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最新指导性案例

  附条件不起诉是2012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确立的一项特别诉讼制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法考中,对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试题常见于客观题,甚至见于不定项选择题,考分似乎不高,且考点散,但是都很重要,如果能完全掌握其概念和脉络,再加上案例分析思路,就能大大提高正确率。今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发了检察机关对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的5个指导性案例。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负责人就第二十七批指导性案例答记者问时,进一步明确了适用附条件不起诉需要同时满足的5个条件:

  一是适用对象是未成年人,成年人犯罪不能适用。对实施犯罪行为时系未成年人但诉讼过程中已满十八周岁的犯罪嫌疑人,符合条件的也可以适用。本批案例中的牛某非法拘禁案就是这样一个例子。

  二是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即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可以适用,其他类型犯罪比如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等犯罪不能适用。

  三是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是指可能的宣告刑,而非法定刑,即,如果将犯罪嫌疑人交付审判,法院对其可能判处的刑罚。比如,本次发布的胡某某抢劫案,抢劫犯罪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根据各种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后测算胡某某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因而适用了附条件不起诉。还有,发布的李某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牛某等人诈骗案,李某虽触犯两罪,但综合全案事实、社会调查情况以及犯罪后表现,依据有关量刑指导意见,李某的综合刑期应在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因而也对其附条件不起诉,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四是符合起诉条件。对于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不起诉条件,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条件的,应直接依法适用不起诉,不能以附条件不起诉代替不起诉。

  五是有悔罪表现。《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指引(试行)》列举了几种情形,主要包括认罪认罚,向被害人赔礼道歉、积极退赃、尽力减少或者赔偿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具有自首或立功表现,犯罪中止,等等。

  总之,具备以上五个条件,检察机关可以适用附条件不起诉,但这只是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实践中有一些符合这些条件,但因帮教条件不具备等原因而没有被附条件不起诉。今后,我们将继续指导各地依法积极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合理提高附条件不起诉适用率,更好地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

  如有兴趣详细了解,可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导性案例(含全部27批):指导性案例_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