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素养论文范文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1篇
作者:王瑜 单位:深圳职业技术学院
法律素质是学生成长的必备因素
(一)如人文素质和法律素质,其中法律素质更是鲜有人提及;虽然,大多数的学校开设有《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但是基于学分和学时的局限,学生认识上的误区,并不能有效地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校园内屡屡发生的盗窃案件和其他暴力犯罪足以证明,法律素质的低下将直接导致行为越轨与失控。若不能将法律素质的培养纳入素质教育之中,将导致更多的学生从事犯罪行为之后一方面需要承担刑事和民事责任,一方面必须面临学校做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二)法律素质是培养行为自律的途径法律规范,是指通过国家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或者认可的,用以指导,约束人们行为的行为规范的一种行为准则,对所有的公民均具有约束力。依据法律规范的行为自律则有助于减少犯罪的发生。良好的法律素质的最基本要求就是对法律的遵守,这就要求守法公民具有良好的自律能力,当然这也是对大学生自律的最基本要求。因此,法律素质是帮助培养学生在校园内健康成长,减少和预防学生犯罪现象发生的途径之一。(三)法律素质是大学生依法自我保护的基本要求权利和义务从来就是相辅相成的,大学生在承担义务的同时也享有法定的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到侵害,就可以向国家司法机关寻求必要的救济。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能帮助大学生在出现财物被盗,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甚至学校行政行为不当侵害其权益等均可以诉诸法律。那么对相关法律的了解和熟悉就成为自我保护的基本要求。(四)法律素质是确保大学生毕业后顺利发展的保障大学生最终需要进入职场走向社会。一方面,可能参政议政,这项权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走上工作岗位后,大学生将更多地参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活动,这就需要其本身具有较高的法律素质。作为劳动者,应该了解《劳动法》等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作为消费者,应该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内容;而参加各行各业的经济活动更应该遵守我国相关法律,这里就不一一列出。
高职院校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途径
(一)加强法制课程建设1、循序渐进地培养学生的法律知识,将专业素质的提高与法律素质的培养有机结合起来。在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初级阶段通过思想政治教育课程让学生学习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了解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高对法的重要性的认识,从而增强法律意识。在第二阶段首先可通过《法律基础》课程组织学生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理论观点,以法理为基础,以宪法为核心,以基本法为主干,以市场经济密切联系的相关法律为重点,以其他法律和相关知识为补充,对学生展开全方位的法制教育。同时,开设与本专业相关的法律课程是提高学生法律素质的应有之义,学校甚至可以根据需要允许学生选修法学基础课程,开设法律专业的辅修或双学位课程。2、授课内容要切合实际,教学手段应灵活多样。学校的法制教育必须深入研究法律基础课的教学内容,提炼其中的主要法律精神,并以此贯穿其始终,来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不同的教学内容,既体现共同的,又体现各自独特的法律精神和基本法制观念,前者如法律平等、法律至上、权利义务对等等,后者如宪法中的宪法至上、人民、权力制约观,民商法中的契约自由、诚信观,刑法中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等。教育者要明确教学内容各部分所包含的法制观念,抓住其中主要的,特别要抓住重点教学内容,让学生在自觉不自觉中感知、理解和接受。使法律基础课的教学真正实现对学生进行法律素质培养的目的。同时教师要采用一些能激发大学生情感体验的教学方式、方法。在教学中宜采用启发式教学,密切联系现实生活中发生的案例,指导学生用法律知识加以分析评价,教会学生用法律知识思考现实中的社会利益,分析违法犯罪的原因,还可以采用演讲讨论、辩论等形式,多让学生思考问题,提高法律意识。鼓励学生通过自学,补充新知识,掌握其基本理论,参加法制实践活动等形式获得更多的法律知识。在法制教育课程中增加必要的社会实践内容,通过聘请法制辅导员、旁听法庭审理、参观依法治理的优秀单位或者监狱等形式,让学生身临其境,增强感性认识,从而学以致用,提高法律素质。(二)优化法制环境1、自上而下形成重视校园法制建设的意识。学校各级干部要有正确的法制观念,都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各部门都要严格依法办事,依章办事,规范管理。其他教职员工,特别是专业课教师,要有较强的法律意识,通过积极学法,强化依法办事。这种言传身教的表率作用,对学生法律素质的培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树立“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舆论强化机制。要充分利用学校舆论阵地,包括校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宣传栏等,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通过开辟普法专栏,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以增强学法的舆论氛围。当然,这种法制宣传教育,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3、优化网络环境。校园内职能部门应当了解互联网管理的法律制度和相关的监管机制,更为重要的是运用信息化的手段,营造法律教育新平台。在德育工作者的队伍中,要有专门的人员负责对互联网中有关法制的网站和网页进行建设与管理,像《校园普法网》、《校园法律维权在线》等创建,启动“网络文明工程”,通过正面引导的方式建立网上健康文明的道德、法律规范,积极开展各种网上学习活动,在校园内形成文明上网的风气。德育工作者应与时惧进,抢占网络思想工作及法制工作阵地的制高点。(三)建构有效的实践环节学校可把非固定的社会实践活动和固定的校外活动场所与法制教育基地建设结合起来。定期组织学生到法院等司法、执法机关去参观考察,到遵纪守法和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的英雄模范家里去拜访学习,也要组织学生到监狱和劳教场所等罪犯的改造场所去调查研究,通过熟悉法律运行的过程,通过了解法律执行的程序,通过鲜活的正反两方面的典型,通过现实的深刻的经验和教训,使学生对法制建设不仅有更生动的感性认识,也有深入的理性认识,巩固学生法制教育的效果。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2篇
(一)缺乏坚定的法制观念和法治信念
进年来,由于我国司法系统的腐败现象比较严重,接连出现多起执法者知法犯法的现象,使得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信念发生了动摇。当前出于一些经济利益,在部分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者不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责任,却利用权力大肆为自己谋取利益。这成为了他们发家致富、寻欢作乐的“护身符”。另外当前社会请客送礼风气严重,另外权力的大小、职位的高低成为财富多寡的象征等等这些现象使得当前的大学生迷失了方向,使得他们缺乏了对法律的坚定信念。另外有部分女大学生为了贪图享受,采取了部分不合法的做法,如陪酒伴舞、甘当情妇等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想法,最后走上不归路。这些现象都说明了当前部分大学生未能树立坚定的法制观念和法治信念,未能使用法律素养精神来抵制各种与法不容的歪风邪气。
(二)法律意识比较薄弱,诉求法律维护权利的意识不强
大学生在大学阶段虽然通过课堂学习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但缺乏法律意义的理解,对生活中的法律现象也没有能注意到。当自身周边发生了法律事件,比如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以后,许多学生不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而是选择了忍让。通过相关数据我们可以看到,在全社会的案件当中,大学生作为案件原告的少之又少,这不说是大学生没有纠纷,是说明他们利用法律进行维权的意识不强,法律素养较低。
(三)没有形成法律思维习惯
以法治国的理念在我国实现的时间还短,全国人民包括大学生都还没有形成一定的法律思维习惯,当发生纠纷时往往不会采取法律的办法来解决,更没有想到,怎么样使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当前我国大学生法律素养缺失原因分析
(一)当代大学生心理发展不成熟
在校的大学生处于生长发育最关键的阶段,在心理方面不断的走向成熟,但不算是完全的成熟,他们往往自控力不强、心理承受能力较差、性格敏感冲动,精力比较旺盛。而且在校的大学生大多是80后或者90后的独生子女,从小受到长辈的过分宠爱,性格通常比较自我,这些学生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学校,都没有接受过完善的法制教育,所以,他们在遭遇学习、感情以及工作上的困难时,会因为无法承受,做出过激的行为,轻者给自己带来损失,重者还会伤害到其他人。
(二)社会转型期对当代大学生的冲击
现阶段,中国社会还处于转型的阶段,无论是文化结构、政治结构,还是人们的思维理念、行为方式、道德水平、价值理念以及生活模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大学生群体往往思维很活跃,这种社会的变化对他们的影响很大。改革开放至今,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而一些不正确的观念,例如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也开始冲击人们的价值观,有些人失去了法律的信仰,不再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同时,在转型的过程当中,中国的法治进程也刚刚开始,法律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对权力不能很好的约束,程序方面也不是很健全,这让有些人乘虚而入,损害了法律应有的权威。
(三)学校法制教育的缺失
在应试教育的模式之下,在小学以及中学阶段,学校看重的只是学生的成绩,却不看重法律素养的培养。而高等教育开始普及之后,学生的数量越来越多,他们具有的法律素养也是高低不等,高等院校虽然在法制教育方面加大了力度,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是还是有不足之处。现阶段,各个高等院校还是很重视专业发展、学科建设以及科研成就,对法制教育的重视程度还是不够。目前,非法律专业的学生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法学基础》课程被取消,但是通过《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很难学到全面的法律知识,更不可能培养法律素养,这是法制教育的一个弊端。
