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去世在先,小两口领证在后,继承财产也属于夫妻共有?

  事情是这样的:小美和大壮是经人介绍相亲认识的,两人见面后也挺聊得来,很快确定了恋爱关系。本来是想双方再多相处一段时间,多一些磨合再考虑结婚的事情。

  但是因为大壮家是单亲家庭,母亲在大壮小时候就去世了,父亲一个人辛苦把大壮抚养长大,父亲身体也不太好,并且大壮也年纪不小了,所以想看大壮能早点结婚成家,好了了一份心愿。

  于是经过商量,小美和大壮就按照当地的习惯宴请了亲朋好友作见证,风风光光地举办了盛大的婚礼。老父亲了了一份心愿,小夫妻也组建了新的小家庭和和美美。但是两人当时只是举行了婚礼,并没有去民政局领取结婚证。

  后来不久,大壮的父亲就因病去世了,留下了不多的存款和一套房子。

  在大壮父亲去世半年之后,大壮小美两人才去民政局补办了结婚登记手续。后来,随着两人在一块儿生活的时间变长,两人生活习惯有着诸多不和,因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吵闹不断,最终决定离婚。

  

  这个时候,两人就大壮父亲留下的房子的归属问题产生了争议,大壮认为:房子是父亲留下来的遗产,而父亲去世的时候,他和小美还没有领结婚证,房子肯定属于他一个人的。而小美认为:她当时虽然和大壮没有领结婚证,但是已经举行了婚礼,已经算是结婚了,而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继承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我们来捋一下整个事情的先后顺序:大壮小美俩人先举行婚礼,然后大壮父亲去世,之后两人补办了结婚证,再后来两人决定离婚。大壮是独生子,大壮的爷爷奶奶在父亲之前去世,大壮父亲生前也未立遗嘱或者签订遗赠抚养协议,大壮是父亲唯一的继承人。

  根据《民法典》第1062、1063条,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包含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两人的争议:房子是不是大壮小美的夫妻共有财产?关键是看两人在法律上认可的结婚时间。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49条:结婚程序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定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六条:男女双方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民法典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大壮和小美办理婚礼时已经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之后一直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且双方属于自愿结婚,双方不存在法律禁止结婚的情形,所以大壮和小美在举行婚礼时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在之后进行了结婚手续的补办登记,婚姻的关系的效力应该从双方举行婚礼的时候算起。

  那么房子就是在两人的婚姻存续期间,大壮继承父亲的遗产所得,且父亲没有留遗嘱。根据法律规定,大壮继承的房子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离婚时,小美是有权利进行分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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