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的去功利化理论——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解读
文/田君潇
【引言】20世纪上半叶是实证主义理论泛滥的时代,政治哲学在当时也几乎沦落到无人问津的地步。如果说罗尔斯《正义论》的问世将政治哲学重新拉回人们的视野,那么罗斯巴德的经典《自由的伦理》就是政治哲学研究复兴中最具创造性的成就。汉斯-赫尔曼·霍普在该书的导言中写道:“即使在这个知识过度专业化的时代里,穆瑞-罗斯巴德也是一个伟大的创造者。”[1]对罗斯巴德而言,自由主义学说所面临的最大困境并不是大家对理念和原则的不认同,而是在实践中不能保持一致从而对这些原则作功利主义化解释。尽管本书中所涉及的主题如“自然法”、“财产权”等都是前辈学人所津津乐道的热点话题,但通读全书后我们会发现,罗斯巴德并未简单的重提了前人论述过的话题,而是完成了一个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未能完成过的艰巨任务——建立一个逻辑严密、自洽和完整的自由主义意识形态体系。经典作品并不一定因为它要论述的艰巨话题而必须长篇累牍,罗斯巴德正是这样一个语言简洁、逻辑严密、行文顺畅的优秀作者。本书出版以来被誉为“对自由主义立场做的最严密、最有哲理的辩护”,但由于涉及话题广泛、探讨话题深邃,故笔者根据自身的读书感受写下这篇导言,以期能有抛砖引玉之功效,衷心希望读者在阅读《自由的伦理》后有更多的发现和感悟。
一、先验的法则——洛克的困境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罗斯巴德对读者就自然法理论作了一个必要的简介。自然法理论在政治哲学界由来已久,举世公认的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约翰-洛克正是凭借该理论建立了一套影响至今的宪政主义政治哲学体系。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洛克把自然法理论仍旧建立在了神学意义上的信仰之上,这使得自然法理论在20世纪成为了一个不受欢迎的话题。鉴于该理论的由来关系到整套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理论的基础,罗斯巴德在简介中着重纠正了人们对自然法一贯的误解。虽然和洛克一样,罗斯巴德也将其视为是一种先验的、绝对的和客观的价值判断标准[2],但在抛开神学来源后,这一理论在构建之后的体系时更具说服力,特别是可以避免无谓的关于自然权利学说神学色彩的争论[3]。
和洛克不同,罗斯巴德将逻辑的严密和一贯性视为重中之重。这就意味着在建立了客观价值判断标准后,罗斯巴德的结论将更关注的是“应然”而非“实然”,即抛弃因为结论本身的不满意而寻求功利主义解决途径的常用做法[4]。这种论证方式也导致了他和其他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的明显差异。洛克在《政府论》中提出了许多至今仍被奉为圭杲的伟大原则,但他自己并不是这些原则的一贯坚持者。拉斯莱特曾在著作中指出:“洛克大概是所有伟大作者里最缺少一致性的一位。”[5][6]因此我们可以时常在《政府论》中看到前后矛盾的地方。《独立宣言》很好的继承了洛克的政治学精髓,并确立了一个著名的原则:“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但至少在论述一些较为具体的问题时,洛克并没有恪守这些原则,他曾用归谬法来批驳菲尔麦“古时候人们可以出卖自己的孩子”的论据:“......如果有这些例子就能证明有这样做的一种权利的话......那奸淫、乱伦和鸡奸都是合理的”。[7]显然,洛克在批驳“对方理论所能合理化的可怕后果时”,已经表明了自己的态度:婚外的恋情、同性的性行为都是荒谬的。需要强调的是,洛克对于一些问题互相矛盾的看法, 并不是历史唯物主义意义上的“时代局限性使然”[8],而是由于其自身逻辑的不一贯造成的,尽管每一个思想家都力求自洽,但如果他们看到原则所推衍的结论令人意外的话,他们更愿意放弃原则将其视为特例并以功利主义的态度加以调和,当然,罗斯巴德是个例外。尤其是在天赋人权这一公认的理念上,所有自由主义者都无法回避它明显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因此对于政府本身来源合理性的著作也层出不穷[9]。
