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体育旅游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
行政处罚决定书
蚌文综罚字〔2022〕F-000049号
当事人: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303MA2WEQG173
经营者:姜先生
2022年10月11日,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执法人员对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进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该场所货架上发现《查理九世》系列图书的质量较差。2022年10月28日立案,2022年10月14日对该图书店经营者姜万林进行第1次调查询问,姜万林承认《查理九世》系列图书是该经营者从学生手中低价回收来的图书,无进货单据。2022年10月18日执法人员将图书样本邮寄至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进行鉴定。2022年10月24日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出具《图书鉴定》认定《查理九世》系列图书共31本均为盗版图书。2022年11月2日对该图书店经营者姜万林进行第2次调查询问,该经营者承认该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经调查查明:该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因无法查明违法经营额,视为无违法经营额和无违法所得。
以上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2.姜万林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身份情况;
3.蚌文综检字〔2022〕C-008074号《现场检查笔录》1份;蚌文综保字〔2022〕10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蚌文综保告字〔2022〕1011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告知书》1份;证据材料(一)-(三)(照片5张);蚌文执函〔2022〕25号《关于确认<查理九世>系列图书是否为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出版发行的正式出版物的函》1份;《图书鉴定》1份;对姜万林的《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存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确认,且证据能够互相印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三)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
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发行侵犯他人著作权或者专有出版权的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给予其行政处罚。
参照《安徽省新闻出版(版权)电影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2020年版)第六部分 涉及著作权侵权的违法行为 序号1的处罚标准。
责令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于2023年1月6日前改正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违法行为.
综上,现对蚌埠市蚌山区博博图书店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侵权出版物31本。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蚌埠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二楼财务室(胜利中路51号),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蚌埠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蚌埠市文化体育旅游局
2022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