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 刑法主观】柏浪涛考点梳理

  几个答题要点:罪名(此罪彼罪,情节犯),未完成形态,间接正犯&帮助犯&教唆犯,罪数

  一、成立条件

  1、负有作为义务。

  2、有能力履行义务而不履行义务。

  3、不作为犯与相应的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二、类型

  (一)监管义务

  1、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2、对他人危险行为的阻止义务

  3、对自己的先行行为的阻止义务。先行行为是指对法益创设危险的行为(角度:是否构成共犯中的不作为犯)。正当防卫中的受害人负有防止过当结果的义务。

  (二)保护义务

  1、特定关系:法律规定、职务业务、自愿救助行为。

  2、特定领域(特定领域的管理者与受害人形成依赖关系)

  【注意】降低危险的行为一定不是危害行为。

  1、“因”的辨认:基本犯的实行行为(看实施暴力的目的是什么)

  2、主观心理

  (1)对加重结果主观为过失的心理——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

  (2)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可以是过失——抢劫罪、强奸罪

  3、行为对象

  (1)人身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仅限于最初的被害人,不包括前来阻止的人

  (2)财产犯罪中“致人重伤、死亡”的人不限于被害人,还包括前来阻止的人以及因实行行为过失导致的其他人重伤、死亡。

  一、讨论因果关系的前提:首先有危害行为

  二、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1、如果介入因素异常,后行为与前行为系独立关系,要看前行为和后行为的作用大小。

  2、如果介入因素不异常,后行为与前行为系引发关系,结果归给前行为。

  三、无法查明的案件(***难点)

  1、一个人的话:(1)实施一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2)实施两个行为,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死的越早对大家越有利,这里可以结合事前故意的知识点考)

  2、两个人的话:(1)两个人构成共同犯罪,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如无法查明则无需查明;(2)两个人不构成共同犯罪(同时犯),分析可能情形,存疑时有利于被告。

  一、一般正当防卫【制止不法侵害】

  1、起因条件:面临的侵害具有不法性、现实性、客观性。(假想防卫不构成正当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3、意思条件:是否具有防卫意思。(偶然防卫要观点展示——a防卫认识必要说认为不不成正当防卫,过失犯罪则无罪or故意犯罪则未遂;b防卫认识不要说认为不构成犯罪,无罪)

  4、对象条件: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

  5、限度条件:具有必要性和相当性。(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强奸、抢劫、绑架以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身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一、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发生(观点展示)

  1、观点1:两因一果。定故意杀人既遂。

  2、观点2:后因一果。故意杀人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数罪并罚。

  二、 结果的提前发生【毒酒案】

  1、前行行为已经着手(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故意杀人罪既遂。

  2、前行行为未着手。故意杀人犯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1、着手的判断:对法益具有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1)间接正犯的着手:被支配者的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2)隔离犯的着手:寄的东西在途中有危险,则寄出时就着手;没有危险,则收到打开时才着手。

  2、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中止;不能继续犯罪而放弃犯罪,是未遂。

  (1)能继续犯罪的认定:依据一般人看法,在当时情境下判断能否继续实施犯罪。

  【注意】害怕当场被抓而放弃,是未遂;害怕日后被抓而放弃,是中止。

  (2)自动放弃犯罪的认定:行为人只要放弃犯罪即为中止。(不考虑道德伦理动机)

  (3)有效性的认定——有效防止危害结果的发生。(***难点)

  【行为模型】犯罪行为——中止行为——介入因素——危害结果发生

  step1,判断犯罪行为和危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

  step2,罪数问题。

  情形①: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中止

  情形②: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既遂

  *情形③:可能有效性×+实际有效性?=未遂

  *情形④:可能有效性?+介入因素导致实际有效性丧失=中止

  3、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4、终局性形态的成立条件:客观上,犯罪行为彻底结束;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难点)

  (1)既遂排斥中止;

  (2)既遂排斥未遂;

  (3)中止排斥未遂(结合犯意是否消除,判断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呈现终局性形态);

