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苗&未保丨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5)

  (来源:三亚民政)

  原标题:护苗&未保丨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应知应会知识(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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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Q:

  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八条,指未成年人实施的不利于其健康成长的下列行为:

  (一)吸烟、饮酒;

  (二)多次旷课、逃学;

  (三)无故夜不归宿、离家出走;

  (四)沉迷网络;

  (五)与社会上具有不良习性的人交往,组织或者参加实施不良行为的团伙;

  (六)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七)参与赌博、变相赌博,或者参加封建迷信、邪教等活动;

  (八)阅览、观看或者收听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极端等内容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网络信息等;

  (九)其他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行为。

  Q:

  学校对不良行为未成年学生如何处理?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一条,学校应当加强管理教育,不得歧视;对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学校可以根据情况予以处分或者采取以下管理教育措施:(一)予以训导;(二)要求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三)要求参加特定的专题教育;(四)要求参加校内服务活动;(五)要求接受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心理辅导和行为干预;(六)其他适当的管理教育措施。

  Q: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包括哪些?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八条指未成年人实施的有刑法规定、因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行为,以及严重危害社会的下列行为:

  (一)结伙斗殴,追逐、拦截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寻衅滋事行为;

  (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三)殴打、辱骂、恐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四)盗窃、哄抢、抢夺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

  (五)传播淫秽的读物、音像制品或者信息等;

  (六)卖淫、嫖娼,或者进行淫秽表演;

  (七)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向他人提供毒品;

  (八)参与赌博赌资较大;

  (九)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Q:

  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可以采取哪些矫治教育措施?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以下矫治教育措施:

  (一)予以训诫;

  (二)责令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三)责令具结悔过;

  (四)责令定期报告活动情况;

  (五)责令遵守特定的行为规范,不得实施特定行为、接触特定人员或者进入特定场所;

  (六)责令接受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七)责令参加社会服务活动;

  (八)责令接受社会观护,由社会组织、有关机构在适当场所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监督和管束;

  (九)其他适当的矫治教育措施。

  END

  来源:海南省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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