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的思考实用13篇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1

  一、我国食品安全存在的问题

  1、环境污染致食品源头污染

  随着工农业生产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加剧,水资源污染、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化学农药、肥料污染和农用塑料污染等污染也随之加剧,严重影响我国粮食、饲料作物、农作物、畜牧产品和水产品的质量,以致在食品安全的源头上带来隐患。特别是今年以来屡次出现的婴幼儿奶粉中黄曲霉素M1的情况,一定程度上就是由于喂养奶牛的饲料发霉所导致。而生产众企业在此方面的自律情况仍然让人不乐观。

  2、食品加工环节存在的问题

  食品加工环节的主要操作对象是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为了追求经济利益,降低成本,不少食品生产企业和加工者使用劣质原料来加工食品,例如最近发生的“老酸奶”、“明胶猪耳朵”等事件,一再挑战公众的信任底线。此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滥用非食品加工化学添加剂,尤其是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问题更为突出,给食品安全造成极大隐患[1]。

  3、食品流通环节的问题

  目前在食品安全的保障体系中,流通领域是个薄弱的环节,仓储、储运不规范,病原微生物控制不当,都会致使许多出厂合格的产品,在流通环节变成不合格的食品。同时,由于安全监测和质量控制管理不善,一些假冒伪劣产品流入市场。监管部门在最近的监查过程中发现,一些食品经营者没有按照相关要求对食品进行储存,例如冷藏巴氏灭菌乳的冷藏柜在白天开门营业的时候是开着的,一到晚上关门歇业时即停机等现象普遍存在

  二、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法规缺乏完整性和逻辑性,监管部门职责不清

  我国目前在食品类方面的专门法律大约20余部,法规40余部,部门规章150余部,这些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初步构建了食品安全保障的法律框架,缺乏逻辑和以食品安全为核心和整体性、统一性,而且部分法规相互矛盾、重复现象多且内容不全面、内容较旧。由于法律和监管体系上的漏洞,也造成了各监管部门职能模糊问题[2]。食品安全法概括的将食品链分为生产、加工、流通、消费四个环节,农业部门负责初级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管;质监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3],但在实际监管过程中,一方面由于缺乏法律体系的背景及法定的解释,具体监管部门的权责不明晰,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众多,各标准不清晰,具体食品到底归属于哪个环节,很难有明确的界定[4]。

  2、检测技术落后

  食品安全分析是保证食品安全的基础手段。传统的方法虽然不需要昂贵的设备和仪器,但是存在着费时费力、自动化程度低、提取效率低、试剂消耗量大、环境污染严重等缺点,给分析检测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己经无法满足现代食品安全分析的要求[5]。另外,由于政府对食品安全的多头管理,检测结果可比性差,且不能跨行使用[6]。

  三、建立食品安全体系

  确保食品安全是一个系统工程,有其复杂性和长期性,需要系统施策、多措并举,逐步加以解决。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综合协调机制

  食品安全监管责任重于泰山,健全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能够促使各部门、各环节监管措施有效衔接,形成监管合力,堵塞监管漏洞,提高综合监管水平和监管效能。

  2、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企业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真正有良心、有社会责任感的企业都会把食品安全执行在生产的第一线[7]。政府应改进监管手段,严格监管举措,加快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食品的安全信用体系,对企业入市把关严格,提高企业的违规成本,推动企业改进食品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筑牢食品安全的基础。食品行业是一个良心行业, 建立食品安全信用体系,需要依靠食品链上的种植、养殖业主, 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经销企业等的共同努力[8]。

  3、加强群众的舆论监督作用。

  要通过多种形式、多个角度、多种途径的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社会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引导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工作。

  食品安全事件暴露出我国食品安全体制问题和道德的缺失。确保食品安全, 涉及到各领域,上至政府各部门,下至各企业和人民群众, 只有得到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关注, 高度重视, 才能真正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关, 为百姓的食品安全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钱敏,陈海光,白卫东等.离食品安全问题背后的思考——构建食品安全预警体系和食品安全追溯体系,广东省食品学会第六次会员大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75-79.

  [2]郑宇兵.论食品安全监管法律的完善[D].中国政法大学,2011

  [3]高宏星.我国食品安全现状及对策[J].粮食加工,2005,2:12-15.

  [4]中国政府网:《农业部部长孙政才:要坚决打好奶站整治这场硬仗》

  [5]刘大星,付留杰,赵怀龙.食品安全检测前处理技术研究进展. 中国卫生检验杂志,2012 22(4):942-945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2

  有学者对《古兰经》对信仰者的要求“饮食,所以养性情也。以彼之性,益我之性。彼之性善,则益我之善性。彼之性恶,则滋我之恶性。彼之性污浊不洁,则滋我之污浊不洁性。饮食有关于人之性着大矣。物性有善者,有不善者,则人有可食者,有不可食者。……学者审之,勿谓一饮一啄之细,非成己成物之基也。圣人曰:“一口不洁,废四十日功’,可勿警软?”《古兰经》教导信徒们,应该饮食洁净的食物,如果饮食不洁的食物,会妨碍人们身心健康,使得品行不洁,穆斯林不可小视一饮一啄之物,一口不洁,就会耗费40天的功修,这对于虔诚的穆斯林来说是很严重的事情。日常中为了避免违反圣训,穆斯林们会严格的选取进食的食物,对食品加工过程中原材料的选取也是相当严格的。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3

  进入2011年以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频发,如“瘦肉精”、“染色馒头”等,一次次拷问着食品生产者的良知,也一次又一次撞击着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任。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侵害了人民的生命健康和合法权益,也毁坏了中国食品在世界市场中的竞争力和中国食品的国际形象。现将近期我国发生的最新食品安全事件进行盘点,并从多角度深入思考。

  一、近期食品安全事件回顾:

  双汇瘦肉精猪肉

  今年央视3.15晚会披露了河南济源双汇公司使用瘦肉精猪肉的事实。 “瘦肉精”属于肾上腺类神经兴奋剂。食用含有“瘦肉精”的肉会对人体产生危害,常见有恶心、头晕、四肢无力、手颤等中毒症状,特别是对心脏病、高血压患者危害更大。长期食用则有可能导致染色体畸变,会诱发恶性肿瘤。

  催熟芒果

  一般在5月中旬才能成熟的海南芒果,却在3月份就出现在了西安市场上。这些芒果基本都是被一种叫“乙烯利释剂”的“药”催熟的。“乙烯利释剂”是一种低毒农药,如果用量过大、就会超出国家标准,食用后人体会出现恶心、呕吐等症状。

  上海染色馒头

  4月初,上海工商部门在华联超市和联华超市的主食专柜查扣6048只涉嫌“染色”馒头。染色馒头是通过回收馒头再加上着色剂而做出来的。食用过多会对人体造成伤害。生产染色馒头的上海盛禄食品有限公司分公司已被责令停产整顿,企业责任人被公安部门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水银刀鱼

  4月9日,江阴一顾客在城中菜场购买的12条刀鱼中3条体内掺有水银。水银学名“汞”,是唯一在常温下呈液体状的金属。然而经过灌装水银加工过的刀鱼质量管理论文,简直就成了毒鱼,对人体有着极大的危害,一般人体吸食少量就可能出现恶心、呕吐等不良症状。

  万能牛肉膏

  4月15日,安徽工商部门查获一种名为牛肉膏的添加剂,可让猪肉变“牛肉”。专家指出,但若违规超量和长期食用“牛肉膏”,则对人体有危害,甚至可能致癌。

  硫磺毒生姜

  4月15日,湖北省宜昌市万寿桥工商所执法人员在辖区一座大型蔬菜批发市场内查获两个使用硫磺熏制“毒生姜”的窝点,现场查获“毒生姜”近1000公斤。硫磺是一种金属硫化物,若长期食用,严重的会影响人的肝肾功能。

  有毒豆芽

  4月17日,沈阳市公安局查获使用有害非食品添加剂制成的豆芽2吨,半成品8吨。为了让食物更加漂亮、增加黄豆发芽率,这些豆芽里被加入了尿素、恩诺沙星等违法添加剂。恩诺沙星是一种抗生素,一般用在动物身上;6-苄氨基腺嘌呤长期食用则会在人体内产生可致癌的亚硝酸盐。

  回炉面包

  4月18日,广州连锁面包店“甜心客”被员工爆料面包店回收过期面包,每天回收过期的面包“重新组合”后再卖给消费者。一般面包的保质期为两三天,到了过期的那天早上就会下架运到生产车间重新组合。

