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148 | 民法必知考点: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容大民法学科组

  编者按容大考研公众号每天将推出一个专业的知识点,都是高频热点和考点,大家要持续关注,每天学习哦!由于各个专业课内容较多,但法综是都要考的,因此我们适当会增加法综部分的考点的推送哒,尤其是刑法和民法哦!需要说明的是,我们的考点均选自容大法研团队出品的23法大考研复习包中的内容,近期我们将会推送出资料的试读和介绍,也请大家及时关注!一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行为能力是权利主体依自己的意志独立实施法律行为而取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资格。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一)我国民法上的分类1.完全行为能力人(1)18周岁以上且无精神障碍的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16周岁以上,无精神障碍且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也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2.无行为能力人(1)不满8周岁的人;(2)虽然已达8周岁,但患有严重的精神障碍使其判断能力相当于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成年人。3.限制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且不满18周岁的无精神障碍的未成年人;(2)具有部分判断能力的未成年人(其判断能力相当于8周岁以上而不满18周岁的精神正常的未成年人)。(二)行为能力对行为之法律后果的影响1.完全行为能力人之行为的法律效果完全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应当有效。2.限制行为能力人及其法律后果(1)不必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法律行为①一是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即日常生活所必须;②纯获利益的法律行为(2)法定代理人的允许或追认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由法定代理人决定追认或者拒绝追认。(具体的代理内容见代理章节)(3)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的行为①单独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所做的单独行为,无效。②契约行为A.效力未定限制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允许,订定的契约,须经过法定代理人承认方为有效。B.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权对未经事先同意的契约,法定代理人可于事后同意(承认),使其生效,并溯及行为时发生效力。C.相对人的催告权及撤回权(仅限于善意的相对人)为排除法定代理人是否追认这种不利于相对人的不确定状态,民法赋予了善意相对人催告及撤回的权利。③是否区分单方法律行为与双方法律行为而确定效力B.我国民法我国《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德国民法区分单方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不同认定是合理的,而且对保护未成年人来说是有益的。④事前同意或者事后追认的行为的后果归属A.他本身具有财产或者具有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能力:由限制行为能力人承担后果自无问题。B.限制行为能力人无财产也无履行非金钱债务的能力。即使法定代理人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仍然没有履行能力。(4)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会有效的受领给付①清偿的性质清偿而进行的给付行为属于事实行为时,则在完成该行为时,就发生清偿的效力;如果清偿须移转物的所有权时,则当事人还需要进行物权行为。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清偿之效力《法学提要》中指出债务人对未成年人清偿债务,虽然未成年人因此取得金钱所有权,但其债务不消灭,因未成年人未得监护人之同意不得使债务消灭也。晚期古罗马法学者亦采此观点。对限制行为能力人之清偿,不生清偿效力,乃是典型的、超越时空的利益价值判断,着重于对未成人之保护,强调未成年人利益应优于交易安全之考虑。(5)限制行为能力人是否可以作为他人的代理人《德国民法典》第165条规定:“代理人所为或者所受的意思表示的效力,不因代理人为限制行为能力人而受影响。”3.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指没有任何认知能力的自然人,不可独立为有效之法律行为。(1)在理解行为能力时应当直接理解为:行为能力=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判断是否具有行为能力方式如下:①不满8周岁;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③8周岁以上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未成年人。(2)无行为能力者所为的法律效果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②因为无行为能力人无受领能力,故向其发出意思表示无法到达,但可到达其法定代理人。(3)无行为能力人的保护原则民法关于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保护优先于交易安全,危险分配的两项基本原则如下:①对行为能力的信赖,既不使法律行为因此成为有效,亦不使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负有信赖利益的赔偿责任。②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因其法律行为无效,虽不负法律行为上的责任;但依其情形得发生三种非法律行为上的责任:占有物返还义务;侵权责任;不当得利返还责任。(三)需要说明的问题1.在行为能力问题上,是否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1)问题在缔约能力(行为能力)方面,是否有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2)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不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是指第三人不得基于自己无过错信赖对方有行为能力而主张法律行为有效。但是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前,善意第三人有撤销其意思表示的权利。在这种意义上,也存在善意第三人的保护问题。2.行为能力在侵权行为中是否适用只有涉及法律行为时,才有行为能力的适用问题,而侵权行为虽然有时是人的行为,但却不是法律行为,不需要意思表示。因此,即使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侵害他人绝对权的侵权人,如果他本人无财产赔偿、可以适用“责任转承”原则,即由他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3.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的宣告问题《民法典》第24条:“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RONG D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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