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47岁的林女士入职某旅游公司,担任部门总经理
“我是干部身份,55岁才退休!”北京,47岁的林女士入职某旅游公司,担任部门总经理。3年后,公司按照规定,要求林女士办理退休手续。但林女士提出,自己是干部身份,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应该是55岁退休,而不是50岁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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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非常奇怪,市场经济改革多少年了,现在公司哪还有什么干部身份和工人身份区别,所以没有听林女士辩解就办理了退休手续。随后,林女士将公司起诉到法院,称对方违规给其办理退休手续,双方无法再继续履行合同,要求公司赔偿16万元。公司认为自己只是正常履行法律程序而已,并不存在什么问题,所以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谁知,林女士在法庭上拿出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的一份证明,内容为:林某系我中心个人委托存档人员……经查阅档案,该同志档案中有中等中专学校毕业生统一分配工作报到证,为干部身份。
旅游公司对该证明真实性不存在疑问,但是认为该证明不能证明林某就是干部。不过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林某提交的“证明”显示其为干部身份,公司也认可该证据的真实性。 故一审法院对林某关于其为干部身份的主张予以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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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规定,女性干部的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林某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违法解除,应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综上,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林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0000元。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要求改判公司无需向林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6万元, 理由如下:第一、《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没有所谓的干部与工人身份,均为劳动合同制职工。本案一审没有考虑该等规定,仅凭一份社保中心的“证明”,便认定林某为干部身份,有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与北京市社会保险网上服务平台系统认定事实亦相违背。
第二、《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及其上林某亲笔备注的“公司各种做法都给我产生了不好的感觉,不考虑留在公司”,以及林某与公司人资行政部门人员的微信,工资表等证据均充分证明,双方就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有过协商,且意见一致。 即公司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即便存在补偿,也不是双倍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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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过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第一、根据档案,林某确实为干部身份,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现在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公司构成违约。第二、据公司提交的相关证据显示,双方虽然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进行过协商,但 双方并未就此达成协商一致。从员工离职面谈记录单上林某单方备注的内容可以看出,林某并非主动愿意离职,双方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故对于公司以双方已就劳动合同关系解除协商达成一致为由主张其解除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二审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一审原判,支持了林某的诉讼请求。这里,很多人好奇,林某为什么到龄不愿意退休呢?其实,答案很简单,一方面林某觉得自己身体还可以,愿意继续工作;另一方退休和工作收入差距确实很大。还有,为什么改革意见上明确指出以后公司不再区分干部和工人身份,本案却认定呢?这就是我们国家改革的原则,“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换句话说,以后个人公司确实不存在干部身份的员工了。最后,希望公司吃一堑,长一智,以后员工退休的时候,务必查清身份,不要因此再犯错误了!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