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未成年男子逼少女卖淫被判重刑

  酒吧领班、男模与美容店老板娘相勾结,通过殴打、威胁将少女控制在旅社,强奸少女后迫使她们在美容店卖淫;高中女生先帮助其兄强奸闺蜜,再逼迫闺蜜四处卖淫,然后收取卖淫嫖资供自己挥霍。

  3月21日上午,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对此案公开宣判,17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重刑。

  未成年男子逼少女卖淫

  2010年7月份以来,某酒吧领班及男模董某某、梁某某、李某某、束某某等人,采用辱骂、殴打等方式,将少女小花(化名)看管、控制在合肥市金寨路“九州旅社”等地,后与在合肥市女人街附近经营“山妹子休闲吧”等美容店的老板娘顾某某相勾结,强迫小花到顾处卖淫,并让顾帮助看管小花。期间,小花不愿卖淫,逃跑后却又被抓回,董、李等人都对小花实施了殴打。

  2011年1月初,董某某与曹某某(未满十六周岁)让徐某某、李某某、闻某某、王某某将少女小红(化名)先带至“九州旅社”,后又带至附近的“三农旅社”,并对小红殴打、谩骂。为了“培训”小红怎么卖淫,董某某先对小红强行奸淫,后徐某某又对小红强行奸淫,并将小红与小花关在一起。

  5人强迫小花、小红在顾某某经营的美容店卖淫,每天要接七八名嫖客。后董某某等人又强迫两少女到合肥市两处洗浴中心卖淫。卖淫嫖资均由董某某等人收取,供自己挥霍。

  直至2011年2月份,小红被其母亲带走;小花趁董某某等人不备逃走。  

  帮哥哥强奸闺蜜、逼其卖淫

  2011年3月下旬,14周岁的高中女生李某某伙同其兄李某丰及某学校学生秦某某(当时未满十六周岁),以安排少女小青、小兰(均为化名)到娱乐场所上班为名,控制并强迫两少女卖淫。

  3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丰及李某某将两少女带至合肥市淝河路附近一无名美容店,威胁两少女分别卖淫多次,李某某按比例收取嫖资500元。

  2011年5月24日至29日,李某某伙同张某、秦某某等人,以安排同学少女小橙(化名)到娱乐场所上班为名,控制并威胁、强迫小橙卖淫。

  小橙被迫接了五个嫖客,李某某按比例收取嫖资200多元。

  5月27日凌晨,李某某等人强迫小橙到合肥市“独行客栈”,先后与孙某及其朋友发生性关系,李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2011年5月30日,李某某又将闺蜜小白(化名)骗出并控制,之后李某丰将小白奸淫,并逼迫其卖淫,李某某收取嫖资200元。

  6月2日上午,小白乘李某某等人不备逃走,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各被告人均受到了严惩

  法院审理后,依法从重处罚作出判决:以强迫卖淫罪,判处董某某等11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7年,并处罚金5.5万元至3万元不等;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4年;以介绍卖淫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曹某某等4被告人有期徒刑11个月至9个月不等。

  杨联文 本报记者 刘保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