作为现代民主宪政体制的理论奠基人,洛克在政府问题上十分踌躇,他不仅需要论证政府的必要性,还需要给出令人信服的民主宪政政府是最佳状态的理由。可以肯定的是,他已经意识到了政府本身的必要性是值得怀疑的,因此他在《政府论》最后一部分论及政府解体情形时曾说:“......应该首先把社会的解体和政府的解体区分开来”[10],但这个怀疑并未持续,洛克并未认真的探讨政府秩序被替代的可能性,而是提出了一系列在拉斯莱特看来“多少有些仓促”的政府必须存在的理由:法律的统一和解释问题;法官的公正性问题;个人的力量和能力问题[11]。不难看出,这些问题实质上都是“技术层面”的问题,而非源自对天赋权利本身的解读和推衍[12]。换句话说,和其他伟大的思想家一样,最终洛克仍旧选择了以功利主义的价值成本预判来调和自身逻辑的问题[13]。对于以上问题,罗斯巴德有清楚的洞见,但作为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构建的承担者,他并没有选择贸然进行批驳,而是将关于国家和政府的剖析放到了第三部分。这样安排的好处是:读者在接受了前几章自然法理论的普及和对政治哲学的任务有了一个清醒的认识之后,就不会那么轻易的从功利主义角度解释问题,尽管这样的思维矫正非常困难。
二、基础和渊源——走向统一的伦理科学
虽然有着共同的起源,但伦理学在其漫长的发展历程中,已经和经济学日渐疏离,直到奥地利学派出现后才将伦理学重新提到建立自由主义理论体系不可或缺的地位。芝加哥学派和奥地利学派虽然同是自由市场的捍卫者,但两大学派对伦理学的态度截然不同。芝加哥学派恪守着经济学作为实证科学的信条,学派的代表人物如弗里德曼、科斯也对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领域内的话题敬而远之。而奥地利学派尤其是自米塞斯奠定人类行为学基础后,就愈加关注“实证经济学”之外的领域[14]。而罗斯巴德相信,缺少了伦理学基石,很难建立一个完整的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哈耶克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在晚年的最后一部重要著作《致命的自负》中提到:“......伦理学是最后一座要塞,人类现在必须放下架子,承认它也是起源于进化......我们的道德既非出自本能,也非来自理性的创造,而是一种特殊的传统。”[15]由此哈耶克提出了自发秩序理论这个全新的视角来解释道德、市场、政府等人际事务的形成[16]。
作为一个经济史研究者,罗斯巴德发现了经济学和伦理学的历史渊源。以奠定了现代经济学基石的亚当斯密为例[17],他一生中两部最重要的著作——《国富论》和《道德情操论》恰恰是分别关于经济学和伦理学的,且后者写于前者之前,甚至有学者认为亚当斯密本人对于这两大学说有着不同的价值基础[18]。尽管出自同一个作者之手,但两大学科分道扬镳的迹象已经非常明显。我们不妨这样设问:如果长期坚持这样的割裂局面,即伦理学继续被排除在理性所能考量的范围之外[19],而经济学也将是一门与伦理学有严格界限的实证科学,将造成什么样的后果?答案显而易见:那就是对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体系的构建将永远得不到一个满意的答案。缺少了客观标准意义上的价值标准,伦理学最重要的任务:对行为正当性质的判断将永远无法完成,因为不具有普适性的伦理标准违背了稀缺性原则,这时对伦理学家而言,想要自圆其说就只能寻找功利主义的渠道;而对经济学、尤其是实证经济学来说,伦理学意义上的产权归属显然不是实证科学所要计算的范畴,而在该问题“去道德化”后,实证经济学家所能做的就是用功利主义的价值计算手段,去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到此,一个概念就被成功的曲解了——产权的界定问题,自始至终都应该是“对错”问题,而不是一个可以量化和求“最优解”的实证概念。