  假红薯粉条

  4月22日,广东中山质监局查封一家粉条工厂,查获约1万斤假粉条成品。检查发现,该作坊的红薯粉是用普通玉米淀粉做原料。现场还发现大量墨汁、柠檬黄、果绿等添加剂。据悉,该作坊已卖出45吨假粉条。

  蒙牛学生奶“中毒”

  4月22日,陕西榆林市251名学生因饮用蒙牛集团统一配送的学生奶出现发烧、呕吐、肚痛、腹泻等症状。对此,蒙牛集团相关负责人表示,在检验结果出来之前,并不能下结论为“中毒”,并认为早晨空腹喝牛奶可能导致腹泻。甚至有专家认为是学生群体性心因性反应。

  死猪泡农药腌腊肉

  4月27日记者曝光了广州一非法作坊在死猪中拌入剧毒农药腌制腊肉,并且公开销卖。现场发现的敌百虫是剧毒物质,而这间非法作坊所生产的“问题腊肉”,不仅流入白云区多家农贸市场,甚至还摆上了附近一家“张家港市好又多连锁超市”。

  二、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理论思考:

  【经济学思考】

  1、商品是使用价值与价值的统一体,二者缺一不可,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没有使用价值的东西,即使在它上面花费了大量劳动质量管理论文,也不能形成价值,因而也就不能成为商品。消费者购买商品,是为了获得商品的使用价值。有毒食品严重威胁着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没有相应的使用价值,不具备商品的基本属性,因此应该由生产厂家召回或由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销毁。2、价值规律是商品经济的客观规律,价值规律促使商品生产者在竞争中优胜劣汰。食品生产企业,如果不把消费者生命健康置于首位,必将被市场所抛弃,遭遇生存危机;而那些坚持质量为生命的企业,则因此有可能获得长远发展机会。这是价值规律起作用的必然结果。3、市场经济具有法制性。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要使我国市场经济这样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协调有序的运行,必须将市场主体行为、市场秩序、政府的宏观调控等纳入法制轨道,促使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当前,我国应加快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法律体系,加强食品安全配套法律法规及配套制度的建设,明确食品添加剂等管理法规和使用标准,明确食品生产者的法律责任?在食品整顿领域做到有?梢馈⒂蟹ū匾馈⒅捶ū匮稀⑽シū鼐俊?

  4、市场经济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有效形式,但是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的缺陷,因此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是市场调节自发性的表现,也暴露出我国食品监管领域存在诸多漏洞。当前,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从食品生产领域到食品流通渠道,强化对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和对食品安全的标准化管理,加大对违法违规食品的查处力度。

  5、企业经营者的道德素质。市场经济是道德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需要相应的道德建设。无论是投资者、经营者还是消费者,都是独立的经济主体,需要树立自我负责的道德意识,既要使自己的经济行为尽可能为社会、他人和自己都带来好处,又要笃守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6、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对企业的生存竞争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良好的信誉和企业形象集中表现在产品和服务的质量上。企业应该开展正当竞争,反对和抵制不正当竞争。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反映了少数企业经营者采用非法手段欺骗消费者,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质量管理论文,必然损害企业自身的信誉和形象,危及企业的生存发展。当前要强化食品生产商和销售者的社会责任感,牢固树立食品生产商和销售者的社会责任心,健全食品经销商的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对缺乏诚信的食品经销商要及时曝光,同时发挥食品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政治学思考】1、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我国国家机构是人民利益的执行者和捍卫者,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服务,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准则和工作宗旨。各级政府要本着对人民负责精神,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坚决遏制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势头。

  2、国家性质决定政府职能。各级政府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果断采取各种强有力的措施,认真履行了经济、政治、社会公共服务、文化等职能,是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表现。当然,食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和少数地方政府的不作为和乱作为不无关系,说明我国要进一步加强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建设对人民负责的服务型政府。3、党的性质、宗旨和执政理念。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质量安全,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重中之重,体现了我党是我国各项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体现了党坚持以人为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执政为民的理念。也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4、我国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国家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就是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的体现。

  【哲学思考】

  1、意识能够反作于客观事物:正确的意识能够促进客观事物的发展。错误的意识,则会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阻碍客观事物的发展。企业应该牢固树立起食品安全至上的理念,增强责任、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加强内部监管,确保食品质量安全。

  2、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任何事物都处在普遍联系之中,孤立的事物是不存在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如部分食品生产者社会责任心不强,牺牲社会效益盲目追求经济利益;食品安全领域的监管不严,政府对于食品监管的重视度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道德建设的缺失等。食品安全事件对消费者、企业、市场等方面影响都是的深远的。

  3、整体与部分的关系。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会影响到整体的功能,关键部分的功能及其变化甚至对整体的功能起决定作用。食品安全事件虽然发生在少数企业身上,但是整个国内食品市场的消极影响不容小觑。

  4、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分清主流与直流。食品安全事件事件的影响虽然很恶劣质量管理论文,但我们还要看到全国的食品质量总体安全的,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在少数领域和个别企业身上。不能任意夸大或全盘否定我国的食品,盲目抢购国外产品。

  5、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要坚持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党中央、国务院从维护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出发果断采取措施,坚决遏制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做到了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维护了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4

  自上世纪初开始,伴随着化学合成和食品加工行业生产水平的提高,生产者为了达到改变加工食品风味、提高外观品质、延长储存期等目的,开始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尝试添加各种化学合成物质(俗称食品添加剂)。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的情况已非常普遍。然而,一些无良企业和不法商贩为了追求高额的利润,在食品加工和销售过程中违规、违法添加化学原料,导致群体性食品安全事故频繁发生,对广大人民的生命健康形成严重威胁,使得整个社会对食品生产行业的信任度下降,由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的恐慌心理越来越严重,给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一、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件的回顾

  食品安全事故主要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而在当今信息传播技术极其发达的时代,发生在局部地区的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迅速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加之人们对相关常识不够了解所形成的误解,导致一场小的食品安全事故也会演变成影响面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

  自1999年广东省肇庆市因食用掺有液体石蜡的食用油导致681人中毒,成为建国以来中毒人数最多的一起食物中毒事件以来。我国每年都会发生一些影响面较 广的食品安全事件,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在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食品安全事件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

  2004年以来,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影响力都呈加剧趋势,每年都会发生引起全社会巨大反响的食品安全事件。其中,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有:2005年发生的“苏丹红事件”,因亨氏辣椒酱中被检出含“苏丹红一号”而引发,最终在全国11个省市30家企业的88个样品中均检出含有苏丹红,其中包括肯德基等多家著名的餐饮和食品公司;2006年在北京发生的“福寿螺事件”,导致近百人被所寄生的广州管圆线虫侵染,被临床诊断为嗜酸性细胞增多性脑膜炎;2007年相继发生“龙凤”、“思念”速冻食品因检出致病菌在深圳遭撤柜,王致和豆腐乳保质期内发霉,味全食品旗下奶粉阪崎肠杆菌超标等事件;2008年发生的“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导致三鹿集团倒闭,并直接选成29.4万婴幼儿出现泌尿系统异常,52019人住院,并有6例患儿死亡;2010年发生的海南“毒豇豆事件”,在豇豆中因检出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剧毒农药残留,造成海南省近20万亩豇豆滞销;2011年上半年,双汇火腿肠“瘦肉精事件”刚刚平息,又以台湾为中心发生了“塑化剂事件”。

  这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不断发生,不仅对相关企业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是加剧了社会对食品安全的恐慌心理,对社会的稳定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二、食品安全事件的分类

  纵观近年来我国发生的一系列影响较大的食品安全事件,虽然事件的起因都是因生产者的人为因素造成,但对人体造成直接伤害的不外乎致病微生物和化学原料等两大类。具体可细分为以下几类事件:

  1.食品中细菌等有害微生物超标所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中的有害微生物超标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食品在加工过程中杀菌不彻底、加工过程不符合卫生标准,以及厂家或商家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所致。如“福寿螺事件”主要由于烹饪时间过短,未达到灭菌效果,“龙凤”、“思念”速冻食品致病菌超标、王致和豆腐乳保质期内发霉等均由于加工过程中未达到卫生标准;而早在2001年发生的南京冠生园月饼“陈馅”事件则完全是厂家恶意生产和销售过期、变质食品所引起。

