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劣迹艺人”或遭抵制、封杀的法规政策一览表

  

  作者:胡俊成 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

  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并发布了《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并将于3月1日起施行。首次明文演艺人员从业规范,首次明确联合抵制和复出规定,行业自律管理可谓力度进阶。不仅明确规定了演艺人员的禁止性条款,也对“劣迹艺人”的惩戒复出作出了说明。特别是对违反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实施1年、3年、5年和永久等不同程度的行业联合抵制。

  2021年2月10日,《中国纪检监察报》发文《从艺德为先》,德艺双馨,出自《国语·周语》,原文为“其德足以昭其馨香,其惠足以同其民人”。意指一个人的德行和艺术水准都具有良好的声誉,能够成为表率,对周围人影响深远。戏比天大,德如地厚。文艺工作者拥有超出普通人的影响力,理应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等方面加强自我约束,承担起更多弘扬正气、传播真善美的社会责任。无论何时、无论何地,文艺工作者都须谨记:文艺工作没有勤奋干不成,没有文化干不好,没有艺德干不长。

  笔者梳理了近十年来限制“劣迹艺人”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供大家交流讨论。

  时间发布单位及文件名称内容2012年11月8日广电总局停播《棒棒棒》 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国家广电总局多次强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导向立台,坚守社会责任,维护社会公德,不得邀请有丑闻劣迹的人作节目嘉宾。江苏教育电视台《棒棒棒》节目无视相关规定,对录制现场的恶言丑行不加制约,任其放肆,致使粗俗视频网上流传,放大了丑恶现象,违背了媒体职业道德,败坏了媒体形象。新闻发言人表示,国家广电总局已责令立即停播《棒棒棒》栏目。总局正对这一事件作深入调查,近日将依法依规作出进一步严肃处理。新闻发言人重申,各级各类广播电视媒体,以及包括网络、移动终端在内的各类视听新媒体,应从这一事件中吸取教训,严禁丑闻劣迹者在视听节目中发声出镜。2014年09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有关广播电视节目、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制作传播管理的通知》新广电办发〔2014〕100号一段时间以来,个别编剧、导演、演员等广播影视从业人员因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其行为触犯了法律法规、败坏了社会风气,尤其是作为社会公众人物,损害了行业形象,造成很坏的社会影响,对广大青少年健康成长尤为不利。广播影视作品是传播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总局历来倡导广播影视从业人员遵纪守法,自觉践行社会主义道德,抵制庸俗、低俗、媚俗之风;历来倡导广播影视文艺工作者追求德艺双馨,通过优秀作品和良好形象在社会上传播正能量。为进一步净化音频、荧屏、银幕和网络环境,营造良好从业氛围,现重申有关要求如下:一、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要坚持正确导向,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不得制作、播出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广播电视节目;暂停播出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各类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广告节目。二、各级有线电视网络公司在电视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业务服务中,暂停播出(点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电视节目。三、城市电影院线、电影院、农村电影放映院线和电影队暂停放映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四、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暂停传播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网络剧、微电影和各类节目;不得邀请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网络视听节目、网络剧、微电影;不得制作传播以炒作演艺人员、名人明星等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看点、噱头的网络视听节目。五、在广播影视对外交流中,暂停有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和各类节目的赠送、销售和交流。2015年7月22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真人秀节目管理的通知》真人秀节目嘉宾应坚持道德操守的标准。不允许邀请有丑闻劣迹以及吸毒嫖娼等违法犯罪行为者参与制作节目。节目组对嘉宾要加强培训、引导和把关,防止错误不当的言行在节目中播出。2015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上海市禁毒条例》第十四条 广播影视、文艺团体及相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邀请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前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2016年11月0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第九条 电影行业组织依法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业务交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维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演员、导演等电影从业人员应当坚持德艺双馨,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加强自律,树立良好社会形象。2017年12月01日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东省禁毒条例》第三十一条 广播影视、文艺表演团体以及相关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三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或者参与文艺演出;不得播出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电影、电视剧、广播电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2017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视听节目创作播出管理的通知》娱乐报道要崇德尚艺,绝不能以炒作绯闻丑闻隐私劣迹为噱头博取点击率。2017年10月20日《2016年广播电视宣传管理工作综述》提前介入中国广播影视大奖和节庆奖项评选工作,先后指导第24届中国广播影视大奖电视文艺星光奖评选和第22届上海电视节“白玉兰奖”评选工作,对于入围名单和作品严格审看把关,对有丑闻劣迹、违法犯罪人员参与的节目和作品,一律不许参评或取消评选资格。2018年1月19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四个绝对不用”的标准2018年1月19日,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宣传例会上,宣传司司长高长力提出广播电视邀请嘉宾应坚持“四个绝对不用”的标准,即:对党离心离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员坚决不用;低俗,恶俗、媚俗的演员坚决不用;思想境界、格调不高的演员坚决不用;有污点有绯闻、有道德问题的演员坚决不用。另外,总局明确要求节目中纹身艺人、嘻哈文化、亚文化(非主流文化)、丧文化(颓废文化)不用。2018年03月31日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云南省禁毒条例(2018修订)》第四十九条 广播影视、网络视听、文艺团体及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涉毒行为被公安机关查处未满3年或者尚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邀请其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广播影视节目或者举办、参与文艺演出;对上述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节目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节目,不予播出,但进行禁毒宣传教育的除外。2019年3月29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节目的主持人应当依法取得职业资格,言行妆容不得引起未成年人心理不适,并在节目中切实履行引导把控职责。未成年人节目设置嘉宾,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规定,将道德品行作为首要标准,严格遴选、加强培训,不得选用因丑闻劣迹、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人员,并提高基层群众作为节目嘉宾的比重。2019年11月1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双11”期间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管理的通知》二、规范服务内容,维护群众利益。各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坚守诚信原则,坚决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要坚守底线红线,节目中不得包含低俗、庸俗、媚俗的情节或镜头,严禁丑闻劣迹者发声出镜。网络视听电子商务直播节目和广告节目用语要文明、规范,不得夸大其辞,不得欺诈和误导消费者。2020年07月31日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山西省禁毒条例》第二十八条 播影视制作、文艺表演团体和其他公众媒体不得邀请曾经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参与制作广播影视作品和参与文艺演出。剧场、影院、广播电台、电视台和其他公众媒体不得播出曾经有毒品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作为主创人员参与制作的广播影视作品以及代言的商业广告;不得提供其作品的视频点播、电视回看等服务。2021年2月5日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制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演艺人员应当自觉遵守的从业规范,涵盖遵守社会公德、坚守契约精神、尊重合作团队与合作对象等十项义务性、责任性条款,以及十五项禁止性条款。对违反有关从业规范的演艺人员,演出行业会员单位将予以一定期限的联合抵制。依据本办法还设立道德建设委员会作为专门机构,具体承担演艺人员道德建设和从业自律等相关工作,将行业自律细化到具体操作层面。

