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起未成年人保护案例很有启示,家长们要长点心了!
案
情
2017年8月,被告人王某明(53岁)利用其QQ账户,编造其为某中学初三学生的虚假身份,与未成年被害人刘某某(女,时13周岁)加为好友进行聊天。在聊天期间,被告人王某明多次索要并得到被害人多张裸体照片。同年8月26日,被告人王某明谎称其手机被他人抢走,并以该人掌握了被害人的裸照为由,迫使被害人通过QQ添加该人为好友。随后被告人王某明利用该虚假身份与被害人聊天,并以发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多次要求与被害人见面。2017年9月16日,被告人王某明将被害人从图书馆带至一住宅小区房间内,在明知被害人系未满十四周岁幼女的情形下仍以胁迫手段对被害人进行侵害,并录制了视频影像。同年9月24日,被告人王某明采用相同手段将被害人从图书大厦带至一民宅内再次进行侵害。同年10月7日,被害人家长到公安机关报案,被告人王某明遂被抓获,后经侦查成案。
判
决
结
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明采取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侵害,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明以发布被害人裸照相威胁邀被害人见面并进而将被害人带至民宅内以实施犯罪,在犯罪时虽未实施肢体暴力,但使用了言语威胁迫使被害人就范,达到了犯罪目的,其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大。被告人王某明侵害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犯罪性质严重,情节恶劣,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典
型
意
义
这是一起典型的利用网络聊天诱骗取得幼女裸照,并以此相威胁邀约被害人见面,进而实施性侵犯罪的案件。幼女,乃至于未成年少女的身心、智力等方面发育尚未成熟,自身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低下,对事物的认知能力不强,易轻信人,遇事怯场,容易遭受犯罪侵害。本案被告人就是利用了被害人的上述特点而骗取的被害人裸照,继而以发布裸照相威胁而邀约见面,最终又采用言语胁迫手段对被害人实施了性侵犯罪。
本
案
警
示
互联网环境复杂,利用互联网实施的犯罪增多。未成年人,尤其是幼女,其自身缺乏明辨是非的认知判断能力,不适宜独自使用互联网。家长和老师对未成年人要加强正确使用互联网的指导,帮助他们树立使用互联网的安全防范意识。对于各种网络聊天软件要尤为警惕,家长要管控好未成年人的手机,禁止孩子添加陌生人为好友并与其聊天。家长和老师还要时刻关心关注孩子的生活动态,情绪波动,从细节中及时发现端倪,预防或及时解决问题。
汪某猥亵儿童案
↓向下滑动查看
基
本
案
情
2017年6月,被告人汪某酒后在本市河西区郁江道与五号堤路交口处的梅江公馆AB座大厦通道内,以跳舞做游戏为名,采取搂抱、用手抠摸阴部和臀部等方式对被害人刘某(女,时8周岁)进行猥亵。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了汪某的不法行为,进行了制止。在通知被害人家属后,被害人家属报警,公安机关经侦查成案。后被告人汪某主动投案。
判
决
结
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汪某目无国家法律,为满足个人欲望,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女童实施猥亵,其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汪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人汪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典
型
意
义
这是一起反映父母在日常生活中对幼儿由于监护缺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典型案例。案发地点系公共场所,案发时间系晚上7点左右。案发时没有任何监护人看管被害人,父母监护的缺位给了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可乘之机。同时,本案中小区保安通过监控录像发现犯罪并及时制止,进而使案件及时侦破,说明了在公共场所安装摄像监控设备及加强安保措施的必要性。尽职的安保人员、有效的监控系统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具有重要作用。
本
案
警
示
被侵害未成年人有低龄化趋势,尤其是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儿,其身心发育不全,认知能力低,不能明辨是非,容易相信人且没有自我防范意识和保护能力,因此家长们需要时时关注他们,不能使其脱离监护人监管。
杨某辉等六人通过“仙人跳”方式抢劫案
↓向下滑动查看