  (4)未遂排斥中止(结合犯意是否消除,判断第一个时间节点是否呈现终局性形态)。

  【注意】根据共犯从属性的原理,实行犯定中止,则帮助犯定未遂。

  1、答题思路:先分析正犯(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再分析教唆犯和帮助犯。

  2、共同犯罪的本质:采行为共同说。只要在客观上共同制造违法犯罪事实,就成立共同犯罪。(可以是故意+故意,也可以是故意+过失,也可以是过失+过失)

  3、多人的无法查明

  (1)故意的共同犯罪,过失的共同犯罪。基于“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都构成××罪。

  (2)故意的同时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都都构成故意犯罪的未遂。

  (3)过失的同时犯,基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都不构成过失犯罪。

  4、间接正犯的认定:引起+支配

  【欺骗手段的行为模型】利用他人犯a罪的故意,实现自己犯b罪的故意。

  5、教唆犯的认定:引起

  (1)引起被教唆者制造违法行为,成立教唆犯。

  (2)引起被教唆者制造违法结果,成立教唆犯既遂。

  【行为模型:杀手崩老大爷案】杀手对预定目标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对老大爷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由于杀手杀老大爷的行为系实行过限,教唆者不对老大爷的死亡结果负责,故教唆者仅成立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

  6、帮助犯的认定:促进

  (1)促进共犯制造违法行为,成立帮助犯。

  【注意】成立的条件:①帮助行为具有可能的帮助作用;②帮助行为要连接到正犯行为;③帮助行为促进到预备阶段,系犯罪预备;④帮助行为促进阶段,系犯罪未遂。

  (2)促进共犯制造违法结果,成立帮助犯既遂。

  7、承继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中途参与

  (1)事前共谋,临时迟到:不构成承继的共犯。

  (2)中途参与:构成承继的共犯。

  (3)事后参与(***重点)

  【注意】实行犯既遂后再帮,就属于事后帮。

  a.帮助对象是人——窝藏、包庇罪

  b.帮助对象是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c.帮助对象是证据——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8、共犯与身份犯

  【思路】分别分析,择一重罪论处。

  (1)从投保人的角度:二人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投保人是实行犯,保险员是保帮助犯。

  (2)从保险员的角度:二人成立职务侵占罪的共犯。保险员实行犯,投保人是帮助犯。

  (3)罪数上,成立保险诈骗罪和职务侵占罪的想象竞合犯,应当择一重罪论处。

  9、共犯与不作为犯

  只要帮助别人把人打晕,帮助者就要对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的受损负责。

  10、共犯与实行过限

  要看是否超出共同故意的范围。在故意伤害案件中,对于超出故意的部分不负责,但要负过失犯罪的责任。

  11、共犯的犯罪形态

  教唆犯、帮助犯的犯罪形态取决于实行犯。

  【结论1】首先先看实行犯进入到预备阶段,还是实行阶段。然后根据共犯从属性原理得结论。

  【结论2】一人着手实行,全部都着手实行。

  12、共犯关系的脱离

  (1)教唆犯:消除行为人的犯意

  (2)帮助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3)共同正犯:消除物理性、心理性的贡献

  1、非法拘禁罪

  (1)实行行为是为了限制自由——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罪

  a.客观方面:因果关系(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实行行为是为了限制自由)

  b.主观方面:对死亡结果持过失

  (2)实行行为是为了泄愤——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将故意伤害拟制为故意杀人

  (3)受害人自杀——介入因素异常,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4)把受害人胳膊掰断——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

  2、绑架罪

  (1)行为结构

  a.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拘禁a和向b勒索财物的目的

  b.客观上,行为实施了拘禁a的行为和向b勒索财物的行为。

  (2)绑架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主观上是否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

  (3)成立和既遂

  a.成立绑架罪,要求有实力控制行为,并且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

  b.成立绑架罪既遂,要求绑架到合格人质。

  (4)结合犯

  a.绑架+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b.绑架+故意伤害罪=绑架加重处罚

  【注意1】成立结合犯,杀人要求杀死。

  【注意2】伤害时间为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5)共犯问题

  a.情形一:看押行为构成帮助犯

  b.情形二:成立非法拘禁罪共犯,对a定绑架罪,对b定非法拘禁罪。(***难点)

  c.情形三: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对a定绑架罪(加重处罚),对b定故意杀人罪。(***难点)

