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

  6月27日上午,忻州中院召开打击毒品犯罪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审判工作情况及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山西日报、山西法制报、忻州日报、忻州电视台等26家媒体单位参加新闻发布会。

  忻州中院党组副书记、主持日常工作的副院长刘瑞光通报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情况

  近年来,忻州两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人民法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以审判为中心,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大力加强毒品犯罪审判规范化建设,不断完善禁毒司法工作机制,积极参与禁毒综合治理,为全面、深入推进禁毒工作提供了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2019年至2022年6月,忻州两级法院共审结毒品犯罪案件544件697人。已生效判决中,判处死刑5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7人,无期徒刑13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97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率51.7%,明显高于同期全部刑事案件,有力震慑了毒品犯罪分子,发挥了刑罚惩罚、遏制毒品犯罪的作用。同时,坚决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实行打罚并举,彻底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案件审理中,两级法院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对毒品犯罪分子准确定罪量刑,特别是对于死刑案件,牢固树立铁案意识,精益求精,慎之又慎,确保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

  忻州中院刑事审判第三庭庭长杜国年通报毒品犯罪典型案例

  从全市法院毒品犯罪审判情况来看,近年来,我市毒品犯罪案件数量虽有所下降,但在刑事案件中仍占比较大。毒品犯罪群体由无业人员向有职业的社会阶层扩散,且女性和青少年占有一定比例。毒品犯罪案件除具有被告人文化程度较低、无业者居多等特点外,毒品种类呈现多样化趋势,且涉案毒品数量增大。除了传统毒品海洛因、冰毒、K粉、麻古、摇头丸等,还涉及新类型毒品,其特点是隐蔽性强、携带方便、易服食,如大麻、三唑仑等毒品。同时,毒品犯罪手段、毒品来源、交易方式也呈现多元化趋势,通过网上交易或快递、邮寄等方式实施犯罪成为新动向。此外,以贩养吸者及有犯罪前科的被告人,以及被告人分工配合共同犯罪案件较多,特别是家庭成员、直系亲属实施的共同犯罪案件占到一定比例。

  忻州中院新闻发言人、新闻宣传处负责人郝伟主持发布会

  针对忻州毒品犯罪的新特点新趋势,为无死角打击各类涉毒犯罪活动,深入推进平安忻州、法治忻州建设,忻州两级法院坚持多措并举,对毒品犯罪从严从重惩处,着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一是保持高压态势,坚持依法严惩毒品犯罪。全市法院始终保持对制造、加工毒品,提供制毒原料等源头性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枭、职业毒犯、累犯、毒品再犯等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毒品犯罪分子。同时,注重对零包贩卖毒品尤其是多次贩毒人员的从严惩处,加大对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及非法持有毒品等“终端”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严惩向农村地区贩卖毒品及国家工作人员实施的毒品犯罪。对因、诱发的杀人、伤害、抢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次生犯罪,坚持依法严惩,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是综合运用刑罚,提升打击毒品犯罪实效。全市法院在对毒品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严格掌握缓刑适用条件的同时,还持续加大“打财断毒”力度,加大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力度,规范毒品犯罪涉案财物处置,依法追缴违法所得,没收供犯罪所用财物,剥夺毒品犯罪分子再犯罪的经济基础和条件。

  三是坚持问题导向,加强毒品犯罪调研指导。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对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在全市法院范围内采用调研指导、片区交流等方式统一证据审查与法律适用,确保毒品犯罪案件证据认定与法律适用的准确性,规范毒品犯罪的刑罚量化标准,确保刑罚公正均衡。

  四是突出重点保护,强化青少年防护力度。高度重视青少年在他人引诱、教唆、欺骗甚至强迫下容易走上吸毒之路,以及将新型毒品伪装成饮料、零食等危害青少年的问题。对审判工作中发现的线索进行深挖彻查,严厉打击引诱、教唆、欺骗、强迫未成年人吸毒,以及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贩毒犯罪,做到发现一起严惩一起,该重判的坚决处以重刑,切实加强对青少年的特殊关爱保护。

  五是强化宣传教育,巩固扩大打击毒品犯罪成效。在依法做好毒品犯罪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充分发挥司法资源优势,紧紧围绕国际禁毒日、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突出宣传重点,创新宣传方式,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庭审直播、集中宣判、法律“六进”等方式,不断扩大毒品犯罪审判工作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典型案例

  案例一:被告人杨某宝、陈某福、高某民、龙某孟、杨某兰、高某宾、蔡某学、阎某、李某文等贩卖、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

  该案系境外犯罪分子与我国国内人员进行合谋,从境外运输毒品进行贩卖的案件,涉案毒品数量大,涉案人员多,涉案区域广,社会危害性极大。

  重点案情

  2017年12月,被告人杜某维、邢某明二人偷渡到缅甸,在缅甸赌场结识了被告人,让其帮忙联系贩卖毒品,2018年1月31日,被告人陈某福安排人将700克海洛因送至忻州高速路口完成毒品交易。2018年10月,被告人陈某福与杨某宝勾结贩卖毒品,约定由被告人陈某福在缅甸组织毒品货源,由杨某宝在代县组织销售。同年10月,四川人龙某孟将藏有毒品的车辆交由杨某宝,公安机关从该车查获藏有的毒品吗啡31562.41克。2018年8月,被告人高某宾、蔡某学预谋从缅甸购毒运至山西销售,高某宾联系缅甸贩毒人员“小妹”(身份不详),对方派人送至太原,货到后先付20万元。同年10月,被告人龙某孟到达太原市将藏毒车辆交予高某宾,后被查获冰毒、麻古共计11769.5548克。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杨某宝等违反国家对毒品管制规定,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处以死刑至有期徒刑十五年不等刑罚,并处以相应财产刑。目前该案正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案例二、被告人郭某旺、郭某明等六人犯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