基
本
案
情
2018年3月底至4月初,被告人杨某辉、杨某、陈某、孙某、李某某、林某某预谋采取“仙人跳”的方式实施犯罪作案。其中由李某某、林某某负责通过“陌陌”聊天寻找目标、当双方见面开房后通过微信报信,杨某辉、杨某、陈某、孙某某接到信息后进入房间,以解决问题为由强索对方财物,同时,约定了事成后几人的分赃比例。同年4月2日至4月26日间,被告人杨某辉、杨某、陈某、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组成犯罪团伙,采取上述方式,在本市河西区、南开区共计实施恶势力犯罪作案七起,抢劫财物28000余元。2018年4月27日,公安人员经侦查将被告人杨某辉、杨某、陈某、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抓获归案。
裁
判
结
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辉、杨某、陈某、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实施恶势力犯罪,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杨某辉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林某某犯罪时均系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孙某某、李某某、林某某的家属庭审期间,退赔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刑法有关规定,杨某辉等六名被告人犯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一个月至十五年不等,并分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和罚金。
典
型
意
义
本案是一起通过“仙人跳”方式组成恶势力团伙实施抢劫的典型案件。六名被告人的生活观、价值观扭曲,加之受教育程度低,缺乏自食其力的信念和能力,相互纠集妄图不劳而获,进而形成恶势力走上犯罪道路,并最终自食其果,受到了严厉的法律制裁。这起案件也是我院在扫黑除恶活动中严肃裁判的一起重要案件,在严厉打击恶势力犯罪的同时,也起到了良好的社会警示作用。
本
案
警
示
随着国家政策的放开,生育二孩成为一个普遍现象,二孩家庭中,父母和头胎子女必然会因为二孩的到来而在认知、态度、行为、情感方面发生变化,这时尤其要关注头胎子女的心理变化。经法庭调查,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家庭环境优越,备受家长宠爱,但在其父母生育了二胎后,当时13岁的被告人一时无法接受,心理发生极大变化,对父母产生隔阂,早早辍学,脱离了父母监管。在被告人杨某的哄骗下成为其女友,进而参与犯罪活动当中,最终酿成大错。本案警示,对于想要生育二孩的父母,一定要做好各个方面,尤其是头胎子女思想工作的准备。
民事案件
王某与许某抚养费纠纷案
↓向下滑动查看
基
本
案
情
原告王某之子与被告许某于2010年登记结婚,2013年婚生一子。2015年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原告之子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双方共同支付。但2016年初开始被告不再支付抚养费。同年原告之子因病去世。自被告停付抚养费始至原告起诉之日止,婚生子的抚养费和教育费一直由原告垫付,共计70000余元。就此费用的承担,原、被告双方协商未果,原告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此费用。法庭审理中,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辩称自己没有支付抚养费是因为原告不让自己探视孩子,同时自己没有经济收入无力支付抚养费。
裁
判
结
果
案经调解无果。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自原告之子去世后,被告作为母亲,系婚生子的唯一法定抚养义务人,依法应承担抚养和教育婚生子的全部义务,因此而产生的费用应由被告负担。原告作为孩子的祖父对孩子并没有法定的抚养教育义务。原告在被告未履行法定抚养教育义务的情况下,代其抚养婚生子并由此支付的抚养教育费用,被告应当予以返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抚养、教育费用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该费用。
典
型
意
义
这是一起因老人抚养未成年人而发生抚养费纠纷的典型案件。当前社会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人的情况屡见不鲜,一些父母认为由老人抚养未成年人天经地义理所应当,这种认识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是,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出于有利于未成年人和血缘亲情考虑,我们鼓励有抚养能力的老人帮助未成年人父母抚养孩子,以使孩子具有更好的成长环境,但这不是老人的法定义务,未成年人父母不能因为有老人抚养孩子而逃避其所应当负有的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通过本案可以启示大众,亲情义务与法律义务不应混为一谈,父母才是子女法定的抚养义务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放弃抚养义务。