坚守经验主义传统的洛克虽然对伦理学所能引入的客观性原则表达了怀疑,但他对财产权的重视为后世的研究者开了一个好头。在洛克看来,政治权力(或者说是公共权力)就是为了制订法律来保障个人财产的权力。拉斯莱特则精确的总结道:“......对于洛克来说,财产似乎象征着权利的具体形式,或者不妨说,它对个人权利的态度提供了有形的对象。”[20]这也恰当的解释了财产权作为伦理学基石的缘由。也正是基于此,洛克在一些具体问题(如土地权、儿童权利等)和罗斯巴德有着相似的见解。
对于绝对权利的捍卫向来不受好评,因为众人习惯了功利主义的论证后,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后果的可接受性而不是正当性上。一个常见的理由是,在特殊情形下,一些具有普适性的界定标准会失去效力,在该情况下必须以功利主义的原则进行对结果的评估并作出选择。约翰-密尔可能是继洛克后19世纪最具影响力的自由主义学者。在他的名著《论自由》的最后一章中,密尔阐述了他对原则问题的看法。首先,密尔总结了该书中所论及的原则,之后,他对自由市场还做了一个实证情况下的有效辩护。但在最后,密尔仍旧强调,对于一些“可能有社会效应的自由”,公共权力应该介入,而政府也有义务“防患于未然”[21]。这显然是一种考虑到后果可接受性后进行的价值计算后的妥协。罗斯巴德指出,这样的潜台词是,权利和权利之间是可能存在冲突的,因此特殊情境下用以判断正当性与否的财产界定会失效,需要以功利主义原则进行最大效益的安排。这可能是自由主义者最难以回答的问题,但其中的矛盾清晰可见,罗斯巴德在本书第21章即设定了一个险境求生的情形,在严格坚持自由逻辑的前提下回答了为什么财产权界定方法在特殊情况下仍然成立的问题[22]。在回应完这些问题之后,一个结论就自然而然的产生了——自由主义伦理学有着绝对的、客观的产权界定标准,且它的普适性不受特殊境况的干扰。正是这个结论的得出使得一个实证的伦理科学成为可能,而产权界定法的确立让罗斯巴德整个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扣上了最为关键的一环。
三、客观标准的普适性——从空间到时间
作为米塞斯的学生和其方法论的继承人,罗斯巴德一生中用了很大精力沿着导师的道路构筑新的自由学说,不过在一个关键性的问题上,罗斯巴德和米塞斯的看法并不一致。米塞斯“是自由放任主义最强硬和热烈的拥护者,在同时又是价值中立经济学的最严格和强硬的拥护者,他反对任何形式的客观伦理标准”[23]。但一个显而易见的问题是,坚守主观的伦理标准,意味着放弃了研究伦理学所要研究的根本问题——判断行为的正当性。而缺乏客观的判断标准[24],财产权的分配将无法判定其合理与否,而只能寻找其他途径进行解释[25]。
每一个致力于自由主义学说构建的经济学家都无法否认,单纯经济学是无法完成这个庞大体系的,而其他学科——比如同样源自人类行为基础的伦理学,又不是一门“实证”的科学,这让历代的学者陷入了尴尬的境地。事实上,这个问题在洛克时代就已经出现,洛克本人回避了一些重要的分歧和矛盾[26],他的事业的继承者对这些矛盾所进行的功利化解释更让这学说走入歧途。在这种情况下,罗斯巴德对客观伦理标准和财产权的阐释无疑是一个新的尝试。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在脱离了功利主义的解释后,客观伦理标准依旧能清楚的界定行为的正当性,完成所需要完成的判断“应然”的基本任务;其次,该论断也没有否认价值判断主观性;最后,无论从任何角度看,它的适用性无可置疑,因为其立论基础既不是假说,也不是实证和计算,而是绝对真实的人类权利。