  3、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结构

  a.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实力控制a和出卖a的目的

  b.客观上,行为人有实力控制a和出卖a的行为

  (2)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主观上有无出卖目的。

  (3)成立和既遂

  a.成立本罪,要求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b.成立本罪既遂,要求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如果没有绑架行为等实力控制行为,则卖掉时才既遂。

  (4)结合犯

  拐卖+强奸=拐卖罪(加重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罪数问题

  a.原则上,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b.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5、拐骗儿童罪

  (1)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

  考点1:人身犯罪

  1、非法拘禁罪

  (1)实行行为是为了限制自由——非法拘禁(过失)致人死亡罪

  a.客观方面:因果关系(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实行行为是为了限制自由)

  b.主观方面:对死亡结果持过失

  (2)实行行为是为了泄愤——法律拟制

  法律拟制:将故意伤害拟制为故意杀人

  (3)受害人自杀——介入因素异常,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无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

  (4)把受害人胳膊掰断——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想象竞合。

  2、绑架罪

  (1)行为结构

  a.主观上,行为人具有拘禁a和向b勒索财物的目的

  b.客观上,行为实施了拘禁a的行为和向b勒索财物的行为。

  (2)绑架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主观上是否有向第三人勒索财物的目的。

  (3)成立和既遂

  a.成立绑架罪,要求有实力控制行为,并且有绑架到合格人质的可能性;

  b.成立绑架罪既遂,要求绑架到合格人质。

  (4)结合犯

  a.绑架+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b.绑架+故意伤害罪=绑架加重处罚

  【注意1】成立结合犯,杀人要求杀死。

  【注意2】伤害时间为从绑架的着手到释放人质前。

  (5)共犯问题

  a.情形一:看押行为构成帮助犯

  b.情形二:成立非法拘禁罪共犯,对a定绑架罪,对b定非法拘禁罪。(***难点)

  c.情形三:成立故意杀人罪共犯,对a定绑架罪(加重处罚),对b定故意杀人罪。(***难点)

  3、拐卖妇女、儿童罪

  (1)行为结构

  a.主观上,行为人具有实力控制a和出卖a的目的

  b.客观上,行为人有实力控制a和出卖a的行为

  (2)本罪与其他罪的区别:主观上有无出卖目的。

  (3)成立和既遂

  a.成立本罪,要求实施实力控制行为。

  b.成立本罪既遂,要求将妇女、儿童控制到手。如果没有绑架行为等实力控制行为,则卖掉时才既遂。

  (4)结合犯

  拐卖+强奸=拐卖罪(加重处罚)

  4、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1)罪数问题

  a.原则上,收买罪+后罪=数罪并罚

  b.例外,收买罪+拐卖罪=拐卖罪

  5、拐骗儿童罪

  (1)与拐卖儿童罪的区别:主观上没有出卖目的

  1、盗窃罪(系取得型犯罪,系转移占有,被动交付)

  (1)行为结构:将他人占有的财物,通过平和手段,转移为自己占有。

  (2)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别:行为人有没有转移占有,要先判断主人是否占有财物。(***难点)

  a.主人松弛占有,不改变主人占有的事实。

  b.主人的短暂遗忘,不改变主人占有的事实。

  c.主人丧失占有,但在特定场所可以转化为场所管理者占有。

  d.上级所有的财物,下级是否占有,要看上级对下级的授权。

  e.共享单车公司对马路上的单车占有。

  (3)成立和既遂

  成立盗窃罪既遂,要求行为人将财物置于自己的实际控制范围内。

  (4)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主客观相一致的要素。其次,要以犯罪时的数额为准。最后,犯罪所得数额不能扣除投入成本。

  (5)罪数

  a.盗窃普通物品,没有欺骗买家,属于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b.盗窃普通物品,欺骗买家,构成诈骗罪,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c.盗窃枪支又销售,只定盗窃枪支罪。

  d.盗窃假币、文物、毒品、淫秽物品又销售,定盗窃罪+出售假币罪/倒卖文物罪/贩卖毒品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数罪并罚。

