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疆小律”说法|夫妻间的房产归属问题,你了解吗?

  

  本期推出《“疆小律”说法》系列报道之?:《“疆小律”说法 | 夫妻间的房产归属问题,你了解吗?》

  在我们的传统观念中,结婚往往绕不开买房,房产归属问题也时常成为夫妻争吵的焦点。有婚前买房不愿加对方名字而分手的;有婚内为了买房归属吵得感情破裂的;也有离婚时为了房产归属争得头破血流的。那么,不同情况下房产到底归谁?房产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吗?婚前一方购买的房产,就一定是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吗?关于夫妻间的房产归属问题《民法典》中都有明确规定,今天就带您一起学习。

  结婚前

  情景一:婚前一人出资

  1、婚前一人出资全款买房或贷款买房但已还清贷款,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后取得房本,均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民法典》1063条)

  2、婚前一人出资支付首付贷款买房,婚后共同还贷,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套房产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则为房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夫妻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以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由双方平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8条)

  3、婚前一人出资买房,房产证仅登记在对方名下的:一般情况下,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登记方的个人财产进行处理。(若有其他特殊原因,如:购买方仅是不具备购房资格,才以对方名义购房,则将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按共同共有进行处理)

  4、婚前一人出资买房,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无论全款还是贷款,均视为双方共同财产。

  情景二:婚前双方出资

  1、婚前双方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婚前双方出资,房产证登记在一人名下的:如果在同居期间购买的,一般认定为以婚后共同使用为目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不是在同居期间购买的,法院会综合购房背景、出资数额,尤其是公平角度来判定,按借款、赠与或共同财产处理,没有统一定论。

  情景三:婚前父母出资买房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另一方仅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平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

  2、婚前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对方/双方名下的:一般视为父母对双方的赠与,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3、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登记在一方/双方名下的:无论婚前婚后,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处理。(《民法典》第1062条)

  结婚后

  情景四:婚后一人出资买房

  1、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若是全款购房则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的转化,若是只支付了首付款,那么仅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进行平分。(《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

  2、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对方/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3、一人以婚前个人财产出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一般视为子女财产,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情景五:婚后双方出资买房

  1、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婚后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证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子女财产,如果子女是未成年人,由抚养方暂时管理。

  情景六:婚后父母出资买房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一般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出资方父母明确表示仅赠与其子女,则视为一方个人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第1063条)

  2、婚后一方父母部分出资,登记在对方/双方名下的: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民法典》第1062条)

  小插曲: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民法典》第1087条)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第78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整理丨钱树明、何飞宏、颜超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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