三、新形势下加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培养的对策
(一)加强法律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大学法律教学手段
要加强法律教育,就要重视教师队伍建设,而关键就是对师资力量进行强化。只有这样,才能很好的培养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素养。高等院校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的素质决定了大学生法律素养的水平。现阶段,在国内的高等院校中,特别是一些理工院校,进行法律教育的师资力量还是很匮乏。对于这种局面,我们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对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育的老师展开培训,不断提高老师的专业水平以及教学能力。第二,招聘具有较高法律素质的专业人才,这样可以壮大法律教育师资力量,对于队伍的结构,也是一种优化,有利于师资水平的提高。第三,开拓教学思路,可以邀请那些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从业人员到学校来讲课,比如检察官、法官以及律师等。只有解决高等院校法律教育师资队伍的问题,才能让学生得到更好的法律教育。
(二)拓展法律素质教育实践途径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想要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素养,应该拓宽法律教育的实践途径。培养大学生的法律素养,不应该仅仅局限于高等院校的教材。要通过各种方式开展教育实践活动,并且引导学生主动的参与进来。第一,学校可以和某些基层组织进行联系,例如街道、社区以及农村等,让大学生参与这些组织开展的各种法律实践活动,通过这些实践,使学生领悟到法律的精神。第二,学校可以和某些法律服务机构进行联系,例如检察院、法院、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邀请这些机构的从业人员到学校进行讲课,也可以让大学生到当地的检察院、法院、公证处、法律援助中心以及律师事务所等机构实习,使学生了解法律的运行程序。
(三)营造良好的校园法治氛围
对于高等院校来说,一项关键的工作就是打造校园法治氛围,通过这个工作,可以让大学生正确的认识中国的法律制度,并且得到很好的内化,这可以调动大学生的积极性,主动的提高法律素养。而想要完成这项工作,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着手:第一,高等院校要注重培养大学生的主人翁精神以及公民意识,其核心也就是追求真理、追求理性、追求法治。第二,要将法律文化特有的导向功能很好的发挥出来。利用法律文化的引导以及规范作用,合理的约束大学生的各种行为,防止出现违背法律精神的行为方式和价值取向。第三,高等院校在行政管理建设当中,要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建立民主科学的决策制度,促进行政管理制度的法治化,从而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四)完善依法治校
在当今的社会背景下,加强大学生的法律素养教育,不能缺少正常的校园法治建设作为制度保障。依照法律治理校园,创建正常的法治氛围,想要实现这个目标,需要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对高等院校教学以及行政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完善,并且落实到实处。第二,要实现高等院校行政管理行为的法制化,也就是用法律以及规章制度来明确学校、老师、学生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依据法律行事。第三,创建平等以及民主的高等院校法治文化。高等院校应该大力提倡自治精神,使更多的老师和学生参与到行政管理当中来,打造出一种“依法治校、共同参与”的校园法治环境,大力宣传平等、自由、权利等法治理念,让这种先进理念深入人心。
(五)重视家庭教育
从家庭教育的角度来说,可以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强化:第一,大学生的长辈应该尽量给子女提供一个正常的法律文化环境,使大学生具有较高的道德标准以及守法理念。第二,大学生的长辈也应该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通过日常生活培养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第三,大学生的长辈采取的教育方式应该以说服为主,教会大学生基本的法律常识以及道德礼仪,使其可以健康的成长。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3篇
提高当代大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仅靠一个学期的《思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需要寻找更多的教育途径培养大学生自身学习法律的意识和能力。互联网加速了教育的民主化、个性化,使得教育教学活动不再受时间、地点、气象的约束,变得更加便利、迅疾。因此,法律教师,两课教师,班主任、辅导员等教育工作者应尽量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培养学生的法律信息素养,提高他们的法律水平。SNS,全称SocialNetworkingServices,旨在帮助人们建立社会性网络的互联网应用服务,突出的特点在于其互动性,社区性。近几年,随着3G手机普及,网络普及,SNS在众多网民中获得了充分的运用。2014年针对我校部分大学生进行了相关调查,调查显示,大学生常用的SNS平台有百度空间、QQ空间、博客、搜搜百科、天涯论坛、人人网、豆瓣、开心网、微信、飞信等。使用、参与最频繁是百度空间、QQ空间和博客。手机上网、语音通话、拍照、摄像已成基本配置,使信息获取、制作、传播更便捷。通过SNS平台传播法律信息,开展大学生法律信息素质教育,符合大学生生活学习的习惯,是时势所趋。法律知识相对比较枯燥,通过音频、视频、动画、图片等传播法律信息能提高法律知识的可接受性,可以激发大学生汲取法律知识的积极性,也可以满足建构主义学习的需要。以SNS平台建立的第二教学站,具备了建构主义学习所要求的“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四大学习要素,有利于学生养成主动获取法律信息的意识和习惯,培养学生利用信息,把信息内化成自身知识结构的能力。
二、通过SNS平台培养大学生法律信息素养的方法与策略
(一)通过SNS平台向大学生传播法律信息上海图书馆馆长吴建中说:“每个人都是一个潜在的信息资源库”。因此,我们要发挥个体信息资源库的价值。首先,保持很高的学习精神,广闻博览,且对从事的专业和感兴趣的领域有较深入的研究,对信息具有较高的敏感度;其次,努力提高自身获取信息的技能,熟悉目前通用的搜索引擎技术,具有一定的搜索能力,能准确观察问题、恰当提炼主题词,较迅速而全面地获取相关信息;第三,乐于接受新事物,能适时更新与教学、学习相关的电子设备,认真学习新的信息技术,并及时跟进受大学生欢迎的SNS交流平台。融入学生的SNS社区,就意味着占领了教育学生的高地,我们应努力把博客、微信、QQ空间建设成展示我们的空间,在与学生互动的过程中把我们积累的人生经验,思想认识,知识内涵发散出去。我们可以将教学思路、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任务、教学步骤、推荐书目、参考文献等通过课件、讲义、图片、作业、视频等形式展示在博客、QQ空间、百度空间、微信等SNS平台上,通过下载、转载、共享、收藏、关注等方式广泛传播。百度文库可以与微博、人人网、QQ空间绑定,实现信息资源共享。QQ邮箱的内容可以通过QQ网页助手生成网页与微信、微博共享,或以链接的方式发给其他人。通知、作业布置和作业反馈等可以通过飞信、微信让学生及时获知。有适合的微信公众平台可以建议学生关注,如“法律图书馆”的公众平台能帮助学生及时收看最新的法律条款及丰富的法律报道,“法律出版社”的公众平台则让人感受到浓郁的法律文化。SNS平台在不断发展中,新的应用也将被不断挖掘,值得我们持续关注。通过SNS平台,我们除了向学生传播富有时代感和生活性的法律知识,还要传播法治理念和学习、运用法律知识的方法和技能。
(二)通过SNS平台促进师生互动交流、教学相长学生思维活跃,勇于接受新事物,教师囿于经验,易产生代沟,应加强交流。SNS平台是自我呈现性舞台,平时不善于表现自己的学生都会在这个舞台获得不同程度的展示,平台的自主性、平等性特点使师生交流更为全面、更为自然、更为宽松,交流时思维也更灵动,可以让师生看到更真实的自我并建立更亲密的联系。首先,教师应努力进入不同的SNS平台,多角度了解学生,关心学生。贴吧是大学生经常光顾的地方,适当光顾大学生常用贴吧,可以了解大学生的生活情趣和思想认识;人人网主要由当代大学生参与,教师从中可以了解学生的思想动向和关注热点。从博客、QQ日志和微信等转载分享的内容可以看出一个人的情趣、涵养和追求;从微博更新、个性签名和QQ说说能看出一个人当下的心情。教师通过观看这些内容可以了解学生在学习、生活、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困惑和迷茫,不仅要在情感上对学生给予支持和疏导,更要从法律层面上给予不同的指导和帮助。其次,通过不同的SNS平台与学生积极互动。教师可以通过微信群,微博群、QQ群、飞信群、论坛等召开网上交流会;可以利用说说、留言板、评论、群发信息等对当前发生的法律事件展开评论;网络空间的关注、转载、分享、点赞等也是一种交流互动,教师要根据学生的动向积极参与其中。在当今的互动传播时代,互动是信息获取的重要途径,教师的心得体会、研究成果等可以通过日志共享,也可要求学生将搜集到的与法律学习相关的内容或者学习研究的成果制作成一定的展示材料用于共享。腾讯QQ和百度空间是目前大学生运用较多的两个SNS平台,腾讯QQ侧重于交友娱乐,百度空间侧重于学习交流,把两者的优点结合起来能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三)通过SNS平台培养学生自主探究、协作学习法律信息的能力SNS的交互功能能弥补传统课堂授课师生、生生交流不足的缺陷,使大学生获得更多业余指导的机会,满足学生个性化学习的需求,也促使学生从接受教师授课为主的学习模式向自主性学习、探究性学习和协作性学习发展。可以通过腾讯QQ、移动飞信、微信等SNS平台建立学群(即虚拟学习社区),再在学群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立各讨论组,分享信息,交流思想,解疑答问。教师要培养学,讨论话题领袖,活动组织领袖,对所有成员参与情况实施评价。鼓励学生积极申报创新项目、科研项目等,或者参与到教师的项目建设中来。宣传、发动、组织学生参与到法律运用调查,法律知识普及等社会活动中去。教师可以通过视频、动画等呈现情境性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思考,并鼓励学生参与到百度问问、百度百科,搜搜问问、爱问知识人等互动平台中去,为他人提供帮助。学生要养成探究性思维,善于发现问题,可以题目在群里讨论或到搜搜问问、百度问问中征集答案。学生在SNS平台上应勤于分享信息资源和搜索信息,考证信息真假的经验。人的一生中会面对很多类型的法律文书,如买卖合同、租赁协议、出国留学协议等,学生要尝试练习多种法律文书的解读和写作,为走上社会积累经验。教师要引导学生自主解决在日常生活中、社会实践中,求职应聘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把学到的知识内化成能力。
(四)通过SNS平台提高学生整理运用法律信息的意识和能力1.信息的接受和存储。加关注、收藏等给我们对信息的利用和存储获取带来便利,把资源存在网络平台上,需要用的时候利用搜索获取,远比存在电脑硬盘上来得方便快捷。邮箱、图库等都是我们的收藏夹,大容量的文件可以存在云盘上。存储信息忌多而杂,博客、QQ空间日志支持内容分类保存,并按一定的时间顺序排列,利于查找利用。不仅要梳理网络信息资源,还要梳理网络人际资源,QQ好友中的分类,博客、QQ空间中的添加关注,就是对人际资源的整理。能够提供丰富信息资源的加关注。提供不良信息、垃圾信息、虚假信息的选择不接受、屏蔽或加黑名单,可以避免被动阅读一些无关的信息。2.信息的管理和利用。指导学生利用数据库、电子表格和统计软件等对通过调查、实验收集到的数据进行分析处理,利用文字处理软件对收集到的文献资料进行整理加工等,用多种媒体、软件来表达自己对知识的理解,展示研究性成果。我们还要养成及时整理信息的习惯,很多信息具有时效性,有的看过即可删除,有的需保留一段时间,有的则需作长期保存。及时删除不需要的信息就像及时清理电脑上的垃圾一样能提高我们的学习、工作效率。整理信息也是重温信息,把信息内化成自身知识结构的必然过程,需要强化的应加以强化,需要延伸的及时延伸,能够应用于实践和开发的及时应用起来。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4篇
