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页 贵州省鼓励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的优惠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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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外商获得的利润、其他合法收入和清算后的资金,经税务机关确认,可以依法汇往境外。

  5、外商投资企业需要的工人、专业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高级管理人员),由企业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也可以从中方合营者推荐的人员中选聘。在本地区招聘职工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跨地区招聘。

  6、对在我省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外,一律不再摊派任何费用。

  (五)海关和入出境管理

  1、外商投资企业为履行其产品出口合同,需要进口(包括国家限制进口)的机械设备,生产用的车辆、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不再报请审批,免领进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企业合同或者进出口合同验放。

  2、外国合营者作为投资的进口设备、物资,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凭批准合同直接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一般设备和物资,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海关凭批准合同和进口单证查验放行。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批准的合营合同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该合作合同项目范围内,自行进口本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零配件、原材料、燃料。其中,国家限制进口商品,须申领进口货物许可证(列入本企业年度计划的可半年申领一次);非限制进口商品,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

  4、外商投资者及其从我国境外聘请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因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经常进出我国国境的,可申请办理一年多次出入境证件。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人员需要到我国境外洽谈贸易或考察,有关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二、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的优惠

  (一)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享受外商投资的优惠待遇。

  (二)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在我省境内的投资、购置的资产、工业产权、投资所得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并可以依法转让和继承。

  (三)国家对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的投资和其他资产不实行国有化。

  国家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实行征收时,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四)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0年。投资于能源、原材料、交通、通讯和农业等开发性项目,兴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和在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兴办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15年。

  (五)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自建的房屋或购置的新建房屋,自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免征房产税8年。

  免征车船使用牌照税8年。

  (六)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进口用于生产出口的原材料、燃料、散件、零部件、元器件、配套件,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对在其投资总额内进口本企业所需的机器设备、生产用车辆和办公设备,以及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个人在企业工作期间运进自用的、合理数量的生活用品和交通工具,免缴进口关税、工商统一税,免领进口许可证。

  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除国家限制出口的外,免缴出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七)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可以向境内的金融机构借款,并可以本企业资产和权益抵押、担保。

  (八)华侨、港澳和台湾同胞在我省投资可以委托境内的亲友为其代理人。代理人应当持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书。

  (九)利用亲友关系,为我省引进华侨、港澳或台湾同胞投资,举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个人,经有关部门确认,在项目合同批准并通过验资后,由我省合资、合作方给予适当奖励。

  (十)华侨、港澳和台湾投资者可以在投资的企业中安排适当数量的亲属就业。在合资经营和合作经营企业中安排的人数,由合资或合作双方商定。其安排就业的亲属户口在农村的,可转为企业所在地的城镇户口。其标准为:投资额在10万至30万美元的,可批准3人以内;投资额在31万美元以上的,可批准5人以内。

  三、外商和华侨、港澳台同胞来我省投资兴办企业,除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外,还可进行单项洽谈,商定更加具体的优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