之所以称罗斯巴德对财产权做了“重新发现”,是因为前人就此话题已经作了不少的探讨。洛克在其著作中,已经较为广泛的探讨了财产权的定义和应用。毫无疑问,这些探讨都要建立在如下前提下——正义原则首先必须是毫无例外的适用于所有人的普遍原则[27]。以对婚姻的解释为例,洛克这样解释婚姻的合理性:“......罪恶的主要严重性在于他们妨碍了自然的重要意图;自然要求在高度完善的情况下使人类滋生和种族繁衍,而在保障婚姻关系下的家庭界限则又是达到以上要求的必需条件。”如果事实真的如此,那终身未婚的洛克本人就是一个罪犯。现在我们就面临这样一个问题:婚姻是“自然的意图”,事实上这样的解释确实是平等适用的;但同时,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也有权选择是否组成家庭及组成家庭的形式,这也是毋庸置疑的权利。可现在两个看上去都绝对正确的原则竟然出现了冲突。
事实上,对于婚姻问题,大可不必从自然源头寻求解释[28]。另一位伟大的思想家、一贯以思维缜密著称的康德也就此问题给出了见解。康德认为,婚姻实际上是一种契约;但这种契约是一种“涉及人权,而不仅物权”的特殊约定,他将这种权利命名为“有物理性质的对人权”。基于此康德指出:“婚姻可以认为是为唯一占有对方性器官所签署的约定。一男一女如想根据他们的身体特点互相享乐,他们必须结婚。”[29]但在此解释下,仍然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婚前性行为的问题和同性恋的问题。后两种行为也都是根据人对自己的身体拥有所有权所作出的,但却被视为“非法的”或“不道德的”[30]。
罗斯巴德并未就婚姻问题在书中作详细的论述,但根据他的理论,我们仍然能根据他的指导来分析。首先,人拥有对自己身体毫无疑问的所有权,这一点是绝对的;第二,婚姻是一种契约,但所有契约实际上都是建立在财产权基础上的,因此相对于其他契约,婚姻并无特殊性,人和人之间自愿的签署、执行。最后我们得出结论,婚姻仍然是建立在产权基础上的契约,对婚姻问题完全不应该存在一个外部的解释权,即强制规定什么样的婚姻是合法的。这样,我们看到,罗斯巴德和康德等人的区别在于,前者的分析方法更加按照后者所提出的原则定律。事实上细心的读者可以发现一个明显的差异:洛克对婚姻的解释只具有空间意义上的普适,而不具有时间意义上的普适。
长期以来,受历史主义的影响,人们在分析问题时往往陷于一个“道德情境化”的陷阱。历史唯物主义者试图让人们认为,每个时代有每个时代的思想和价值判断标准,因此我们看待前人的思维要站在当时的时代环境下。这样的看法对伦理学是不适用的。伦理学要完成的是价值判断的任务,而前文已经指出,判断的标准是一个客观的、非假设的绝对权利。也就是说,这个客观标准是不因时代而迁移的[31][32]。在婚姻问题上,洛克和康德实际上都试图用外部力量定义婚姻的合法性,而这样本身已经违背了自然权利。此外,这个用以定义婚姻合法性的外部力量是在不同时代有不同标准的,因此我们才能看到洛克和康德身上明显的时代印记。而这种印记在罗斯巴德身上是看不到的,因为他的结论是根据带有时间普适性的原则总结的。在今天不少国家已经规定了同性婚姻的有效性,这种规定实际上仍然是根据功利主义原则作出的:它的根据不是“保障人们固有自有权利”,而是社会呼声和社会效益;所规定的范围也是同性之间,而一夫多妻等其他非传统婚姻形式也仍然非法,尽管他们也可能是建立在自愿契约基础上的。因此,对于今天的法案,一个自由意志主义者很可能会表示反对,因为他们要求的是政府放弃对婚姻的定义和解释权[33]。
普世价值在今天是一个声名狼藉的词汇,它所带有的空间划分性质使其很容易被认为是某一区块针对另一区块所进行的阴谋宣传[34],这可能和历史上的自由主义者忽视了普适这一名词所带有的时间性有关。而随着罗斯巴德政治哲学体系的建立和普及,这一被误读的概念有望被纠正。
四、应用和展望——通往自由之路
