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牟一副局长带多名干部外地培训学习,中途去公款旅游被处分
中牟县一位副局长带领50名党员干部到湖南培训学习,中途擅自组织10名党员干部公款张家界旅游。今天,郑州市纪委微信公众号"清风郑州"对上述情况进行通报。
培训途中公款旅游先"警告",旅游费用还得自己掏
2018年5月,中牟县某局副局长张某带领50名党员干部到湖南韶山进行为期五天的培训学习。在培训第三天,张某接受部分党员干部的提议,擅自组织10名党员干部改变行程赴张家界景区公款旅游。
张某等10人在培训期间改变培训行程借机公款旅游的情况,纪检监察机关应给予何种处分?
张某等10人借培训之机,擅自改变行程到景区公款旅游,违反廉洁纪律,败坏了党员干部形象,在群众中造成了负面影响。经县纪委研究,决定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决定给予其他9人警告处分,并责令参加公款旅游人员退缴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这两条铁纪管的就是"公款出游"
相关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
党员干部培训途中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属于违反廉洁纪律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八条明确:"用公款旅游、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之名变相旅游的;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行为,将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党纪处分。
新修订的《条例》第八章第一百零五条根据实际情况,对这个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明确: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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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商报
编辑:裴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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