  2.违规或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引起的食品安全事件

  食品添加剂是指用于改善食品品质、延长食品保存期、便于食品加工和增加食品营养成分的一类化学合成或天然物质。使用食品添加剂对改善食品色、香、味等品质,以及起到防腐作用、改善加工工艺都起到相当大的作用。但无论是从动、植物体内提取的天然物质,还是由人工合成的食品添加剂都具有一定的毒性,超过安全使用剂量均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如2011年发生在上海的染色馒头事件,其中所添加的柠檬黄色素国家允许在其他种类的食品生产中使用,但在馒头里是不能添加的,因此属违规使用食品添加剂;而前一阶段媒体报道较多的的面粉增白剂事件,属不法商家为增加面粉的白度,超标准加大剂量所致。

  3.在食品生产过程中违规或违禁使用化学品导致的食品安全事件

  工业酒精、工业染色剂等化工原料均含有危害人体生命健康的有毒成分,因此是明令禁止用于食品生产过程的一类产品。但部分经营者为了追求高额利润,以及存在侥幸心理导致此类事件累累发生。如1998年发生在山西的“朔州毒酒案”事件,以及近年来发生的“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奶粉事件”、双汇火腿肠“瘦肉精”事件等都是由于将工业色素用于食品生产过程所引起。而发生在海南的“毒豇豆事件”则是由于使用了在蔬菜生产中的违禁农药,以及未达到农药的安全间隔期而采收上市所致。

  4.工业污染导致的食品安全隐患事件

  随着我国工业化的不断发展,经济发达地区劳动力成本提高和环保意识的增强,大批化工企业开始向劳动力成本相对较低的中、小城市和农村转移,而这些地区均是粮食、蔬菜的主要生产区,长期处于化工厂废气、废液的包围下,所生产农产品质量存在很高的安全隐患。而早在2002年前,就有科研人员对处于老工业区的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板河口地区的粮食、蔬菜和水果中就发现了氟、砷等严重超标现象进行了分析研究,其中在某植物样品中检测出氟超标23倍,砷超标近60倍,数据令人触目惊心。而长期食用此类受污染的农产品给人类带来的危害也是无法估量。

  5.由于对食品安全恐慌心理造成的“误伤”事件

  目前,我国工业和农业生产技术都已达到了一个较高的水平,但科学知识普及工作却严重的滞后于科学水平的发展,在发生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的影响下,造成了人们对食品安全的一种普遍的恐慌心理。如2008年四川广元发生的柑橘大食蝇事件、2011年江苏镇江发生的“爆炸瓜”事件等,均因消费者对农产品生产中的相关知识和基本常识了解不够所造成。最终形成了一种不必要的食品安全恐慌心理,造成农产品滞销,给生产者的利益带来较大损失。

  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的成因分析

  自上世纪末以来,随着我国人口快速增长和工业化水平的提高,各种污染源造成了农产品的产地环境遭受破坏,作为食品主要原料的农产品受污染情况越来越重。同时,在国外先进的食品加工工艺引进的同时,我国食品加工行业规范性不够、劳动者素质参差不齐和监管科技手段落后等,都是导致食品安全问题频发的原因。

  1.食品生产和加工者的卫生和安全意识淡薄

  食品安全事件的累累发生,究其原因主要是食品生产和加工者的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所造成。我国目前食品加工行业中存在大、中、小、微各类加工企业共存的状况,在农村及偏远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家庭小作坊,据2009年统计我国有50万家企业在生产食品,而只有10万余家有生产许可证,这种状况造成食品加工队伍人员素质良莠不齐,部分加工者食品安全意识淡薄,对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使用规定和标准等均知之甚少,导致经常出现卫生不达标,超标准添加食品添加剂和使用违禁化学品的事件发生。

  2.高利润率与低惩罚率导致生产者铤而走险

  利益最大化是企业关注的首要目标,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企业总是千方百计地减少生产成本。而现代技术合成的成本比传统工艺的食品生产成本要低得多,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许多食品生产技术和非食品生产技术被非法运用到食品生产领域,超量、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或者非食品添加物质以减少食品生产成本等现象屡禁不止。在我国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和《食品安全法》中,对因违反管理规定而造成的食品安全事故,其处罚方式仍以罚款为主,且最高标准为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的5倍以下。而在执法过程中往往因违法者故意隐瞒销售情况,所能确证的违法所得仅为实际所提的九牛一毛,造成处罚过轻,生产者铤而走险心理进一步加剧。

  3.食品安全监管责任不明导致的监管不到位

  食品在摆放到餐桌上之前,要经过原料生产、粗加工、精加工、产品包装、进入销售渠道等极其复杂的形成过程。在此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可能造成最终生产的食品达不到安全食用指标,而我国于2009年颁布的《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管理部门包括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多个部门,虽然指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协调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导致有利益时相互争抢管理权限,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的状况。正如湖南某市市长接收记者采访时的回答一样,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只能靠分管市长的批示来确定牵头负责单位。多头管理造成的职责不明,造成食品安全基本处于无监管状态,直接导致政府部门的公信力下降。

  4.广大居民对食品安全事件关注度的提高

  随着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过去对食品数量和种类供应不足关注已较为对食品质量的关注,加之文化水平的提高和信息传播的加速,使得广大居民的食品安全意识不断提高,在安全意识提高的同时,由于对相关知识的一知半解,使得一部分本属于个案的事故演变为引起全社会关注的食品安全事件。

  四、加强食品安全管理的思考

  食品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危,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幸福,关系到社会的安定。在西方发达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不仅有完备的法律体系和明确的监管部门,对缺陷食品有着细致完备的召回程序,而且对食品安全责任人有着极其严厉的处罚,为食品的安全供给提供了保证。但即使在经济高度发达的美国,每年也有约7200万人(占总人口的30%左右)发生食源性疾病,造成3500亿美元的损失。而我国目前虽然也建立起了相对完整的法律制度,但在法律体系的完备、监管、整治和宣传等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加强我国的食品安全的管理任重道远。

  1.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实现法律法规的全覆盖

  美国是全世界食品安全保障最好的国家之一,有着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在食品安全方面既有《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食品质量保护法》等综合性法规,也有《联邦肉类检查法》、《禽产品检查法》和《蛋类产品检查法》等具体性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食品,并且为食品安全制定了非常具体的标准以及监管程序。而我国目前虽然也已建立了包含100多个食品卫生管理办法(条例、规定、规范、规程)和近500个食品卫生标准在内的法律体系,但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上位法仅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卫生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几部,而且除了《食品安全法》外,其余几部法律的规定都较为纲领性,对具体操作的指导意义不大,导致在操作过程中各地执行标准不一。因此,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系,同时要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做到可操作、全覆盖。

  2.加大法律的处罚力度,实现对食品安全的有效保护

  “乱世须用重典”。在目前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呈出,食品安全犯罪事件频发的时期,必须要用“重典”整治。一系列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后,我们看到,一些作奸犯科者被绳之以法,一些企业也进了“黑名单”。但正如公安部相关负责人在某食品安全论坛上感慨的那样,侦办食品安全案件过程中存在惩处力度不够的困境,一些严重犯罪者被判轻刑、缓刑,总体看来违法成本还是太低。因此,在相关的法律条款中要加重处罚力度,让欲犯法者望而止步。

  3.规范食品生产市场秩序,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

  食品从田头的原料生产到摆上居民的餐桌,要经过一个很长的产业链,这其中的每一个环节都会导致最终生产的食品不安全。而我国目前正规的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在整个行业中的比重相对较小,还存在相当大的一个家庭作坊式的小企业,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带来了极的难度。针对这种情况,应逐步规范从业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并通过建立协会的形式对散户进行管理,对生产企业要求必须建立一套健全的食品安全溯源体系(可以是信息化、智能化的,也可以是建立台帐等),对食品加工企业要求其对每批生产原料建立档案,对采购原料进行必要的检测,对生产过程有详细记录,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逐步实现食品生产全过程的可追溯。

  4.加大食品生产企业及销售市场的监管力度,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失职成本

  我国对食品安全采取的是“分段管理为主,品种管理为辅”的监管方式,这种监管方式造成管理上存在较多的盲区。加上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心不够,对企业的安全和卫生监管流于形式,处于“收费、盖戳、发证”的程式化管理。更遗憾的是,在相关事件处理过程中,一些监管不力的官员或进入调查组去查别人,或道歉了事,或仅受到行政处罚,无疑是对监管工作不力的纵容。从这个角度看,假如说食品安全案件屡发的症结之一是利益驱动太大、违法成本太低的话,那么另一个症结,正是监管难度太大,而失职成本太低。因此,针对目前的状况,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提高官员的监管意识,确保监管工作落到实处。

  5.加大食品卫生和安全的普及宣传

  近年来,苏丹红、三聚氰胺、瘦肉精、塑化剂……不断曝出的非法添加事件,让公众在被迫上化学课的同时,心中也留下了深深的阴霾。诚然,正规添加剂和非法添加物不是一个概念,而且对标准化量产的现代农业、食品业来说,化肥、农药、添加剂几乎不可避免。但是,在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大家最希望看到、听到的不是有关部门和专家为添加剂辩护,如少量摄入某某添加剂无害云云,而应该在平常加大相关知识的宣传,使广大居民掌握基本的常识。我们的农业、卫生、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都有必要帮公众和记者学习甚至是恶补食品安全知识,我们的专家、学者更应发挥其在公众中的权威性,加大对食品添加剂的科学宣传和解释。只有这样,才能避免因食品安全事件引起社会的恐慌,减少因误解造成的“伤农”事件发生,为国家的安定团结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1]陈莉.“湿面条能点着燃烧”引起的思考.《大众标准化》2011年第3期.