20世纪以来,奥地利学派已经在国际上拥有了广泛的影响力。相对于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F.A.哈耶克,米塞斯和罗斯巴德往往给人一种“激进的”印象。因为就方法论而言,这两人具有喜欢将逻辑推到极致的习惯,而一些结论也是人们往往难以承受的——尽管他们可能完全接受其前提和过程,“激进的市场原教旨主义者”和“无政府资本主义者”也成了两人被常常打上的标签。但一个诚实的学者应该相信,结论本身是不是容易让人接受和它的正确性毫无关系。因此在看待这两位作者的著作时,首先应该摒弃的就是用结论反思过程的毛病。
由于自由主义者本身并不擅长运动性的政治斗争,因此他们的争论总是限定在学术范围之内,同时自由主义者亦不热衷于“统一思想”,因而自由主义阵营内部、奥地利学派内部的争论也极为激烈。因此,作为“激进学说”的代名词,罗斯巴德极其拥趸所遇到的非难也可想而知。《自由的伦理》自始至终都并不是重复前人的一贯认识,而是在去除功利主义的因素后对整个意识形态体系作了一个全新的解读。明显可以看到,罗斯巴德和其他自由主义者的区别在于方法论的去功利主义上,这是他整个政治哲学理论体系的核心。
罗斯巴德本人生前曾热衷于各种政治活动的实践,而他的坚持原则的特性也决定了他和各位合作伙伴在不久后就分道扬镳。这些争论也让传统的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有一个长久的怀疑:究竟什么样的争议才是可以搁置的?所有人都可以很轻易的说政治活动的要义在于妥协,但恰恰相反的是,政治哲学体系完善的要义却在于坚持。对于自然法来源等问题,在不损害一贯的前提和逻辑下确实是可以搁置的,但功利主义显然不在此范围之内,这也是罗斯巴德孜孜不倦的出版著作批判别人对自由主义错误理解的原因。
自洛克以来,自由主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开始大规模实践于政治活动中,但一些固有的问题、尤其是逻辑不能一贯的问题也始终困扰着历代的学人。尤其是按照洛克主义构建出的“在建国之初近乎臻于完美”的美国宪政体系发展的今天,从实证的角度也已经引起人们的怀疑,政治哲学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危机。拉斯莱特认为,政治哲学家并非一个置身事外的旁观者或事后的总结者,他自己的写作意味着他乃是政治事件的参与实践者,其政治观点是一时一地的争论产物,是否有垂诸永远、推诸四海的普遍理论意义则颇值怀疑。这也让他作出了“政治哲学已死”的轻蔑论断[35]。从这种意义上来说,奥地利学派的崛起和罗斯巴德政治哲学理论的建立是对这种现状的一大突破。
1703年,也就是洛克去世的前一年,在给一位亲戚的信中,洛克曾颇为自负的说:“就我所见,对财权最为浅显明白的解释,莫过于那本题为《政府论两篇》的书。”[36]而罗斯巴德却十分谦虚,他从未标榜自己对政治哲学有独创性发明,但他对传统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的全新解读已经形成了一次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突破。当然,任何人都不能保证自己的学说是绝对真理,但就政治哲学的现状而言,罗斯巴德是一个伟大的新方向的开辟者。
罗斯巴德本人在这本书的结语说:“但是可以确定的是......自由主义现在的前景,即使从短期来看,也是非常振奋人心的。”[37]这是作为乐观主义者的罗斯巴德对自由主义前途的看法。而在他身后,《自由的伦理》这本杰作也在全世界范围内不断普及,虽然现状还很不令人满意。但笔者坚信每一个政治哲学研究者都将会发现该书所蕴含的特殊价值,就像一个自由主义者孜孜不倦的影响他们发现正确的理论,笔者也希望尽可能对这本书的传播作出贡献。但这仅仅是开始——未来有待更多的有见识的学者共同开创,而《自由的伦理》将是一个继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洛克《政府论》后的新契机,衷心期望大家有所发现、有所感悟、有所作为。
注 释