  2、抢夺罪

  (1)法律拟制:携带凶器抢夺的,定抢劫罪。

  3、抢劫罪

  (1)行为结构:实施暴力、以暴力相威胁或者其他方法(昏醉型抢劫、拘禁型抢劫)并足以压制对方反抗,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2)保护的行为对象:财物以及财物的占有者、占有辅助者、保护者。

  (3)成立和既遂

  a.成立抢劫罪,要求实施抢劫罪的实行行为(暴力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b.成立抢劫罪既遂,要求对方因无法反抗而放弃财物。

  (4)事后转化抢劫(***难点)

  a.三个轻罪:盗、诈、抢

  b.三个目的:抗拒抓捕(是否是一个主客观想相一致的要件)

  【注意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主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路人构成抢劫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法定符合说认为,行为人对故意杀人罪未遂,对路人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罪。

  c.实行行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

  (5)事后转化抢劫和直接升级的抢劫(正常的抢劫)之区分:使用暴力的目的是为了继续取财,还是为了抗拒抓捕。

  (6)转化型抢劫的共犯问题(***难点)

  ①共犯与身份犯

  转化抢劫系身份犯,即构成盗、诈、抢的犯罪。

  a.情形一:甲盗窃既遂,乙事后参与。乙教唆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构成转化型抢劫,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教唆犯。

  b.情形二:甲盗窃既遂,乙事后参与。甲教唆乙抓捕者实施暴力。(乙不是身份犯,没有实行犯)——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构成转化型抢劫的帮助犯。

  c.情形三:甲盗窃既遂,乙事后参与。甲欺骗乙其要伤害自己,叫乙防卫他。(利用a的故意实现自己b的故意)——甲构成转化型抢劫的间接正犯,乙不构成转化型抢劫,其行为系想防卫。

  d.情形四:甲盗窃既遂,乙事后参与。乙片面地帮助甲断后。——甲构成盗窃罪既遂,乙构成盗窃罪、故意伤害罪、窝藏罪(不构成转换型抢劫)。

  ②共犯与实行过限

  一人使用暴力构成转化抢劫,另一人是否也构成转化抢劫。——判断标准:知情+参与

  a.情形一:甲乙共同盗窃,甲偷,乙望风。甲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看乙是否知情来断定是否转化。

  b.情形二:甲乙共同盗窃,甲偷,乙望风。乙对抓捕者实施暴力。——甲肯定不知道外面的人打起来,甲不转,乙转。

  (7)加重处罚:入户抢劫、抢劫罪致人重伤、死亡。

  (8)抢劫罪和绑架罪可以想象竞合,切换不同的被害人视角,定不同的罪不同。(***难点)

  定位a——被害人是人质,行为目的是向第三人索要钱财,构成绑架罪;

  定位b——被害人是母亲,行为目的是向本人索要钱财,构成抢劫罪。

  4、敲诈勒索罪

  (1)敲诈勒索罪和抢劫罪的区分:有没有压制反抗

  (2)敲诈勒索罪和正常行使权利的区分:有无民法上的请求权

  (3)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可以想象竞合

  【注意】转告虚假恐吓信息,只构成诈骗罪。

  5、诈骗罪(系取得型犯罪,系转移占有,主动交付)

  (1)行为结构: 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对方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物,行为人取得财物,对方遭受财产损失。

  (2)诈骗罪和盗窃罪的区别:对方有无处分行为和处分意识

  ①处分行为的认定:自愿放弃占有,自愿转移物的所有权。

  ②处分意识的认定:有没有意识到财物的存在。

  a.种类错误(调包),定盗窃罪。

  b.数量错误,整理处分(论斤卖),定诈骗罪;单个处分,定盗窃罪。

  c.调换条形码、缺斤少两都是诈骗。

  (3)三角诈骗和盗窃的区分:受骗人有无处分受害人财物的地位

  (4)多罪竞合

  a.一个卖树行为,对邻居构成盗窃罪,对买方构成诈骗罪,想象竞合。

  b.一个卖车行为,对a构成诈骗,对b构成诈骗,数罪并罚。

  c.一个买车行为,对a构成侵占,对b构成诈骗,数罪并罚。

  (5)免除返还义务

  先侵占后诈骗,对a同时构成侵占罪和诈骗罪,重罪吸收轻罪。

  先侵占后杀害,对a同时构成侵占罪和故意杀人罪和抢劫罪致人死亡。(不好理解)

