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结婚前夜和前男友“约会”被捉,林混被判赔偿男方5万元

  浙江衢州,女子罗某与男子丰某经人介绍相亲,双方未深入了解便很快举行了订婚仪式,当月就领了结婚证。按照计划好的,本应按期举行婚礼,可就在结婚前一晚,罗某突然鬼鬼祟祟接到一个电话,之后便找个借口出去了。

  联想到此前也曾出现一些可疑的地方,丰某怀疑罗某有问题,便悄悄跟了上去。果然发现罗某上了一辆车,直奔宾馆而去。丰某闯入屋内,将二人捉奸在床。

  二人当天签下《夫妻婚内财产协议书》,约定因罗某出轨,赔偿丰某十万元。此后罗某不履行协议,离婚陷入僵局。罗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丰某同意离婚,但要求按协议给付赔偿金10万元并返还彩礼。(新闻来源:星视频)

  

  罗某已婚的情况下,再约前男友,这种行为当然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家庭、夫妻忠实等义务规定的。

  二人已经领证,构成法律上的合法夫妻。按照《民法典》,起诉离婚的,法庭审理前要先行调解,感情缺失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二人本来就没有感情基础,加上新婚前夜这么一出,判决离婚是没有悬念的。

  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先要清楚为什么要赔偿?赔偿意味着违约或者侵权,显然婚姻关系不是一种合同关系,那就意味着构成的是侵权责任。

  出轨行为侵犯的是何种权益呢?侵犯的是丰某作为丈夫的一种人格尊严权。作为夫妻,有忠实义务,出轨这一违背社会道德的行为导致了一方人格和尊严的受损。

  而这种侵犯人格尊严的损害赔偿属于精神损害的赔偿,而非财产或其他损失的赔偿。依据《关于审理精神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据此,丰某有权要求罗某承担离婚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但离婚损害赔偿仅限于对造成离婚后果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形时,才予以支持。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这种重大过错主要指的是: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及其他重大过错。

  罗某并不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或者家庭暴力等情形,是不是就不构成重大过错呢?

  如果这都不能算重大过错,显然会与法律价值、社会期待相违背。法院此次将“出轨”放在了“重大过错”的兜底情形里,支持丰某的请求,是一次重大突破,让法官在今后审理类似案件时有了自由裁量的指导。据此,法院判决罗某赔偿离婚损害赔偿5万元。

  对于彩礼部分,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但未共同生活的,支持返还。

  本案罗某虽与丰某已经领证,但是在一起时间不长,即便在一起住了一段时间,这种状态并不能形成上述解释所要求的“共同生活”的持续状态。因此去,丰某有权要求返还。

  案例告诉我们,结婚是一件大事,要做好充分的了解和准备。盲目的结婚,带给自己和他人的都是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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