作者:张旗 单位: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大学生没有将学习到的法律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机会,了解到的法律知识非常有限,很难将其运用到实践中,无法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淡薄。师资力量薄弱,缺少心理健康教育辅助大多数高校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是由德育教育人员,甚至高校行政人员担任或兼任的。他们大部分并未受过系统化的专业理论训练,也没有解决法律问题的实践,这些都直接导致了法律基础课程的教学效果不能达到教学要求。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的确立时期,思想尚未完全成熟和自主。普及法律基础课程,虽然能使大学生短时间内具备一定的法律基础知识,但这种浅层次的法律知识的灌输并没有真正内化为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法的精神和价值并没有被学生完全理解,其思想意识中缺少公平、正义等基本法律理念,更谈不上对法律的信仰。当这些问题与社会化的协调发展发生矛盾冲突后,如果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和排解,就会影响大学生的心理健康。所以法制教育尚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的辅助,才能达到良好的效果,但目前很少有高校开展专门的心理健康辅导。近年来,大学生因心理问题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增多,恶性极端事件不时见诸报端,引发了社会对高校法制教育的思考和质疑,没有完善的心理健康教育应该是原因之一。
大学教育的目的不只是知识的传承,而是对于大学生求知、做人、做事等综合素质和人文精神的培养,因此在专业教育的同时,必须重视加强法制教育,实现精神道德和科学知识的均衡发展。加强实践性教学环节对于大学生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应该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法律基础课程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知识的运用两部分。根据法律基础课实践性强这一特点,必须加强并且重点突出法律基础课程的实践性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案例教学法,突出学生在该课程中的主体地位,还可以通过模拟法庭式教学,开展法制讲座、法律咨询等社会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养成追求真理和善良的品格。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大学生学习和生活的主要场所是大学校园,而经过长期沉淀的校园精神和校园文化氛围具有潜在的渗透性和浓厚的感染性,直接影响着大学生的身心健康。应在校园文化建设中弘扬民主和法治精神,建立完善的校园管理制度,使大学生在校园内的学习生活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有错必究。应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地位,保证学生在校园建设和问题处理时的发言权和参与决策权。同时,应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可以与司法部门配合,请法官、检察官或律师等法律专业人士针对大学生的特点开展专门的法制讲座或专题讨论,营造出浓厚的校园法律文化氛围。加强法律课教师的培养法制教育是一项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要求很高的综合性教育,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法律基础课程教师队伍水平的提高,是开展法制教育的关键。法律基础课程教师不仅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律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还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的成长规律。高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通过专、兼、聘等多种形式,建立适合本校教学发展实情的教师队伍,以保证法制教育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准。
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当今国际国内社会形势复杂多变,人们受到多元化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念和思想伦理观念的冲击。由于大学生活而导致的学习环境、学习方式、人际交往、自我评价等方面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大学生的心理健康,这又更直接影响了大学生学习知识和适应社会的能力。法制教育作为人文教育的一方面,与心理健康辅导相结合,会得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高校能广泛开展心理咨询和辅导,在大学生出现不良情绪时,可以通过心理辅导的方式来疏导和排解,就能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因心理问题等而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有效巩固大学生法制教育的成果。当然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的培养,不能单单靠几堂法律基础课程实现,专业教育与法制教育的有机结合,更有利于增加学生学法的实效性。高校学生法制教育任重而道远,需要高校教育人员和全社会的普遍关注和共同努力。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5篇
当前,中国社会经济改革进入转型发展的关键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召唤推动了高校创业教育正经历着由小众到大众、由概念到具体、由展示性到实操性的转变。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高低关乎创业成败,通过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全新育人体系,将创业法治素养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构建“政府、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机制,最终实现“以创业带就业”,创新创业事业方能在“中国梦”实现的过程中绽放异彩。
关键词:
大学生;创业;法治素养;培育
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以塑造大学生创业者创业法治意识和法律实践运用能力为根本目标的教育,使大学生创业者在创业实践中主动了解、掌握、遵守和运用与创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创业政策;具备法治思维和法律理性,提升法律维权意识和法律风险防控能力,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大的人才智力支撑。
一、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及研究现状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现状。虽然现阶段各高校普遍加强了对大学生的创业教育,比如高校广泛开设了大学生《创业基础》课及相关课程。但是,高校创业教育教学活动对于大学生创业者关注更多的是创业意识激发、创业能力和创业品质的培育,很少向学生讲授与创业相关的法律常识和专业法律程序,就算有所涉及也只是浅尝辄止。由此,导致大学生创业者普遍缺失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更有部分创业者挺而走险,迈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此外,为数不少的大学生创业者缺乏基本的法律维权意识,导致大学生在创业过程中不能很好地运用现行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大大挫伤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情。从国家层面来看,现阶段关于大学生创业问题的规范多集中在政策规定层面,令出多门、杂乱、层次低且实操性有限,缺失立法位阶高、系统化的有关大学生创业的法律法规,不利于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和养成,同时也间接地削弱了大学生创业者创业动机的形成和创业能力的塑造。
2.“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研究状况。目前,我国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系统、专项研究较少。在中国知网期刊数据库进行文献检索后发现,以“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有2558篇,以“大学生创业者”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只有41篇,占所有创业教育论文的1.6%,检索到的在核心期刊发表的论文仅有6篇;而以“大学生创业者”和“法治素养”为篇名关键词的论文为0篇。由此不难看出,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理论研究严重滞后于社会现实发展需要。我国在现阶段对大学生创业者的研究偏重于对创业者的创业策略分析,对创业者思想道德素质、知识素质、能力素质和身心素质等基本创业素质的研究,对创业者管理能力的研究和创业者部分个体特征的探索等。比如,李幼平(2011年)指出,“影响大学生创业的主要个体因素为自身能力、性格及学识……大学生创业特征直接对创业绩效发生作用。”[1]李海东(2013年)指出,“大学生创业者素质不仅是书本知识、间接经验和熟练的专门技能,更重要的是指有关的社会知识、经验以及处理社会关系、问题的技能和技巧……大学生创业者应当克服自己的弱点,将其转变为优势。”[2]此外,部分课题组也对大学生创业相关问题开展了专项研究,但研究层面大多停留在创业机制、创业路径和创业者个体创业素质的探索上,对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问题较少涉及,课题研究的片面性可见一斑。故此,系统研究“创客”时代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二、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必要性
1.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法治中国梦”的应有之意。2014年11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我国未来法治建设的总目标和基本方向,勾画出了法治中国的美好蓝图。高校大学生肩负着实现“法治中国梦”的伟大历史使命,是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建设的中流砥柱;大学生创业者作为推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关键力量,其法治素养的高低必将对我国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产生影响。因此,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是推动“法治中国梦”实现的重要环节之一。