[1] 本句出自赫尔曼-霍普为《自由的伦理》所作的导言,见罗斯巴德:《自由的伦理》P1,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上海。此后引用该书的内容将不再标明除书名和页码外的其他信息。
[2] 从这一层面讲,如不考虑之后产生的关于逻辑一致的普适性问题,该来源争议也可以暂时搁置。
[3] 见《自由的伦理》P41-48。罗斯巴德在本章中就宗教意义下的自然法解释可能带来的麻烦做了论述。
[4] 罗斯巴德这一方法论传承于米塞斯,但在个别领域内如对伦理价值的判断标准上,罗斯巴德比他的导师贯彻的更为彻底。
[5] 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论》,冯克利译,P106,三联书店,2007,北京。
[6] 值得注意的是,曾在50年代作出著名的“政治哲学已死”的论断者正是此人,该论断的得出或许和拉斯莱特在研读了诸多政治哲学著作发现其逻辑不能自洽不无关系。
[7] 约翰-洛克:《政府论上篇》,瞿菊农、叶启芳译,P49,商务印书馆,1982,北京。以下关于《政府论》原文的引用皆出于此版本。
[8] 至今不少人仍持此看法,认为《政府论》是怀有目的的、站在资产阶级角度上对光荣革命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应景之作,这种历史主义的揣测明显带有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的色彩,拉斯莱特曾对此有过精确的考证,即《政府论》主体完成于1688年革命之前,在考量一个思想家主张的时候,很明显阶级分析法是一种幼稚的方法。详见拉斯莱特:《洛克<政府论>导读》。
[9] 罗斯巴德之前较有影响力的无政府主义思想(尤其是19世纪以来的蒲鲁东、巴枯宁等人的理论)往往带有强烈的共产主义色彩,这更使得它在自由主义者的著作中声名狼藉。
[10] 见《政府论下篇》,P135。
[11] 洛克对政府存在必要性的解释,主要体现在他对自然状态可能发生的无法解决的问题的描述中,详见《政府论下篇》第二章:论自然状态。
[12] 即便是技术性层面,罗斯巴德也曾有过探讨,详情请参阅《权力与市场》。此外,笔名为“铅笔社谭叔”的网友也曾在网易云阅读发表过一篇普及性的文章,http://yuedu.163.com/news_reader/s#/~/source?id=4a5c7ae31304480d829fb7270dae6a65_1&cid=bb72ea96f8b943d9868bbc72a768b505_1 亦是从技术层面分析了洛克的上述观点。
[13] 除洛克外,其他知名理论家如让-雅克-卢梭、托马斯-潘恩、约翰-密尔等人也都曾从社会契约角度论证公共事务的起源,鉴于篇幅我们只选择了对当今政治学理论影响较深远的洛克进行论述,对这一热门话题所延伸出来的问题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上述几位作者的代表作。
[14] 如罗斯巴德本人首先是一位经济学家,同时在政治哲学、经济史领域也多有建树。另一位奥地利学派的代表人物哈耶克也是一位出色的政治哲学家。
[15] 哈耶克:《致命的自负》P6,冯克利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北京。
[16] 哈耶克的自发秩序理论影响甚大,以往奥地利学派之外的学者对该理论的批评集中于将哈耶克视为一个传统秩序的顽固捍卫者,为此哈耶克曾就自发秩序的界限问题撰写《为什么我不是一个保守主义者》回应。笔者并未找到罗斯巴德本人关于此理论的评论(在《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思想》中他曾提到自发秩序由蒲鲁东提出,并在20世纪由奥地利经济学家哈耶克发扬光大),但罗斯巴德理念的宣扬者霍普曾从方法论角度批判该理论的漏洞,参见汉斯-赫尔曼-霍普: F.A.Hayek on Government and Social Evolutiong:A Critique 原文可通过米塞斯研究所网站查阅:http://www.mises.org/journals/rae/pdf/R71_3.pdf。