  近年来,我国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和演出行业协会等机构,一直在积极整顿演艺行业风气。不同于上述政府和监管部门的规定,中国演出行业协会发布《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是演出行业自治规范,首次以行业协会的名义发布演艺人员从业规范。

  以中美电影审查制度的比较为例,美国并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电影管理官方机构,其电影审查以及电影分级完全是社会主导或民间自治的,包括早期的电影审查机构和后期的电影分级机构都是非官方的组织,行使的都是行业自治的管理权。美国对电影业的所谓“管理”,实际上主要是行业自治,是美国电影业内人士建立的一种以自发、自愿、自律为基础的自治管理模式。这其中体现了政府、社会、行业以及观众之间的博弈与互动,合理的制度是在良性的博弈与互动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演出行业也是如此,多一些行业自治,或许会有不同的效果。

  参考资料:

  1、中国演出行业协会:《<演出行业演艺人员从业自律管理办法>正式发布》,中国演出行业协会,http://www.capa.com.cn/news/showDetail?id=170365,2021年2月21人最后访问。

  2、刘毅:《电影审查或电影分级?——中美比较法视野的研究》,《政法论坛》2018年第5期。

  3、曹溢:《从艺德为先》,中国纪检监察报,http://www.jjjcb.cn/content/2021-02/10/node_4.htm ,2021年2月27日最后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