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二元使安西范文

  送二元使安西篇1

  一、音乐素养

  在唐代,娼伶优伎有着专门的户籍。“凡乐人、音声人、太常杂户子弟,隶太常及鼓吹署,皆番上”。开元十二年,一永新(今江西吉安)籍乐工的女儿呱呱坠地,是为许和子。她自幼随其父学习音乐。开元末,许和子因色艺出众,被召选入宫成为一名宫廷歌伎。入宫后,她以籍贯“永新”为名。

  梨园是唐时音乐机构之一,以俗乐歌舞演出为主,直辖于宫廷。唐玄宗即是“崔公(院长)”。在梨园宫伎中,宜春院的“内人”色艺水平最高。玄宗常亲自“授课”指导“宜春院”中的梨园弟子。许和子入宫后不久,便被选入宜春院。唐玄宗给予她极高评价,称她是韩娥、李延年后歌唱界的“第一人”。还将她所唱的山歌小调赐名为“子和调”。《开元天宝遗事》载:“宫妓永新者,善歌,最受明皇宠爱。帝尝谓左右曰‘此女歌值千金’。”一名歌伎受到如此称赞并深得君心,有着如下必然性:

  (一)高超的演唱技艺

  玄宗有次大宴,现场颇为喧哗,上怒,当许和子“直奏曼声”时,“广场寂寂,若无一人”。

  吹笛能手李F为她竹笛伴奏时,“丝竹之声莫能遏”。竹笛的最高音(在钢琴上演奏上一般在小字二组高音区甚至是小宇三组中高音区。人声若想唱到如此地步,须具备科学的声乐发声方法。

  许和子的歌唱技巧达到了出神入化的水平,是名实的“善歌者”;世人听许和子的演唱时,“喜者闻之气勇,愁者闻之肠绝”,可知她对歌曲的感情处理也很到位,声情并茂。实乃是“面面俱到”的歌伎。她演唱水平之高除自身天资禀赋外,还有以下客观推动条件:

  (1)乐人进宫后,需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方能上岗”。教学方式以口传心授为主,没有系统理论资料协助,学生要“妙悟”悟不出的话,不能顺利“结业”,不能享受“四季给米”、“赐第宅”的待遇,且要面临被辞退的危险,这样一来养家糊口就成了奢望。

  (2)最高级统治者的高端标准,使成为宫廷歌伎的“门槛儿”(技艺标准)很高,因而能进入宜春院者的实力就更毋庸置疑:挑剔的审美眼光要求歌伎不仅“术业”专攻,往往还要能歌善舞、擅弹长拨。溯源起来,现代音乐院校管理模式有意无意地借鉴了这种教育制度。

  (3)唐之盛时人口约五千万,而宫廷乐人已至数万。在这庞大的“乐伎队伍”中,为了生存,她们唯有不懈的努力和提高专业水准,来面对激烈的竞争。

  (二)鉴赏、创作才能

  天宝二年,玄宗传百官来御花园赏花,并命李白赋新词,许和子为新词谱新调。李白当即作出“清平侧调三章”。许和子吟读后说:“侧调低沉喑哑,与清调、平调不协和,不如将侧调删去,变三调为二调。”玄宗也觉甚佳,从此“清平侧调”就成“清平调”。后世多知“清平调”乃李白所作,而鲜知其中有许和子的功劳也。

  公元736年,朝臣进献《伊州曲》给宫廷,玄宗命梨园艺人加工,后此曲开始盛行于宫室馆肆。可知,梨园歌伎应有一定的“编译”外域音乐的能力。

  (三)丰富的演唱风格

  唐政府与国外交流频繁密切。据统计,当时与之来往的国家、地区有70多个。于是,异域音乐、宗教音乐大量传入唐地。主要有以下几种风格:

  1 外籍教师和四夷胡乐

  天宝年间,宫廷音乐机构延揽外籍人才,如扶南乐师进宫传授后宫歌女曲艺。日本遣唐使中的“声音长”和“声音生”也积极与唐学习交流音乐。想来,那时的她们不出家门就能受到优秀外籍教师的教育。

  “自开元以来,歌者杂用胡夷、里巷之曲”,胡乐已“浸入”到社会各个阶层的生活中。唐政府规定西域诸国将音乐作为“土贡”进贡天朝。(作为贡品的音乐包括乐曲、曲式、演奏者、歌唱者、舞者等)

  唐十部伎中多数为胡乐伎。胡乐在宫廷娱乐的波及面和影响力均不可小视。比如中亚音乐中建立在不谐和音程上的带腔,听起来似乎觉得“音不准”,唱起也“拗口”,诸如这些带着青草芳香的驼背上的草漠之乐和海河上的随风帆摇摆的南夷之音,对在传统五声音律背景中的宫伎来说,是一个很大的考验。看来,许和子这些人须颇费一番功夫,方可演唱这些音乐。

  2 宗教音乐

  (1)道教音乐

  唐时的宫廷道乐不断转型,“每道宫中歌舞会,折腰齐唱步虚声”(薛涛《试新服裁制初成》)。“功效”已由祭典逐渐转变成燕飨。为了满足君主的享乐需要,即便是有“亵渎神灵”之意,也顾不了这么多了。与此同时,歌伎在传播的过程中,又不断地加工,比如加入新的音乐元素及高超的演唱技巧来重新演绎。无意中,宫廷的歌伎间接地发展继承了道乐。

  此外,许和子的故乡――江西,一直是全国的道教中心。早期道乐与民间音乐联系紧密――“广陈杂乐,巴歌渝舞,悉参其间。”应该说许和子从小就耳濡目染乡间道乐。

  (2)佛教音乐

  随著佛教的传播,佛乐尤其是带有林邑、扶南、骠国等音乐风格的乐曲,也相继进入了“中原乐派”。

  佛曲其实是披着佛义外衣的民间歌舞曲,其作者多出自乐工、民间艺人,娱乐性很强。隋时已有佛曲被列入宫廷燕乐节目中。陈《乐书》载,唐乐府的曲调已有佛曲。《唐会要》中也载有改名后的佛曲。因此,宫伎常和佛乐接触。如宫内音声参与佛院寺庙仪式;宫廷庆祝佛诞日,乐工黄米饭依俗讲僧人文溆之念经音调有感创作乐曲《文溆子》。

  (3)基督教音乐

  唐代文物《大秦景教大圣通真法归赞》经专家研究认为是景教于耶稣显容日赞美诗的中文译本。抄写于开元八年(720)。景教若想通过唱赞美诗推广其教义,必想过借助统治者之手的扶持或核心机构的引进以及大力宣传。因此,我们可以推断景教音乐在唐朝经过至少二十余年传播的背景下,处于思想学术文化汇集之巅的长安的宫伎,应已接触中世纪教会音乐。

  《乐府杂录》中载,许和子“既美且慧、善歌、能变新声”。她善于把传统音乐与“流行音乐”结合,雅俗共赏。也许她对外来音乐并不“感冒”,不愿意去接触它们,但处在“胡风”盛行的年代,多多少少得“沾异同,惹迥异”,或许她想给自己“充电”,力求创新,便“与时俱进”地吸收各种风格的音乐元素。以保“内人”地位稳固性。

  其实,大肆的融合、杂糅多种音乐元素也是唐代音乐大放溢彩的原因。无论是宗教音乐还是外域音乐,它们在宫廷纵横交织,相辅相成。汉族传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有机统一,在此时的音乐艺术上得到了体现。歌伎“秀口一吐,就是半个盛唐”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人兼容并蓄的豁达处世态度,或许这样一种民族精神,才造就了不朽的泱泱大唐。

  二、个人世界

  缺陷的感情

  宫廷歌伎随时都有被皇帝“宠幸”的可能性,也有部分女伎努力争取得到这种“恩宠”。至于许和子是“力争上游”还是“看破”险象环生的后宫争斗,不去趟这浑水,我们无从得知,但可以肯定的是,也许这些宫伎想过要和心仪的好儿郎长相厮守,但乐伎与贵族、平民通婚这一“破坏礼教”“触犯法律”的做法,将会招来牢狱之灾、杀身之祸。“虽然日逐笙歌乐,长羡荆钗与布裙”也。

  总之,她们的喜怒哀乐之情要与君王联系在一起,君欢则妾喜,拨愉悦之音,君哀则妾悲,奏哀鸿之鸣。要心无旁骛地做生活在面具中“心无表情”的“套中人”。

  锁定的“婚姻”

  “教坊女伎,均有伙伴”――只能婚配乐工,由此产生世代相承的职业圈子。可即便宫廷歌伎宁愿拘囿于此择偶范围,也不被允许。因为她们的感情是用来忠于皇上的,是皇上的“御用藏品”。统治者强烈的占有欲自私的支配他们甚至至死也决不与别人分享所爱。《孟才人叹》载,武宗皇帝将逝,唤来宠妓孟才人问:“我当不讳,尔何为载?”她泣曰“请以此就缢……乃歌一声《何满子》”香消玉殒。效忠君王是她们的使命。

  三、社会影响

  社会舆论

  唐时仍有人信奉“华夏正统”思想,排蛮胡、斥夷狄,提倡“复礼乐”。这里的礼乐其实特指雅乐等宫廷音乐。表演俗乐的歌伎被称为俳优、倡优,是“供人笑乐尔”“不入流,受鄙视”的乐种。为免丢失皇家脸面,玄宗后来干脆下诏给太常礼司,将掌管“低俗”之乐之职交予宦官。实为“愚民统乐”矣!

  也有部分文人认为音乐应反映大众劳苦、现实弊端而不早粉饰太平于是这些歌伎被冠上了祸国殃民“后庭花”的大名。白居易《法曲歌》曰:“一从胡曲相参错,不辨兴衰与哀乐。愿求牙旷正华音,不令夷夏相交侵。”许和子这样藩邸乐坊尽人皆知的名角,也要承受着社会舆论的压力。

  媒介往来

  唐时的歌伎和文人有着微妙的联系。在那个没有高科技传播媒介的年代,文人的诗词歌赋除了通过公共场合吟诵或在碑墙上题词而被大众知晓之外,还有一个方法就是通过当时重要的娱乐休闲方式――歌伎的演出来传播。后者卓有成效。歌伎出现的场合无非是宫室廷坊,权贵墨客云集之处。文人让歌伎演唱自己的作品,一方面可以让世人看到自己的实力,以诗乐会友或者一较高低;另一方面,他们可以通过歌伎在宫廷造成影响,引起统治者对自己的重视,从而得到“栽培”、得到一个好的发展空间。运气好的,不费吹灰之力即可夺得一官半职甚至扬名天下。

  《大唐新语》载:“朝士献诗者,不可胜记”。玄宗闻歌伎用康洽进献的诗词谱成的曲后“尝叹美之”,听艺人歌李峤的诗曰:“李峤真才子也”。中唐王昌龄、高适、王之涣一次听歌伎演唱,王之涣打赌认为最好的那名歌伎一定唱自己的诗歌。果不出所料,她喝出了“羌笛何须怨杨柳,春风不度玉门关”的佳句,二人甘拜下风。文人还是希望歌伎演唱自己的作品,加以传播。王维的《送二元使安西》也因入歌乐受到“业界”的肯定――“相逢且莫推辞醉,听唱阳关第四声”(白居易《对酒》)。

  诗人李益“长为诗歌”,“每作一篇,为教坊乐人以赂求取”,用来谱写新曲。“宪宗雅闻其名,自河北召还,用为秘书少监、集贤殿学士”。“武元衡工五言诗,好事者传之,往往被于管弦”。唐时许多曲调配用长短句体歌词。唐诗又大都和金石宫商音律,因此,“乐人争唱卷中诗”“李唐伶伎,取当时名士诗句入歌曲,盖常俗也”。这样所创的歌曲具有一定的高级定位和知名度,同时也给创作注入新鲜活力。

  文化下移

  “安史之乱”暴发后,城门失火,殃及池鱼,“梨园弟子散如烟”(见土建《温泉宫行》)。于是,许多艺人“衣食”于寺院道观。如前所说,宗教为了宣传教义为群众提供艺术活动的机会,寺院道观成了民间音乐保存和发展之重要途径。许和子等散落在寺院道堂、井巷坊室的宫廷艺人,把“大唐乐章”音乐文化的重心下移到底层。但下移并不意味着衰落,这个过程的实质乃是吸取文化根源中的养分,待时机成熟时,又可“向上”发展。

  四、社会存在意识

  女歌伎的社会地位

  唐朝宫廷的艺人,修业优者会被提拔,甚至授予官我们不禁疑问,作为玄宗的宠伎许和子为何不能得到诸如“留校执教”等晋升的机会呢?