  该案系家庭成员之间相互配合所实施的贩卖毒品共同犯罪案件,贩卖毒品数量大,查获涉案赃款数额大,共扣押、冻结赃款1250余万元,且部分被告人系累犯、毒品再犯,社会影响特别恶劣。

  重点案情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郭某旺伙同其妻子李某霞向上线购买约8公斤毒品,在家中使用真空封装机分包后,将部分毒品存放在其宝马车后备箱,并电话通知下线取货。当日下午,郭某旺让其儿子被告人郭某明将约1.5公斤毒品送到小区门口完成毒品交易。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王某西交给其儿子被告人王某宾约65万元现金,让其找到闫某贵等人前往怀仁市找郭某旺购买毒品并完成交易。公安机关在郭某旺所住小区内查获郭某旺妻子李某霞藏匿到同小区李某军家中的吗啡6包,净重3013.777克;从郭某旺车内查获人民币222.095万元;在闫某贵家中查获人民币38.319万元;在王某西家临街空院狗窝内查获毒品吗啡1130.263克、海洛因10.157克,在其家中查获人民币15.7202万元。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郭某旺等人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被告人郭某旺、王某西、贾某萍系毒品再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法对各被告人处以死刑至有期徒刑九年不等刑罚,并处以相应财产刑。作案工具(车辆)以及由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各被告人房产、现金、车辆、冻结银行账户资金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目前该案正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案例三、被告人牛某明、王某英贩卖毒品罪、王某磊、赵某军、薛某运输毒品罪案

  案件特点

  该案中,被告人牛某明、王某英为谋取利益,雇佣他人向吸毒者出售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国家管制药品。受雇人明知所运输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但为了赚取高额运费,仍为被告人牛某明、王某英二人多次运输并代收毒资,亦构成犯罪。且涉案吸毒人员较多、辐射范围较广,社会影响较大。

  重点案情

  自2019年5月以来,被告人牛某明、王某英二人多次驾车或雇佣他人车辆,前往山东等地购进二氢埃托啡片剂,再以每片500-15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谋取巨额利益。期间,被告人牛某明、王某英向张福贵等6人出售二氢埃托啡片剂1787颗,收取毒资246.41万余元。被告人王某磊、薛某、赵某军明知牛某明、王某英二人向他人出售的是管制类药品,仍接受牛某明、王某英二人的雇佣,多次驾车前往繁峙、忻府区、五台山、大同、太原、内蒙等地,与吸毒人员进行交易,并帮助牛某明、王丽某英代收毒资。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牛某明、王某英目无法纪,贩卖二氢埃托啡数量大,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磊、薛某、赵某军明知所运输药品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为赚取高额运费,仍为牛某明、王某英二人多次运输并代收毒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对各被告人处以有期徒刑十五年至有期徒刑五年不等刑罚,并处以相应财产刑。对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张某润运输毒品案

  案件特点

  该案中,作为在校大学生的被告人为赚取运费的高额利润,受蛊惑帮助境外毒贩运输毒品快递,在运毒过程中正与对方协商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正值青春年华却走上了犯罪道路,令人痛心惋惜。

  重点案情

  2020年8月11日,在校大学生张某润和毒贩通过QQ联系去取藏有毒品的包裹,对方承诺给其7000元费用。后张某润在对方的指挥下,从江西省宜春市乘坐高铁、飞机等交通工具到达原平市。后张某润按对方指示前往原平市邮政局取了一个从云南省临沧市发来的快递,并携带该快递在原平市平安东大街上多次以不同方式进行往返,以规避公安机关侦查。后正在与对方协商接头时被公安机关抓获,查获藏有吗啡的快递一件,净重1000.99克。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润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被告人已经着手实行运输毒品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在案证据显示张某润仅是单纯的运输毒品,是为了赚取运费而为他人运输毒品,在整个毒品犯罪的环节中处于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社会危害性也相对较小,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

  案例五、赵某寿贩卖毒品案

  案件特点

  美沙酮是国家实行严格管制的麻醉药品,其作为药品用于戒毒治疗时,定点门诊对其使用对象、服用剂量、服用时间间隔等均有严格的要求,但其一旦非法流入市场随意买卖,失去管控,其性质便属于毒品。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将美沙酮列为毒品,非法持有、贩卖美沙酮的,视为非法持有、贩卖毒品。该案中,被告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将用于戒毒的药品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构成贩卖毒品罪获刑。

  重点案情

  2019年到2020年期间,被告人赵某寿身为美沙酮戒毒门诊负责人,明知戒毒药品美沙酮被国家作为毒品进行管制,仍长期、多次将美沙酮贩卖给吸毒人员,共计28617.4115克。

  裁判结果

  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赵某寿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向他人贩卖美沙酮28617.4115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寿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目前该案正在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中。

  案例六、李某容留他人吸毒案

  案件特点

  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毒,不仅为吸毒者提供方便,还助长了违法犯罪蔓延,严重妨害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不管是处于主动还是被动,即使是吸毒者前来要求而被动的容留行为也会构成犯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其居住的住宅内,给吸毒者提供了方便,已构成刑法规定容留吸毒的场所,故依法对其定罪处罚。

  重点案情

  2021年2月15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李某在自己居住的家里,容留李某峰、蔚某1、蔚某2、李某祥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

  裁判结果

  定襄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利用自己住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认罚,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审核:郝伟

  文稿:郝伟

  图片:赵丽

  编辑:石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