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问律师(358)|性骚扰是否只限于对女性,男性被骚扰算吗?

  编辑丨严宇静

  责编丨陆慧

  编者按

  为了帮助市民答疑解惑、消费维权,满足公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搭建更便捷的法律服务平台,“上海法治声音”集合后台众多的律师和律所,推出“我要问律师”栏目。在这里, 只要你有问题,“上海法治声音”将推荐专业律师免费解答。问答内容还将同步在“百度新闻上海频道”、“上海手机报”。

  联系我们:可在“上海法治声音”微信上留言,可拨打电话021-63225642,或发送邮箱fazhishengyin@126.com有问必答。

  

  行政诉讼过程中,是否可以像民事诉讼一样在开庭时增加诉讼请求?

  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条的规定,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但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将不予准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

  我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公司目前进入破产程序了,而我之前被法院限制高消费了。想问,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是否可以解除法院的“限高令”?

  解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解除对被执行人财产的保全措施。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执行人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裁定终结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产案件的,执行法院应当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第九条的规定,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基于法律明确规定了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情形,如果被执行企业只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尚不属于应当解除限制消费令的法定事由。只有在被执行企业被宣告破产后,相关执行程序终结,法定代表人的限制消费令才可解除。

  我和三个朋友一起设立了一家合伙企业,其中一个朋友作为有限合伙人到目前为止仍没有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出资。想问,这种情况下,我可以怎么做?如果这个朋友不出资,包括我在内其他三个合伙人是否也可以不出资?

  解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八条的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合伙人不能因此拒绝出资。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包括您在内的其他三位合伙人仍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同时可以依法追究该未出资的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我是一名男性员工,在工作中长期受到一名女同事的性骚扰。想问,性骚扰是否只限于对女性,男性被骚扰就不属于性骚扰?

  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其中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男性也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受害人。

  听说现在法院有小额诉讼程序,结案速度很快。我有个案子,不是想要钱,只是要求确认亲子关系,能否走小额诉讼程序快点结案?

  解答:根据《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一)人身关系、财产确权纠纷;(二)涉外民事纠纷;(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有异议的纠纷;(四)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纠纷;(五)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纠纷。

  故,就您所述的情形而言,涉及人身关系的案件不能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