  在封建社会中,阶级高低、男尊女卑意识强烈,封建礼教、伦理观念控制妇女人格意志,甘愿顺受于“三纲五常”,成为他人的附属品。而“乐户制度”、“内群婚姻”决定了乐伎来源的卑贱。

  所以,女乐伎的社会地位不可能因为才华的出众而得到提高,统治者仅考虑男伎的升迁,以维护在这一领域的社会秩序,其次,梨园有男伎数千,女伎仅有几百,更显“势单力薄”。打开正史,被记载的乐伎多是作为“政教模板”的男伎,许和子这样的歌伎也只是在野史、杂记中有所记载,不能被编入正史。

  正如潘光旦先生所写,“角儿”似乎锦衣玉食,名望很高,但“贱民”的背景决定了其社会地位的低下。乐伎甚至没有权力以“户籍姓名”生活,以免玷污宗族。哪怕许和子是特承恩宠的“大腕”。她们“一览众山小”的地位仅限于本职业圈。一个歌伎是绝不可能用独立的人格“面世”。所谓“伴君如伴虎”,备受宠爱只是暂时,她们不能对自身安危“麻痹大意”。她们知道表演不称皇意的“同事”被充为“陵园妾”,与死人共度余生,甚至付出血的代价;也曾目睹鬓角滋生白发的“前辈”无情的被处理,“贞元21年3月,出宫女三百人于安国寺”。“君看白头诵经者,半是宫中歌舞人”。

  “安史之乱”后,许和子重返长安,流落风尘而终。后人把她唱的歌曲编为国乐曲,取名为《永新妇》。与其说是为了纪念许和子此人,倒不如说是她的音乐赢得了“尊重”。

  女伎要用草芥般的生命承受双重的摧残。更具有讽刺性的是她们并不能博得同在社会底层平民的同情,在“悠久的阿Q精神光环下”,伎人就是卑贱的代名词。

  女性意识

  我们不妨思考,原本已飞出牢笼的许和子最后又“重染风尘”’这一套所谓的伦理纲常和尊卑观念根深蒂固,像如来佛的掌心,紧紧攥着千万女伎,使其永远不能改变逃离这些“天理、神意”给她们安排的命运。再深入分析,关键在于她们女性意识被硬生生地压抑着,并最终被扼杀掉。她们没有平等的政治权利和独立的“铁饭碗”,于是不得不寻求依傍。如此,本应绚丽的“半边天”便被乌云遮住了。

  后记

  送二元使安西篇2

  一

  河西走廊地区在西汉政府力量进入以前,长期是西戎和月氏、乌孙、匈奴等族人生活栖息的场所。战国秦汉时,雄据漠北的匈奴,"随畜牧而转移,……毋城郭常处耕田之业"〔1〕,力量强大,受其威胁的秦、赵、燕诸国,只好筑长城以资防守。随着匈奴势力的西渐,"随畜移徙,与匈奴同俗,控弦者可一二十万","居敦煌,祁连间"的大月氏被匈奴单于打败,大众远徙,"其余小众不能去者保南山羌,号小月氏"〔2〕。乌孙也是"随畜逐水草,与匈奴同俗"。《后汉书·西羌传》云:"汉兴,匈奴冒顿兵强,破东胡,走月氏,威震百蛮,臣服诸羌。"匈奴顺利进据河西,并迅速控制了西域。

  后世地志综述了河西在汉朝前后的政治形势:肃州(酒泉),"古西戎地,六国时,月氏居焉。后为匈奴所逐,奔逃西徙,匈奴得其地,使休屠、昆邪王分守之。武帝元狩二年(公元前121年),昆邪王杀休屠王,并将其众来降,以其地为武威、酒泉郡,以隔绝胡与羌通之路。"凉州(武威),"自六国至秦,戎狄及月氏居焉。后匈奴破月氏,……月氏乃远过大宛,西击大夏而臣之。匈奴使休屠王及浑邪王居其地,汉武帝之讨北边,……得其地,遂置张掖、酒泉、敦煌、武威四郡,昭帝又置金城郡,谓之河西五郡。"甘州(张掖),"自六国至秦,戎狄月氏居焉。汉初为匈奴右地。武帝元鼎六年(公元前111年)……乃分武威、酒泉地,置张掖、敦煌郡、断匈奴之右臂"〔3〕。沙州(敦煌),"西戎所居,古流沙之地,……其后子孙为羌戎代有其地,……按’十三州志’云:瓜州之戎为月氏所逐。秦并六国,筑长城,西不过临洮,则秦未有此地,汉武帝后元六年(?)分酒泉之地置敦煌郡,徙郡人以实之"〔4〕。这些简略记述表明,河西原为月氏、乌孙人居地,受匈奴逼迫而西迁。汉武帝时,几次发兵打击匈奴,霍去病领兵,"济居延(水),遂臻小月氏,攻祁连山,扬武乎@①得(张掖),得单于……及相国、都尉以众降下者二千五百人"〔5〕。打败了匈奴,汉朝在河西分设四郡。有关四郡设置年限,《汉书·武帝纪》和《地理志》的系年互异,众多学者如张维华、劳干、严耕望、陈梦家、黄文弼、周振鹤、日比野大夫等人已分别作了不少考辨,意见虽互有异同,大都认为《地理志》系年误。大致说,张掖、敦煌、酒泉三郡是武帝时建制,武威郡很可能迟至宣帝时才设置。经过汉军对匈奴的一再打击,诚如《霍去病传》所云:"转战六日,过焉支山千有余里",旋越居延,过小月氏,至祁连山,杀死及俘虏共三万余人。唐初《括地志》云:"焉支山,一名删丹山,在甘州删丹县东南五十里",《西河旧事》云:"山东西二百余里,南北百里,有松柏五木,美水草,冬温夏凉,宜畜牧,匈奴失二山,乃歌云:亡我祁连山,使我六畜不蕃息,失我燕(焉)支山,使我嫁妇无颜色。"〔6〕由此可见,匈奴占领河西时,以祁连山为主体的高山草甸草原是良好天然牧场,西戎、月氏、乌孙、匈奴,在河西长期盛行游牧,有否农作,则未见诸史籍。

  汉朝与匈奴争夺河西伊始,汉中人张骞受命西行,联络月氏共攻匈奴。当他经历艰苦曲折到达时,月氏人生活已安定。又离汉远,不再抱怨匈奴,骞不得要领而归。他想到被赶走的乌孙人,"蛮夷恋故地,又贪汉物","厚赂乌孙,招以东居故地,……则是断匈奴右臂",武帝派他出使。"乌孙远汉,未知其大小,又近匈奴,服属日久,其大臣皆不欲徙"〔7〕。招引目的又没有达到。"乌孙王既不肯东还,汉乃于浑邪王故地置酒泉郡,稍发徙民以充实之"。也就是说:"北却匈奴,西逐诸羌","河西地空,稍徙人以实之"〔8〕。河西地空,既是月氏与乌孙人的西徙,又是匈奴与西羌人的离去,某些没有西去的月氏人"南入山阻,依诸羌居止,遂共与婚姻"。霍去病进军湟中时,"月氏来降,与汉人错居,虽依附县官,而首鼠两端,其从汉兵战斗,随势强弱",他们并不忠实依附于汉。其时,众多羌人主要聚居于黄土高原所属的陇右,不在河西四郡境内。《汉书·地理志》云:"自武威以西,本匈奴昆邪王休屠王地,武帝时攘之。初置四郡以通西域,隔绝南羌匈奴。其民或以关东下贫,或以报怨过当,或以@②逆亡道,家属徙焉。习俗颇殊,地广民稀,水草宜畜牧,故凉州之畜为天下饶。"建置河西四郡时,境内地广民稀,汉政府从外地迁入的人,包括了关东的贫苦大众和某些犯法臣僚的家属。河西走廊地势高,又深处内陆,雨水少,草地宜牧,有利畜群繁殖饲养。酒泉太守辛武贤说,匈奴人"以畜产为命"〔9〕,凉州饶畜产,良有以也。

  徙入河西的关东下贫自是一般务农的贫苦大众。《汉书·武帝纪》所说"徙民以实之",正是指的这类人。通过他们勤奋力作,河西大地上,创造出"风雨时节,谷籴常贱,少盗贼"(《地理志》)的良好局面。

  河西四郡建制也和内地一样,是以郡统县,但诸县建置年限,史书多失记。《地理志》称敦煌郡"冥安县,南籍端水出南羌中,西北入其泽,溉民田"。效谷县,师古注引"桑饮说,孝武元封六年(公元前105年),济南崔不意为鱼泽尉,教力田,以勤效得谷,因立为县名"。"龙勒县,氐置水出南羌中,东北入泽,溉民田"。从居延简牍所见,诸县级政权下设大量乡里机构,正与内地郡县相同。

  上述敦煌郡县的"民田"自是百姓们的田地。居延简记:

  三@③@④长居延西道里公乘徐宗年五十宅一区…田五十亩…〔10〕

  候长@①得广昌里公乘礼忠年卅…宅一区…田五顷…〔11〕

  徐宗和礼忠乃是低爵位的戍守官员,居延@①得都是属于张掖郡。两户的田宅自是其家的私有家产,据日本学者研究,二简均为汉宣帝时事〔12〕。汉置河西四郡未久,张掖、敦煌等地的私有田产已在迅速发展。东汉初年,任延为武威郡守,北有匈奴、南邻羌人。"民畏寇抄,多废田业",他派兵征讨,使之有所畏惧,不敢进犯,同样是表明武威郡境内私田已是广泛存在。从众多新、旧居延简中,不难看到有关更赋、兵役、徭役的种种记事,正是河西民众承担赋役的写照。官府对大批从外地移居河西的贫民必定要分别给予田地和住宅,贷借耕牛农具种子,才能启动他们从事农作。赵过推行代田法时,"又教边郡及居延城"〔13〕。在居延等边地推行代田法,即是以个体生产者为对象的。

  汉武帝以来,"朔方、西河、河西、酒泉皆引河及川谷以溉田"(《史记》卷二九《河渠书》),很概括地说明了河西酒泉等地引河水灌溉。《汉书·地理志》比较具体地介绍了诸郡河川的溉田。居延简127·6云〔14〕:

  第十三@③长贤井水五十步深二丈五立泉二尺五上可治田度给吏卒@⑤

  这是张掖郡居延地区开井修渠,下泉流涌出或是深达2.5丈的立泉,开渠自是用于灌溉。

  汉宣帝时,"汉遣破羌将军辛武贤将兵一万五千人至敦煌,遣使者案行表,穿卑dī@⑥侯井以西,欲通渠转谷,积居庐仓以讨之"。孟康注卑dī@⑥侯井云:"大井六通渠也。下泉流涌出,在白龙堆东土山下"〔15〕,说明西汉政府想通过河渠运粮以讨乌孙。井渠在白龙堆以东,是归属于河西敦煌地区的。地下通流的井渠在内地罕见,因河西雨量少,很难满足农作物所需水分。所幸地势高峻,高山终年积雪,夏日融化,水聚以成井渠,或流行于地面,或通流于地下,成为山麓地区农田灌溉的主要水源。汉光武帝时,武威郡守任延,以"河西旧少雨泽,乃为置水官吏,修理沟渠,皆蒙其利"〔16〕。正是依赖水源灌溉,严重缺水的河西绿洲才能生意盎然,建成丰收良田。

  采用屯田方式是汉代在河西发展农业生产的重要途径。军屯初创于西汉,历代大多沿袭,它曾有效地维持了边军的粮食供应,开拓了边防的耕地。应劭说:"武帝始开三边,徙民屯田,皆与犁牛。"〔17〕居延简513·23,303·29云〔18〕:

  延寿乃大初三年中父以负马田敦煌,延寿与父俱来田事已。

  延寿父子在敦煌田作,可能即是徙民屯作的成员,官府供应耕作者使用牲口。

  《武帝纪》载元鼎四年(公元前113年)"秋,马生渥洼水中"。注引李斐言:"南阳新野有暴利长,当武帝时遭刑,屯田敦煌界,数于北水旁见群野马中有奇者与凡马异,来饮此水。"非常清楚,南阳新野人暴利长是以弛刑徒身分屯田敦煌。联想史书屡见因罪徙敦煌的官员如解万年、陈汤、薛况、李寻、解光等等,很可能是与田事有关。居延简常见"田卒"、"戍卒"〔19〕,农时耕耘,战事打仗,有闲负责戍守,例由官府支付衣食,是为军屯。武帝时,"初置张掖、酒泉郡,而上郡、朔方、西河、河西开田官,斥塞卒六十万人戍田之","益发戍甲卒十八万酒泉、张掖北,置居延休屠以卫酒泉"〔20〕。塞卒即是既戍且耕。《昭帝纪》载始元二年(公元前85年)冬,"调故吏将屯田张掖郡",征调故吏为屯田官,使领兵屯田张掖。居延新简E.P.T52·105云〔21〕:

  ……酒泉、张掖农官田卒@⑤

  居延简303·15,513·17云〔22〕:

  ……谨案居延始元二年戍田卒千五百人为xīng@⑦马田官穿泾渠……

  还有敦煌郡疏勒河流域的屯田简文,限于篇幅,不再引用。

  可见酒泉、张掖等地的农官是以田卒屯作。以戍田卒千多人在居延兴修水利,从事集体劳动。居延新简云〔23〕:

  第四长安亲,正月乙卯初作,尽八月戊戌,积三日,用积卒二万七千一百@⑧三人,率百廿一人,奇卅九人,垦田@⑧一顷@⑧四亩百廿四步,率人田卅四亩,得谷二千九百一十三石一斗一升,率人得廿四石,奇九石。

  此简为卒作簿,它纪录从正月乙卯日开始耕作,至八月戊戌日止,每人作了二百日(原件作三日,疑有误),共计27143个人工,平均合121人,剩余39个人工,共垦田41顷44亩124步,人均垦田34亩,共得谷2913石1斗1升,人均得谷24石,剩余9石。按简文所记,可知汉代以戍卒耕作的劳动生产率仍比较低。

  垦田已广泛使用铁工具。居延新简E.P.T52·15及E.P.T52·488分别记〔24〕:

  @⑨田以铁器为本,北边郡毋铁官,@⑩(仰)器内郡,令郡以时博卖予细民,毋令豪富吏民得多取,贩卖细民。

  甲渠候官建始四年(公元前29年)十月旦见铁器簿。

  铁器例由官府统一专卖,禁止豪富贩卖以害民,屯田处所的官员将铁器一一登记入簿,以供人们使用。

  农作广泛使用耕牛,牛在河西各地养育不少,李广利受命远征大宛,"岁余而出敦煌六万人,负私从者不与,牛十万,马三万匹,驴橐驼以万数赍粮"〔25〕。居延简中多处记录了牛,甚至牛的毛色、年齿、性别等等,都有清晰记录。内有一简云〔26〕:

  @⑤十五日,令史宫移牛籍大守府求乐不得,乐吏毋告劾亡满三日五日以上

  为牛设籍,表明官府很重视对耕牛的登记。60年代,已有人为居延简中的牛籍作过考释〔27〕,为牛设籍,显示河西屯田使用耕牛的极端重要性。

  耕牛、铁农器与劳动者在河西地区的结合方式,我尚未看到具体资料,可能与陕西榆林东汉壁画一人扶犁二牛拉犁的牛耕方式相近,因为直至唐宋之际敦煌壁画仍是一人二牛耕地。

  河西地区经过两汉时的大力垦殖,特别是军事屯田的开拓,初步改变了过去单一的游牧经济面貌。两汉之际,"天下扰乱,唯河西独安,而姑臧称为富邑,通货羌胡、市日四合"。"河西殷富",颇为有名。光武帝赐授窦融凉州牧玺书云:"五郡(四郡外,加金城郡)兵马精强,仓库有蓄,民庶殷富,外则折挫羌胡,内则百姓蒙福。"〔28〕民富仓储,正是河西农作丰收景象。随着当地农牧经济的发展,培育出了一批豪族。前述敦煌令狐氏、索氏而外,陇右豪族梁统先后出任酒泉、武威太守,辛彤为敦煌太守,梁腾为酒泉农都尉。众所周知,农都尉乃是主管屯田殖谷的。

  出土简牍所见河西田作以粟为主,麦、麋、黍、豆、@①①@①②也占一定比重。@①①@①②尤难见于史书,居延简云:"入谷六十三石三斗三升少,其卅三石三斗三升@①①@①②,卅石粟。"当代字书也明示@①①@①②为谷类〔29〕。《居延新简》第197页云:"……马食@①①@①②六石@⑤",显示以它为马饲料。

  总之,自西汉在河西设郡以迄东汉末的百多年中,河西社会由戎夷诸族人长期从事游牧为生,在统一帝国的军屯启动下,官私农作迅速发展。从畜牧转向田作,开垦耕田,兴修水利,铸造农具,农业管理的变革,如此等等,使河西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受自然地貌的制约,在沙、砾、草原、绿洲相错其间的高原山原地带,不可能尽变为农田。因地制宜,且照应河西长期是民族杂居的传统,农牧兼作便成为汉代以及后世在河西进行农业经营的重大特色。

  二

  伴随统一汉帝国的瓦解,河西地区或归属中原政权,或由占领当地的统治者独立建国,呈现出十分错综复杂的景况。

  汉魏之际,华北大乱,河西地方豪强"驱略羌胡"追随张掖人张进作乱,酒泉人黄华自称太守,武威三种胡人并起钞掠,武威太守向中原告急。曹魏任命金城太守护羌校尉苏则出兵救援,胡人降服,进而围攻张掖,杀了张进,平定河西,社会秩序初步得到安定。

  因为"河右少雨,常苦乏谷"。魏明帝时,徐邈为凉州刺史持节领护羌校尉,大力修整武威、酒泉的盐池,以换取羌人的粮食。由此看来,河西羌人当时已在从事农作。徐邈在凉州,"广开水田,募贫民佃之,家家丰足,仓库盈溢"〔30〕。少雨的河西居然开辟出了少量水田耕作,取得了良好成绩。保证百姓日食,供应当地驻军外,有盈余换取钱财,以供通商费用。他进而在境内兴办学校,禁断淫祀,羌胡人犯小过错一律不咎,犯了大罪的,先通报他们的部帅,然后才量刑处理,以此很受羌胡信任,彼此和平相处。

  汉末大乱时,敦煌有二三十年没有郡级官,"大姓雄张,遂以为俗"。仓慈在曹魏时出任太守,面对贫富差异的现实,采取扶贫和抑挫权豪的政策,按人口占地多少分等交税,以使负担相对合理。又从宽处理属县的狱讼案件以纾民困。西域胡商常受豪族阻隔与欺负,积怨甚深,他大力推行改革,胡人如果愿去内地洛阳,主动协助办理过所,自内地回西域路经敦煌的,平价收购所带货物,并以当地物品与他们交易,然后派吏民护送他们上路。这些举措很受胡汉人们的拥戴。皇甫隆任敦煌太守,注意到当地人的田作技巧不娴熟,引水浸泡土块很烂,然后才进行田作,以致耗水过多。早在西汉时,中原内地已用耧犁播种,敦煌却迟至曹魏时尚不知道,"不晓作耧犁,用水及种,人牛功力既费,而收谷更少"。皇甫隆上任,推荐以耧犁播种,且行且摇,种乃随下,省力又省粮种。他还教育人们节约用水,实行衍溉。如此办理,年终一结帐,"其年省庸力过半,得谷加五"〔31〕。

  晋初,段灼表陈时政云:"昔伐蜀,募取凉州兵马,羌胡健儿,许以重报,五千余人随(邓)艾讨贼,功皆第一。"曹魏出兵灭蜀,从凉州召募勇敢善战的羌胡,表明汉代关西出将的尚武风习至魏晋时仍在沿袭。

  魏晋之际,河西混乱,地方豪族和羌戎的矛盾错综复杂。鲜卑树机能乘机起兵,泰始七年(公元271年)和咸宁四年(公元278年)先后杀死凉州刺史牵弘和杨欣。在朝廷鼎力支助下,武威太守马隆出兵,削平了叛乱,河西获得了初步安定。西晋中年,国内政局日趋不稳。汉人张轨目睹凉州地位重要,请求出任护羌校尉凉州刺史。他注意安定境内,发展实力。"中州避难来者日月相继,(轨)分武威置武兴郡以居之"。派参军杜勋向朝廷献马五百匹,dié@①③布三万匹。及西晋大乱,派步骑与胡骑各二万声援朝廷。"永嘉元年(公元307年),嘉麦-茎九穗生姑臧"〔32〕。《西河旧事》云:"河西牛羊肥,酪过精好。"〔33〕张天锡谈到西土所出是,"桑葚甜甘,鸱xiāo@①④革响,乳酪养性,人无dù@①⑤心"。这一切显示凉州的畜牧与农作并存,畜牧优胜。前凉晚年谷贵,"出仓谷与百姓,秋收三倍征之"。剥削很重,也正是凉州田作不旺的曲折反映。

  前凉立国七十余年亡于前秦,苻坚盛世,"徙江汉之人万余户于敦煌,中州之人有田畴不辟者亦徙七千余户",以利促进河西农作。不久,前秦丧败,河西地区为后凉、南凉、北凉、西凉所分割,大致形势是后凉据姑臧,南凉据乐都,北凉据张掖,西凉据敦煌、酒泉。

  氐人吕光受苻坚命出征西域。回归东土时,得知苻坚已死,便自称凉州牧、酒泉公。其时"谷价yǒng@①⑥贵,斗直五百。人相食,死者大半"。此后十余年内,南凉、北凉常来攻伐,"河西之民不得农植,谷价yǒng@①⑥贵。斗直钱五千文,人相食,饿死者千余口(?),姑臧城门昼闭,樵cǎi@①⑦路断,民请出城乞为夷虏奴婢者日有数百,……于是积尸盈于衢路,户绝者十有九焉"〔34〕。自汉代以来,姑臧长期是河西的重要城市,十六国荒乱,使它破败若此。

