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图)

  浙江广厦集团安徽置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席绪银与你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你公司无任何联系方式致使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4)瑶执字第0014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置扣划的资产,造成一切后果由你公司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陆忠洋:本院在执行刘传芳与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1)瑶执字第00535号案件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案件所涉及的位于合肥市长丰县双墩镇蔡塘路北侧房屋一套的价格评估报告和评估报告的通知(评估价格为人民币80487元,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427元/平方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价格有异议限你在10日内向做出评估的安徽新安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此房屋,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金如松:原告佘祥翠诉被告金如松、合肥明采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0296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邹成燕:本院受理的原告盛昊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陆巍、陆忠玉:本院受理原告史文欣诉被告陆巍、陆忠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材料。限你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应诉,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田兴超:原告孙昌远诉被告田兴超、合肥花园起重运输机械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034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一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吴凯军:本院受理原告周桂花诉被告吴凯军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4)包民一初字第02058号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彭学莲:本院受理张应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通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下午3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胡斌:本院受理原告赵璇诉被告胡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05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陈晓莉、陈玫婷:本院受理原告余宜胜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093号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余勇华: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二初字第00692号的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高长深、叶学琴: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东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2014年7月24日

  温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唐翎诉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4)瑶民一初字第012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安徽瑞煌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吴锏国、吴小五、李玉梅、胡爱国: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举证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本院受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与被告合肥科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周家胜、高明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4日上午9时整(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包泉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合肥中建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名下所有的ZX60型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AYEH10003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14.48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09)瑶执字第01236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叶群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ZX240-3型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AWUE102403)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32.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044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安和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叶慎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你名下所有的ZX270 -3型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AWWC100468)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55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0311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安联信达资产评估事务所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汪文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建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你名下所有的ZX250H-3G型日立挖掘机一台(机号AVSL100221)进行价格评估(评估总价值为人民币72.54万元)。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3)瑶执字第01148号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及评估报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若对此评估价格有异议,限你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提出异议,逾期本院将以此价格为底价公开拍卖,造成一切后果由你自行负责。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乔娇娇、毛学红:本院受理原告合肥申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4)包民二初字第00624号、第0062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申请人济宁市德盈医药有限公司遗失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该汇票号码为(31900051)20387598,票面金额伍万元整,出票日期2014年1月21日,出票行徽商银行合肥分行,出票人合肥朝阳物流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徽运物流有限公司,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申请人为最后持票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做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李 玉 梅 ( 身 份 证 号 码340103196301264529):本院受理欧阳柳诉李玉梅、胡爱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举证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理,本院已口头裁定,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颜 朝 英 ( 身 份 证 号 码340111196103087023):本院受理王家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上午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张成富:本院受理的喻亮与张成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喻亮申请执行(2012)庐民一初字第02720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张成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法委托安徽中信房地产土地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张成富名下位于合肥市瑶海区肥东路园林都市6幢603室房产(产权证号:瑶059771)进行评估,已作出皖中信房估字[2014]A2-299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该房产估价格为人民币75.21万元(标准层单价:6575元/平方米,阁楼单价:3288元/平方米)。本院已裁定对该房产进行拍卖,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送达本院(2013)庐执字第00963-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及本院(2013)庐执字第00963号拍卖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对本评估报告有异议,自公告送达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未申请重新评估的,本院将依法公开拍卖。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肖 必 胜 ( 身 份 证 号 码340123198512186916)、袁敏 (身份证号码340102197301234010)、徐盼盼 (身份证号码34242519830103672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北城支行与被告肖必胜、袁敏、徐盼盼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4)庐民二初字第00431、432、433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2014年7月24日

  法院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