王某与某教育机构人身侵权责任纠纷案
↓向下滑动查看
基
本
案
情
原告王某系学龄前儿童。之前在被告某教育机构经营的幼儿园接受学龄前教育。2018年6月的一天,幼儿园在园内教学楼和大门之间的过道上对学龄前儿童进行体育测试。安排测试时,之前安排的都是两名儿童并排进行跑步测试,最后一波安排了原告在内四名儿童一起跑步测试。原告在跑步过程中因拥挤失去平衡而摔倒。送医院就医后,经诊断为“右侧桡骨远端骨折”。后原告监护人以幼儿园管理不善导致原告受伤,并因疏忽导致原告未能及时就医为由,将被告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经当事人申请,对原告伤残情况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伤残等级十级。
裁
判
结
果
该案经过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通过协商自行和解达成协议,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81000元。后被告及时履行了赔付义务。
典
型
意
义
这是一起未成年人在教育机构场所内受伤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典型案件。校园内安全防范,是教育机构的重点工作,保障安全环境是其必须担负的法定义务,这直接关系到在校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各类学习培训机构应结合在校生的年龄、智力、生理、性格等特点,从细节入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安排教学活动时,更应注意安全问题。本案警示:一是学校在组织孩子进行体育活动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孩子的身体发育尚未成熟,在进行较剧烈活动时或者情绪较紧张时,身体动作未必能做到协调和灵活,容易发生受伤事件。二是孩子在校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带孩子至医院进行检查,不能仅凭表象处理,甚至马虎了事。三是孩子在校发生事故后,应及时及时通知家长,并与家长积极配合,及时处理问题。总之,校园安全防范是一项细致周密的工作,是每个教育工作者和教育机构应认真对待、真诚对待、严肃对待的事情。家长自身也要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防患于未然。
这些案例所折射的问题
对我们很有启发
在此,我们也想
就未成年人的家庭保护问题
向家长们提出几点建议
同时也向社会进行呼吁
建议
01
和睦有爱的家庭对孩子健康成长至关重要
良好的家庭氛围有助于孩子阳光友善性格的养成。争吵不断的家庭环境只会令孩子的心理偏向负面。
02
对孩子要采用正确的教育方式
过度溺爱疏于管教与棍棒教育疾言厉色一样都是不对的。
03
持续培养孩子的安全意识
日常生活中家长要注意培养孩子的人身安全防范意识,在潜移默化中不断增强孩子遇到突发事件时的自我保护能力。
04
关注孩子的生活细节和情绪变化
从细微之处发现端倪,及时解决孩子出现的问题。
05
仔细了解孩子身边的人
很多案件属于熟人作案,对于被害人来说被告人的角色是亲戚、家长的朋友、老师、保安等熟人,未成年人甚至是家长对他们的防范意识不高,他们也有很多实施犯罪的机会,所以家长们要对能单独接触到孩子的人有全面的了解。
06
不要让孩子,尤其是未满十四岁的儿童脱离你的视线
被侵害未成年人低龄化趋势,其认知能力低,容易相信人,没有自我保护能力,因此家长需要时时关注孩子,不能使其脱离监护人监管。
07
加强对孩子手机上网的管控
互联网发展带来互联网犯罪案件高发。未成年人心智发育不成熟,识别风险和自我保护的意识、能力薄弱,更容易成为网络违法犯罪的侵害对象。尤其要重视孩子网上聊天问题,必须禁止孩子添加陌生人好友。
呼吁
01
司法实践中发现年龄在18-22周岁之间的刑事被告人占有很大比例,这一群体人刚刚成年,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尚未成形,经济方面多数也是没有完全独立,行为举止不够成熟,可以称为是年轻成年人。他们虽然在法律上已经是成年人,但在心智方面往往还未完全脱离未成年人思维,表现在行为中就是自我、易冲动、跟风聚集,只图一时而不计后果。对于这一年轻成年人群体有必要进行立法上的关注与关怀。
02
应当鼓励社会大力发展相关公益组织,对情窦初开的少年人进行恋爱观教育,对适婚青年进行婚姻观教育,对育龄青年进行合格家长教育以及尊重生命的教育。
制作:宗平舒
责编:吴玉萍
审核:祖先海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