  后凉为了对抗北凉攻袭,主动向南凉求援。南凉秃发氏原是河西鲜卑,乌孤在位,"务农桑",很想据守姑臧,迫于形势,只好迁于乐都,称河西王。为适应形势,强化统治,"置晋人于诸城,劝课农桑,以供军国之用,我则习战法以诛未宾",即是让汉人务农,鲜卑人作战。和敌军交战时,"命诸郡县悉驱牛羊于野"。一次向后秦姚兴献马3000匹,羊30000口。凉州主簿胡威为此对姚兴说,"若军国须马,直烦尚书一符,臣州三千余户各输一马,朝下夕办,何难之有",表明凉州依旧盛产马匹。南凉所部乙弗不听命,秃发@①⑧檀率骑出征,"获牛马羊四十余万"〔35〕。这都很足以说明河西鲜卑及其属部对牧事的依赖。另一方面,大臣孟恺为劝阻出征谈到了国内形势是"连年不收,上下饥弊,……百姓骚动,下不安业"。秃发@①⑧檀承认"今不种多年,内外俱窘,事宜西行,以拯此弊"。面对同一困境,君臣谋求解脱的方式很不相同。联系到南凉指责北凉,"掠我边疆,残我禾稼"。沮渠氏确曾"遣其将运粮于湟河"〔36〕。这一切表明,南凉国内并未彻底废弃田作。

  匈奴在东汉衰败后,某些称为"赀虏"的匈奴奴婢"亡匿在金城、武威、酒泉北,黑水西,河东西,畜牧逐水草,钞盗凉州,部落稍多,有数万",这些人长期存在。十六国时,沮渠蒙逊的从兄男成"逃奔赀虏,扇动诸夷,众至数千,进攻福禄(酒泉)建安"〔37〕,他们的生活方式是否仍旧逐水草为生,史籍没有证明。我们知道建立北凉的卢水胡沮渠氏是以张掖为其主要根据地。早在东汉章帝时,居于武威、张掖间的卢水胡曾进行反叛〔38〕。张掖是汉代屯田重点区。魏晋以来,当地农作基本态势未变。久居其地的卢水胡估计已逐渐参与农作。后凉与沮渠氏交争。"烧氐池,张掖谷麦"。南北凉相攻,秃发@①⑧檀率兵"次于氐池,蒙逊婴城固守,芟其禾苗,至于赤泉而还",氐池位于张掖东南,现今民乐县地,赤泉在氐池县北。由此看来,北凉所在张掖附近的田作仍较兴旺。尝因春旱,蒙逊下诏自责云:"顷自春炎旱,害及时苗,碧原青野,倏为枯壤。将刑政失中,下有冤狱乎?役繁赋重,上天所谴乎!"此后,其子兴国为西秦所擒,他派人送谷30万斛求赎〔3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一册第39页收北凉玄始十二年(公元423年)翟定辞为雇人耕@①⑨事,凡此种种,约略可见北凉境内的农作是比相邻诸国较盛。

  汉人李hào@②⑩原为敦煌郡守,进称凉公。"遂屯玉门、阳关,广田积谷,为东伐之资"。改元建初,迁都酒泉。他将前秦时徙自内地的民众,"分南人五千户置会稽郡,中州人五千户置广夏郡,余万三千户分置武威、武兴、张掖三郡"〔40〕。他注意到敦煌郡大众殷,制御西域,使其子李让为郡守,"自余诸子,皆在戎间,率先士伍"。斯113号建初十二年(公元416年)正月籍,记敦煌郡敦煌县西宕乡高昌里11户56行残籍,约略可以察知西凉兵户的役事实况。

  西凉国留意"敦劝稼穑",曾经"年谷频登",但"国狭民稀"。力量甚弱,北凉侵袭,"大芟秋稼而还"。强敌当前,汜称建议"罢宫室之务,止游畋之娱,后宫嫔妃,诸夷子女,躬受分田,身劝蚕绩,……百姓租税,专拟军国"。国主李歆没有采纳。沮渠蒙逊亲自率兵二万进攻敦煌,"三面起dī@②①,以水灌城"〔41〕。西凉遂被灭亡。

  鲜卑拓跋氏所建代国为前秦所灭。苻坚败亡,拓跋氏复建魏国。北魏太武帝曾在短短八年内(公元431-439年),派李顺出使北凉八次,了解敌情,其后,采纳崔浩、伊馥等人计谋,进攻北凉。太武帝看到河西"姑臧城外,水草丰饶"〔42〕,认定为发展牲畜的好场所。

  随着北凉覆灭,吏民三万余户被迁往平城,不少河西文士也受吸引而去。北魏留兵镇守河西。良好的畜牧环境适应了拓跋族人的游牧爱好,"世祖之平统万。定秦陇,以河西水草善,乃以为牧地,畜产滋息,马至二百余万匹。橐驼将半之,牛羊则无数"。至孝文帝时,"河西之牧弥滋"〔43〕。总的说来,北魏太武帝以后的七八十年间,官府在河西的地方行政,不论是设军镇戍,或是置郡县,长期都没有对农作给予应有的注意。

  魏孝明帝时,凉州刺史袁翻议论边防军事涉及所在农事云:

  河西捍御强敌,惟凉州、敦煌而已。凉州土广民稀,粮仗素缺。敦煌酒泉,空虚尤甚。……西海郡本属凉州,今在酒泉直北,张掖西北千二百里,……正是北虏往来之冲要,汉家行军之旧道,土地沃衍,大宜耕殖。……即可永为重戍,镇防西北。……凡诸州镇应徙之兵,随宜割配,且田且戍,……一二年后,足食足兵。斯固安边保塞之长计也,……入春,西海之间即令播种,至秋,收一年之食,使不复劳转输之功也。且西海北垂即是大碛,野兽所聚千百为群,正是蠕蠕射猎之处,殖田以自供,籍兽以自给,彼此相资,足以自固。〔44〕

  显而易见,直至北魏后期,凉州、敦煌、酒泉等地,并无一片完土与乐园。河西自西汉中叶以来,田作原已日趋发展,西海即汉代居延地区,屯田成绩卓著,经历五百年后,虽然仍是土沃可耕,面前却是一片荒凉景色。努力且田且戍,方可免予转运,聊供边防军用。北魏统治者对田作的长期不重视,致使河西今不如昔,农作处于艰难低下的水准。

  北魏末年,王室衰微,河西扰乱,魏孝武帝西迁,开始了西魏北周的统治。大统十二年(公元546年),凉州刺史宇文仲和据州独立,西魏实权人物宇文泰派独孤信出兵,活捉宇文仲和,迁凉州民六千户去长安。回首南凉时凉州仅三千户,不难看出此时的凉州居民有了较大增多。平定凉州,史宁起了积极配合作用,他两任凉州刺史,战败"抄掠河右"的柔然,"前后获数万人",他听任突厥可汗"假道凉州"袭击吐谷浑。突厥与吐谷浑都是随水草畜牧为生,凉州居民多杂戎夷。周明帝时,吐谷浑入侵凉州,杀刺史是云宝,贺兰祥出征檄文称,吐浑"入我姑臧,俘我河县,芟夷我菽麦,虔刘我苍生"〔45〕。这些事实说明,凉州地区的游牧经济相当突出,和东汉时的经济状况相比较,确已出现了明显的差异。

  "大统十二年,分凉州以居张掖之地为西凉州"。韩褒任刺史六年,"羌胡之俗,轻贫弱,尚豪富。……褒乃悉募贫人以充兵士,优复其家,蠲免徭赋,又调富人财物以振给之,每西域商货至,又先尽贫者市之,于是贫富渐均,户口殷实"。其时,原州刺史李贤曾随独孤信平凉州,"又抚慰张掖等五郡"〔46〕。张掖曾是汉魏间河西农作发达地区,经历五凉以来的社会大动乱,民族杂居,羌胡日趋汉化,贫富差异增大。

  瓜州是敦煌镇的改置,它是西域通往内地的首站,在中西交通地位上享有盛名。北朝后期,涌现出了一批瓜州"首望"、"义首"、"豪右"。西魏末年,"三辅著姓"韦zhèn@②②出任瓜州刺史,"雅性清俭,兼有武略,蕃夷赠遗,一无所受,胡人畏威,不敢为寇,公私安静,夷夏怀之",任期届满,仍很受吏民恋慕。(《周书》卷三九)

  敦煌出土斯613号文书,经日本学者山本达郎考定为西魏大统十三年(公元547年)的计帐文书。他的意见迅速获得众多学者的广泛赞许和支持。文书残卷是迄今发现北朝均田税役制的唯一出土文献。值得注意的是,此件文书问世前一年,瓜州(敦煌)城民张保杀害刺史成庆,响应凉州刺史宇文仲和公开对抗西魏朝廷。晋昌人吕兴又杀郡守郭肆以声援张保。明显看出西魏政府当时并未稳固地统治河西地区。号称"西土冠冕"的敦煌令孤整伪装依附,乘机集众诛杀吕兴,张保也被迫出奔吐浑。西魏使臣申徽参与平叛有功,因被任命为瓜州刺史。"徽在州五稔(公元546-551年),俭约率下,边人乐而安之"〔47〕。显而易见,瓜州敦煌地区大统十三年的均田税役计帐正是在他的任期内制订,并获得了边民广泛支持的。

  鉴于残文书所记有关受田、赋役、户等、台资等等内容,已有不少学者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且与本题关涉不大。毋需赘述。这里,只简单提示尚少讨论的几项特色。

  其一,残卷所记诸户主与妻室姓名以及各户四至的主人名字,可以看出,敦煌地区广泛存在汉胡杂居,户主刘文成、候老生与少数族户主共天婆罗门等等便是明显的事例。

  其二,少数族人家庭,如户主王皮乱,妻阿雷处姬,还有两个女儿分别出嫁给受(寿)昌郡民泣陵申安和xiào@②③谷县斛斯已奴党王叔子,其家成员和亲戚都是少数族人,他们和汉人同等受田,同样交纳税役,说明他们业已脱离游牧,从事田作。

  其三,河西地区虽是地广人稀,但所在可耕荒田并不多,加以豪族们的霸占。因而很难按田令依法授足。

  其四,按各户受田状况,说明它不是按北魏大和均田令实施,同样也不符合北周的田令规定,而是在西魏新统治区内按当地实际情况所采取的权宜措施,以利促进社会安定和加强统治。

  总之,在魏晋南北朝几百年乱世里,如果说,西晋灭亡以前,河西地区有魏晋政权控制,乱事影响较小,田作仍在持续进行。此后,五凉分裂统治一百多年间,河西经受了长期无休止的战乱与多民族的交叉统治,农业生产受到了极大破坏,畜牧经济也蒙受了重大创伤。北魏占领河西后,有意让当地发展畜牧业,河西畜牧业由是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田作则是萎缩不振。其后,西魏北周的统治者比较关心农事,田作是稍有复苏,但处境维艰,很难说达到了汉魏时期的生产水平。

  三

  隋唐是统一中央集权的大国,河西作为与西方商贸的枢纽,发挥了重大作用。

  隋代,河西常受吐谷浑与突厥的侵扰。先后任命贺娄子干与乞伏慧为凉州总管,便与"边塞未安"密切攸关。文帝让凉州总管"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贺娄子干上书云:"陇西河右,土旷民稀,边境未宁,不可广为田种。比见屯田之所获少费多,虚役人功,卒逢践暴。屯田疏远者请皆废省,但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相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48〕由此可知,隋初在河西营田,得不偿失,除了自然条件制约外,还有社会环境不宁的影响。宇文弼谈到突厥侵扰,"黠虏之势,来如激矢,去若绝xáan@②④,若欲追蹑,良为难及"。因此,优先安定社会环境乃是田作的重要前提。其后,炀帝在政局纷扰时,《隋书·炀帝纪》称,"盛兴屯田于玉门、柳城之外",这种短暂行为,肯定不会有积极成果。