  [2]侯青蜓.食品安全问题的科学分析――基于毒奶粉案例的思考.《农村经济与科技》2011年第3期.

  [3]郭彩玲.如何应对食品安全危机――由双汇“瘦肉精”引发的思考.《出国与就业:就业教育》2011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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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5

  1事件回顾

  随着2014年全国两会的结束,政府工作的热点又一次聚焦到了食品安全问题上,也成为人们热谈的话题。在会上,总理就食品安全问题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严守法规和标准,用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坚决治理餐桌上的污染,切实保障“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事关民生,对餐桌上的污染“零容忍”,用“三个最严”切实守护起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民生大事、实事。食品安全问题中的奶粉安全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从三鹿集团“三聚氰胺”事件开始,奶粉行业就不断被爆出各种问题,结石宝宝事件,性早熟事件,小金属颗粒,蚊香片,线头,虫子等竟然在奶粉中被发现,三聚氰胺、亚硝酸盐、阪崎肠杆菌、肉毒杆菌等一系列不该出现在奶粉中的物质也被检测出来,曾经轰动一时的三鹿集团在这一系列动荡中走向了破产。奶粉企业在从生产到销售过程面对着各个方面的风险,这就不能不让我们思考奶粉行业面对的各种风险问题以及怎样应对这些风险,使中国奶粉行业健康的发展,让中国妈妈不再为孩子的奶粉问题担心。

  2以风险的角度分析奶粉事件产生的原因

  2.1人事风险――奶粉企业管理者风险意识薄弱

  奶粉行业爆出质量问题由来已久,2008年三鹿集团的“三聚氰胺”事件,在当时引起了轩然大波,领导人纷纷下狱,奶粉行业的巨头三鹿集团也随之破产。面对如此严重的后果,其他奶粉集团没有做到引以为戒,而是存在侥幸心理,管理者风险意识薄弱。在利益的诱惑下,没有充分意识到食品安全问题对企业的影响的巨大性。此外奶粉行业还普遍存在一种现象,就是在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后才意识到奶粉生产过程中的种种问题。但是此时已经对企业造成了无法挽回的损失,同时对社会的影响已是不可避免。社会责任意识淡薄是风险意识薄弱的另一重要体现。从企业职能来讲,为社会服务,保障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是企业责无旁贷的任务。但是事实上,奶粉企业在获利的过程中无视自己的社会责任,盲目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从而造成不公平的市场现象频频发生。

  2.2技术风险――奶制品相关检查不完善

  从2008年三鹿奶粉事件开始,最近几年来社会各方的关注点聚集到了奶制品质量问题上。与此相关的其他一系列食品安全问题也纷纷暴露在广大消费者面前。看到奶制品安全事故接二连三地出现,除了感到震惊之外,有一关键问题进入了我们的视线――就是对奶制品质量安全检查体系是否健全。在奶粉质量检查过程中无外乎两个方面,一是相关检查内容,二是相关检查工作的责任落实。这两者缺一不可。俗话说得好“病从口入,祸从口出”,奶制品主要是针对婴幼儿群体,相关检查更是应该事无巨细,每一道检查工序做到责任落实到每一个人。最近几年出现的奶粉安全问题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奶制品相关检查不完善。

  2.3体制风险――奶粉行业质量监督力度欠缺、不全面

  中国奶粉行业质量监督主要是依靠自己,没有融入多元化的元素。虽然每一个奶粉企业都拥有自己强大的专家队伍,但是出于都是集团内部员工等各方面的影响。有的时候在面对利益等多方面的诱惑后,在质量检查过程中会出现我们不想看到的情况。这个时候产品质量安全检查就需要一个强有力并且全方位的监督。所以除了企业内部之外的专家,政府,法律,社会公众,媒体网站等途径的监督是必不可少的。

  2.4法律风险――法律风险意识淡薄

  法律风险是指企业行为违法或者管理层对法律理解不透彻而使企业面临的风险。虽然我国法律存在不确定或者遗漏之处,但是当前出现的奶粉质量问题不管是在法律还是道德方面受到制裁是毋庸置疑的。造成近几年一系列问题的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做不到有法必依,政府做不到执法必严。企业在运行过程中为了追逐利益,总是想着违法经营,对于违法带来的后果则是置之不理。而政府在执法过程中由于这样那样的原因没能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执法过程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现象屡屡发生,面对违法行为在没有被曝光之前该罚的不罚,该重罚的轻罚事件此起彼伏。

  3奶粉行业风险应对措施

  3.1奶粉企业应该提高产品风险意识

  所谓风险是指具体的思想、行为、事件,这些思想、行为、事件会对个人、单位、国家造成不可估计的威胁。认识风险是有效防范风险的基础。中国有句老话,叫“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每一个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总会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每一个方面的风险只要意识不足,都有可能给企业一个致命的打击,从而导致前功尽弃、全盘皆输的例子数不胜数。企业经营的目的就是创造财富,赢得利益,但是利益总是和风险同进同退。不管是多么辉煌,多么庞大的企业,只要不能够有效地管理好自身面对的各种风险,都有可能在一个意想不到的风险面前败下阵来,甚至濒临破产。只有风险意识增强了才能谈得上加强风险管理。大量的事实证明如果一个组织或者企业对风险意识没有充分到位的理解,在加强风险管理方面就是无稽之谈。只有加强风险管理意识才能够意识到生产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而去规避风险,使企业健康的发展。

  3.2健全食品安全检查体系

  健全食品安全监察体系是保障食品安全的必要措施。落实“从奶源到市场”全程控制理论。奶粉制造商需要一个贯穿食品生产全过程的有效的食品追踪方法。从奶源的选择检查到奶制品生产环节质量监督以及产品包装卫生的达标情况,都需要健全的检查体系。尽管监理这样一套认证追溯体系会增加食品行业成本,但是其未来的经济价值远远大于成本。从奶制品的源头开始,奶源的选择至关重要,去年多美滋毒奶粉事件正是由于奶源质量问题不明确造成了这次乌龙事件。在产品相关检查阶段企业可以通过组织专家组采用科学的方法,比如头脑风暴法,对生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威胁提出意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将专家提出的威胁因素纳入检查体系。企业还可以通过研究专业文献,对一些潜在的风险提前进行检测,比如《中国食品质量报》、《中国卫生杂志》、《农产品质量安全》等,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或未发表的论文等,这些文献中可能会有一些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重要信息,应对这些信息进行深入挖掘,找出可能的潜在风险;通过对风险物质的理化特性、毒理学数据、可能涉及的食物、食品中的残留量、检测方法等方面的掌握和研究,可以提前评估食品中某种物质的风险水平,并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及时有效的控制措施,做到防患于未然。

  3.3建立多元参与的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机制

  基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的复杂性与利益肢体的多元性,我们应当建立一个由社会各阶层都参与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比如由政府,司法机关,企业,消费者和医疗机构共同参与的监管体系。尤其是政府的监督应该强调,法律的监督一般都是在奶粉质量问题出现后,通过相应的民事和刑事处罚的方式对已经造成危害的行为给予裁出,此时有问题的产品已经对消费者产生了不可挽回的伤害。政府应该起到强有力的监督作用,对奶粉生产过程全方位的监督。奶粉质量安全问题关系到每一名公众的利益,奶粉出现问题意味着中国接班人的身体健康出现问题,直接影响着国计民生问题。作为消费者,我们和奶粉制造商处在不同的地位上,在利益博弈中,明显处于劣势,消费者并不可能像生产者一样拥有关于产品的更为详细的信息,而且奶粉质量出现问题影响下一代建设者,所以在奶粉行业的监督的任务中,政府应该明确自己的责任,为广大人民负责。此外社会各阶层的参与能够使信息通道不再闭塞,有助于提高政府相关决策的可信度和可行度,降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成本过度依赖政府单一监管主体下的监管效果不明显。通过各利益主体互相牵制保障食品在流通环节处处安全。确保食品真正让消费者放心食用。