[17] 作为经济史研究者,罗斯巴德本人对当代学界将斯密尊为经济学鼻祖的做法十分不满,对奥地利学派视角下的经济学史感兴趣的读者可参阅罗斯巴德的《亚当斯密以前的经济学思想》。
[18] 商务印书馆版《道德情操论》的翻译者在前言中就此问题提出过颇为中肯的意见,参见斯密:《道德情操论》蒋自强等译,序言部分P9-20,商务印书馆,1997,北京。
[19] 哈耶克对伦理学定位时的反理性倾向直接继承于以休谟为代表的苏格兰道德学派,参见《致命的自负》、《自由秩序原理》和大卫-休谟:《道德原则研究》、《自然宗教对话录》。
[20] 参见《洛克<政府论>导论》,P139。
[21] 约翰-密尔:《论自由》P113-137,许宝骙译,商务印书馆,1959,北京。
[22] 这部分内容见《自由的伦理》P208-213。
[23] 《自由的伦理》P268,罗斯巴德就客观伦理标准问题和米塞斯的争论内容见《自由的伦理》P268-279。
[24] 罗斯巴德认为这个清楚的标准就是财产权。
[25] 传统的“其他途径”一般都是功利主义,对此《自由的伦理》P263-268有过以布坎南为例的一般性总结,米塞斯的情况较为特殊,罗斯巴德经过分析得出的结论是其伦理观仍然是功利主义原则的变体。
[26] 洛克对政治哲学的主要论述——《政府论两篇》是匿名出版的;对于他不同著作和相同著作前后之间的矛盾和不一致,洛克本人很少作出回应。对此有人评论:自由主义者从一开始就陷入了困境,这种困境是他们坚守政治原则又不相信某种整体的世界观导致的。
[27] 即康德定律。
[28] 洛克的该段见解见于《政府论上篇》P49。不过这一段不严谨的论述,也有人认为纯粹是洛克出于辩论需要作出的,而没有反映其真实态度和原则。
[29] 康德:《法的形而上学原理》P93-98,沈叔平译,商务印书馆,1988,北京。
[30] 或许有读者质疑让康德描述关于同性恋或婚前行为的问题是一种“超前”的强人所难。但作为普适性法则的提出者,康德本人应该清楚正义理论的适用只关乎对错而不关乎“时代背景的价值取向”。同性恋问题在同时代法国启蒙思想家让-卢梭的著作《忏悔录》中也被提及,可见该现象并不是一种大家一无所知的现象。
[31] 事实上,历史唯物主义者虽然倡导人们思考情境化的历史,但遗憾的是实际上他们所指的社会情境是无法复原的,而人们本身的思维也是在当今建立的,因此这个任务是不可能完成的。对此感兴趣的读者,可参见英国著名历史学家柯林伍德的名作《历史的观念》。
[32] 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抢劫的行为可以概括为“以暴力手段非法获取他人的财产”,因此伦理学意义上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在什么地方都是对权利的侵犯。且不管是公元前1000年还是公元后1000年,这都是错的。这就是客观标准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双重普适性。
[33] 除婚姻问题外,类似的问题还有很多。尽管根据功利主义原则和自然权利原则都能推导出同性婚姻应该合法的结论,但二者有着本质的不同。这也是一般的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意志主义者的一个明显区别。
[34] 或许事实上也正是这样。以美国的对外干涉为例,如果美国政府真的认为人权高于主权,那首先就不应该就他们所热衷的战争和干涉向纳税人强制征税和征兵。
[35] 这段总结性文字出自《洛克<政府论>导论》中文出版方所著的出版后记,笔者认为颇为精到。见该书P195-198。
[36] 值得注意是,《政府论》一直是匿名发行的,洛克生前并未向公众明确宣布其是该文作者。
[37] 《自由的伦理》P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