2.利于推动社会经济转型发展。高等学校具有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四大基本功能。当前,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转型升级、各领域倡导创新驱动发展。作为专业技术人才和创业人才培育主要阵地的高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目前我国地方普通本科高校的重要功能之一。高校主动探索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现状及培育路径,以改革创新精神大刀阔斧地推进创业教育,有利于高校主动适应和引领我国经济发展新常态,主动融入产业转型升级和创新驱动发展。
3.利于推动应用型高校专业人才培养改革、全面深化高等教育改革。2015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的《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指出“创新创业教育理念滞后,与专业教育结合不紧……实践平台短缺,指导帮扶不到位,创新创业教育体系亟待健全。”[3]2015年11月,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明确指出高校办学思路应“转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上来。”[4]当前,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唯有积极将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改革和课程体系改革紧密衔接融合,将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有机结合,努力探索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科学路径并付诸实践,才能有效提升大学生就业创业能力、超前实现自身转型发展的改革目标。
4.利于提高大学生创业绩效、实现以创业促就业。面对当前日益严峻的就业形势,针对如何破解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党和政府开出的一剂良方是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创业、形成以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局面。但是,长期以来,大学生创业的现实情况异常严酷,大学生创业意愿高、践行少、成功率低。在此背景下,系统研究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问题,凝练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内涵与外延、明确培育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科学路径、培育大学生创业者法治思维,从而避免出现因不懂法、不守法或过失违法犯罪最终导致创业失败,对于有效提高大学生创业者的创业热情和成功率具有重要意义。
三、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的基本路径
1.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打造全新育人体系。第一,统筹全局、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各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从高校层面出发,对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并非某个院系一家之事,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培育应当有全局性的顶层设计。高校应将创业法治素养培育纳入本科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之中、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将专业教育与创业法治教育有机结合。在具体设计人才培养方案时,应注重淡化专业界限,加强专业、学科之间的交叉与融合,强化实践运用能力的培养。以此实现促进教师和学生协同创新创业,这也是人才培养与社会实践紧密联结的需要。此外,创业法治教育还应具有针对性,与创业相关的部分核心法律课程应考虑作为必修课程开设;对与创业相关的次要法律课程可考虑作为任选课程或公共选修课程开设;对有实际创业需求的学生,可考虑设置专题选修课或开设双学位课程。在高校日常教育教学过程中,可考虑在现有的通识课程中,适当进行课程改革,有针对性地加强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的教育,比如在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课程中适度通过课程改革加强对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的教育,在就业指导课程中强调大学生劳动法律知识教育等,从而保证教育的连续性、覆盖学生从入校到毕业的整个时间段。
第二,深入开展课程改革、合力打造全新就业创业育人体系。对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并非某一教学单位或某一职能部门单独作战就能完成的,应形成在学校统一协调下的教学单位与团委、学生处、教务处等职能部门协同配合、携手推进的育人体系。首先从课程体系设计层面来看,大学生创业者法治素养的培育应关注创业法律基本理论知识的学习和法律基本实践运用能力的培育。在课程内容的设计上,可依据企业创办、经营、管理的时间轴线将创业者需要具备的基本法律知识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市场主体相关的法律,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破产法等;二是与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相关的法律,如民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产品质量法、担保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知识产权法、物权法、财税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知识;三是与市场主体管理行为相关的法律,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法等;四是与市场主体维权相关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调解法等。其次在具体教育教学实施层面来看,应打造以提升学生就业创业能力为目标的课程设计方案,应彻底改变过去“填鸭式”“灌输式”的教学模式,全面推行案例式教学、项目式教学、体验式教学和讨论式教学等新型教学方式,逐步扩大学生自主选择课程的权利,形成学生主动参与课堂内外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良好氛围,实现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的有效提高。
2.将创业法治素养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目前,在国内外影响力较大的大学生创业竞赛活动,有“挑战杯”中国大学生创业计划竞赛、国际大学生物联网创新创业大赛、牛津国际青年创业大赛(YBD)、哈佛大学“中国大智慧”(HSEC)、AWS全球创业大赛等赛事。统观以上赛事,国内竞赛多由政府主导,重点关注的是育人目标,旨在营造创业氛围、倡导创业文化,竞赛性和展示性明显多于创业实操性。而国外赛事则多由学会、企业、高校主办,政府参与极少,重点关注项目的后续转化和项目的经济效益。如何兼顾创业竞赛的教育性和实操性,提高创业竞赛的专业性和仿真性,实现由教育导向至实战导向的转型是当前我国创业竞赛及创业教育体系急需解决的问题。为避免创业者因缺失基本的法治素养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或遭受他人非法侵害,应在改良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时,将基本的创业法治素养凝练成具体的考核内容,科学合理地纳入创业竞赛评价体系。比如,可通过构建创业法律实训测试系统,来测试竞赛参与者处理创业相关法律事务的能力,主要包括模拟企业创办登记文件的填写、模拟经营性法律文书的签定、模拟法务事件的处理流程等等。
3.构建“国家、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法治培育机制。尽管大学生创业者在主观上具备法治思维、法律意识对提高创业绩效影响深远,但若只有主观意识而无具体实践行动,法治就只能是空中楼阁、可望而不可及。为使大学生创业者法治实践和谐健康运行,应积极构建“国家、高校、行业协会”三位一体的创业法治培育机制。在此机制的运行过程中,国家主要负责优化创业法治环境,在立法、执法和司法层面有针对性地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良好的法治实践环境,包括可考虑有针对性地制定大学生就业创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专项法律援助等;高校应承担起大学生创业法治意识培养、创业法治常识教育普及和创业法治文化宣传的责任;行业协会则应积极为大学生创业者提供相关行业法治实践的培训、咨询和指导服务。
参考文献:
[1]李幼平.西部高校大学生创业者的个体特征研究[J].学术论坛,2011,(6).
[2]李海东.大学生创业者素质分析与培养[J].商业经济,2013,(1).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EB/OL].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信息时代;论文剽窃;治理
中图分类号:G312文献标识码:A
据英国《自然》杂志2010年9月报道,截止2009年底,中国科学家在国际学术杂志上的数量已经位列全球第二,仅次于美国,这期杂志同时在“通信”栏目刊登了《浙江大学学报(英文版)》编辑部主任张月红的一封来信,道出给中国某杂志投稿中有31%的论文包含剽窃内容。同是9月,美国《科学》杂志刊出题为《中国的科研文化》的社论,直指中国目前的科研文化“浪费资源、腐蚀心灵”,使我国潜在的创新步伐减慢。随后11月,中国科协科技工作者道德与权益专门委员会主任、中南大学校长黄伯云更是呼吁“我们的学术道德维护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自进入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世界工业社会庞大结构的逐步解体、集中调控到再分散,以信息技术为主题的信息革命正悄然到来。计算机的逐步普及,电子信息化的迅猛发展,晶体管、集成电路的规模化应用,特别是各国信息高速公路的建设都标志着人类社会已经开始由传统产业时代逐步向以创造和开发知识为重点的信息时代过渡。时代变革,社会竞争,在推动生产力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时,也为我国学术领域论文剽窃创造了沃土,严重浪费资源、阻碍创新步伐,极不利于我国干净、有序、自由、健康科研环境的构建。因此,探讨当前如何防止、规制论文剽窃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一、“剽窃”的内涵界定
“剽窃”一词由公元一世纪古罗马著名讽刺诗人马歇尔创造,[1]其概念源于拉丁语“plagiarius”,英文“plagiarism/plagiarist”(剽窃/剽窃者)便是由拉丁文“plagiarius”(掠夺者、绑架奴隶或儿童的人)演变而来,[2]并在1621年由理查德•蒙大拿第一次将其使用在英文中。[3]