  隋唐之际,"家富于财"的武威姑臧人李轨乘乱起兵,很快占有五郡,与吐谷浑、突厥交结,嚣张一时,但被"凉州奕世豪望"的安兴贵兄弟"引诸胡众"迅速击败了,由此可知,凉州境内社会矛盾极为错综复杂。唐太宗贞观初,凉州都督李大亮说:"河西氓庶,积御蕃夷,州县萧条,户口鲜少,加因隋乱,减耗尤多。突厥未平之前尚不安业,匈奴微弱以来始就农亩,"〔49〕充分展示了社会安定对农事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唐平定高昌后,每年要调发千余人去那里防守。褚遂良疏谏称,"王师初发之@②⑤,河西供役之年,飞刍wǎn@②⑥粟十室九空。……设令张掖尘飞,酒泉烽举,陛下岂能得高昌一人菽粟而及事乎?"自长安至西州五千多里,其中半数以上里程要跨越河西地区,运粮应役,困累无穷,如果在途中发生乱事,则将前功尽弃。玄宗开元时,韦凑反对四镇经略安抚使郭虔guàn@②⑦募兵五万人出征安西,他严肃地说:"一行万人诣六千余里,咸给递@②⑧,并供熟食,道次州县,将何以供?秦陇之西,人户渐少,凉州已去,沙碛悠然。……纵令必克,其获几何?"〔50〕举此二例,可知河西地区对长安与西域间的交往承担了很繁重的负荷。

  玄奘西行求法,目睹"凉州为河西都会,襟带西蕃,葱右诸国商侣往来,无有停绝"〔51〕。所称凉州自然是就城区而言,并不涉及凉州所辖广大地区。其后,陈子昂在武则天执政时说:"顷至凉州,问其仓储惟有六万余石,以支兵防,才周今岁。虽云屯田收者犹在此外,略问其数,得亦不多。"〔52〕可见经历了六七十年发展,凉州农作仍不够发展。

  唐代河西仍是多民族聚居地。吐谷浑、吐蕃、回纥、突厥等族不时在此交争,贞观六年(公元632年)契bì@②⑨族酋长何力率部落六千余家降唐,被安置于甘、凉之间,经历了八九十年,至开元八年(公元719年)十一月,突厥战败了唐河西节度使杨敬述,才被迁往他处〔53〕。

  唐高宗时,吐蕃与吐谷浑连年交战,吐谷浑失败,"走投凉州,请徙居内地"。不久,突厥势力复兴,攻占铁勒在漠北的故地,迫使回纥、契bì@②⑨、思结、浑部,徙居甘、凉之间。玄宗"开元中,回鹘渐盛,杀凉州都督王君@③⑩",切断了安西通往长安的通路〔54〕。《旧唐书·地理志》记吐浑、兴昔等"八州府,并无县,皆吐浑,契bì@②⑨、思结等部,寄在凉州界内"。说明众多少数族人确是聚居于凉州。开元时,河西节度使崔希逸镇守凉州,"时吐蕃与汉树栅为界,置守捉使"。他建议双方"各去守备",撤除守备后,"吐蕃畜牧被野"。(《旧唐书》卷一九六上)可知彼此大设关防,是很不利于生产发展。

  随着唐朝国力增强,包括河西在内的整个边疆局势迅速发生了重大变化。武则天有句名言:"王师外镇,必藉边境营田。""恭勤不怠"的娄师德,在河陇等地检校营田长达四十多年,"民夷安之"〔55〕。由是,自武周以至玄宗盛世。唐代河西屯田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巨大发展。

  武周垂拱二年(公元686年),陈子昂纵论河西形势说:"河西诸州,地居边远","比者国家所以制其(指吐蕃)不得东侵,实由甘、凉素有蓄积,士马强盛,以扼其喉,故其力屈,势不能动。"而目前却是凉州地广,存粮甚少,"凉府虽曰雄藩,其实已甚虚竭","今国家欲制河西,定戎虏,此州不足,未可速图。又至甘州,责其粮数,称现在所zhù@③①积者四十余万石,今年屯收犹不入计。……甘州地广粮多,左右受敌,其所管户不满三千,屯田广远,仓蓄狼籍。……今瓜肃镇防御仰食甘州,一旬不给,便至饥馁,然则河西之命今并悬于甘州矣。……得甘州状称,今年屯收用为善熟,为兵防数少,百姓不多,屯田广远,收获难遍,时节既过,遂有凋固,所以三分收不过二,人力又少,未入仓储,纵已收刈,尚多在野"〔56〕。他如此具体地揭示了凉甘地区发展农作的不平衡,甘州地区自西汉以来农作已有较大发展,随着唐代的屯田经营,生产是继续有了新的长进。

  凉州地区的田作,此后也有了迅速发展。武则天晚年,郭元振任凉州都督,突厥、吐蕃不敢侵扰,"夷夏畏慕",使"甘州刺史李汉通开置屯田,尽其水陆之利。旧凉州粟麦斛至数千,及汉通收率之后,数年丰稔,乃至一匹绢籴数十斛,积军粮支数十年"〔57〕。说明凉州都督区内屯作已有发展。《唐六典》卷七记开元盛世的河西屯田数,赤水36屯,大斗16屯,建康15屯,甘州19屯,肃州7屯,玉门5屯。其中赤水、大斗、建康均在凉州境内,按《通典》卷二记开元廿五年(公元737年)令,"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显而易见,凉州屯田在唐代盛世是有了重大进展。陈子昂说武则天时,甘州有40余屯,开元时仅存19屯,说明屯田规模是在不断发生变化。沙州仅玉门5屯,陈鸿《东城老父传》记"河州敦煌道,@②⑤屯田,实边食,余粟转输灵州,漕下黄河,入太原仓,备关中凶年"。所言显有夸大,但敦煌有屯田大致不会虚假。唐代屯田收入,《通典》卷二记天宝八年(公元749年)全国岁收一百九十一万多石,河西屯收二十六万多石,约占全国的14%。

  需要顺便说明,唐前期所置十道或十五道中,并无河西道。它是景云二年(公元711年)五月,自陇右道分置。在此之前,元年十二月,"置河西节度、支度、营田等使,领凉、甘、肃、伊、瓜、沙、西七州,治凉州"〔58〕。天宝盛世,"河西节度断隔吐蕃、突厥,统赤水、大斗、建康、宁寇、玉门、墨离、豆卢、新泉八军,张掖、交城、白亭三守捉,屯凉、肃、瓜、沙、会五州之境,治凉州,兵七万三千人"。(《资治通鉴》卷二一五)

  官府屯田而外,河西还有更多的民间田作。《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42-343页引大谷2835号文书,记武周时,沙州逃户在甘、凉、瓜、肃等刑,"例被招携安置,常遣守庄农作,抚恤类若家僮"。河西诸州招怀沙州的逃户参加田作。说明诸州民间都在努力发展农业生产。

  沙州敦煌出土武周、唐玄宗与代宗时的众多户籍残卷,分别记录了当地各户受田的具体情况,诸如口分田、永业田的差异,已受田、未受田的不同。在田地各段的四至中,可以看到诸如买田、自田、官田、勋田、观田、墓田、退田等等田名。斯2593号《沙州志》云:"沙州者,古瓜州地。其地平川多沙@③②,人以耕稼为业,草木略与东华夏同。"〔59〕沙州民户广泛田作,那是一目了然的。

  玄宗开元中,瓜州刺史张守guī@③③打败了入侵的吐蕃,"瓜州地多沙碛,不宜稼穑,每年少雨,以雪水溉田,至是渠堰尽为贼所毁,既地少林木,难为修葺,守guī@③③设祭祈祷,终宿而山水暴至。大漂材木,塞涧而流,直至城下,守guī@③③使取充堰。于是水道复旧,州人刻石以纪其事"〔60〕。它很形象地说明了河西少雨,修渠的迫切性和使用雪水在内灌溉的重要性。

  敦煌出土户籍残卷记各户每一地段所在位置以及它的四至,广泛与水渠密切相关。如天宝六载(公元747年)敦煌郡敦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程什住户,"一段伍亩永业,城西七里平渠。东渠,西渠,南河,北渠"。又如大历四年(公元769年)沙州敦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索思礼户,"一段玖亩口分,城西十五里瓜渠。东渠,西渠,南路,北渠"。如此等等,突出说明了当地田亩依赖水渠灌溉。

  敦煌出土伯2005号《沙州都督府图经》记甘泉水(今党河)"分水以灌田园,荷锸成云,决渠降雨,其腴如泾,其浊如河,加以节气少雨,山谷多雪,立夏之后,山暖雪消,雪水入河,朝减夕涨"。"(州城)西北又分一渠,北名都乡渠,又从马圈口分一渠,于州西北流,名宜秋渠。……五谷皆饶,唯无稻黍,其水溉田即尽,更无流派"。"宜秋渠,……在州西南廿五里,……其渠下地宜晚禾,因号为宜秋渠"〔61〕。将沙州水渠对农事的作用言之凿凿。敦煌出土伯2507号《开元水部式》残卷云:"河西诸州用水溉田,其州县府镇官人公廨田及职田,计营顷亩,共百姓均出人功,同修渠堰。若田多水少,亦准百姓量减少营","沙州用水浇田,令县官检校,仍置前官四人,三月以后九月以前行水时,前官各借官马一匹"〔62〕,这是将河西用水溉田加以法制化了。早在武周时,陈子昂已指出,甘州诸屯,"皆因水利,浊河溉灌,良沃不待天时,四十余屯,并为奥壤"。水是农业的命脉,河西水流更有其特殊性。敦煌因地制宜,大修水渠,使点滴水流都能得到充分使用。

  唐代盛世,河西官私田作都获得了重大发展,屯田收入以外,官府仓储也大为丰满。《通典》卷一二记河西正仓粮70万石,和籴粮37万石,义仓粮38万石,都大大超过了陇右道的收入。可以推知,河西的粮食生产实是盛况空前。

  与此同时,安定的社会环境对河西畜牧生产也很有利。《资治通鉴》卷二七记风阁舍人崔融言:"江南食鱼,河西食肉,一日不可无","一朝禁止,百姓劳弊"。(《文苑英华》卷七六八《断屠议》)一日不可缺的肉食习俗,正是以大量牲畜的繁殖为前提的。郭元振为凉州都督五年,"牛羊被野,路不拾遗"。开元时,突厥出兵"掠凉州羊马",唐代凉州产马仍很负盛名〔63〕。

  《元和郡县志》卷四甘州张掖县祁连山,"张掖酒泉二界上,美水茂草,山中冬温夏凉,宜放牧,牛羊充肥,乳酪浓好,……作酥特好"。山丹县焉支山,"水草茂美,与祁连山同"。甘州张掖人赵武孟"以驰骋佃猎为事"。(《旧唐书》卷九二)瓜州普昌县,"冥水,自吐谷浑界流入大泽,东西二百六十里,南北六十里,丰水草,宜畜牧"。《唐六典》卷三记"甘、肃、瓜、凉等州(贡)野马皮"。宋人程大昌云,野马皮制靴,骑而越水,水不透里,极为可贵。

  玄宗天宝末,安史叛乱发生,边防兵内调,吐蕃乘机迅速攻没河西诸地。法人戴密微撰《吐蕃僧诤记》第二章历叙吐蕃在占领区推行蕃化统治以及所在居民进行反抗诸事实。唐文宗时,遣使至西域,"见甘、凉、瓜、沙等州城邑如故,陷吐蕃之人见唐使者旌节,夹道欢呼,涕泣曰:皇帝犹念陷蕃生灵否?其人皆天宝中陷吐蕃者子孙,其言语小讹,而衣服未改"〔64〕。很可概见陷蕃百姓强烈的反抗政治意识。宣宗时,"张掖人张义潮募兵击走吐蕃","奉瓜、沙、伊、肃、甘等十一州地图"进献,"缮甲兵,耕且战,悉复余州"。唐授予张义潮归义军节度使,由是开启了前后相继的张氏和曹氏的归义军时代。

