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这些“坑”!请识别这些旅行陷阱!

  

  小杨休公休假时,在一家旅行社报名参加了1450元/人的“西双版纳五日跟团游”。在云南接待他们的是李导游,刚开始的两天,行程安排得紧凑、合理,旅行团的所有人都心情愉悦。

  但到了第三天,李导游在驾驶途中告诉大家,“要带大家去一个好地方、看一个好东西”。抵达目的地后,小杨看了看周围的景象,感觉不像是在城市里,更像是来到了一个偏远的小村庄。小杨询问李导游,原本当天的行程是参加西双版纳的泼水节。谁知李导游表示,第二天参加泼水节也是一样的,这里的项目是看动物表演,门票原价500元一位,团员优惠价每位只要150元。

  小杨称自己不愿参加,李导游当场变脸,称“不去也可以”,让小李在外面等着,全场演出时长3个小时,结束了再汇合。小杨看了看周围荒凉的景象,想到自己人生地不熟的,在外游荡三个多小时还是非常无聊,况且来旅游开心最重要,小杨心里这样安慰着自己,随后买了门票进场观看了演出。

  好不容易等到演出结束,李导游又将大家带到了一处售卖纪念品的地方,还称是“厂家直产直销,没有中间商赚差价”。李导游安排了两个小时的购物时间,逛完后就前往晚餐地点。最终,小杨在导游三寸不烂之舌的游说下,消费了近3000元,其余游客也在导游和销售的热情推荐下大肆购物了一番。

  几天后,小杨结束了此次的旅行返回家中,他无意中看到一篇新 闻报道,有旅行社导游在带领旅游团时,私自更改旅游行程,变更景点,添加付费演出、购物等环节,从而获得不正当利益。 小杨想到此次旅行的经历,立即拨通了投诉举报热线,举报了这家旅行社。 最终,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明,这家旅行社自几年前综合整治以来多次因违规行为被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依法做出吊销该旅行社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导游李某导游证的行政处罚。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本案中涉及哪些不合规的做法?

  本案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导游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加、变更旅游景点,增加游览项目。

  《旅游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在旅游行程开始前向旅游者提供旅游行程单。旅游行程单是包价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旅行社按照旅游行程单上约定的行程、景点、参观场所安排旅游者吃、住、行、游、购物、娱乐,才是完全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单安排行程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景点、购物场所或娱乐场所或自费项目等,是对旅游合同内容的变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旅行社变更旅游合同应当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取得旅游者的同意,否则属于《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旅行社擅自变更旅游合同行程安排的行为。

  本案中,该旅行社和导游李某非因不可抗力原因,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增减、变更游览项目,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且多次重犯,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应按照《旅游法》第一百条或《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处以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吊销领队证或者导游证的行政处罚;同时,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对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

  导游擅自变更旅游景点的行为违反了哪些条例?

  1、《旅游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

  2、《旅游法》第一百条第(一)项: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

  3、《旅行社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

  4、《旅行社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项:非因不可抗力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的;

  5、《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旅行社及其委派的导游人员和领队人员的下列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行程:

  (一)减少游览项目或者缩短游览时间的;

  (二)增加或者变更旅游项目的;

  (三)增加购物次数或者延长购物时间的;

  (四)其他擅自改变旅游合同安排的行为。

  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将面临什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本)第一百条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一)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二)拒绝履行合同的;(三)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旅行社是否绝不能在旅行途中修改旅游行程?

  法律并不绝对禁止旅行社调整旅游行程安排,但旅行社变更行程的前提是双方协商一致,旅游者是同意的。因此,旅行社应收集其变更旅游行程安排非自己擅自变更的相关证据,即变更已经征得旅游者同意,最好是书面同意。

  另一种情形是出现了不可抗力,这种情况下旅行社也是可以变更行程的。

  旅行社在组织旅游产品时,还应注意哪些问题?

  旅行社应该合法经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严格执行旅游管理登记、备案、报送等规定

  (二)不得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违规订购产品和服务

  (三)不得采用“零负团费”或其他不合理低价经营行为

  (四)要按规定与旅游者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

  (五)未经旅游者同意,在合同之外提供有偿服务。

  (六)不得欺骗、胁迫旅游者购物或参加另付费游览项目

  (七)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

  (八)不得安排旅游者参观或参与非法旅游项目或活动

  (九)不得违法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十)对发生危及旅游人身安全的情形,要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及时报告

  游客在行程中能如何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为旅游合同的相对方,旅游者应当熟知合同内容,尤其是了解旅游行程安排,明确自己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了解权利受侵害时的维权手段,并妥善保管好合同、消费凭证,利用手机、相机等数码工具记录旅行社或者导游的违法、违约行为,为依法维权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大家在与旅行社签订行程合同时,需要对合同内的内容进行详细全面的了解,这样在旅游过程中,如若出现旅行社或导游擅自更改行程的情况,能有及时的了解,并保留有效证据,通过合理有效的渠道进行维权。

  国家旅游局已开通“12301”旅游投诉服务热线,希望社会各界积极提供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线索,对举报查实的将给予奖励。

  旅游,本身就是一件令人心情愉悦的事情,同时旅游过程中也应时刻保持着契约精神,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要让一时的蝇头小利蒙蔽双眼,作为旅游者也要及时保护自身权益。

  编辑:盖丹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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