在中国古代 ,“剽窃”一词有“抄袭窃取”和“掠夺”两层意思。唐文学家柳宗元的《辩文子》:“其浑而类者少,窃取他书以合之者多,凡孟管辈数家,皆见剽窃。”此为“剽窃”一词在我国的最早记录,[4] 意为“抄袭窃取”。 宋司马光《涑水记闻》卷十一:“缘道纵兵士剽窃民家”,意为“掠夺”。西方国家里,“剽窃”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英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欧美国家的著作权成文法或判例法中都未使用“剽窃”这一概念,[5]《牛津简明英语词典》中,“剽窃”的定义是:窃取、抄袭他人的思想、著作、发明等一切智力成果的行为。[6]
在科研实践中,“剽窃”的定义在中西学界均无统一界定,其中较为典型的观点有:一是我国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1999年1月15日的解释,即“指将他人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窃为己有发表”;二是美国白宫科技办公室2000年12月6日公布的科研不端行为中,将“剽窃”界定为“把他人的观点、程序、结果或话语据为己有,而未给予他人贡献以足够的承认。” [7]在西方学术界,“剽窃”的定义来自于学术或职业共同体的诚信规范而“无法可依”,但人们又有大致相同的认识:剽窃就是使用他人的作品而“遗失来源”(without attribution)──把他人的观点或者表达当成自己的,这是最主要的属性,又因为学术或职业共同体对自己的行规比法官更有发言权,所以“剽窃”的定义在西方“无法可依”却又无比清晰。在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机构规程都有禁止剽窃的规定,却无一种规范界定何谓“剽窃”,每个大学都要学生远离剽窃,却从来没有清楚的告诉学生“什么是剽窃”。认识研究“什么是剽窃”是预防和惩治剽窃的起点,所有跳过起点的研究意味着过程尚未开始。[8]
作者以为,可以把“剽窃”定义为:将他人的观点、程序、结果或话语等原创智力成果(贡献)擅自据为己有并公开使用,不标明来源或不予以足够承认的行为。
二、信息时代视角下论文剽窃行为缘由剖析
剽窃是全球的通病,传递着复杂的政治、文化、道德和心理信息,学术剽窃折射出的更是学者个人、学术群体和制度之间的紧张关系。与地产泡沫、伪劣商品、垃圾股票和浮夸政绩一样,论文剽窃已经成为我国信息社会的顽症之一,[9]其出现蔓延的趋势定有缘由:
(一)客观缘由
1. 论文网络化、规模化、系统化
“0”、“1”二进制数字化技术的应用,使传统固化在有形载体之上的论文开始与载体独立,[10]手稿、印刷品论文资料逐步通过计算机实现了数字化、网络化、规模化,与其同步出现的是庞杂的学术杂志种类,据相关人士预计,中国目前有5000家左右的中文学术杂志和200多本英文学术杂志,[11]这使我国论文的系统化也日益形成和完善。
一些期刊和个人利用这些特点,趁机参与论文剽窃,“井冈山大学两教师两年在国际学术期刊《晶体学报》上70多篇”便是其典型。两年70多篇,除刊发杂志《晶体学报》有问题之外,作者本人充分利用网络,在成规模和系统化的论文体系中实施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是一个重要原因,同时,二者又都是信息时代下的“产物”。
2. 论文形式多样,剽窃方法简单
信息技术的发展,论文的形式不再局限于手写稿,印刷稿,取而代之的是text文本、Microsoft Word 文档、Adobe Reader和CAJViewer等电子文档和软件。同时,互联网的高速发展为抄袭者提供了先进手段, 搜索引擎(比如Google)的强劲搜索能力使抄袭论文更为快捷和方便。[12]二者带来的后果是:充分利用互联网上的信息,先检索一定数量的同类论文,然后操作电脑进行删减、增添、换补、拼凑等,短时间内就可完成一篇新论文,且水平不低。
显然,经过包装实施的剽窃比直接在电脑上操作“复制”──“粘贴”──“重命名”的手段要高明,被识破也相对困难,这也是这种伎俩成为剽窃最主要手段的原因。
3. 定义不清,标准模糊
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机构规程都有禁止剽窃的规定,却没有一种规范界定了“什么是剽窃”。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在《著作权法》唯一一次出现“剽窃”一词是在第五章第四十六条,把“剽窃他人作品的”作为侵权行为之一,没有任何解释性规章。定义不清、中文文献引证无统一规范,加之信息时代网络化虚拟环境,势必会导致剽窃从判断、认定、惩罚到预防都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根据,也就不能对论文原创性做明确的界定并给予保护。
定义、标准不明,无章法可循,是当前我国反论文剽窃的最大障碍,以“中国青年报编委张建伟涉嫌剽窃”一案为例,虽然最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侵权成立,但胜诉方作家刘元举却发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还是打了三年,这场官司让我赢得索然无味”的感叹。[13]可以看出,赢了官司,如此感慨,何况现行知识产权法中又推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清晰的定义和统一的裁量标准,举证困难,司法判决更困难,权益人的权益保护就难上加难,这是我国论文剽窃出现蔓延趋势的又一重要原因。
4. 竞争激烈化、评价体系偏颇
在对科研人员以论文、奖励数量为主要评价标准的体系下,论文成了评职称、拿学位、机构证明科研实力的硬性指标。时展,人类社会科研实力不断提高,把论文作为各类评审的绝对参考依据,出发点是继续推动科技进步,无可厚非。可在当前我国高等教育特殊的发展现状下,[14]院士、教授、研究生等科研人员数量的巨额增加,在信息时代人人努力使自己更出色以参与激烈竞争的环境下,极易造成人们行为失范和伦理功能失效,特别是一些忙于政务的官员型学者,为了经济利益和名誉地位而实施剽窃,铤而走险。
这类案例屡见不鲜,以“赵青申报教授的论文涉嫌抄袭”为例[15],2010年10月,中国音乐学院教师赵青的教授职称申报论文《台湾校园歌曲回眸》被指涉嫌严重抄袭。从5月发表到10月申报,这篇论文到底是正常的研究成果还是单纯为了教授职称而写,实在让人怀疑,而问题的背后除了与其自身学术素养紧密相关外,当前的评价体系无疑是这类恶性事件发生的导火索。
(二)主观方面,版权意识淡薄
在信息资源逐步成为最主要的社会资源时代环境下,信息总量、信息传播速度、信息处理速度和信息应用能力都发生了巨大变化,这使论文剽窃的辨识难度也随之加大。在没有明确的中文文献引证规范现状下,许多学术素养不高的人抱着侥幸心理,在巨量信息中实施论文剽窃,特别是一些院士、教授等年龄较大的学者,受传统“天下文章一大抄”,“窃书不是偷”错误观念影响,版权意识本来淡薄,对网络了解又相对较少,在反剽窃态度上不够坚定,有的甚至会将错误观念传授给科研新人,造成恶劣后果。以近期的“抄袭门”事件最为典型,面对河北大学校长王洪瑞的博士论文约2.7万字涉嫌抄袭,其博士导师的回应是:“这很正常,没有错误!” [16]这不仅是导师自己版权意识淡薄的表现,更是助长了学生以后科研道路上的剽窃之风。
三、论文剽窃的治理与防范
(一)科技治理,“以暴制暴”
论文网络化、规模化、系统化的表现形式是巨额的论文数量和庞大的杂志种类,如果还是单凭肉眼、人工等方法去鉴别论文剽窃会十分困难,这就需要研发完善论文识别系统,利用科学技术防范和治理这种不端行为。
当前,相关的论文识别系统主要有siff、COPS、dSCAM、KOALA 和Check 等,大力将其推广和普及使用,特别是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应对所有论文进行技术识别,对一些会产生巨大影响的论文更是要多次识别、严格识别。充分利用科技进行监管,“以暴制暴”,既是信息时代的产物,也是信息时代背景下治理和防范论文剽窃的有效措施。
(二)学界规制,净化环境
随着我国著作权法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剽窃他人科研成果行为逐步进入了民法的调整范围,但习惯上,我们仍然会只把盗窃有形财产的行为视为盗窃。传统习俗和立法滞后严重制约了我国论文剽窃的预防和治理进程,所以,通过立法形成一个清晰的定义和明确的标准规范治理论文剽窃,似乎是当前我国构建健康学术环境的一个不错选择(有学者就提出在刑法中增设“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罪”的建议)[17],但应该看到,剽窃和盗窃并不是完全相同,二者的行为对象有无形和有形之别,相比较而言,无形财产在网络虚拟化的环境里,通过法规去保护,难度很大,所以,作者以为借鉴西方国家学界自律的做法,可行且必要。
经验也已经表明,凭借公权力去维护正当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环境效果并不好,如果依旧按照公权力进行操作,可能会重复当前同样的错误,所以,学界自律应该尝试,首先,制定出一套统一的引证规范,由一个学校、一个出版社率先推出一个实验性标准,在竞争中不断形成优势,最终在实践中达成共识。然后,学界都“按章办事、按部就班”,即省却麻烦,又能有效预防和治理论文剽窃,净化学术环境。[18]
(三)体制改革,从严处理
既要建立一个对科研人员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体系,适应科学研究规律,又要治理剽窃,推动科技进步,这就需要体制作出合理调整。
首先,改变评价科研人员以论文、奖励数量为主的现状,实现以创新实际贡献、创新发展态势、创新质量水平评价为主的跨越。其次,允许以其他研究成果代替论文,特别是在大学生、研究生学位问题上,可适当考虑他们其他方面的学术成果。再次,从严处理,设立专门监管部门,形成一套完整的反剽窃体系,一旦发现不端行为,单位坚决取消评审资格,高校收回学位,杂志社撤销论文,计入个人诚信档案等。
(四)观念教育,德育治理
社会转型,时代变革,很多科研新人特别是广大学生群体,极易形成不健康的学术理想,需要加强这一类人群的观念教育,预防剽窃。这一点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做法值得借鉴。
第一,大学在网站、学生手册等位置设置有关剽窃问题的专题,告诫学生何为剽窃、剽窃有何危害、如何避免和剽窃行为会受到那些惩罚。第二、为研究生专门开设包括剽窃在内的学术规范课程,学习引证规范。[19]第三、导师必须对学生进行反剽窃等学术规范方面的教育,培养其高尚的学术素养和学术理想,对所教学生的毕业论文负永久责任。
(五)公开监督,鼓励参与
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为科研成果特别是论文作品公开透明带来了便利,也为大众参与、监督论文剽窃带来了契机。
第一,科研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把更多的特别是一些影响力大的论文公开,既方便学术交流,又可让其经受大众的检验。第二,国家建立专门网站,鼓励大众参与举报、监督。第三,政府积极响应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学术人(方是民、邓正来、杨玉圣等),鼓励他们通过网络、报刊等媒介揭露论文剽窃。
参考文献:
[1] 不列颠百科全书[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2] 方流芳. 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J]. 中国法学, 2006(5).
[3] 参见Stuart P•Green,Plagiarism,Norms,and the Limits of Theft Law:Some Observations on the Use of Criminal Sanctions in Enforc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Hastings Law Journal.11(2002), 载郑政蓉. 剽窃的法律认定与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4] 参见鲁景云. 谈古论今说“剽窃”[J]. 编辑之友, 1996(3), 载郑政蓉. 剽窃的法律认定与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5] [6]郑政蓉. 剽窃的法律认定与研究[D].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0.
