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禁止未成年人非节假日玩剧本杀!整治“剧本杀”行业乱象

  为进一步加强剧本娱乐管理,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文化和旅游部起草了《剧本娱乐管理暂行规定(征求意见稿)》,4月14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总则对剧本娱乐活动进行了定义,并且确立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剧本娱乐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由经营单位通过现场组织消费者扮演剧本角色或者解谜特定场景等方式开展的文化娱乐活动。分则的主要内容分为内容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场地限制、剧本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一、内容管理

  1.明确规定剧本内容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一)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煽动抗拒或者破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尊严、荣誉和利益,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

  (三)诋毁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侵害民族风俗习惯,歪曲民族历史或者民族历史人物,伤害民族感情,破坏民族团结;

  (四)煽动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迷信;

  (五)危害社会公德,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六)宣扬淫秽、赌博、吸毒,渲染暴力、恐怖,教唆犯罪或者传授犯罪方法;

  (七)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或者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

  (八)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九)侮辱、诽谤他人或者散布他人隐私,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主要就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2.鼓励剧本内容包含下列内容:

  (一)讴歌中国共产党、讴歌祖国、讴歌人民、讴歌英雄的;

  (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三)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继承革命文化、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

  (四)筑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

  (五)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

  (六)推动科学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技术普及的;

  (七)促进中华文明与世界其他文明交流互鉴的;

  (八)其他符合国家支持政策的剧本娱乐。

  主要是弘扬爱国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促进文化交流。

  3.设置自审和专家评审制度

  (1)自审要求:

  建立内容自审制度;

  应当配备与其业务相适应的内容自审人员;

  对剧本娱乐活动的主持言行、表演、互动游戏、场景、道具、服饰等进行内容自审,并做好适龄提示

  (2)专家要求:

  专家应当具有新闻、出版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或者具备与审核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能力;

  解谜特定场景类剧本娱乐活动涉及重大题材或者国家安全、外交、民族、宗教、军事等方面题材的,应当聘请专家评审。

  二、未成年人保护

  1.适龄提示

  首先剧本应当标明适龄范围,其次剧本娱乐活动应设置适龄提示。

  2.未成年人剧本娱乐活动时间限制

  除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其实,在去年《文化和旅游部、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应急管理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剧本娱乐经营活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第四条就有关于禁止在非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及寒暑假期向未成年人提供剧本娱乐活动。但五部委通知属于规范性文件,不能设置行政处罚条款,对有些违规行为缺乏有效的震慑力。

  3.未成年人剧本娱乐活动限制

  (1)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不得允许未成年人参加,不能仅仅让未成年人自己签署承诺后继续参与不适宜的剧本娱乐活动;

  (2)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的参与剧本娱乐活动,应当有父母或其他监护人陪同;

  (3)难以辨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在现在难以仅通过外貌等形式去判断参与活动的是否是未成年人的现实情况下,未来购买相关服务时,可能需持身份证件进行购买。

  4.设置未成年人限入标志

  比如在非成年人剧本娱乐活动时间应该设置禁止进入标志,对于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人没有父母或监护人陪同应禁止进入等。

  三、场地管理

  1.场地限制

  剧本娱乐经营单位不得在居民楼内、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不含地下一层)等地开展剧本娱乐活动。主要是考虑到场地安全问题,所以对以上场地进行了限制。

  2.经营场所备案制度

  (1)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根据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2)场所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备案登记证明。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将备案登记证明悬挂在场所显著位置。

  3.混合场所报告制度

  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应当自从事剧本娱乐活动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报告以下信息:

  (一)住所、场所名称、经营地址等基本情况;

  (二)剧本娱乐活动基本信息。

  四、剧本管理

  1.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应当通过全国文化市场技术监管与服务平台向所在地县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办理剧本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剧本名称、作者、故事梗概、版权声明;

  (二)适龄范围;

  (三)经专家签字的剧本评审意见或者出版物书号。

  2.首次备案:应当提交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和评审专家的基本情况。

  3.当场出具备案编号:剧本备案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办理并出具备案编号。

  4.标注备案编号: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在向剧本娱乐经营单位提供剧本前,应当在剧本显著位置标注备案编号。

  5.重新备案、撤销备案:主要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应当重新备案。发现已备案的剧本含有禁止内容等违规情形的,备案机关应当撤销备案。

  五、监督检查

  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1.设置名录和清单:设置违禁清单,进行服务登记评定。

  2.建立专家库:国家文旅部建立全国剧本内容审核推荐专家名单;剧本创作生产主体应当将聘请的专家基本信息在剧本备案时一并报送备案机关,县级文旅部门根据报送的名单建立剧本内容自审专家库。

  3. 信用管理:县级文旅部门应当建立剧本娱乐经营单位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构建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机制,依法依规认定失信主体并实施相应的信用管理措施。

  4.监督检查:县级文旅部门可依法对辖区内的剧本娱乐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5.社会监督:任何组织或个人发现剧本娱乐活动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均可向文旅部门检举。

  6.行业自律:剧本娱乐行业组织应制定剧本娱乐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

  六、法律责任

  1.内容违规处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适龄提示违规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3.接纳未成年人违规处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未设置限入标志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5.活动场地违规处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

  6.未备案和未报告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剧本创作生产主体未办理剧本备案手续的;

  (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

  (三)非剧本娱乐经营场所逾期未报告场所信息的;

  (四)剧本娱乐经营单位使用未备案剧本的。

  7.平台处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履行核验义务(平台经营者需核验进入平台交易剧本的创作生产主体和剧本娱乐经营场所提供适龄范围、备案编号或者备案登记证明,并在平台页面上明示)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有关规定处理。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核验、登记义务的;

  (二)不按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报送有关信息的;

  (三)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违法情形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或者未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商品和服务信息、交易信息保存义务的。

  法律、行政法规对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8.违反监督检查处罚:拒不配合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处以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行为同时存在治安违法、刑事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结语

  近年来,剧本娱乐行业快速发展,在丰富文化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文化娱乐消费需求的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良内容和未成年人保护等问题,文化和旅游部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对新业态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制度的总体要求,在总结上海等地探索剧本娱乐监管的实践基础上,在内容监管、未成年人保护、促进行业发展等方面充分论证剧本娱乐套用传统娱乐场所相关管理制度的利弊和可行性,根据行业特点实施包容审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