  先诈骗后抢劫,对a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抢劫罪,重罪吸收轻罪。

  (6)债权债务关系

  【行为模型】职员辞职后,以公司名义索要应收账款

  【观点展示】观点一认为,行为人盗窃债权,成立盗窃罪;观点二认为,行为人诈骗财产性利益,成立新型三角诈骗。

  6、职务侵占罪(非国家人员贪污罪)

  (1)行为结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盗、诈、侵),数额较大的行为。

  (2)利用职务便利,要求行为人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单位财物的便利。其中利用的“职务”须为具有管理权限的职务。(关键词:管理性)

  1、交通肇事罪

  (1)行为结构:行为人违章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死1/重3/重1+肇事后逃逸等严重情节)

  (2)法定升格刑: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

  【情形1:肇事+不作为】重1逃逸+不作为死亡→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

  【情形2:肇事+不作为+介入因素】重1逃逸+不作为死亡+后车碾压→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后车有过失也构成交通肇事罪

  【情形3:连环碾压案,无法查明】第一辆车的车主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构成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死的越早”原则,即一撞就死,并非因逃逸致人死亡)

  (3)共犯

  a.监督过失。甲把车借给醉酒者、无证者,乙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甲构成交通肇事罪。

  b.指挥过失。领导指使司机违章驾驶,领导也构成交通驾驶罪。

  c.指使逃逸。指使者如果是单位主管人员、车主、承包人、乘车人,定交通肇事罪的共犯。(不是上述四人,构成遗弃罪和窝藏罪的想象竞合犯)

  2、危险驾驶罪

  (1)行为结构:追逐竞驶、醉酒驾驶

  (2)共犯问题

  教唆犯:甲喝醉酒,女友仍让甲开车送自己回家。甲构成危险驾驶罪,乙构成本罪的教唆犯。

  间接正犯:甲明知乙要开车,暗中在饮料中掺入酒精,甲对此不知情。甲构成危险驾驶罪的间接正犯,乙无罪。

  3、妨害安全驾驶罪

  (1)行为结构:乘客打司机、司机打乘客

  考点4:经济犯罪

  1、药品犯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结果犯

  (3)妨害药品管理罪——成立本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走私犯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领域的逃税)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注意】只禁止出口:文物和贵金属

  3、货币犯罪

  (1)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的区别: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系使用假币;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系出售假币。

  4、洗钱罪

  (1)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

  (2)洗钱罪和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区分:事前有无通谋。

  5、骗取贷款罪

  (1)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2)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不限于贷款人,还包括担保人。

  6、信用卡诈骗罪

  (1)非法取得+使用【真卡】

  a.侵占、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罪+使用=抢劫罪

  c.盗窃+使用=盗窃罪

  (2)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假卡】

  (3)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假卡】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定信用卡诈骗。

  (5)司法解释: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使用=信用卡诈骗。

  (6)盗窃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使用=盗窃罪。【微信支付宝】

  (7)盗用他人蚂蚁花呗/蚂蚁借呗+使用=贷款诈骗罪。【蚂蚁花呗借呗】

  7、贷款诈骗罪

  (1)行为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8、保险诈骗罪

  (1)行为结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1、药品犯罪

  (1)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行为犯

  (2)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结果犯

  (3)妨害药品管理罪——成立本罪,要求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走私犯罪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海关领域的逃税)

  (2)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注意】只禁止出口:文物和贵金属

  3、货币犯罪

  (1)使用假币罪和出售假币罪的区别:交易对方不知是假币,系使用假币;交易对方知道是假币,系出售假币。

  4、洗钱罪

  (1)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

  (2)洗钱罪和上游犯罪的帮助犯区分:事前有无通谋。

  5、骗取贷款罪

  (1)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分: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