[7]陈广仁. 学术“抄袭、剽窃”的界定[M]. 科技导报, 2010(28).
[8][9][18] 方流芳. 学术剽窃和法律内外的对策[J]. 中国法学, 2006(5).
[10]吴汉东等著. 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5.
[11]据《网易探索》2010年9月17日报道,一位资深出版人称中国5000家左右中文学术杂志中大约有三分之一是大学学报,许多中国的杂志正转换成以英文的形式发行以提高它们的影响力,而且目前已有200多本英文科技杂志是中国出版的。
[12]史彦军, 滕弘飞, 金 博. 抄袭论文识别研究与进展[J]. 大连理工大学学报, 2005(1).
[13]吕蓓. 论学术剽窃的法律治理――从行为认定和法律后果的角度探讨[Z].学术批评网, (www.省略/)2009-03-13.
[14]1999年,全国普通高校本专科招生总数为159.68万人,2008年,计划招生数为599万,净增了400多万.
[15]参考方舟子. 刘老师“关于中国音乐学院赵青申报教授的论文成果的抄袭情况”[Z]. 新语丝 2010-10-28, xys5.省略/xys/ebooks/others/science/dajia11/zhaoqing.txt.
[16]参见河北大学校长博士论文导师回应“抄袭门”[N]. 东方早报, 2010-10-28.载腾讯新闻网: news.qq. com/ a/20101028/000569.htm
[17]参见杜勤: 增设剽窃科学研究成果罪的立法构想[J]. 经济研究导刊, 2009(23).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7篇
1.法律难以跟上新媒体发展节拍
学术期刊没有作者许可是否可以网络使用存量论文。“先授权后使用”是版权使用的通常法则。依此,学术期刊网络使用论文除法定例外必须获得作者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然而,广大学术期刊对历史上的大量存量论文,尤其是互联网还没有兴起时登载的论文,并没得到这样的授权。这意味着从法律意义上讲,学术期刊们是无法直接网络使用这些存量论文的,除非他们一个个找到作者,拿到授权,但这又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学术期刊与新兴媒体融合是大势,但若不能很顺畅地利用这部分存量作品,融媒进程自会大大受阻。学术期刊是否有“孤儿作品”的网络使用权。或者因为作者离世且无继承人,或者因为版权管理信息不全而无法找到作者,或者其他原因没有作者,等等,使得很多学术期刊掌握大量的“孤儿”或“无主”作品,对于这些作品是否能网络使用,目前得不到相关法律支持。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方式获取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法律效力问题。目前大部分学术期刊通过“用稿声明”或“投稿声明”方式来获取作者的信息网络使用权,诸如“凡经本刊采用的稿件,即视为作者同意授权本刊对其图文作品形式网络传播再使用的权利”。对于这种获权方式的合法性,学术界有不同声音,司法实践也未给予实质性支持。[4]经过作者许可的网络使用是否不需要学术期刊的授权?依照我国现行《著作权法》规定,论文信息网络传播权在作者手里,为此,一些网络媒体时常只获得了作者的许可便转载使用已在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这样的网络使用对学术期刊的利益损害很大,最直接的影响当然是发行,此外也是对学术期刊论文生产投入的否定。学术论文的最终成稿出版,并非仅仅是作者的劳动成果,外审专家的评审,编辑的选稿、审稿和与作者的反复讨论,校对的审校,等等,学术期刊投入了很多,网络转载时不经过学术期刊的许可,这意味着这种投入是“为他人作了嫁衣”“被打了水漂”,是一种不公正的对待,也会严重挫伤学术期刊的积极性。现有“合理使用”给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潜在风险。如果微信或微博用户个体在朋友圈或微博空间里以学习、研究或欣赏的目的将学术期刊的论文进行上传或转发,那么这样的作品使用是否适用“合理使用”?依照传统环境来看,这样的作品使用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合理使用”。但在融媒环境中,若也简单将其适用,就有可能对学术期刊合法利益带来较大的损害。因为假如用户是网络大V,那么这样的上传或转发就可能带来很大的论文点击量和转发频次,这自然会冲击到学术期刊的发行量,损害学术期刊和作者的利益。
2.学术期刊版权素养整体偏低
2010年9月《传媒》杂志曾经展开过“中国媒体人版权素养调查”,数据表明,与其他媒体人相比,期刊人的版权素养最低,只有18%的期刊人经过版权培训,3%的期刊社有自己的法律顾问。[5]其中的学术期刊也不乐观。2014年和2017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分别认定了两批学术期刊名单,第一批为5756种,第二批为693种。这些学术期刊大部分处于“小弱散”的状况:几名编辑,有时会有一两个编务和一两名经营人员,加上社长总编,大致10人左右规模;经营收入大多是勉以度日或靠体外输血;至今没有一家叫得响的学术期刊出版集团,期刊之间的合作交流也很少。此外,这些学术期刊的体制机制时常较为保守,大量依然是事业单位,一些已转为企业的也仅仅是“翻牌公司”。总的来说,学术期刊现有的状态很不利于学术期刊版权素养的提升。一方面,没有能力在版权领域做过多的投入,如设置版权管理部门、整理作品版权信息、展开维权保护、让员工接受版权培训,等等;另一方面,也缺少动力,体制的庇护和资源的红利虽不能使日子“红红火火”但也能“旱涝保收”,版权保护所带来的增利很难内化为一种激励。
3.版权的授权和评估环节不畅
版权的保护与利用相辅相成,合理的版权保护有助于版权利用的顺利进行,顺畅的版权利用能促使版权得到更好的保护。现今融媒环境中学术期刊的版权利用不是太畅通,突出表现在版权的授权组织不发达和价值难评估两方面。融媒环境中如何将学术期刊版权的三大利益方——作者、学术期刊和新媒体用户联系起来,这需要较为发达的版权授权中介组织。当前,与学术期刊版权相关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虽成立时间较早,但依然处于职能较弱、权限不大、规模较小、市场化程度不高的阶段,学术期刊版权授权时较少会想到借助它的力量。版权作为无形资产,如何评估其价值,这本身就是传统难题。一篇学术论文究竟价值几何,惯例评估做法,一是国家法定规定,如《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的千字稿酬标准;二是合同约定,当事人互相约定价格。然而,现有法定规定针对传统纸质环境中而形成,融媒环境中是否适用没有法律支撑,也时常得不到相关当事人的认可,如论文的市场表现数据,如点击率和转载率的造假问题,便容易使作者或学术期刊质疑所获得的版权报偿。合同签订习惯的未养成,如很少有学术期刊与作者签订书面的授权协议,以及新环境中版权价格的很难达成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合同签订率不高,也使得借助合同约定来评估版权价格的这一方式不能有效发挥作用。
4.免费分享的版权文化带来的冲击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法理学;教学改革;生活场景教学
中图分类号:g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10)12-101-02中国论文联盟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学教育取得了快速发展,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基本上都形成了较为系统和成熟的理论框架、教学体系。法理学作为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对于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基本理论素养、法律思维方式具有非要的意义。但是长期以来,法理学课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并没有得到体现,由于教学内容相对抽象,法理学的教学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境地,教学效果无法提升。当下,一些高校在法理学教学中进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本文不揣浅陋,就此谈谈自己的看法,以求抛砖引玉。
一、我国法理学教学中的疑难症结与改革理念
法理学是法学教育中的基础课程,以介绍整个法律学科的基础知识、法律原则为主旨,注重对法科学生进行法律概念、法律精神、法律素养的知识训练。作为法学教育中为数不多的纯理论课程,法理学致力于提升法科学生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思维方式,培养学生认识法律、运用法律的基本方法。在我国目前的法学课程体系中,法理学一般被安排在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进行学习,课时通常为70到90学时。由于中国大学法学院是本科式素质教育,所以从高中刚刚考取大学的学生大都没有或缺乏关于法律现象的一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较为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尤其对于高中阶段理工科的学生来说,缺乏人文社会科学的一般知识,对于法理学课程所涉及到的概念、原则和精神难以有效地认知。根据笔者调查,法科学生对于法理学普遍存在陌生感,对于抽象理论知识有畏惧感,甚至由此而削弱了学习法律的兴趣。同时,法理学的教学内容相对陈旧,与社会现实具有一定距离,讲授式的教学方法单一枯燥,案例教学无法有效展开,这些外在条件也妨碍了法理学课程的教学效果。对于中国的法学教育和法治发展来说,如果法律职业共同体没有深厚的人文素养、正确的法律世界观、扎实的法律理论基础,就很难确立法律工作者应有的职业伦理和职业追求,更遑论成为一名具有良好法律思维并能准确运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冲突的法律人才。