  吐蕃占领河西后,气势一度很盛,但其内部社会矛盾也在迅速增涨,鄯州都督尚婢婢与其宰相论恐热的交争很激烈,下层奴婢@③④末的反抗也是方兴未艾。吐蕃贵族统治正在迅速走向没落。原先被吐蕃安置在甘州一带的回鹘也是日趋衰弱。吐蕃人与回鹘人的畜牧生活固然仍在进行,敦煌文书中所见"牧羊人"例为胡姓,正是他们从事畜牧的良好例证。另一方面,吐蕃人与回鹘人也确有一些在从事农作。王建所述凉州吐蕃人,"多来中国收妇女,一半生男为汉语,蕃人旧日不耕犁,相学如今种禾黍"。回鹘人在甘州,"其地宜白麦、青@③⑤麦、黄麻、葱韭、胡荽,以橐驼耕而种"〔65〕。以驼耕地,种植春麦等粮食作物。

  《敦煌资料第一集》比较集中收录了吐蕃占领时期的多件贷麦(粟)契,借者或"无种子",或"缺粮用",借贷利息极高,若不按时交纳,"仍任掣夺家资牛畜,用充麦直"。契约通常注明使用汉斗。借贷人既有汉人、少数族人,还有出家的和尚。"敦煌大蕃、久陷戎垒"。但他们仍在继续广泛种麦。

  五代后唐时,"凉州郭外数十里尚有汉民陷没者耕作"。后晋时,高居诲出使西域,"自凉州西行五百里至甘州,甘州,回鹘牙也。……自甘州西始沙碛,碛无水,载水以行。……西至瓜州、沙州,二州多中国人,闻晋使者来,其刺史曹元深等郊迎,问使者天子起居"。由于雨少,"地无水而尝寒多雪,每天暖雪消乃得水"。北宋太宗时,"殿直丁惟清往凉州市马,惟清至,而境大丰稔"〔66〕。这些都说明归义军时代的河西仍有相当发达的农业。

  元朝人马端临曾经综合评论说,河西"自东汉以来,民物富庶与中州不殊"〔67〕,所言大致属实。自汉至唐的统一安定时期,全国范围内一派生产兴旺景象,唐前期的天宝盛世,自长安西尽唐境,"闾阎相望,桑麻翳野,天下称富庶者无如陇右",所言虽有夸张,但有一定事实为基础。包括屯田在内的官私农作促进了河西的欣欣向荣。如果以一百多年盛世的唐前期和同样是一百多年的五凉混乱时期相比较,更可以清晰看出社会安定与否对河西社会的严重影响。有了良好生产基础,吐蕃占领时期的暴力未能彻底摧毁农事,田作畜牧均在低调进行。至北宋真宗以后,河西地区相继为西夏所占。《西夏书事》卷二七记宋神宗元丰八年(公元1085年)西夏银夏等地大旱,"运甘、凉诸州粟济之"。《契丹国志》卷二一记西夏贡马、@③⑥、狐、兔等物。表明党项羌统治河西期间,它既是畜牧区,更有相当发达的农业,已不复是过去那种单纯畜牧经济,且比晚唐五代进步,成为比较发展的农牧兼作区了。

  注释:

  〔1〕《史记》卷一一《匈奴传》,第2879页;《汉书》卷九四上《匈奴传》,第3734页。中华书局点校本,以下所引诸正史均同。

  〔2〕《史记》卷一二三《大宛传》,第3161页;《汉书》卷九六上《西域传》,第3890-3891页。

  〔3〕《元和郡县图志》卷四《陇右道》,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第1017-1018、1022页。

  〔4〕《太平寰宇记》卷一五三《陇右道》,清光绪八年金陵书局刻本,第1页下。"后元六年"误,史无其年。《汉书》卷六作元鼎六年,又卷二八下《地理志》作后元年。何者为是,待考。

  〔5〕《汉书》卷五五《霍去病传》,第2479-2480页。

  〔6〕《史记》卷一一《匈奴传》,第2909页,司马贞《索隐》引《西河旧事》,而张守节《史记正义》引《括地志》记为《西河故事》;《太平御览》卷五《地部》引《西河旧事》,又引《凉州记》文字都相同,中华书局影印本1985年版,第244页。

  〔7〕《汉书》卷六一《张骞传》,第2692页,又卷九六下《西域传》,第3902页。

  〔8〕《资治通鉴》卷二元鼎二年,中华书局点校本,第658页;《后汉书》卷八七《西羌传》,第2876-2877页。

  〔9〕《汉书》卷六九《赵充国传》,第2977页。

  〔10〕〔11〕〔14〕〔18〕〔26〕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34、61、208、623、57页。

  〔12〕〔日〕永田英正:《论礼忠简与徐宗简》,《简牍研究译丛》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35-57页。

  〔13〕《汉书》卷二四上《食货志》,第1139页。

  〔15〕《汉书》卷九六下《西域传》,第3907页。

  〔16〕《后汉书》卷七六《任延传》,第2463页。

  〔17〕《汉书》卷七《昭帝纪》元风三年条注引,第229页。

  〔19〕〔日〕尾形勇:《汉代屯田制的几个问题》,《简牍研究译丛》第一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3年版,第262-296页;参看《中国屯垦史》上册,农业出版社1990年版,第221页。

  〔20〕《史记》卷三《平准书》,第1439页,又卷一二三《大宛传》,第3176页;《汉书》卷二四下《食货志》及师古注,第173页,又卷六一《李广利传》,第2700页。

  〔21〕〔24〕《居延新简》,文物出版社1990年版,第235、228、260页。

  〔22〕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97页;参看〔日〕吉村昌之《汉代边郡的田官组织》,《简帛研究译丛》第一辑,湖南出版社1996年版,第184-205页。

  〔23〕转引赵俪生《汉屯田劳动者所受剥削之性质与数额上之差异》,《西北师院学报》1982年第2期,又见同氏《中国土地制度史》,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76页,赵先生说是1972年出土新简,我通读《居延新简》而未见,心存疑惑,持此请教谢桂华先生,确知未收入。"卒作簿"名,采用谢先生意见。

  〔25〕《汉书》卷六一《李广利传》,第2700页,又卷九六下《西域传》,第3913页。

  〔27〕沈元:《居延汉简牛籍校释》,《考古》1962年第8期,第426-428页。

  〔28〕《后汉书》卷三一《孔奋传》,第1098页,又卷二三《窦融传》,第799页。

  〔29〕谢桂华等:《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499页,按许慎《说文》七上禾部,"@①①@①②,谷名",中华书局1963年版;《宋本玉篇》卷一五禾部,"@①①@①②,jì@③⑦名",中国书店1983年版,第288页。

  〔30〕《三国志》卷二七《徐邈传》,第740页;《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784页。

  〔31〕《三国志》卷一六《仓慈传》注引《魏略》,第513页;《晋书》卷二六《食货志》,第785页。

  〔32〕《晋书》卷八六《张轨传》,第2225页;《太平御览》卷八三八《百谷部》引《前凉录》,第3744页。

  〔33〕余嘉锡:《世说新语笺疏》上卷上《言语》注引《西河旧事》,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146-147页。

  〔34〕《魏书》卷九五《吕光传》,第2087页。所称"饿死千余口",据《晋书》卷一二二《吕光载记》,第3071页;《资治通鉴》卷一一二,第3536页,均记为"饿死十余万口",疑近真实。

  〔35〕《晋书》卷一二六《秃发@①⑧檀载记》,第3152-3155页,又《秃发利鹿孤载记》,第3145页;《资治通鉴》卷一一四义熙二年四月,第3590页,又卷一一六义熙四年五月,第3666页。

  〔36〕《晋书》卷一二六《秃发@①⑧檀载记》,第3152-3155页,又卷一二九《沮渠蒙逊载记》,第3196页。

  〔37〕《三国志》卷三《乌丸鲜卑东夷传》注引《魏略·西戎传》,第859页;《晋书》卷一二二《吕光载记》,第3061页。

  〔38〕《后汉书》卷一六《邓训传》,"元和三年,卢水胡反畔",第609页。

  〔39〕《晋书》卷一二六《秃发乌孤载记》,第3143页;又《秃发@①⑧檀载记》,第3149页;又卷一二九《沮渠蒙逊载记》,第3197-3198页;《资治通鉴》卷一二一元嘉六年夏,第3812页。

  〔40〕《晋书》卷八七《李hào@②⑩传》,第2259、2263-2265页。

  〔41〕《资治通鉴》卷一一九永初元年七月,第3736-3737页;《晋书》卷八七《李歆传》,第2268-2271页。

  〔42〕《资治通鉴》卷一二三元嘉十六年八月,第3874页;《魏书》卷三五《崔浩传》,第822-823页。

  〔43〕《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第857页,记"马二百余万匹";《通典》卷二五《太仆卿》作"马三百余万匹",中华书局点校本1988年版,第706页。

  〔44〕《魏书》卷六九《袁翻传》,第1542-1543页;《北史》卷四七,第1715-1716页,文字全同。

  〔45〕《周书》卷一九《宇文贵传》,第314页,又卷二《贺兰祥传》,第338页。

  〔46〕《太平寰宇记》卷一五二《陇右道》,第8页上;《周书》卷三七《韩褒传》,第661页,又卷二五《李贤传》,第416页。

  〔47〕《周书》卷三二《申徽传》,第556页,又卷三九《韦zhèn@②②传》,第694页。

  〔48〕《隋书》卷五三《贺娄子干传》,第1352页,又卷四《王世积传》,第1173页,亦言"凉州士旷人稀"。

  〔49〕《旧唐书》卷六二《李大亮传》,第2388页。

  〔50〕《旧唐书》卷八《褚遂良传》,第2736-2737页,又卷一三《郭虔guàn@②⑦传》第3188-3189页。

  〔51〕惠立、彦cóng@③⑧:《大慈恩寺三藏法师传》卷一,中华书局点校本1983年版,第11页。

  〔52〕〔56〕《陈子昂集》卷八《上西蕃边州安危事》,上海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93-195页。

  〔53〕《资治通鉴》卷一九四贞观六年,第6099页,又卷二一二开元八年,第6742页。关于"六千余家",《旧唐书》卷一九《契bì@②⑨何力传》作"千余家",第3291页。

  〔54〕《资治通鉴》卷二一龙朔三年五月,第6335-6336页;《旧唐书》卷一九九《铁勒传》,第5349页,又卷一九五《回纥传》,第5198页;《新唐书》卷二一七上《回鹘传》,第6114页。

  〔55〕《旧唐书》卷一八五上《王方翼传》,第4802页,又卷九三《娄师德传》,第2976页。

  〔57〕《旧唐书》卷九七《郭元振传》,第3044页;《新唐书》卷一二二本传记稻收丰衍,似在甘州种稻,第4362页。

  〔58〕《唐会要》卷七《州县分望道》,丛书集成本,1936年,第1213页;《资治通鉴》卷二一景云二年五月,第6666页;《新唐书》卷六七《方镇表》,第1861-1862页。

  〔59〕斯2593号,转引王仲荦《敦煌石室地志残卷考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3版,第143页。

  〔60〕《旧唐书》卷一三《张守guī@③③传》,第3194页;《新唐书》卷一三三本传作"耕者如旧",第4548-4549页。

  〔61〕伯2005号,转引王仲荦《敦煌石室地志残卷考释》,第110-114页。

  〔62〕伯2507号,转引刘俊文《敦煌吐蕃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328-329页。

