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领域海关刑事犯罪之罪与罚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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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进出口领域可能涉及到的刑事风险有多种,本文选取其中主要的八种类型,略述其触犯罪名、犯罪构成、刑罚依据等。希望进出口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从中获得有益的风险防范提示。

  一、走私犯罪

  (一)罪名

  走私犯罪主要集中在刑法第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二节“走私罪”,其侵犯的法益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来说是进出口税收征管秩序及对外贸易管理秩序。此章涉及走私罪罪名有十个:

  1.走私武器、弹药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2.走私核材料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3.走私假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4.走私文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5.走私贵重金属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6.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7.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8.走私淫秽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9.走私废物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10.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

  此外,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第七节“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也有三个走私罪罪名,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

  1.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

  2.走私毒品罪(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3.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三百五十条)。

  (二)犯罪构成

  走私犯罪的构成由《海关法》及刑法规定,其行为构成条件是不法与危害后果。不法的体现是违反海关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偷逃应纳税款、逃避国家有关进出境的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管理;危害后果指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后果。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三)刑罚依据

  具体处罚依据,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三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1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1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8号)等。

  二、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

  (一)罪名

  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涉及主要罪名是逃汇罪、骗购外汇罪、非法经营罪,见刑法第第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等,其侵犯的法益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税收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等。具体罪名及条文如下:

  1.逃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2.骗购外汇罪(刑法第一百九十条);

  3.非法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4.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O四条);

  5.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二)犯罪构成

  1.逃汇罪、骗购外汇罪的犯罪构成由刑法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其行为构成条件是不法与危害后果。不法的体现是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或者骗购外汇;危害后果是指刑法条文以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危害后果。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2.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由刑法规定,其构成条件是不法与危害后果。结合外汇领域,其犯罪构成是不法即违反国家规定,以及有实施了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3.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O四条),见后文;

  4.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犯罪构成由刑法规定,其构成行为是实施了不法行为,当事人实施了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即构成该罪。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三)刑罚依据

  具体处罚依据,有刑法第一百九十条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2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9〕1号)等。

  三、骗取出口退税犯罪

  (一)罪名

  骗取出口退税犯罪在刑法第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之第六节“危害税收征管罪”。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国家税收征管秩序。涉及罪名有4个:

  1.骗取出口退税罪(刑法第二百零四条);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3.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4.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九条)。

  (二)犯罪构成

  骗取出口退税罪构成由刑法各条文规定。其行为构成条件是不法与危害后果。不法的体现是: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或者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危害后果由刑法相关条文、司法解释规定。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三)刑罚依据

  具体处罚依据,有刑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0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

  四、逃避商检犯罪

  (一)罪名

  逃避商检犯罪在刑法第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八节“扰乱市场秩序罪”。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管理秩序。其罪名是:逃避商检罪(刑法第二百三十条)。

  (二)犯罪构成

  逃避商检罪构成由刑法条文规定。其行为构成条件是不法与危害后果。不法的体现是: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危害后果是情节严重,具体危害后果由司法文件规定。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三)刑罚依据

  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二百三十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公通字[2010]23号)。

  五、妨害国境卫生犯罪

  (一)罪名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犯罪在刑法第二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其侵犯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社会公共卫生。罪名是妨害国境卫生犯罪(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二)犯罪构成

  其行为构成条件是不法与危害后果。不法的体现是: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检疫传染病染疫人或者染疫嫌疑人实施了拒绝执行海关依照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提出的健康申报、体温监测、医学巡查、流行病学调查、医学排查、采样等卫生检疫措施,或者隔离、留验、就地诊验、转诊等卫生处理措施,采取不如实填报健康申明卡等方式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涂改检疫单、证等方式伪造情节等行为。实施上述行为,引起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新冠肺炎等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危害后果是“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三)刑罚依据

  处罚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境卫生检疫工作依法惩治妨害国境卫生检疫违法犯罪的意见》(署法发〔2020〕50号)。

  六、洗钱犯罪及隐饰犯罪

  (一)罪名

  1.洗钱犯罪见刑法第二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洗钱犯罪侵害的法益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金融管理秩序。罪名是洗钱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见刑法第二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第二节“妨害司法罪”。其侵害的法益是社会管理秩序、司法管理秩序。罪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二)犯罪构成

  1.洗钱罪。洗钱罪的犯罪构成是指明知来源于上游犯罪(例如走私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提供资金帐户,或者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或者跨境转移资产等行为。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2.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构成是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七、与进出口准入有关的犯罪

  与进出口准入有关的犯罪主要是指除以上六种类型犯罪以外的,与进出口货物进出口管理、贸易准入相关的犯罪:

  (一)妨害药品管理罪

  妨害药品管理罪是《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的罪名,见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其构成条件是不法及危害后果,即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等行为,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妨害药品管理罪的刑罚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高检发释字〔2022〕1号)。

  (二)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罪名。其构成是不法及有危害后果,即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刑罚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三)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罪名。其犯罪构成是不法及有危害后果,即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许可,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用作原料,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刑罚依据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

  八、因对外贸易关系引起的刑事犯罪

  因对外贸易关系引起的刑事犯罪,主要是指除以上七种类型犯罪以外的,与进出口贸易关系相关的犯罪,主要有: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见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罪名由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该罪名有确定的犯罪主体。其犯罪构成是不法与有危害后果,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责任形态是过失。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刑罚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二)信用证诈骗罪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银行(即开证行)按照进口商(即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对出口商(即受益人)发出的、授权出口商签发以银行或进口商为付款人的汇票,保证在交来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汇票和单据时,必定承兑和付款的保证文件。

  信用证诈骗罪见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之第五节“金融诈骗罪”。罪名由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其构成是不法及危害后果,即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实施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等行为),达到法定刑事责任起点。其责任形态是故意。

  信用证诈骗罪的刑罚依据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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