  (2)骗取贷款罪的主体不限于贷款人,还包括担保人。

  6、信用卡诈骗罪

  (1)非法取得+使用【真卡】

  a.侵占、诈骗、抢夺、敲诈勒索+使用=信用卡诈骗罪。

  b.抢劫罪+使用=抢劫罪

  c.盗窃+使用=盗窃罪

  (2)伪造信用卡+使用=伪造金融票证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假卡】

  (3)以虚假身份骗领信用卡+使用=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和信用卡诈骗罪,牵连犯。【假卡】

  (4)恶意透支: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三个月仍不归还,定信用卡诈骗。

  (5)司法解释:以非法方式获取他人银行卡信息资料+使用=信用卡诈骗。

  (6)盗窃微信、支付宝的信息资料+使用=盗窃罪。【微信支付宝】

  (7)盗用他人蚂蚁花呗/蚂蚁借呗+使用=贷款诈骗罪。【蚂蚁花呗借呗】

  7、贷款诈骗罪

  (1)行为结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诈骗银行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8、保险诈骗罪

  (1)行为结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自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目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

  1、妨害公务罪

  (1)结合犯

  a.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罪=前罪

  b.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本罪=前罪

  2、袭警罪

  (1)行为结构: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警察。

  3、招摇撞骗罪

  (1)冒充警察招摇撞骗,定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

  (2)冒充军人招摇撞骗,定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最。

  (3)冒充警察抓赌抓嫖,构成招摇撞骗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4、窝藏、包庇罪

  (1)窝藏:帮助行为人逃匿(新增——保证人知情不报,构成窝藏罪)

  (2)包庇:作假证明。(新增——帮助行为人从宽处罚)

  5、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1)保管赃物: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保管作案工具:帮助毁灭证据罪

  (3)销赃行为不考虑数额(本罪保护的法益系司法活动的追赃活动)

  6、虚假诉讼罪(***不熟悉)

  (1)实施本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构成诈骗罪、职务侵占罪、拒不执行判决罪、贪污罪的,择一重罪。

  (2)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实施本罪的。构成本罪共犯,同时构成滥用职权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失职罪。

  (3)其他诉讼参与人与他人通谋的。构成本罪的共犯,同时还构成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7、毒品犯罪

  (1)贩卖毒品罪:代购是否构成贩卖毒品罪

  情形一:代购收取金钱。有没有牟利目的。

  情形二:代购收取毒品。有没有贩卖目的,即中间商赚差价。

  (2)运输毒品罪:既遂标准为毒品离开原存放地,发生较长距离的位移。

  1、贪污罪

  (1)行为结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侵吞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盗、诈、侵+利用职务便利)

  (2)贪污贿赂罪和共犯

  a.情形一: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帮助犯。

  b.情形二:甲构成诈骗罪的实行犯,乙构成诈骗罪的帮助犯。(给补助资格)

  c.情形三:甲乙成立贪污罪的共犯,甲是实行犯,乙是帮助犯;甲乙成立诈骗罪的共犯,乙是实行犯,甲是帮助犯(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

  d.情形四:乙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甲构成贪污罪的实行犯。(有权限的人直接给发钱)

  2、挪用公款罪

  (1)行为结构:挪出行为+归个人使用(355,非法3w,营利5w,一般活动5w且超过三个月未还)

  (2)挪用公款罪与身份犯

  乙谎称看病实际贩毒,让甲挪用公款,两周后归还。乙构成挪用公款罪的教唆犯(而非间接正犯,因为乙不是国家工作人员),甲无罪。

  3、受贿罪

  (1)行为结构:利用自己的职务行为,结成不正当的对价关系

  (2)既遂问题:只要求在事实上建立占有,不要求在民法上取得财物的所有权。

  (3)罪数问题

  受贿罪+徇私枉法四罪(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牵连犯,择一重罪论处

  (4)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分:看财物的属性

  (5)受贿罪和贪污罪的联系:即减少债务行为。贪污罪和受贿罪,重罪吸收轻罪。

  4、行贿罪

  (1)行为结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

  5、斡旋受贿

  (1)中间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工作关系):先考虑(斡旋)受贿罪

  (2)中间人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司机):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6、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

  7、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想象竞合

  8、除了三个罪不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普通的受贿罪、单位受贿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其他都要求谋取不正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