  3.4培养奶粉企业法律风险意识

  培养企业的法律意识其实就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奶粉企业法律意识的培养实际上就是企业包括企业管理者和员工在内的意识的培养。法律风险不是指企业出现了安全问题之后面临的法律制裁等问题,而是存在于生产过程的方方面面。对于企业管理者应该对自己经营企业所属的法律背景有所了解,包括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这样才能对国家政策,经营环境的改变不再仓促应对,在具体问题上出现法律问题才能及时的寻求专业帮助。在培养企业管理人员的法律风险意识的同时企业员工的法律风险意识也不能松懈。奶粉企业大部分任务都是具体员工执行的。在奶粉生产过程中员工的自主能动性很大,只要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那生产出来的奶产品就是不合格产品。所以要对员工进行法律意识培养,让员工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了解自己与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参考文献:

  [1]何猛.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监管体系研究[D].北京:中国矿业大学(北京),2013.

  [2]李新松,张焕.论中国奶粉行业的政治监督[J].经济研究导刊,2013(183):124-126.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6

  一、目前我县食品监督的现状

  2009年6月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目前职能还在卫生监督所)实施分段监督管理。

  在食品生产监管方面,由县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内设综合股负责,该股有4名工作人员,主要负责的工作有食品标准化、质量监督、代码管理,生产领域食品与代码执法,产品质量定期检验计划抽查等几个块面的工作。而实际负责食品加工环节监督管理的只有1人,各乡镇也没设立监督管理分所。

  在食品流通监管方面,由县工商局内设的食品监督股负责,该股有工作人员2名,主要负责全县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同时,该局在我县23个乡镇设置五个派出机构,分别是城镇工商所9人;城郊工商所(中寨工商所)7人;扶罗工商所5人;鱼市工商所3人。

  在餐饮服务监管方面,由县卫生局下设的卫生监督所负责,该所现有职工16人,其中有1人(司机)长期患病不能正常上班,1人借调县创卫办,实际工作人员只有14人(其中所班子4人、公共场所股2人、食卫股2人、医疗股3人、稽查股1人、办证大厅1人、办公室1人)。因该所在各乡镇没设立卫生监督分所,全县23个乡镇、1个工业园的食品末端(餐饮业)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由食卫股的2名干部负责指导监管,现有餐饮监管对象680多户。

  二、我县食品监督存在的问题

  1.食品监督管理脱节,体制不顺问题严重。食品监督体系建设起步晚,体制改革仍在探索阶段,一些食品法律法规在执行中出现了新的问题。一是食品各环节的监督管理相互脱节,监督质量得不到保障。根据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的源头已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已由工商部门监管,餐饮业即将划归食品药品监督局管理,由于体制不顺,产生一些监管漏洞,食品安全监管难以到位。二是交叉重复监管严重。以我县学校食品方面的监督检查为例,不仅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要介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也要负责监督,即使餐饮监督职能划归药监局,学校的生活饮用水和传染病防治仍归卫监所监管。食品监管的交叉重复,造成学校接待检查不胜其烦,监督检查成本和效率也令人深思。

  2.食品监督力量分散,基层食品监督空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具体的食品安全组织协调工作将由卫生局牵头。食品监督力量单薄,但监督任务繁重,无法保障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需要重新调整和部署其人员编制与经费。

  3.食品监管技术落后,监督管理难度加大。近年来,我国的问题食品不断出现,从领导干部到平民百姓,人人谈“食”恐惧,主要原因是食品监督技术落后,难以跟上经营者造假步伐。如用避孕药喂鱼、假猪耳朵等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一方面,监管者通过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和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调查食品安全事故等措施来进行监管。另一方面,社会道德低下的经营者,受利益驱动的影响,利用法律的漏洞和落后的监督技术,经常规避监管、降低生产成本,从而影响食品生产的质量。目前的食品监督普遍现象是:每当食品安全重大事故一经曝光,监管者只能跟着造假者步伐追赶,对于有毒、有害食品的技术检测能力和水平总是滞后于生产者的掺杂造假技术,监督管理难度加大。

  4.食品监督任务艰巨,经费力量保障不到位。一是食品监督任务和经费支持力量不对等。以我县的卫生监督所为例,该所只有一台执法车,2人负责餐饮业的监管,面对全县680多户餐饮对象(还不包括农村聚餐),全年共需工作经费48万元,而该所人均办公经费仅为0.5万元,与我省益阳市南县等地财政每年按人平5.5万元的标准安排卫监工作经费差别很大,无法保证食品终端环节的高效监管。二是执法收入偏低。因卫生体制改革仍在探索中,体制不顺问题依然存在,加上社会文明程度越来越高,一些收费项目均已取消,食品监管部门靠执法收入生存的历史不复存在。如卫监所和乡镇卫生院均属于卫生局的下属机构,医疗执法举步维艰。三是食品监督员少,执法装备奇缺。食品监管受工作任务重、经费紧张和设备人员不足的限制,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又属垂直管理体制,抽检工作中接受上一级业务部门布置下来的纵向任务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主动检测相对不足,这些,都不利于对食品的高效监管。

  5.执法人员整体素质不高,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执法人员素质偏低。如部分食品监督人员社会责任心不强,学习卫生法律法规知识不够,工作思路不清,执法程序不清楚,不会发现问题,甚至被人情左右,出现把关不严、执法不公情况。二是专业人才缺乏。食品生产、经营与管理机构中懂得食品安全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极其匮乏,食品生产部门、各类农贸市场、食品市场的管理机构中既懂宏观管理又懂得专业知识、能为消费者把好食品安全卫生关的技术人员也极其匮乏。以我县为例,负责食品监管三个部门中的5个干部,只有1人是学食品专业的,其余都不是专业人士。

  为了保障全县人民的食品健康安全,尽快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不仅需要改革食品监督体制,加大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力度,提高执法队伍整体建设等问题也不容忽视。

  三、我县食品监督工作的发展对策

  1.改革食品监督体制弊端,创新食品监督工作机制。食品安全工作关系国计民生,随着社会的发展显得日趋重要。我国的食品监督体制改革尚在探索阶段,暴露出来的各种弊端值得我们共同关注,更有待进一步完善。建议:一是向我省长沙市等地学习,推行食品“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监管模式,创建县、乡镇、村(社区)三级食品监督网络。整合质检、工商、卫生部门的食品监督人员,建好乡镇食品监督分所,并配齐乡镇、行政村(社区)的食品监督协管员,健全基层食品监督网络,消除基层食品监管盲区,提高食品监督效能,切实保障基层广大人民群众的食品健康安全。二是根据社会发展趋势,整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卫监所相关职能(合并)。职能方面:餐饮业监督职能继续留在卫监,食品源头和流通领域的监管回归卫监部门,推行食品一条龙监管责任制。既可以避免监管脱节出问题相互推诿的现象,还能避免职能交叉多头执法带来的弊端。

  2.实行领导责任制,高度关注人民的食品健康安全。食品监督体系是公共卫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执行国家食品法律法规,保护人民群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保证。加强“一把手”重视力量,是做好食品监督工作的关键。建议:把食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到与社会综合治理、安全工作一样高度,并纳入我县的重要工作议事日程。落实各级领导食品安全“一票否决”责任追究制。层层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并予以考核,如县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食品卫生安全责任书》等。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7

  一、县域食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一)部分食品企业法律意识淡漠

  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律意识淡漠,诚信道德低下;一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和从业人员唯利是图,加工食品手段不断翻新;更多的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卫生环境十分恶劣,食品质量不能保障。

  (二)配套制度相对滞后

  一些监管工作需要的法规、规章和制度还存在空白。从地方层面看,应由地方制定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目前仅有个别省(区、市)出台。此外,有关部门和一些地方,对国家出台的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相关政策,不能及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有的食品还没有安全标准,有的同一种食品不同监管部门的标准不尽一致。

