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旅游:黄山旅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3年修订)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要求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应当同时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财务负责人、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定期报告披露后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情况、存在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帮助投资者了解公司情况。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重视和加强与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公司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上证e互动平台披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在上证e互动平台发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二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依法依规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日常工作,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严格审查向外界传达的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情况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及相关人员协助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过程中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并鼓励相关人员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有)等情况。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冲突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 2003年制定的《黄山旅游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