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阳女子下旅游大巴不慎压倒前面游客!到底谁担责?

  辽阳两名女子分别在不同的旅行社报名去旅游,碰巧坐上同一辆旅行客车。结果这缘分并不美妙:一人下车被绊,压倒另一人致其骨折。随后双方两上法庭,近日二审判决终见分晓。

  尹某某和张某本不相识,却在两家旅行社不约而同报名,于2020年10月17日到本溪赏枫一日游。当日下午,尹某某和张某同坐一辆车辆返回。车辆途经辽阳县中石油加油站时,司机停车让游客下车休息或去卫生间。二人先后下车,尹某某走在前面。张某下车后还没走远,就因路面凹凸不平绊脚往前倾扑,不巧扑在尹某某身上,将尹某某拽倒,尹某某左侧身体压在张某身体上,肋骨受伤。当日尹某某在辽阳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左侧第8-12肋骨骨折,左侧第7肋骨骨折不除外”,住院21天(住院期间2级护理),支付医药费7,179.19元,出院医嘱“休息30天”。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尹某某的肋骨损伤情况符合10级伤残。尹某某支付鉴定费2,300.00元,鉴定检查费1,122.40元。

  由于认为自己正是因为张某的拉拽才受伤,因此尹某某将张某告上法庭,索赔7万余元。

  张某则称,责任不在自己。车上乘客没人要求停车,旅行客车司机因为要加油,因此才在加油站让大家下车上卫生间。而且自己下车刚走两步就因路面坑洼不平被绊倒,没有导游人员疏导游客,安全保障义务未尽到,同时也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加油站30米以内路段禁止停车。旅行社应当提示游客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次意外发生,主要责任是司机和旅行社。

  尹某某旅行返程途中出现意外,到底该由谁承担这个责任?司机?旅行社?还是张某?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益受法律保护。张某在下车休息时疏忽大意将尹某某拽倒,造成尹某某身体受伤,其行为侵害了尹某某的身体健康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下车休息时,应当注意路面情况,无需有人提醒。司机将车辆停靠在加油站附近是长途行使途中为了便于游客休息或去卫生间,其行为并无过错,至于其在加油站停车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与本案并无关联。尹某某的损伤后果是张某过错行为造成,侵权地点非旅游地的危险区域,无需旅行社人员尽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张某认为旅行社没有尽到安全提示义务,可另行向旅行社主张权利。尹某某的合理损失为87,756.55元。尹某某在本案中无过错,由张某全额赔偿。

  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近日,二审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为化名)

  (华商报记者 刘媛媛 编辑 刘思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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