  送二元使安西篇3

  伊斯兰教寺院在元代官方文献中被称作“回回寺”、“密昔吉”等(注:“回回寺”的称谓见《元典章》卷17,户部3。“密昔吉”的名称见《一二三八年凤翔长春观公据碑》,载蔡美彪《元代白话碑集录》,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5页。),元朝统治者曾多次诏令,对其加以保护,“不得俗人搔扰”,“宫观里、房舍里,使臣休安下者,不拣是谁,休倚气力住坐者”,“破坏了的房舍、旧的寺观修补者”[2](P5,27)。元朝境内,随着“回回之人遍天下”,礼拜寺也如雨后春笋般普遍修建起来。至正八年(1348年)所立定州《重建礼拜寺记》中说,“今近而京城,远而诸路,其寺万余”,远非唐宋时期所能比。元代来华穆斯林中,有许多著名的伊斯兰宗教学者和世俗学者,有利于穆斯林群体更多地保持伊斯兰文化的特征。当时的汉族知识分子曾经描述说:“其善变者则无几也。居中土也,服食中土也,而惟其国俗是泥也”[3]。可见,当时的穆斯林社会普遍存在着一种共同的文化观念和规范。文献记载也显示穆斯林间的文化认同感和社会联系,如定州《重建礼拜寺记》中载,回回人普颜帖睦儿奉命统领中山府兵马,主动询问当地回回人宗教情况,慨然捐资重建礼拜寺。

  在中国古代社会中,国家统治机构之下,存在着各种血缘的、地缘的和其他性质的民间社群,这些对于一般民众日常生活有着极大影响的社团一般都有自己的组织、行为规范和约束机制,从而形成中国古代社会国家统治与社团控制、国家法律与社团习惯法共存的二元化特征。元代回回社会是以宗教(伊斯兰教)为纽带联系在一起的社会群体,它也有自己的组织结构和约束机制,宗教制度和伊斯兰教法对于元代回回社会起了较大作用。对了这一问题,以往学术界不甚关注,但近年来有一些进展。本文在前人研究基础上,对元代回回社会中的宗教制度和伊斯兰教法问题作一探讨,期望能够加深对元代回回社会的研究。

  一

  文献资料显示,唐宋时代,在海外贸易较为发达的沿海地区,来华穆斯林就已经结成自己特殊的群体,存在相应的管理机构。汉文文献中将来华穆斯林称作“蕃商”、“蕃客”,他们聚居的地方称“蕃坊”,其头领曰“蕃长”或“蕃人长”。宋人朱yù@①的《萍洲可谈》卷2记载了蕃坊中蕃长约束和执行权力的情况:“蕃人有罪,诣广州鞠实,送蕃坊行遣,缚之木梯上,以藤杖挞之。自踵至顶,每藤杖三下折大杖一下,盖蕃人不衣kūn@②裤,喜地坐,以杖臀为苦,反不畏杖背。徒以上,则广州决断。”穆斯林的记载也可说明这一点,如著名的《苏莱曼游记》中提到康府(广州)蕃坊的情况:“伊斯兰教商贾既多聚广(康)府,中国皇帝因任命伊斯兰教判官一人,依伊斯兰教风俗,治理穆斯林。判官每星期必有数日专与穆斯林共同祈愿,朗读先圣戒训。终讲时,辄与祈愿者共为伊斯兰教苏丹祝福。判官为人正真,听讼公平。一切皆依《可兰经》、圣训及伊斯兰教习惯行事。故伊拉克(Irak)商人来此地方者,皆颂声载道也。”[4](P201)

  元代官方文书中提到的穆斯林的管理者是答失蛮和哈的大师。“答失蛮”,波斯语Danishmānd音译,意为“有知识的人”(注:《中华文明史》,河北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第7卷,第325页说:“元代将伊斯兰教徒称为‘木速蛮’,即穆斯林的直译。又称‘答失蛮’,即大食人的异译,亦指伊斯兰教徒。”该书对答失蛮的解释是错误的。Danish,波斯语中意为知识,如将大学称作Danishgāh,知识之地方。),该词在元代汉文碑记中多次出现,用以称呼伊斯兰教群体中的上层人物。蒙古统治者从成吉思汗时代起,对宗教上层采取保护措施,“答失蛮”属于被保护范围,“和尚(佛教)、先生(道教)、也里可温(基督教)、答失蛮(伊斯兰教),不教当差发,告天咱每根底,祝寿者道来”[5]。实际上从贵由汗至元世祖中统五年(1265年),他们不仅是免除差发,而且“地税、商税不曾出纳”,优遇程度超出成吉思汗札撒中“僧、道、也里可温、答失蛮种田出纳地税、买卖出纳商税,其余差役蠲免”的旨意,中统五年元廷规定“僧、也里可温、答失蛮、儒人种田者,出纳地税(白地每亩三升,水地每亩五升),买卖出纳商税”[6]。至元八年(1271年)的《户口条画》中也说:“答失蛮、迭里威失户(注:迭里威失,波斯语Darwish一词音译,原意“清贫、穷人”,伊斯兰教苏非派中高级修道士多以此自称。),若在回回寺内住坐并无事产合行开除外,据有营运事产户数,依回回户体例收差。”[7]

  哈的,阿拉伯语Qādi音译,其意为“教法说明官”。波斯语中引入该词后,词形未变,但读音与阿拉伯语有差异,字母d在阿拉伯语中发[d]音,而在波斯语中发[z]音。这一差异导致了Qādi一词在中国文献中不同的翻译,元代根据阿拉伯语音译作哈的,《瀛涯胜览》中译作“加的”(注:《瀛涯胜览》记忽鲁谟厮国时说,“加的者,掌教门规矩之官也”。),而明清回族学者多受波斯语影响,将其译作“嘎最”、“嘎锥”、“嘎尊”,清代西域文献又译作“哈子”、“哈孜”、“喀孜”等。

  作为穆斯林之间纠纷的仲裁者,哈的一职在穆罕默德时代就已出现,在伍麦叶王朝和阿拔斯王朝中,它是一种由政府任命的掌管司法的行政官员,级别各一,除执法、办案外,也协助地方官员处理行政事务。哈的最早出现在汉文中是在元代,但在关于唐宋来华穆斯林的记载中我们似可已窥见其身影。例如,《宋史》卷490大食传载:“太平兴国二年,(大食)遣使蒲思那、副使摩诃末、判官蒲罗等贡方物。……咸平二年,又遣判官文茂至。”《宋会要辑稿》中亦载,咸平二年六月,大食“遣其判官文茂来贡”。笔者以为,判官者,应该就是在大食国内担任教法法官的人。

  元代,哈的在中国成为国家正式官职,并在各地设立机构,行使职权。《元史》卷24载,至大四年(1311年)仁宗继位伊始,下令“罢回回合的司属”。“合的”系“哈的”之误,故此条史料说明,回回哈的司是元朝廷设立的正式机构,所以才会有裁撤之举。

  “答失蛮”和“哈的”两者的关系,元代文献中并未说明。在黑城出土文书中,“答失蛮”和“哈的”两个名称都出现了。YI:W30为吏礼房告谕在府司吏及头目,出城迎接前来宣读圣旨的使臣,各部门头目名单中有答失蛮。F116:W58是一份司法文书,内称原告人阿兀为本府礼拜寺即奥丁哈的所管[8](P94、164)。我们认为答失蛮(有知识的人)是一种宗教经师的统称,哈的只是其中的一种。文献中有将答失蛮涵盖哈的情况,如上文已述至大四年(1311年)“罢回回合的司属”事,在《大元圣政国朝典章》中则称罢答失蛮的衙门[9]。答失蛮和哈的的活动地点是礼拜寺,至元八年(1271年)的《户口条画》中称答失蛮“在回回寺内住坐”,黑城出土文书中说即奥丁是礼拜寺的哈的。元朝廷规定“诸哈的大师止令掌教念经,回回人应有刑名、户婚、钱粮、词讼并从有司问之”[10]之后,哈的职能与其他答失蛮已无区别。

  对于穆斯林社会的管理者,元代穆斯林的碑记却给了我们另外一些说法。至正八年(1348年)所立定州《重建礼拜寺记》碑阴载该寺管理者是“掌教满喇金洪、副教杨美、副教秃失”。至正十年(1350年)吴鉴所撰《重修清净寺碑记》(注:今存之《重修清净寺碑记》为明代正德丁卯(1507年)重立,碑末载“按,旧碑年久朽敝无征,掌教彦高海、赵尹璋、蒲景荣、赵元高等录诸郡志全文,募众以重立石”。查《闽书》卷七《方域志》确载吴鉴碑记,只是内容简略,可能吴鉴碑记在收入《闽书》时限于篇幅,作了删节,而明代重立时还能找到吴鉴碑记的全文。)中,提到当时泉州穆斯林中的主事者有四种,保留了阿拉伯语音译:“摄思廉,犹华言主教也。益绵,犹言主持也。没塔完里,犹言都寺也。谟阿津,犹言唱拜也。”也有学者将碑文中的“哈悌卜”作为教职中的一种,看来是断句上的错误。例如,《中国伊斯兰教史》(李兴华等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54页中,将一段碑文标点为“摄思廉不鲁罕丁命舍剌甫丁哈悌卜领众分诉……”,将哈悌卜认作舍剌甫丁的教职。《伊斯兰与中国文化》(杨怀中、余振贵主编,宁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0页中则将另一段碑文标点为“益绵,苫思丁。麻哈抹,没塔完里。舍剌甫丁,哈悌卜。谟阿津,萨都丁。”同样也将哈悌卜视为舍剌甫丁的教职。其实,如此标点断句存在疑问,首先,第二句标点后,部分语句上不符合“××教职,××人名”的句式。其次,如将哈悌卜视作教职,难以解释在紧接其后的文字中为何不给出其相应的汉文对译。所以我们认为舍剌甫丁•哈悌卜是一个完整的人名,日本学者田坂兴道将其还原为Sharaf al-Din Khatib[11](P662-663),张星lǎng@③认为他和《伊本•白图泰游记》中所记塔伯利资(Tabriz)大商人赛洛夫爱丁(Seref eddin)是同一人[4](P77)。上述两段碑文的正确标点应为:“摄思廉不鲁罕丁命舍剌甫丁•哈悌卜领众分诉……”;“益绵,苫思丁•麻哈抹,没塔完里,舍剌甫丁•哈悌卜,谟阿津,萨都丁。”20世纪50年代出版的《泉州宗教石刻》一书也如此标点(注:吴文良:《泉州宗教石刻》,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23页。只是书中益绵的名字写作“茗思丁麻哈抹”。我想,“茗思丁”应该是“苫思丁”之误,“苫思丁”有时也译写作“赡思丁”,阿拉伯语中原词是Shams al-Dīn意思是“宗教之太阳”。)。

