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车牌号码为苏E91ZD2别克汽车一辆(第一次拍卖)的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关于车牌号码为苏E91ZD2别克汽车一辆拍卖的公告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将在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于2022年12月23日10时至2022年12月24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举行第一次拍卖竞价会,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车牌号码为苏E91ZD2别克汽车一辆,车辆型号:SGM7200, 车架号: LSGWG52Z16S211675。车辆停放地:吴江区行家路399号(京东苏州1号仓)
注:尾款于十五天内交齐后七天内签署成交确认书及放行书,并在两天内提车,逾期收取停车费18元/天。
因保证金到账需时,车辆成交当天不办理成交手续,待成交并交纳尾款后第二天可来我院办理成交确认手续,执行裁定及相关过户材料另行通知。
起拍价:2450元,保证金:490元,增价幅度:24元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公告期间(节假日及休息时间除外)接受咨询,我院即日起设立司法网拍咨询窗口,竞买人或买受人可以直接来我院立案大厅执行指挥中心司法网拍窗口咨询相关事宜,或可联系、咨询第三方法拍服务机构—“来拍法服”,即日起至拍卖日前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房产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来拍法服统一安排)。联系电话:400-1571060或登陆访问www.laipaiya.com“来拍法服”网站、关注微信公众号或者支付宝小程序“来拍法服”自助预约。如有产权过户、金融贷款需求可以向当地银行等机构了解、核实,同时来拍法服也提供税费标准、产权过户、金融贷款等相关免费咨询服务。(本标的咨询编号:344630)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分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分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报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六、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其可能存在违章罚款由买受人自行承担。苏州牌照车辆竞买人可凭借车牌号及车架号至下列网站查询违章及扣分情况:http://221.224.161.122:8080/TrafficViolationQuery.aspx。
七、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一个工作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申请优先购买权的竞买人,请在标的开拍两个工作日前向法院提供优先购买权利人证明材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利。
十、拍卖竞价前将通过网拍系统将在竞买人京东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法院指定账户。
十一、拍卖余款请在拍卖成交后十五日内缴纳,可通过银行付款或者京东网上支付,详细请咨询法院:
1、银行付款方式:银行汇款到法院指定账户
(户名: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账号:6228400407398654461)
2、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通过网络报名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支付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支付的情况,请竞买人根据自身情况选择网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付的限额情况可上网查询
十三、依照法释〔2017〕1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竞买人成功竞得网拍标的物后,京东网拍平台将生成相应《网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实际买受人姓名、网拍竞买号信息。需办理委托(包含直系亲属之间的委托、公司委托企业法定代表人等)的竞买人必须在标的开拍一个工作日前将委托手续交至法院。共同共有人在办理成交确认时,明确是否有共同共有人并提供相关材料,按份共有人须在标的开拍一个工作日前办理登记和委托手续,请竞买人注意。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院已委托来拍法服在拍卖期间免费提供对拍卖标的物的相关信息的咨询及组织看样服务。所有拍卖过程与地方中介、其他机构无任何关系,请各意向竞买人对以竞拍咨询、引领看样名义进行的收费行为提高警惕,以免造成损失。请认准法院授权机构“来拍法服”,也请广大意向竞买人对发现的各种违规行为进行及时举报。
咨询电话:400-1571060(来拍法服)
举报监督电话:0512-63493843
京东技术咨询:400-6229-586转6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