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刑法条文
“我能把正的忽悠邪了,能把奸人忽悠苶了,小两口过的挺好,我给他忽悠分别了。今天卖拐,一双好腿我能给他忽悠瘸了!”——本山大叔的小品《卖拐》,是许多人珍贵的春晚回忆。在小品中,赵本山饰演的“大忽悠”靠骗术让腿脚没有毛病的颠勺师傅买了一副拐,还倒赔了一辆自行车。
“大忽悠”的行为,从本质上来说就是法律中所讲的诈骗。现实中的骗子可不像小品那样幽默,他们怀着歹心,用包装、花言巧语的方式博得受害者的信任,神不知鬼不觉地将受害者地钱包转移。诈骗常常使得受害者家庭分崩离析,更有甚者可能一时受不了打击而结束生命。
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刑法条文是什么呢?《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条文中并没有详尽地解释诈骗这种行为的模式,其实在司法实践中,想要判断一个人是否诈骗,只需要一句话: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的方法,使对方对自己的财物做出错误的处分,从而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
这句话中,有几点细节需要格外注意。首先,行为人使用的是欺骗的方法,这种方法区别于盗窃罪中偷盗的行为以及抢劫罪中暴力强抢的行为;其次,诈骗方法使对方对自己的财物做出了错误的处分。这是诈骗的核心要素,前提是行为人有处分的动作。
我们可以以诈骗罪、侵占罪和盗窃罪来举例,因为这三种犯罪都是比较温和的财产犯罪。侵占罪是指将他人所有、自己暂时合法占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非法所有,通常出现的场景是:行为人受朋友之托,替朋友看管财物,随后产生占有意图,于是将财物完全脱离了朋友的掌控中。
侵占罪的双方状态是,在侵占前,行为人有占有的权利,但是没有所有的权利;而等到侵占后,行为人仍旧没有所有权利,却已经有了所有的状态。无论是哪种侵占形式,比如侵占代为保管的财物、侵占遗忘物或埋藏物,其本质都是如此。(所有、占有的说法其实是民法上的概念,但是侵占罪是一类较为特殊的犯罪,所以在这里为了诠释侵占罪,采用了民法上的所有和占有名词。)
盗窃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暴力行为将他人所有的财物转变为自己所有,通常出现的犯罪场景是:小偷趁物主不注意,偷拿其物品。盗窃罪和侵占罪有着共同的特点,财物所有人从头到尾都没有处分的举动。
这一共同特点,正是两罪与诈骗罪之间最大的区别,因为诈骗罪中,被害人有处分的行为。比如在前文的小品中,“大忽悠”用一副拐棍骗取了颠勺厨师的少量钱财和一辆自行车,钱财和自行车的给予行为都是厨师的真实意思表示。假如“大忽悠”越过了厨师的处分行为,直接将钱财和自行车据为己有,就不再是诈骗了。
然而,诈骗行为中,被害人的处分行为虽然是真实的,但是却是基于误解而产生的。厨师之所以买了拐棍,是因为他在“大忽悠”的误导下,误以为自己身体患病。这种因行为人的恶意欺诈举动而产生的错误的处分,肯定不能成为诈骗犯占有财物的依据。
以上是诈骗行为的基本结构,不过诈骗行为成立后,并不一定能成立犯罪,因为确立罪与非罪的依据不只是行为结构,还有罪行程度和轻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除了涉案金额外,诈骗罪的定罪量刑依据还有诈骗人数、诈骗财物的性质(诈骗救灾、抢险等物资)、诈骗的借口种类(以募捐名义实施诈骗)、诈骗特定人群(老弱病残)、诈骗造成的后果(被害人自杀等)、行为人的犯罪恶劣程度(是否有悔罪表现、是否积极退赃等)。
随着时代的变迁,诈骗的手段、套路不断升级,以前面对面进行“忽悠”,现在诈骗犯罪分子却可以在不见面的情况下就将受害者的钱财据为己有。正是由于电信诈骗的隐秘性,破案难度与日俱增。除了公安机关的努力外,身为公民的我们,应当在日常交流、交易中多加警惕。“守住钱袋子,护好幸福家”,不能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文章《案例分析: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及刑法条文》部分图片为网图;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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