所以,法理学作为整个法学教育的入门端,积极尝试教学改革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法理学应该具有一种不断诠释现实并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实践指向。过去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和课程设置过分强调“知识传承”(尽管这一点也非常重要),却忽视了如何在教学中体现面向实践的引导指向,使法理学留给学生们的印象多是“抽象空洞”、“脱离实际”。因此,在法律本科的教学中,如何使法理学摆脱这一尴尬境地,既让学生能够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培养扎实的理论素养,又能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浓厚的兴趣、掌握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成为我们近年来法理学教学和教材改革所要注意的核心问题。
从教学理念的改革方面来说,我们应该以法律职业教育为出发点,使法学理论课程教学改革体现思想性、知识性和实践性的融合。我国法学教育历来担负着通识教育和素质教育的任务,许多法学专家就认为我国“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1]。以大众素质教育为目标的法理学教育忽视了法律所特有的专业性、实践性特点,不利于整个国家法治发展和法律人才的培养。当下,建立以法律职业为目标导向的法律教育培养模式,从法科学生综合的知识结构、职业技能、职业伦理等方面通盘考虑,培养出真正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法律人才,已经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共同愿景。在法理学的教学改革中,应该把握的理念是:增强学生的理论接受能力和学习兴趣,注重教学方法中所包含的社会现实内容,真正把对学生思维的培养融入到教学过程中去,实现教学方法服务于教学目的的宗旨,有效促进学生全面深刻地掌握有关法律的知识体系、内在精神和原理,有效地帮助学生提高思考法律问题的能力;注重知识讲授和实践能力有机结合,通过案例教学、诊所式法律教育等多种方法,使学生能够初步掌握运用法律规则解决实践问题的基本思维方法和技巧,同时潜移默化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世界观和职业观。
从教学改革的重点来说,我们应当根据法理学的学科特点,在传统的突出抽象概念、注重逻辑联系、讲授知识体系的教学方式基础上,适当变更法理学的教材结构和教学内容,同时在教学方法上实现相应的变革,增加社会实践性内容,以改变法理学教学内容空洞、课堂教学僵化枯燥的现象,凸现法理学教学内容和方法的实践或实证色彩,让法理学教学往返于理论与实践之间,发挥这一学科所应有的学科功能,使学生能够有系统的知识积累和扎实的学术素养,以及把这种知识素养运用于实践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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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二、法理学教学改革的策略选择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针对我国法理学教学中存在的内容空洞、脱离实际,教学方法枯燥的现象,法学教育者们进行了诸多有益的尝试。比如法理学教材的重新编排,增加与时代进步相关的新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增加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法;改革教学方式,尝试诊所式法律教育、建立法律援助中心等等[2]。总体来看,我国法理学教学上的主要变化趋势是:教材内容一分为二,教学方法日趋多元,教学方式日趋灵活。例如,法理学教学内容上的一分为二:将法理学教材分为两部分,低年级讲授基本法律知识,抽象性较强的法律问题留待大二或大三进行。目前,浙江大学已率先进行此类改革并实验教学多年。西南政法大学已经出版了此类教学改革的教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原法理学课程从1999年秋季起已一分为二;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以及其他不少学校也正在准备进行类似的改革[2]。同时,在教学方法上,清华大学、北京大学等高校也开始推广网络教学、案例实验、真实法庭模拟等教学方法的改革,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
1、一分为二的教材体系改革。针对法科学生不同阶段知识背景的差异和接受能力的不同,区别大一新生和高年级本科生两个不同知识背景和认知能力,我们可以对课程设置体系的进行微调,将原来在大一开设的法理学课程一分为二,第一部分放在大学一年级新生的第一学期,开设法理学中较为浅显的法律基础知识,即“法律引论”或“法学导论”,旨在引导学生从易入难,逐步进入法律的世界,这一课程体系在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等一些地方较为常见。同时将法理学中较为抽象和思辨的部分留待大二或大三开始,即真正意义上的“理论法学”或“法哲学”,主要讲授法律学科中经典的法律命题、法律方法和法律原则,旨在培养学生深厚的法律哲学素养和完整的知识结构。由于这时的学生经过了两年的法学专业知识学习,尤其是学习了部门法,对各种法律现象已经有了基本的认知结构,所以再学习法理学相对较为容易,教学效果也会有明显的提升。
我国法理学这种一分为二式的改革自有自己的合理之处:因为传统法理学教学教材体系中的确包含了许多非法理学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多属于法律制度的知识,比较适宜于一年级学生。而法理学本身的内容,对一年级学生来说,却过于深奥难懂。一分为二有助于合理区分两者的界限。否则,前一个部分的内容无法安置,因此,这类改革的前提和归宿最终会归结为对法理学自身问题的理性把握,向有利于法理学学科的完整性、合理性、科学性的方向发展。尽管这一思路并不一定源于对法理学性质的自觉反思,但是它展示了一条将法理学与非法理学相区分的思路,并获得各院校教学组织部门的支持,为最终解决法理学的内在科学性问题创造了一个必要的前提[2]。更主要的是,这一区分既凸现法理学作为理论法学应有的学科功能和价值意义,又满足了不同阶段的学生学习、研究法学相关学科在自身知识基础上的不同要求,从而达到提高教学效果的双重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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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论文联盟2、生活场景的教学方法改革。法学作为一门面向社会生活的实践学科,强调的是面对现实的生命力。相应地,法学教学是必然是将社会中的法律现象提升、凝练为法律知识的过程。在法理学的教学过程中推行“生活场景教学法”主旨在于改变传统的“填鸭式”的知识传递方式,把法理学的教学置于日常生活之中。在生活中传递法理学知识就是采取一种讲故事的叙事方式,把知识传授的起点转移到日常生活中的事件或情景,并通过解释生活中的法律问题来引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论思考。例如许多法律电影毫无例外地给学生叙述了一个法律故事,我们可以以故事为切入点来启发学生对法律问题的理性思考,在教学实践中结合一线教学的实践要求,精心挑选一些法律题材的电影和现实中发生的热点事件,比如《十二怒汉》、《费城故事》、《秋菊打官司》等著名的中外法律影片以及“孙志刚案”、“二奶继承案”、“延安夫妻看黄碟案”等热点和疑难案件,围绕其中展现的法律问题,引导学生讨论和思考法理学中的理论问题。
3、交叉学科的教学内容改革。法理学作为法学的基础学科,需要其他人文社会科学的知识作为支撑。我们应该加大法理学相关领域的深化教学,拓宽学生的学术视野,让法理学教学穿梭于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法理学是一门涉及内容宽泛的法学基础学科,哲学、历史、文化、政治、经济、文学甚至神学等知识体系都与有着密切关联。其他学科尤其是其他社会科学对于法学的影响日益剧增,这也是由于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具有一定共通性。因此,对法律问题的认识如果仅就法律来谈法律,那么无论如何是说不清法律的。结合法理学的这一特点,尝试在本科生中逐渐增加比如法律与文学、法律与语言、法律与社会、比较法学等相关教学内容。这些内容实际上仍然属于法理学或者理论法学的范畴,是对法理学相关问题的进一步深化。
4、实践导向的教学目标改革。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培养职业化人才,是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然要求。许多学校已经开展了诊所式法律教育、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等等,但大多是零星进行,并没有彻底融入到法学教育的整体进程中来,也缺乏各方面的保障。以法学教育理念的改革为目标,将实践性教学方法贯彻到法学教育的各个环节,是实现我国法律职业背景下法律教育改革的重要步骤。例如案例教学法,法律职业训练中的案例教学并非传统的运用一个案例来解释一个知识点,而是通过典型案例的研判来了解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和操作技巧,启迪思维,进而达到使学生能够独立分析案例、提出可行性方案的学习目的。再如诊所式法律教育,诊所式法律教育是如同医学院学生在诊所实习一样,设立某种形式的法律诊所,使学生在接触真实当事人和处理真实案件的过程中学习、运用法律的教学训练,常见的是法律援助中心式的法律诊所,它使参加课程的同学不仅学到了有关的知识,而且也学到了传统课堂以外的技巧、能力、职业道德,学会如何把抽象的条文使用到具体的实施之中。中国论文联盟-
参考文献:
[1] 曾宪义,张文显.法学本科教育属于素质教育[j].法学家,2003,(06).
[2] 葛洪义.论法理学教学与教材的改革[j].法商研究,1999,(06).
