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花税最新变化
一、印花税税目、税率发生以下变化:
①购销合同倜整为动产买卖合同。具体税率仍为万分之三;
②加工承揽合同调整为承揽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从税目中取消;需要注意的是,这并不意味着勘察设计不需要缴纳了,而是统一并入建设工程合同之中;
④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螂整为建设工程合同,税率仍为万分之三;
⑤货物运输合同调整为运输合同,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⑥营业账簿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二点五;
⑦产权转移书具中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税率从万分之五调整为万分之三。
二、计税依据
①结合营改增后税收征管实际,将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不包括合同或产权转移书据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写入税法。
②将《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营业账簿减免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8)50号)中营业账簿印花税优惠政策写入税法。
三、应纳税额
①立法前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
②立法后
《印花税法》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额。
四、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增加“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优惠。
五、纳税地点
《印花税法》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印花税法》明确了纳税人(单位和个人)及特定书据(不动产产权转移书据)的纳税地点,便于纳税人申报与税务机关征管。
六、扣缴义务人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增加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