  (三)检验检测资源共享较差

  由于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涉及的部门多,大部分又单独设立自己的检测机构,造成低水平重复建设,资源共享差,发挥效能不够。与此同时,由于经费有限,必需的高端设备无力投入,现场快速检验能力也不适应实际需要,导致我国总体检验检测能力不强。此外,各监管部门同时抽检,造成了重复检查,浪费资源,也增加了企业负担。

  (四)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普遍不熟悉

  检查发现,县里某些地方、部门和企业至今未认真开展食品安全法的全面、有效宣传,特别是缺乏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有针对性的培训教育,一些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对法律规定不了解、不熟悉的情况还比较普遍。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近年来,宜君县对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高度重视,该项工作一直保持较好水平。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二、"五项举措"强监管,助推食品质量安全工作健康发展

  (一)抓源头,将食品质量安全第一道防线筑牢筑实。

  1、以责任落实确保安全。层层落实食品安全责任,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每年都向县质监部门签定产品质量安全责任状和质量保证承诺书,公开承诺的内容包括: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使用回收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生产假冒伪劣食品、不超出限制销售范围、不违反预包装限制要求等保证食品安全措施,同时明确监管员、协管员、信息员。并要求所有涉及食品生产的企业必须持证经营,实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

  2、严格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一是严格做好发证的服务工作。要坚持不随意降低标准,不搞地方保护,不照顾人情,达不到准入条件的绝不允许准入,确保发证质量,确保市场准入工作的严肃性、有效性和公正性。二是严格强制检验,落实企业责任。凡是获得市场准入的企业,出厂食品必须强制检验,检验合格的才能加贴QS标识;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一律不得出厂销售。对不执行强制检验的,要作为不良记录记录在案;情节严重的,要采取停产整顿、强制召回、吊销生产许可证等手段予以严肃处理,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三是严格后续监管。后续监管是食品监管工作中需要特别加强的一个关键环节。

  (二)抓环节,专项整治工作贯穿整个流程。

  1、严厉查处食品生产加工违法行为。我局以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生产行为,严厉查处无生产许可证生产食品的无证生产行为,严厉查处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食品违法行为重点,开展整治检查查处工作。

  2、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特别是获证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实施巡查、回访、监督检查,强制检验,是专项整治检查的基本方式和监管措施。在专项整治期间,我局加大了对获证企业的整治检查力度,组织开展了生产企业的整治检查,对生产企业原材料质量控制(包括进货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关键工序质量控制,不合格品控制,产品检验控制,销售记录、安全卫生基本条件等提出了保证产品质量的具体要求,并对企业使用食品添加剂备案,委托加工备案等工作实施了检查。

  3. 大力开展小作坊专项整治。小作坊监管是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难点和重点,根据质检总局有关对小作坊状况再统计、再摸底,全面排查,将食品小作坊全部纳入监管的文件精神,我局在前期整治的基础上,对辖区内小作坊底数,已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小作坊数量和名单作了进一步清理核实,督促具备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对证照齐全,安全卫生基本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从业者有意愿提高生产条件的小作坊,我局进行了积极服务指导,督促其对基本安全卫生条件进行改造,产品质量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达到要求的与其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对有证无照或有照无证(即证照不齐的)或安全卫生基本条件达不到要求的食品生产加工者,按规定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或取缔。

  (三)抓龙头,发挥食品企业质量示范作用

  为抓好食品质量安全工作,我局走机关、进社区、下企业、搞调研,摸索出了一条"树龙头、建样板、创名优"的必由之路。先后帮助4家豆腐小作坊组成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进一步完善了宜君豆腐、核桃、米醋、等3大类特色农产品标准体系。积极强化龙头作用,高度重视基地建设。

  (四)抓宣传,将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

  近三年来,我局免费举办食品安全培训班6起;定期向企业、群众发放《购买食品认准QS标志》、《生活小常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宣传资料数千份;定期设立食品安全咨询台和投诉台,为百姓排忧解难;定期在人员密集的政府广场展览、悬挂宣传牌,对群众起到潜移默化的影响。与此同时,在县电视台开辟食品安全专栏,宣传政策、法规,开展警示教育,形成了人关心食品安全的氛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五)抓诚信,建立健全食品生产企业质量档案和质量信用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推动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进一步落实主体责任,我局积极在全县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建立企业质量信用档案。信用档案实行一户一档。主要内容分为六个部分,即企业基本资质、标准建设、质量状况、主体责任落实、食品添加剂(添加物质、加工助剂)管理、日常监管情况六个部分。质量信用档案的建立,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产品质量状况,质量控制水平,主体责任落实等情况,尤其是原辅料的进货检验和按标准规定使用,纳入了规范化、动态化管理,不仅加强了企业食品安全的责任,而且增加了监管的有效性。

  加强县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而就,更不能一劳永逸。县级政府、质监部门都需要从长远着手,高瞻远瞩、砥砺风行,多措并举,努力营造规范、有序、安全的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境,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形成政府主抓、部门共管、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管理格局,确保食品高质量、高安全。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8

  而奶粉事件仅仅是食品安全问题的冰山一角,近几年来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从不知名的小企业到人们曾经信任的国内、国际知名企业,从肉蛋奶、米面油到调料、干货,我们已经不知道身边的哪种食品是安全的,不知道哪种食品是放心的,甚至不知道该吃些什么。

  一、我国食品安全现状

  当前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问题十分严重,通过媒体和网络报导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就数不胜数,以下几个案例是近几年来发生的重大食品安全事件。

  1.金华火腿案

  “2003年11月媒体曝光:有1200年历史的中国名牌产品金华火腿竟然使用了敌敌畏。金华市的三家火腿生产企业在生产‘反季节火腿’时,为了避免蚊虫叮咬和生蛆,别出心裁地在制作过程中添加了剧毒农药敌敌畏,生产的大批‘毒火腿’苍蝇也不敢碰”。

  2.上海“瘦肉精”中毒案

  “2006年9月的中旬,上海发生了重大‘瘦肉精’中毒事故,其中两百余人食物中毒入院。一名浙江人涉嫌向上海浦东上农批发市场经销了一整车的问题猪肉,共189头,这些猪肉分别销往上海多个区的60多家菜市场。而这批来自浙江海盐县瘦肉精超标猪肉和内脏导致上海9个区共336人次中毒。据不完全统计,1998年以来,相继发生18起瘦肉精中毒事件,中毒人数达1700多人,死亡1人”。

  3.三鹿三聚氰胺案

  2008年9月,甘肃等地报告多例婴幼儿泌尿系统结石病例,调查发现患儿多有食用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的历史,经相关部门调查,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三鹿牌婴幼儿配方奶粉受到三聚氰胺污染。初步调查,出现结石婴儿5000逾名,涉及省份十余个。而这之后深受人们信任的两大奶业巨头――蒙牛、伊利集团,也相继检出奶中含有三聚氰胺。

  类似的案例不胜枚举,以上几件仅仅是近几年来发生的较重大的案例。中国是人口大国,食品是每个人每天都要吃的,是一种基本的生活资料,“老话说得好,‘民以食为天’,在这里,‘天’的意思是至高至大、最最重要,也就是说:对于老百姓来说,‘吃’是生活的第一需要;‘食品’是生存的第一现实”。

  而现实生活中为何食品安全问题频频暴露,为何生产企业敢于如此大胆地置人民的健康和生命于不顾,为何我们的食品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食品质量不合格,让众多的人们牺牲了健康甚至丢掉了性命?为何问题存在了这么久,我们的政府迟迟不采取措施?让我们来看看这些问题的背后究竟有着什么样的漏洞。

  二、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存在于表象上的原因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我国的食品质量检测体系不完善,检测项目单一,检测质量标准低于国际质量标准。拿三鹿三聚氰胺事件来说,国内的蛋白质检验“标准”存在缺陷,目前的测试法,只是测试奶制品中的氮含量,并按公式推定有多少蛋白质,不检测蛋白质。正是这一检测标准,让不法分子钻了空子,他们先是在牛饲料里掺一些尿素,提高氮的含量,后来就直接加入化工原料三聚氰胺,使牛奶看上去蛋白高,纯度高,以牟取非法利润。

  第二,我国的食品检测部门数量偏少,目前全国已获得授权许可的食品质检部门不多,且都分布在大中城市,在人口众多的偏远县乡,缺乏质量检测设备。我国现在仍有3.2亿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还有一些农村饮用水存在高氟、高砷、苦咸、污染与血吸虫等水质问题。我们的大多数蔬菜都来自农村,在饮用水都不安全的情况下,生长出来的蔬菜能够安全吗?

