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起插手民间纠纷的典型案例及特征【扫黑除恶】
插手民间纠纷的主要特征是逞强好胜、非法牟利,暴力讨债、追债,强拿硬要、非法拘禁;采取滋扰、恐吓、威慑以及“谈判”“协商”等“软暴力”方式非法处理民间纠纷。
01
典型案例
案例1-1
陈某利用同乡、同学等关系,组建主要成员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受雇于人,以敲诈勒索等方式讨要债务。
陈某利用同学、同乡等关系,纠集张某、李某某、公某某、王某某等人,形成以陈某为首要分子,以张某、李某某、公某某、王某某为重要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陈某、张某、李某某、公某某、王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某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名义进行非法讨债,在某乡多次实施敲诈勒索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1-2
以赵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成立多家公司非法讨要债务。该组织成员统一佩戴工作牌、携带“记录仪”、驾驶标识车辆,以滋扰、纠缠、大门喷字等“软暴力”方式索取债务,给受害人制造了强大的心理恐惧、心理强制。
2015年至2017年,赵某某先后成立新翼龙企业形象策划公司、新益农网络科技公司,形成非法讨债恶势力集团。赵某某为公司实际负责人,系该集团首要分子,张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邢某某等人为一般成员。长期以来,该组织成员有组织的佩戴工作牌、携带“记录仪”、驾驶标识车辆,在该市多个行政村,先后多次采用滋扰、纠缠、辱骂、大门喷字、村中喊喇叭、放音响、举牌子、肩挂红色条幅等聚众造势的“软暴力”手段,滋扰村民王某等人,致使多名被害人及其家属产生心理恐惧、形成心理强制,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案例1-3
以张某等人为首的犯罪组织接受他人雇用,以微信群、电话等通讯工具召集组织成员,以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公然替他人摆平事端。获得报酬后,根据“出警”时间长短、作用大小将获得的报酬在组织成员中发放。
2016年以来,张某等人接受他人雇用后,通过微信建群或电话方式传达“出警”指令,根据所插手民间纠纷、矛盾事项的大小召集组织人员、车辆,统一配发砍刀、钢管、橡胶棒、辣椒水、马虎帽等工具,实施寻衅滋事、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得报酬后,根据组织成员“出警”时间长短、起作用大小,将所收钱款统一分配发放。同时张某利用其“出警队长”的名义为别人抢矿护矿提供方便,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1-4
以万某为首的犯罪组织受雇于人,采取非法拘禁的方式限制债务人的人身自由或者震慑、恐吓债务人,帮助委托人处理纠纷。事后,万某向委托人索要报酬,并将部分钱款分发给团伙成员。
许某托万某向邢某某索要欠款,万某纠集赵某、于某(在逃)将邢某某拘禁,直至邢某某托人还款十万并写出还款承诺后将其放走。事后万某非法向许某索要1万元。2017年夏天,万某纠集赵某、于某(在逃)等五人以“摆场子”震慑、恐吓方式帮助刘某某处理纠纷,刘某某给付万某0.2万元,万某得款0.05万元,其余钱款给了赵某。
案例1-5
以杨某为首的犯罪组织长期为他人追讨债务,在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与债权人共同威胁、恐吓债务人的近亲属,逼迫其用名下的财产为债务人偿还债务。
2015年10月至2016年期间,张某某向刘某索要欠款,雇佣杨某等人,采取威胁、恐吓、殴打等行为,强迫债务人刘某的母亲张某将其房屋转让给张某某用来偿还债务。2015年10月12日晚,张某某伙同杨某等人到刘某的母亲张某的住所,在家中只有张某及其患有先天性脑瘫外孙的情况下,杨某安排他人负责望风,杨某在张某外孙的房间内故意制造声响恐吓张某,让张某以为杨某在房间内殴打其脑瘫的外孙,张某某用手机在房间内拍张某家人的照片和联系方式威胁要找其家人的麻烦,张某被迫书写房屋转让协议,以张某名下的房子来抵扣其子80万元的债务,张某某、杨某拿到房屋转让协议离开后,安排他人继续看守张某,等待第二天对房屋进行过户,后张某某、杨某发现房屋无法过户,便强行把房屋侵占,至今张某无固定住所。
案例1-6
以董某某为首的犯罪组织,为了索取董某某父亲与他人的债务,采取非法拘禁等暴力方式、泼油漆等“软暴力”方式向债务人讨要债务。讨债中,董某某等人为了增强震慑力,违法使用警棍等违禁品。
2016年1月,董某某为索要其父亲与被害人张某之间的债务,多次纠集他人打砸被害人住处的门窗,并泼油漆、写红字,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的生活。2017年12月,董某某等人有组织地实施非法限制被害人张某及其司机人身自由的违法犯罪活动,在非法拘禁被害人张某期间,使用捆绑被害人手脚、戴头套等手段,使用警用甩棍和电警棍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迫使被害人重新书写有利息的借条,以及在事先准备好的汽车抵押借款合同上签字摁手印。事后,董某某支付其他参与非法讨债的团伙成员好处费。
02
违法犯罪特点
第一,黑恶势力组织插手民间纠纷的类型有多种,其中插手解决债务纠纷最为常见。黑恶势力组织与对方本身没有矛盾,既不是债权人也不是债务人,参与解决纠纷的原因是受雇于债权人或者与债权人有特殊关系(如,父子关系、雇佣关系),帮助债权人讨回到期的债务。
第二,黑恶势力组织受雇于债权人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债权人雇用某一组织成员,委托该成员召集他人并负责追讨债务;二是债权人雇用公司,委托公司负责追讨债务。通常,债权人雇用的公司是以追讨债务为主要经营业务,如果该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该类犯罪不能以单位犯罪论处。
第三,黑恶势力组织会通过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违法使用警用装备等方式增强震慑力,给债务人制造更强的心理强制力。
第四,黑恶势力组织插手民间纠纷的方式主要包括非法拘禁、殴打等暴力方式及喷油漆、写红字、纠缠、辱骂等“软暴力”方式,并且“软暴力”讨债方式更加普遍。
第五,黑恶势力组织插手民间纠纷以获取利益为目的。委托人支付经济报酬之后,该组织的负责人以组织成员出力时间长短、发挥的作用大小等方式将报酬分配给组织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