作者简介:
李炳烁,男,河北邢台人,江苏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主要从事法学理论的教学与研究。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中职学校;政治教学;法制教育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274-02
近年来,我国未成人犯罪率不断上升,犯罪低龄化日趋突出,已越来越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有些中职学生整体素质较差,特别是在组织纪律观念、服从意识和法制观念方面表现更差。职业教育要想为市场培养合格的应用型专业人才和劳动者,就必须大力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使其先成为知法、懂法、守法的合法公民。《中小学法制教育指导纲要》明确提出法制教育的学科渗透是进行中小学法制教育的主要途经和必由之路。法制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政治教学在完成德育任务的同时加强学生法制教育则具备得天独厚的优势。因此,在日常政治教学中,我们应当紧抓学科特点,深挖文本内涵,找准恰当的渗透点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在完成教学任务的同时,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那么,如何在政治课堂中“润物无声”地渗透法制教育呢?在实际教学中,我做了以下几点尝试。
一、在课堂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
现在的中职政治教材中有一学期的教材都涉及到法制教育,是渗透法制教育的最有效途径。在政治教学活动中,我们应当在深入分析教材,向学生传授知识、提高能力的同时,找准契机进行法制渗透,巧妙地将法制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之中,潜移默化中树立学生的法制观念。如讲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结合学生们的日常行为进行分析,谈旷课、撒谎、夜不归宿所带来的危害。在讲《刑法》中关于刑事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的划分时,从学生们自身所处的年龄段来展开分析,并以法律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目的是什么展开辩论,最后归纳总结,让学生意识到违法与犯罪,定会受到法律的制裁,从而不断地提高学生们的法律意识。
二、在平时的文书写作中渗透法制教育
从中职学校学生培养目标我们可以看到,应用文写作是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技能,在日常的政治教学中可根据各式司法文书的特点,对学生进行全面而生动的法制教育。比如在讲《合同法》时,除了教会学生各种不同合同的写作格式与注意事项之外,还明确要求学生通过各种方法查找相关的法律知识,了解相关的法律要求,知道如何填写合同才能最有效地保护自己和单位的利益不受损失,同时要求学生尝试制定不同的合同文本。在讲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要求他们在今后自主创业从事经营时都要诚信为先,学会换位思考,拒绝欺骗或侵害消费者权益。始终谨记自己既是经营者也是消费者。此外,写政治小论文也是渗透法制教育的一个有效途径。学生写小论文时就事论事,我充分利用小论文这种写作形式,指导学生针对班级、社会中的不文明、不规范行为,甚至违法犯罪现象,利用小论文这个交流平台将自己的内心真实地表露出来。同时教师通过与学生进行推心置腹的交流,对学生反映出的问题加以消除。这样的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和法制教育更具有针对性,效果也更加显著。
三、在德育实践活动中渗透法制教育
生活无小事,事事皆育人。生活是一本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教育素材。在德育教育中,我们除了教会学生课本上的知识之外,还必须主动拓宽教育空间,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实践活动,不仅可以进一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还可以提高学生的综合能力,这自然也成为渗透法制教育的绝佳途径。首先可以通过课外阅读来实施法制教育。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课外阅读,不仅利于发展学生的意志性格特征,而且利于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教师应针对学生的年龄特征、兴趣爱好及鉴赏能力推荐有关书籍,并教给他们如何从书籍中增强自身的法制观念。同时,要求学生在家观看中央电视台的《焦点访谈》、《今日说法》、《道德观察》、《法治在线》等栏目,通过对法制事件的思考、分析,不断深化学生的思想认识,提高学生的法律素质。其次是开展保质保量的课外活动或第二课堂。这也是一个在政治教学中渗透法制教育的有效手段,可以组织一些关于法制教育的主题活动,如举办相关的演讲、辩论、模拟法庭等等,这些活动不仅能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而且还能使学生的思想在潜移默化中得到熏陶。另外,还可以定期举行普法主题班会和法制讲座,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结合与学生生活联系紧密的违法事件的资料,开展交流讨论,通过广泛参与,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学习法律法规知识,使学生懂法、守法,提升学生的法制观念和守法的自觉性。
四、用自身的法律素质去影响学生
教师既是学校法制教育工作的主导,又是开展法制教育的主体。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思想意识的影响无疑是直接的,只有教师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制观念和法律意识的合格人才。因此,教师应不断完善、提升自身的品德修养和法律素养,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在教学实践中身体力行,既言传,又身教,处处严以律己,以身作则,以良好的师德师风陶冶学生,从而真正担负起教书育人的神圣重任。在教学工作中,教师应注意使用恰当词语和文明语言,对待犯错误的学生应采取说服教育的形式,做到客观公正,以理服人,循循诱导,对学生多表扬少批评,通过自身的人格魅力在课堂内外抓住一切有利契机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
总之,为了引导和帮助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培养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合格公民,政治教师应继续致力于提高学生的法制素养。在日常教学工作中,让我们充分挖掘教材中的法制元素,抓住每一个有利时机,通过多种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让学生健康快乐地成才,让法制教育的神圣之光洒满校园!
法律素养论文范文第10篇
一、“互联网+”时代给高校期刊编辑提出了新要求
高校期刊编辑需要传播符合国家意志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因此除了需要具备学术修养,还必须掌握丰富的编辑学知识、熟悉国家政策、相关法律法规知识,才能避免不出政治性差错,不侵权,不引起法律纠纷。[1]“互联网+”时代对高校期刊编辑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编辑要变被动为主动,打破墨守成规、止步观望的旧俗,树立新的服务读者、面向市场的理念,在工作中创新,在实践中求变。[2]传统的高校期刊编辑基本与市场脱节,期刊的发行量、读者的兴趣点、刊物的经济效益不是编辑考虑的问题,编辑只需要埋头把手中的稿子进行“三审三校”,尽量不出或少出差错,按部就班即可。编辑的激情在日复一日的工作中逐渐消失。而在“互联网+”时代,面对数字化出版和出版转型的现实,高校期刊编辑不再是“闺门中人”,工作也不是一味的“被动等稿”,而是要走向市场,根据学术热点和动向,及时策划新栏目,加大组稿约稿力度,吸引高水平的作者投稿,抓住读者眼球,提升期刊的社会影响力。
二、“互联网+”时代给高校期刊编辑带来的“危”与“机”
“互联网+”时代也是一个自媒体时代,人人编写,时时编写,处处编写,这给高校期刊编辑带来了“危”与“机”。“危”体现在,“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多样且便捷,可以公开自由表达个人见解,但对于高校期刊编辑而言,如何辨识文章观点的“伪科学”甚至谬误、如何发现和警示学术伦理失范不良现象中出现的“伪创新”文章、如何在多元文化价值观中不被不良甚至别有用心的“敌对势力”培育的“旗手”貌似正确实则经不起推敲的“伪民主”文章蛊惑,做到政治正确纪律严明,一直坚定弘扬社会主义主旋律,这些都是新时代高校期刊编辑面临的危难形势,也是必须破解的难题。对于高校期刊编辑而言,必须明确一个观点:作者有自由表达个人学术观点和政治见解的权利,然而,文章内容质量能否达到刊发要求则是编辑必须严格把控的。编辑要严格把关文章是否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是否有利于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政治是否正确,准确识别“伪民主”“伪科学”都是高校期刊编辑必须把关的关键。此外,还有的作者没有进行脚踏实地的科研,文章中伪造数据或新瓶装旧酒的“伪创新”,都是“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面临的“危”。“机”体现在,“互联网+”时代,由于网络的迅速普及,资讯的高度发达,高校期刊编辑也有更多的途径获得更高水平的学术文章,使不同区域、不同级别的高校期刊在同一网络平台上公平竞争。一是“数字优先出版”的出现,学术论文经编辑部三审后给予DOI(数字对象唯一标识符)可以先于纸质期刊在互联网电子期刊中出版,这样作者的科研成果可以在第一时间呈现在读者面前,这使非核心及地方高校期刊增加了竞争力,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因为刊物非核心的现实而较难吸收高质量稿源的尴尬局面,此类高校期刊对于吸引科技创新的中青年作者有着较大优势。二是“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可以通过网上及时查阅最新国际及国内课题立项情况,关注自己分管栏目学科的最新进展及业界热点动态,还可以通过关注某些专家的博客微博研究新动向,增加自己对学术热点的追踪,这对于自己负责栏目的策划、组稿、约稿大有裨益。三是“互联网+编审平台”的出现,知网、万方都推出了相关编审平台,高校期刊编辑可以充分发挥平台的优势,加大约稿力度、规范编审流程、压缩出版周期,为更快更广更准地传播学术提供机遇。
三、“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危”与“机”的应对策略
编辑的首要职责是对文稿作出恰当和中肯的评价,指出文章存在的问题,指导或帮助作者修改。从某个角度来说,编辑应该是对学术热点及动态嗅觉灵敏的人,在通览全篇时能迅速给予专业的价值判断———论文质量如何?有无创新之处?能否采用?如何修改?这些都要求高校期刊编辑加强素养和能力,正确辨识论文投稿的“伪科学”“伪创新”“伪民主”,练就一双“火眼金睛”,以独特的视角甄选出真正有学术内涵有文化创新有科技推广价值的原创文章,以应对“互联网+”时代高校期刊编辑的“危”与“机”。
主体意识是一个哲学概念,即明确认识到自己是社会政治生活和公共生活的主体,而不是无足轻重的客体;自己是作为有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的政治权利主体加入社会政治关系和政治程序的。[3]编辑主体意识则是强调编辑在出版活动中的独立意识和独立地位,高校期刊编辑必须树立编辑主体意识,尊重权威但不迷信权威、相信自己的学术判断但又能听得进不同意见、用接纳欣赏的眼光培养作者挖掘学术新秀、勇于提出质疑又小心求证,将勤勉专注贯彻于编辑日常工作,才能应对“互联网+”时代的“危”与“机”。“互联网+”时代给读者、作者、编辑的即时交互提供了便捷。许多高校期刊社采用了网上投稿采编系统,在新系统环境里,互动式的同行评议体系,为“创作者”和“反馈者”提供了便捷的信息交流渠道,丰富了稿件的社交网络和社群组织,这一切都需要编辑加强主体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为读者、作者搭起桥梁,以更好地为科技文化传播服务。在“互联网+”时代,国际出版业出现了由“海量数据”向“有效数据”的转变。在宏观及微观层面,高校期刊编辑要加强编辑主体意识,通过技术手段实现数据结构化及检索智能化,再通过个性化定制及服务,去除无关数据,将“海量数据”有效转变为“有效数据”,节省时间提高效率,以更好地为读者服务。[4]
(二)学习出版法律法规
高校期刊编辑要加强知识产权法等出版法律法规的学习。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5]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