  第三,乱用或不当使用化肥、农药、抗生素、激素和其他有害物质,使有害物质残留于农产品、禽畜产品和水产品中。“由于多施和不按规定要求滥用农药,我国每年因农药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屡屡发生,特别是蔬菜中残留的有机磷中毒”。“为了预防和治疗家禽、畜和水产品患病而大量使用抗生素、磺胺类等化学药物,往往造成药物残留于动物组织中”。在上海“瘦肉精”中毒案中,“瘦肉精”即盐酸克伦特罗兴奋剂因可以使猪产生足够的瘦肉而被大量使用,从而导致众多消费者中毒。

  第四,滥用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非食品加工化学添加物。我国食品质量之乱,很大程度上可以说与食品添加剂和非食品化学添加剂息息相关。如果超量添加,就会导致人体过敏、畸形、癌变或细胞突变。“随着各种新技术的添加剂的层出不穷,不新鲜的、过期的、变质的甚至腐烂的食品,都可以摇身一变,成为合格的食品,仅以牛奶行业来说,这样的例子就已是比比皆是”。在黑龙江海林山野菜案中就是违法添加了化学制剂,使得劣质的山野菜变得新鲜翠绿。

  第五,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政出多门,多头管理,职能交叉、监管空白现象屡见不鲜。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中,“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有工商、质检、卫生、农业、药监、商务等多个部门,各部门缺乏统一协调和统筹规划,多头监管使很大一部分力量在相互依赖、推诿中消耗掉”。对于效益好的食品企业,往往多个监管部门重复检查;而对公众反映的食品安全难点问题,如对农村食品卫生、小作坊、无证无照食品企业,各部门又互相推诿。这种“分段监管”体制无疑为“无事抢着管,有事跑着躲”的现象滋生提供了土壤。

  第六,法律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太小,对违法者来说无关痛痒,起不到震慑作用。我国对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惩罚力度小一直是人们的呼声,我国1995年10月30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对违法经营者的处罚最高为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而在2007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全文公布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中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除了可能追究刑责之外,“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原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广大群众对草案中违法者的惩罚力度就觉得力度太小、太软、太模糊,可在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刚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反而将处罚降低了。

  马克思曾生动地描述资本家对利润的追逐:有30%的利润,人就会铤而走险;有100%的利润,就会践踏人类良知;有300%的利润,就会冒着被绞死的危险去为之。所以,我国《食品安全法》的这一规定太过于笼统,既没有划分城市与农村的地域差异,又没有经过成本效益分析违法者的利润,更没有考虑到危害影响的范围,过低的罚款依然会让违法者随时“卷土重来”。

  从这部《食品安全法》,真正暴露出我们以上谈到的几点表象上问题的最根本性问题――政府体制。就像一个人的外部表现为失眠头疼、月经不调、皮肤衰老、烦躁胸闷等症状,不能仅仅“头疼医头,脚疼医脚”,失眠就吃安眠药,头痛就吃去疼片,这样作只能起到暂时的缓解作用,殊不知真正的原因是内分泌失调,应该将病根找到再对症下药,才能够好得更快,疗效也会更好。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也是如此,正如以上所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检测、滥用添加剂、多头监管,政出多门、惩罚力度太轻等问题,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都作了补充和完善,可是70%以上都是十人以下的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者组成的被监管对象,要怎样使这些小型的生产经营者按照法律规定添加食品添加剂,执政部门要如何监管?菜市场里的农民卖的“自家菜”又由谁来检验?我们普通消费者因食品安全问题身体受到伤害到哪个部门投诉?……这些问题不是一部《食品安全法》就能够解决的。

  三、结语

  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是一项长期而复杂的过程,它需要国家和政府对这一问题严重程度的足够重视,在衡量民生和经济的基础上把眼光放长远。曾在2003年抗击SARS中因表现杰出而举世敬重的钟南山院士说过一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石破天惊的话:“食品安全问题日趋严重,常此以往,50年后大多数人将丧失生育能力!”这将会是中国人民的悲哀,也是一个国家的悲哀。所以,我们的政府在处理一个重大问题的时候,应当运用经济分析的方法,“集中分析社会成本的原因和性质,并研究如何通过法律手段将其降低到最小限度,实现社会效率”,“以有效地利用自然资源、最大限度地增加社会财富为目的,也就是以法律手段促进资源的最佳配置、促使有效率的结果的产生,从而实现帕累托式或卡尔多?希克斯式的最适宜状态”。

  参考文献:

  [1]陈丽华.我国的食品质量安全现状分析[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2).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9

  看看如今的中国,为什么食品安全问题会如此的严重?我想,这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这与食品企业自身的诚信意识、道德水平有关。食品企业诚信意识缺失,企业社会责任的缺乏是直接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一个原因。其次,这与整个市场氛围有关。企业缺乏诚信意识,生产问题食品也已经不是一两家企业的个别问题,而成为整个市场普遍存在的问题,甚至造成了一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再次,这与国家相关方面的法制建设、国家机关的监督有关。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这给不法商家制造了有利可图的机会,同时由于执法机关监管的不力也进一步降低了他们的违法成本,促使更多的企业铤而走险。最后,这与消费者的维权行为、媒体的监督行为有关。由于维权意识、维权成本等因素的影响,消费者勇于站出来与商家对抗,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权益的并不多。而媒体在这一问题上没有很好的发挥其舆论监督的力量,也是造成这一问题的原因之一。

  针对不断曝光的食品安全问题,终于到了让国人忍无可忍的地步。上到国家领导人,下到各级政府、各部门都一再的强调食品安全的重要性,把保障食品安全作为工作之重。可是,这就是我们想要的吗?这就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吗?其实不然。领导人的重视,行政权(政府机关)的加大监督力度,固然可以使现存的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但是这只是一个暂时的,治标不治本的办法,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解决企业诚信缺失问题。解决食品安全问题的最佳方案为通过法律制度构建与完善,形成一种社会运行与管理的常规法律机制,以法律来规范和调整企业的行为,进而影响到人们的思想道德范畴,在全社会形成良好的经济秩序、诚信氛围。

  一、完善信用立法

  一套完善、有效的法律制度首先依赖于完善的立法。我国是成文法国家,立法是第一位的,没有立法,何来执法与守法。西方国家20世纪初就将诚实守信原则引入法律体系,而我国目前尚未建立与信用管理直接相关的法律,只是散见于一些有关的法律当中,如《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票据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诚实守信的法律原则,《刑法》中也有对诈骗等犯罪行为处以刑罚的规定,在《食品安全法》中强调了食品的安全问题。

  这种零散立法造成的一个严重问题的就是法律冲突的形成、法律的可操作性不强。由于不同的法律有其不同的立法宗旨、所要追求的目的也不同,所以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也就会有所不同。就拿监督机构来说,在我国涉及食品安全监管的部门有农业部门、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商务部门、卫生部门、食品药检监管部门、公安部门等10多个部门。这些监管部门看似职能分工很细,实则职责权限关系不清,重复监管和漏管等现象比较普遍,协调配合难度较大。

  我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存在的另一突出问题就是对有关食品安全问题的惩戒不严。从我国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对于大多数假冒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来说,主要是以罚为主,而且罚没的程度并没有对他们产生恫吓的效果,违法成本相对较低。

  所以在今后的处理中,我们应重视相关立法的完善工作。要适当加大对问题企业的处罚力度,使法律起到一定的震慑效果;同时可以考虑建立一种市场禁入制度,对查出存在诚信问题的企业、个人禁止他们进入与民众生命健康密切相关的行业,如食品生产行业。另一方面要协调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落实各监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有效解决重复监管和漏管等现象,使各部门既能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有效的实施监管,在需要时又能积极有效的与其他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监管效率,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

  二、加强监督,严格执法

  有了完善的立法之后,如果我们不以实际行动将它落实,再完美的法律也仅仅只是一叠叠没有生命的纸张,无法发挥它应有的效果。虽然我国现在不像西方国家那样有着一整套完善的信用管理法律体系,但要说我们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这也是说不过去的。就日益严重的食品安全问题,我国还在2009年专门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予以特别强调。但何以食品安全问题在我国还是如此频发、如此的严重?这可能就要归结于我们的执法和司法问题。

