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旅游的概念
“生态旅游(Ecotourism )”是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特别顾问HectorCeballos-Lascurain在1983年提出,他认为“生态旅游就是前往相对没有被干扰或污染的自然区域,专门为了学习、赞美、欣赏这些地方的景色和野生动植物与存在的文化表现的旅游”,并在1986年墨西哥召开的国际环境会议上被正式确认,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之后,生态旅游的定义,由于不同的地域、文化、社会、经济以及参与者对生态旅游的不同理解而有着诸多提法,目前全世界仍尚未形成一个一致认同的权威性概念。

世界自然基金组织研究员Elizbeth Boo认为,生态旅游即自然旅游,其目标是欣赏和研究自然景观、野生生物以及相关文化特征,为保护区筹集资金、为地方居民创造就业机会、为社会公众提供环境教育、并促进自然保护和可持续发展。

1993年,瓦伦丁根据对生态旅游做出了四大定义,分别是:(1)比较来说未受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作为基石;(2)生态环境、资源可持续,长期来看不能造成环境的破坏以及质量的下降;(3)长期管理及保护自然生态旅游区,并取得重大效果;(4)管理规范,发展出完备且因地制宜的措施。

Ercan Sirakaya等认为生态旅游是一种非消耗性、教育性、探险性的新型旅游,其目的地是自然风景异常优美,文化和历史意义突出,且几乎未受到人类干扰破坏的地区,旨在欣赏当地的自然、社会文化历史。Weaver对生态旅游的定义是:生态旅游不但需要环境的可持续,还应具备人文及历史的可持续。而且,生态旅游不仅要促进景区的生态环境及历史人文发展,也需要满足相关经营个人或单位的盈利目的。而Honey对其定是:旅行者去未受人为干扰的自然区域,不会对其生态环境造成大量破坏的活动。国际生态旅游学会在1991年对生态旅游做出了一个界定:基于未受人为干扰的自然环境开展、并且能够在生态保持的同时,满足相关经营者盈利目的的旅游活动。

1993年,加拿大环境咨询委员会对生态旅游做出定义:维护生态环境资源有效果,并能够保持景区状态、具备生态环保教育功能的感受自然的活动。澳大利亚国家生态旅游战略在1994年对生态旅游的定义:以可持续发展为主旨,基于自然区域的,具备讲解、教育功能的旅游活动。

2002年,世界生态旅游峰会发表了一份声明,对生态旅游做出定义:生态旅游不仅是一项商业性质的旅游活动,且需要保证各个国家机构,或行政单位能够借开展生态旅行,达到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本研究将参考国际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联合会(IUCN)对生态旅游所做的定义,明确旅行者为感受自然及人文景观,在未受人为干扰的自然区域内开展的旅游活动为生态旅游,并且旅行者应当有以下责任:不得干扰或者破坏自然景观、自觉维护生态环境,并能够满足景区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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