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个人违法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编者按】

  为展现我市行政执法的成效和亮点,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指导作用,经广泛征集、精心筛选,确定了15件行政执法案例作为“舟山市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今日介绍由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提供的“‘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行政处罚案”。

  一

  案情介绍

  章某与夏某两人在微信上搭建了多个名为“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的微信群,并在微信群内和朋友圈以“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名义发布旅游线路信息招揽游客。2019年11月19、20日,“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非法招徕56人参加“无锡鼋头渚二日游”,向每位游客收取了299元/人的旅游报名费(共计16146元)。随后,章某在未经56名游客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将这56人“无锡鼋头渚二日游”旅游团转给舟山A旅行社操作,章某作为其中54名游客代表方与舟山A旅行社签订了书面《旅游合同》,同时将16146元旅游团款交给舟山A旅行社,从中获得了1960元的报酬。其后,章某作为该批团队的管理人员,负责起56名游客的组织、协调和带团工作。在整个旅游行程中,56名游客均被要求佩戴了印有“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章某联系电话和夏某微信二维码”的胸牌。

  经查,“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未在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任何执照、许可相关证件。

  二

  案件评析

  (一)案件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设立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本案中,章某、夏某利用微信朋友圈和多个微信群以“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的名义发布多条旅游产品线路,并实际招徕56人参加“无锡鼋头渚二日游”,收取了旅游团款,上述行为实质履行了旅行社旅游招徕职能。“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并非旅行社,只是一个微信群名称并非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真正的主体是“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的组织与管理者,即章某与夏某。

  (二)案件处理

  “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实际负责人章某、夏某事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违法行为,并停止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舟山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责令“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负责人章某、夏某改正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违法行为,对章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1960元,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夏某做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

  指导意义

  近年来,旅游市场上各种户外机构、培训机构、夏令营、看房团等组织及个人非法经营旅游业务屡见不鲜,此类违法行为存以下隐患:一是缺乏经营资质,存在违法风险;二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必须缴存一笔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用于赔付游客利益损失,非旅行社企业和个人没有这笔资金,游客利益受损时难以得到赔偿;三是旅行社的线路都是经过旅游企业实地采风和评估,导游也是专门经过培训,旅游线路相对是比较安全的。

  上述非旅行社企业招徕游客手段多样,常见的有借助抖音、小红书、微信平台从事在线经营旅游业务。通过网络招徕游客一直是行政查处的盲点,现场执法检查难以查实,需要通过市民和游客举报才能得到线索。本案就是群众实名举报的,通过举报人的线索深入排查,才得知“水田公社微信俱乐部”利用微信群、朋友圈招徕旅游行为,此案例开创了查处微信群俱乐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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