  “满喇”,阿拉伯语Mallā音译,在伊斯兰国家中为知识分子、学者的尊称,在这一含义上,“满喇”与来自波斯语的“答失蛮”同义。“摄思廉”一词,为阿拉伯语Shaikh al-Islām音译,意为“伊斯兰教长老”。《伊本•白图泰游记》中多次提到这一名称,说“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即摄思廉,笔者),总管穆斯林的事务。”并说大都的谢赫•鲍尔汗丁•刷额尔智是“全国穆斯林的首领,并以刷•知汗称呼他”[12](P552)(马金鹏译本中“刷知汗”名衔在张星lǎng@③《中西交通史料汇编》中译作“萨德爱儿义汗”,其阿拉伯文原文是Sadr al-Jihan,意为“世界之长老”)。益绵,今译伊玛目,阿拉伯语原文是Imām,原意为“在……前面”,原指带领穆斯林集体礼拜的人,后演变为一种教职,吴鉴将其汉译为“主持”是借用了佛教寺院的称谓(注:关于“益绵”的复原,有学者提出不同意见,认为,绵字是山摄开口呼,三等平声仙韵。仙韵以-n收声,按元代汉字译写他族语言的用字习惯,益绵是不能用来译写Imām(伊玛目),益绵应该是阿拉伯文Amin的音译,这个词来自三母动词Amun,作名词讲时,意为保管人、守护人、秘书。见刘迎胜:《元代摄思廉、益绵、没塔完里及谟阿津等四回回教职考》,在《西北民族文丛》1984年第2期。)。没塔完里,是进入到波斯语中的阿拉伯语词汇Mutāwāl的音译,其含义为,寺院的财产监管人,宗教或慈善基金的管理人。从吴鉴将其汉译为“都寺”及碑文载前任“没塔完里阿哈昧不任,见供天给众具窜易无孑遗,寺因废坏不治”来看,元代回回人中的没塔完里的职责确实在于管理寺产。谟阿津,阿拉伯语Mu'adhdhin一词音译,作为一种职务在穆罕默德时代就已出现,其任务是召唤信徒们按时礼拜,吴鉴译作“唱拜”,与今译“宣礼员”含义相同。民间资料显示了一套元代穆斯林社会的管理系统:每个城市有总管教务者称摄思廉,在他之下,管有若干寺院,每个寺院里负责教务者为益绵、没塔完里、谟阿津,后三者又被称主持、都寺、唱拜或掌教、副教、副教。中国回族寺院制度中的三掌教制在元代已见雏形,只是元代的三掌教中有没塔完里,而明清三掌教中则是有海推布(注:明清时代中国回族伊斯兰宗教制度中的三掌教制是伊玛目、海推布、穆安津,其中海推布(Khatib)一职负责在聚礼和会礼中诵念“虎图白”(演讲词),元代三掌教中没塔完里的职能则由乡老、学董掌管。)。

  元代穆斯林汉文碑记中没有提到哈的。但同一时代来华的穆斯林旅行家伊本•白图泰却在其游记中屡屡述及,如剌桐城(泉州)里有“回教理讼者阿戴比(Ardebil)人塔及爱丁(Taj-eddin);秦克兰城(广州)审判者是奥哈爱丁(Auhadeddin);抵康阳府(江西建昌?)时有审判者来迎,其他另有著名回教法学家汪爱丁(Kiwam eddin);汉沙城(杭州)里审判者名阿夫哈爱丁(Afharuddin)”[4]。白图泰还特别指出,“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总管穆斯林的事务。另有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12](P552)。

  由此学者们认为,元代穆斯林社会中,实际存在执法和教务两套系统[13](P258)。笔者以为,元代官方文献和民间文献展现的穆斯林的管理系统确有不同,但仅用“执法”和“教务”的概念来区分他们,似有不妥。伊斯兰教是一种律法型的宗教,其特点是宗教、法律、伦理三位一体,中世纪穆斯林国家都是政教合一,司法机制和宗教密不可分,哈的的宗教色彩是不言而喻的。在元代,哈的兼有世俗与宗教双重身份,它既是穆斯林社会中最主要的司法仲裁者,调解穆斯林间的各种纠纷,代表官方行使刑罚、征粮等项权力,但他同时也“掌教念经”、“祈福”,他也是参与宗教事务的。哈的的办公地点如上引黑城出土文书中所示,就在礼拜寺。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讲,哈的也可算入教务系统。我想,元代官方文献和民间文献展现的差异应该是:前者指的是官方认可的某一区域内整个穆斯林群体管理系统,包括摄思廉、哈的(答失蛮),管理的事务有宗教的和非宗教的,上引《伊本•白图泰游记》所说“中国每一城市都设有谢赫•伊斯兰,总管穆斯林的事务。另有法官一人,处理他们之间的诉讼案件”,指的就是这一系统;后者是民间自己的寺院管理系统,包括寺院中益绵、没塔完里、谟阿津。从吴鉴碑中“摄思廉不鲁罕丁命舍剌甫丁•哈悌卜领众分诉……”一句可以推知,前者统领后者。自唐宋至元朝,入居中国的穆斯林群体都具有相当的封闭性,享有自治,中央王朝最简单的办法就是通过其首领来实行间接的管理,但是随着在华穆斯林中国化之后,中央王朝和穆斯林首领间司法权限的争夺就突现出来。由于元朝廷取消了哈的手中所掌有的司法权限,令其止“掌教念经”,哈的制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在后来的回族宗教制度中才不见其踪迹。以谢赫、伊玛目等为首的纯教务系统则延续下来,成为穆斯林社会中最重要的管理者。

  二

  伊斯兰教是一种律法型的宗教,它决定了穆斯林的社会生活必然受到伊斯兰教法的约束。泉州《清净寺记》载,伊斯兰教传入中国到元朝时“迄今八百余岁,国俗严奉尊信,虽适殊域,传子孙,累世不易”。《明史•西域传》中也说:“迄元世,其人遍于四方,皆守教不替。”由于元代中国穆斯林极少有阐扬伊斯兰教理论、记载自身社会生活的著述传世,因而研究元代穆斯林群体中的教法问题仍只能借助于教外或域外材料。谈到元代的伊斯兰教法,我们需要提到元代文献中的“回回法”。

  “回回法”一词见之于《元史•世祖本纪》,其文载:“(至元)二十七年秋七月,江淮省平章沙不丁,以仓库官盗欺钱粮,请以宋法黥而断其腕。帝曰:‘此回回法也。’不允。”

  在学术研究中最早使用“回回法”这一概念的是杨志玖先生。1941年,他在北京大学文科研究所完成的毕业论文名曰《元世祖时代“汉法”与“回回法”之冲突》。在该文绪言中,作者对“回回法”一词涵义解释说,《世祖本纪》中的“‘回回法’盖指一种行政手段与方法而言,与所谓政治主张似无干涉。然吾人既以‘汉法’一词代表汉人之政治主张,则与之对立之回回人之政治主张自以名曰‘回回法’为宜。”[14](P241-242)鉴于学术界有人将“回回法”视作元代伊斯兰教的称谓,20世纪80年代,杨先生重申:“我借用这个词,代表与‘汉法’对立的回回人的政治观点和主张,只是‘借用旧词,赋以新义’,并不认为在当时已有这个涵义。……《元史》中的回回法,只能解释为‘回回人的办法’,并没有‘伊斯兰教’的含义在内。”[14](P244)

  我们同意杨先生的论述,所谓“回回法”是指回回人的办法(或者法规)(注:在这个意义讲,回回法又有西域法之名,《析津志辑佚》150页《名宦•梁暗都》中载:“本汉人梁斗南之孙。奉国朝旨,学西域法,因名是。”丁国范教授认为“西域法当指回回人理财之法”。见丁国范:《至元大德年间的“赛梁秉政”》,载《元史及北方民族史研究集刊》12-13期。)。元代回回人未必都是穆斯林,即使是穆斯林所采用的办法也不都和伊斯兰教有关,在伊斯兰国家中所实行的诸多行政与经济制度与伊斯兰教无关,因而回回法确实不能同伊斯兰教划等号。然而我们需要指出的是另一面,元代回回人中大多数是穆斯林,真主的法度——伊斯兰教法渗透到他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伊斯兰教法可以肯定在回回法中有体现。按照伊斯兰法学家们的分类,教法体系通常可以划分为教律('Ibādāt)、民事法律规定(Mu'āmalāt)和刑罚('Uqūbāt)三个部分,我们可以在元代回回社会中找到以上三个方面的例证。

  《元史•世祖本纪》中沙不丁提出的对仓库官盗欺钱粮者“断其腕”的办法是伊斯兰教刑罚的体现。在宋元时期中原汉地的法律制度中,刑罪分笞、杖、徒、流、死五种,称为“五刑”,无断手这一刑种,对犯盗窃罪者,依其所盗财物价值,判以杖刑、徒刑、流刑并刺字。蒙古人的法律观念中,对偷盗者处以偷一罚九的惩罚。与此不同的是,伊斯兰教法对偷盗者的惩罚却是断手,据艾布虎赖所传《圣训》,穆罕默德曾说:“安拉诅咒偷盗的人,他因偷一个鸡蛋而被断手,他因偷一根绳子而被断手。”由圣妻阿依莎传来的《圣训》则说,圣人讲:“偷盗四分之一或更多的金币,方可断手。”[15]哈瓦利吉派主张对偷盗无论多寡均应断手,而大多数法学派主张以阿依莎所传《圣训》为依据。

  在元朝的法律实践中能够找到按伊斯兰教法处置的案例。例如《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卷18,户部4中“未过门夫死回与财钱一半”条载,至元二年(1265年)大都路麻合马由媒人法都马作媒说合,将女阿赊许阿里之子狗儿为妻,阿里下与麻合马聘金金脚玉版环儿一对,红dié@④丝一个、绢二匹、盖头一个、羊二口、面一担等。女方未过门,男方身死,双方家长为财礼发生纠纷,官司打到大都路,回回大师不鲁溪向官方称:“回回体例,女孩儿不曾娶过死了的孩儿,若小叔接续,女孩儿底爹娘肯交收呵,收者;不肯交收呵,下与的财钱回与一半,这般体例。”大都路难做决断遂上报中书省,省部批示:“仰更为审问无差,依理回付一半财钱施行。”“体例”一词在元代硬译公牍文书中含有“法”、“理”之意,例如蒙古部落中的“古来的约孙”(习惯法)就被译作“体例”,所以“回回体例”便是“回回法”的另一说法。伊斯兰教法中将聘礼称作Mahr,它被视为男方对女方的一项义务,《古兰经》第四章第四节中说:“你们应当把妇女的聘仪,当做一份赠品,交给她们。”伊斯兰教法中确有聘礼减免的规定,如果婚姻双方尚未圆房即解除婚约,所定聘礼减半,此种情况被称作法定减免[16](P436)。在元代的法律中,“断例”是重要的形式,特别是那些经中书省裁决的判例更成为“判案通例”,相当于律,由此可证,元代法律文化中确有伊斯兰教法的成分。

  伊斯兰教法是一种私法文化,民事法中的婚姻家庭和继承法是其核心内容,所以,元代法律中涉及婚姻家庭方面“各从本俗法”的规定,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承认了伊斯兰教法的合法性。元朝婚姻法规的基本原则是:“诸色人同类自相婚姻者,各从本俗法,递相婚姻者,以男为主。”[17]它与教法中男子可以婚娶教外女子,但她必须皈依伊斯兰教,女子不可嫁给非穆斯林的规定相吻合。杨志玖先生曾经研究过元代回汉通婚问题。结果发现绝大多数的情况是回回人男子娶汉妇[14](P161-162)。前文引大都路官员接受回回大师不鲁溪建议,以回回体例处理回回人聘礼纠纷的案例,也说明元朝法律尊重回回人的婚姻制度。陶宗仪《辍耕录•嘲回回》中记载一种让汉族人大惑不解的婚俗:“杭州荐桥侧首,有高楼八间,俗谓八间楼,皆富实回回所居。一日,娶妇,其婚礼绝与中国殊,虽伯叔姊妹,有所不顾。”按照中国传统法律规范,“同姓不婚”,伯叔姊妹更在禁婚之例,但从伊斯兰教法划定的禁婚范围看,伯叔姊妹间并无婚姻限制,回回人不过依教法行事而已。

  《古兰经》是伊斯兰教法的立法基础,也是穆斯林必须遵行的法典。元代的汉文文献中描述了《古兰经》,吴鉴《重修清净寺碑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