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绥化发生一起奇葩的事情

  黑龙江绥化发生一起奇葩的事情,崔先生想留在朱小姐家过夜,但朱小姐说丈夫晚上可能会回家,让崔先生先回去。

  崔先生回去后,左思右想,怀疑朱小姐可能还有新欢欺骗自己,于是晚上来到朱小姐楼下观察情况。

  

  果然,十一点钟,崔先生发现朱小姐的丈夫没有回家,但另一名男子高先生去了朱小姐的家。

  恼羞成怒的崔先生很快来到朱小姐家,用朱小姐之前给的钥匙打开了锁。他一言不发地打了高先生一顿饭,用刀威胁高先生,不要让高先生离开。

  高先生以为朱小姐的丈夫回来了,提议用钱解决。经协商,他答应给崔先生不到3万元。然而,高先生没那么多现金,所以他把事实告诉了他的朋友,并向他的朋友借了3万元。朋友们担心高先生的安全。转账后选择了报警。

  

  崔先生收到高先生的转账后,让高先生离开。随后,公安上楼逮捕崔先生,并将3万元返还给高先生。

  一、事件发生后,公安部门认为崔先生虚构了自己的身份,让高先生误以为他是朱小姐的丈夫,从而获得了高先生的钱,涉嫌欺诈行为。

  然而,经过审查,虽然崔先生虚构了自己的身份,但他利用自己的暴力威胁迫使高先生支付钱财。他涉嫌敲诈勒索而不是欺诈。

  二、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到底有什么多大区别?

  请注意,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都是侵财罪,主观上是故意的,客观上可以隐瞒事实。关键区别是赚钱方式不同。

  诈骗罪是主动交钱,换句话说,受害人交钱心理自愿。

  本案来说,崔先生暴力殴打,用刀威胁高先生。高先生是基于恐惧,而不是因为崔先生是朱小姐的丈夫。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朱小姐的丈夫在场,同时涉嫌犯罪。

  

  崔先生拿到钱后不久就被公安逮捕了,属于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

  有人说,高先生的朋友在得知此案后选择报警。崔先生在公安的控制下获得了钱,是犯罪未遂。

  需要特别注意,所谓控制制交付是指公安机关完全掌握犯罪事实,命令受害者交付以逮捕嫌疑人,最常用的控制交付是毒品案件。

  接到报警后,公安部门没有掌握犯罪事实,也没有安排高先生付款。高先生完全在崔先生的威胁下付款,崔先生行为属于犯罪既遂。

  根据司法解释,敲诈勒索金额在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为金额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崔先生敲诈勒索不到3万元,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外,案件发生后,崔先生被公安部门逮捕,钱已被追回,如果崔先生也认罪,积极赔偿高先生的损失,得到谅解,当然也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