,不得采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倾销抢占市场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正常市场秩序。
第十九条 低空旅游经营者应当与旅游者订立书面合同,合同应当载明双方基本信息、低空旅游具体服务清单、飞行航线、飞行时长、价格、费用缴纳方式等内容。
鼓励行业协会制定统一规范的合同样本,规范低空旅游消费活动。
第二十条 订立低空旅游合同前,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告知下列事项:
(一)不适合参加低空旅游活动的情形;
(二)低空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
(三)经营者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低空旅游活动应当配备专门的安全保障人员,并于飞行前对旅游者开展充分的安全培训。
第二十二条 民航监管部门依法对低空旅游飞行活动进行监管,配合军航空管部门实施空中监管和应急查证处置工作,对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市、区旅游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辖区内低空旅游市场实施监管,建立行政违法行为线索移送、案情通报及联合处置等工作机制,及时查处各类旅游违法行为。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低空旅游经营者未履行服务保障、安全监管等主体责任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低空旅游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指的是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任何能够凭借空气的反作用力获得在大气中的支承力并由所载人员驾驶的飞行器械,包括固定翼航空器、旋翼航空器、载人气球、飞艇以及中国民用航空局认定的其他飞行器械。
航空运动器材包括降落伞、滑翔伞、悬挂滑翔机、航空模型以及绞盘车、收索机等牵引设备。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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