  现实情况是,我们的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对有关食品安全问题存在着监管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这与政府部门和司法人员的监管意识有关也与现行的监管体制有关。部分监管人员监管责任意识薄弱,没有意识到监管的重要性,同时由于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一些地方监管部门为了当地经济利益而和政府、企业“政企合谋”,置消费者权益于不顾。而我国现行监管体制存在的多头监管、权责不清等问题又进一步的制约着监管效率的发挥。

  要妥善解决食品安全问题,建立市场诚信,政府部门、司法机关的监管、执法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首先,要增强政府对食品安全监管的责任意识,严格执法,维护群众的生命健康,维护市场诚信,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其次,要强化现有分工,对监管方面存在职能和部门交叉重复之处予以明确,对无人监管的盲区确定监管部门,加强个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达到监管资源效率的最大化。最后,在执法的过程中还要特别注意一个选择性、跳跃性执法问题。政府部门、司法机关在履行监管职责执行法律时,不能因为领导的重视,不能因为处在非常时期就特别对待。行政司法机关应严格执行法律,保证法律应用的前后一致性,使法律常态的发挥作用,树立政府的公信力、法律的权威。

  三、兼顾道德,加大诚信教育

  用法律来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了完善的立法、严格的执法还必须牢固树立诚信的守法意识,这就需要加强公民诚信教育。要通过广泛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使公民自觉做到遵法、守法、护法。要使公民自觉遵守法律,首先要树立法律的尊严。而在这其中,政府行政、司法部门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法律权威要通过严格遵守和落实法律来树立。国家要建立良好的诚信氛围,首先自己就要示民以信。司法机关担负着执行法律之责,严格遵循法律、履行法律所赋予的职责,才能树立起国家诚信,对社会产生好的示范作用,并赢得社会的普遍尊重。

  同时,法律的规范作用不是万能的,需要与道德相结合,要通过广泛的诚信教育、宣传活动和理论研究,认真坚持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倡导言行一致、有信无欺的道德情操。

  这几个方面的措施是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没有完善的立法,执法和守法就没有了依据,就无从谈起。而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之后,如果没有司法机关的严格执法,及时出面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给予惩罚,法律只能成为贴在墙上的装饰,没有生命。而政府机关的执法和司法行为必然影响着民众的思想与行为。当法律白纸黑字并且必然发生实际效力的时候,人们也会尊重法律,养成守法的习惯,良好的诚信氛围自然能够形成。

  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已日益严重,需要我们引起足够的重视。而我们的重视不应仅仅停留在口头上的宣讲,而应落实到具体的法律、法规,落实到各监督执法部门的具体制度、措施,落实到每个公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只有这样才能彻底改善我国的诚信氛围,解决好诚信缺失的问题。

  参考文献:

  [1]沈慧芳.信用型社会中的道德诚信与法律诚信[J].理论与现代化,2006,(3)

  [2]王利明.民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34

  [3]张跃铭.试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社会诚信缺失及其规制[J].2009,(4):37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10

  1983年世界首例转基因植物诞生,转基因作物的研究就开始在全球范围内逐步普及,出现蓬勃发展的局面。面对科技迅猛发展,转基因食品种类逐年增加,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经济效益。与此同时,转基因食品安全问题也在全世界激起广泛争论,随之带来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也日益成为学术理论争论和社会公众关注的重大话题,这中间面临着许多必须认真思考和解决的伦理难题。如何保证转基因食品安全性以及有效地解除伦理道德上的束缚成为了具有重大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

  一、全球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态势

  转基因食品是指通过生物技术,把某个基因从生物中分离出来,然后把分离到的外源目的基因通过各种方法植入到另一种生物体内,从而转移到此生物的基因组中,改造生物的遗传物质,使之稳定遗传并在性状,营养价值,消费品质等方面朝着人们希望或喜好的方向发生改变。转基因食品是着眼于从分子水平上,人为通过DNA重组技术将一个生物体的优良基因导入另一个生物体,它的形成和发展对于人工选择与自然选择显著不同,无需等待大自然缓慢的自然选择,即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按照人的意愿改变遗传性状,使生物界几千年的进化过程在较短时间内就可以完成。甚至,转基因食品能够实现自然进化过程中不可能的基因重组,完全不受生物体亲缘关系的限制,可以创造物质新品种。

  有人说“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转基因食品就是生物技术的产物。近十余年来,世界上很多国家都争相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来扶持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把转基因食品列为国家优先发展的重点领域。迄今为止,在转基因作物的种植上,无论从种植面积,种类还是从种植范围上都具有了相当的发展和一定的规模,即使在国际农产品市场上对转基因食品的讨论越来越激烈,抵制转基因食品的观点逐步占上风的情况下,世界各国甚至包括抵制呼声最高的欧盟却从未放松对转基因食品的研究与开发。转基因食品的研发正在全球形成一个前所未有的热潮。

  二、维护转基因食品安全应遵循的伦理原则

  转基因食品一系列的应用中,人们最关心的就是转基因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而要维护转基因食品的安全应以道德为基础,遵循一定的伦理责任,尊重生命、维护生态平衡。使道德要求成为一种普遍的行为模式得以实现。在转基因食品面临普遍质疑的同时,伦理制约自然成为了技术的一种内在维度。实现技术与社会伦理价值体系的良性互动和整合,应以相应的伦理原则为依托。其中伦理原则包括:预先防范原则、无害利用原则、事先知情同意原则、尊重原则、公正原则、有利原则。

  三、转基因食品安全性的伦理对策研究

  目转基因食品是新的科技产物,发展时间不是很长,它与“绿色食品”所倡导的“传统,天然,回归自然”的初衷相违背。如同世界上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它的发展不仅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同时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问题和潜在风险。无论是在科学领域,还是在政府决策、商业实践和公众参与领域,“它”都是引发各种观点激烈碰撞的“罪魁”。转基因食品所引发的伦理道德和社会问题,要求我们认真对待,趋利避害,找出相应对策,把一切建立在不伤害,有利,尊重和公正的伦理学基础之上,使其给人类带来更多的利益。

  四、转基因食品应用的前景

  任何科学技术的发展都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人类的某种需要而产生的。转基因食品在按人类的需要改造自然方面,成效卓著。对人类的生产、生命、生活与发展造成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但同时也存在着一些现实性的问题,对人类社会的传统伦理道德观念形成了一定的冲击。面对转基因食品引发的激烈争论,可以看到伦理道德的发展与转基因食品的发展有很大的冲突,在转基因食品发展的同时,它所带来的伦理道德的挑战也是巨大的。由此可见,“科学不能仅被看作是一组技术性和理性的操作,而同时还必须看作是一组献身于既定精神价值和受伦理标准约束的活动。”我们要在利润面前保持足够的冷静,对转基因食品应该有一个理性的态度,既要看到科技是推动社会前进的巨大杠杆,又要时刻反对将科技“无限扩张”,千万不能被某些支持者所鼓吹的利益冲昏了头脑,但也不能被夸大的风险阻止我们前进的步伐。通过加强安全性监管来预防它可能存在的风险,从而进行进一步的研究、监测,使其拥有完善的政策法规和健全的管理体制,充分保证转基因食品的人体安全性和生态安全性,任何时候都不能放松对转基因食品安全的要求。把科学和伦理相结合,对转基因食品的应用辅之以必要的伦理原则,以实现对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都有益的终极价值目标。致力于以实际行动为转基因食品开拓一条绿色的发展道路,那么上述争论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得到解决,人类才能真正受益于转基因食品。

  参考文献:

  食品安全的思考篇11

  一、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

  刑事政策和刑法是一种互补互动的关系。刑事政策的制定,不能脱离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因为刑事政策是对刑法刚性的一种弥补,如果完全违背其基本原则,会为社会带来不安和恐慌。同时,刑事政策的制定也应该是在犯罪有巨大变化的情况下制定,如果依靠刑法的现有资源足可以制止犯罪,则刑事政策也没有实施的必要性和必然性。当前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立法现状对于刑事政策如何指导刑事立法有着极大的意义。我国刑法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罪名主要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非法经营罪等。除此之外,《刑法修正案(八)》还增加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明确了监管者的刑事责任。但通观这些相关罪名,大部分都划归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犯罪类中,但是当前食品安全犯罪已不仅局限于此,公民现在谈食色变,种种因食品引发的恶劣事件频频发生,食品安全犯罪影响公民更多的是其人身权利的受损上。在《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打破了原来食品卫生法仅停留在对食品生产、经营阶段发生的食品安全卫生问题进行规定的现状,形成了一整套较为完整的从“农田到餐桌”的法律保护体系。相比之下,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护在某些环节还存在着立法上的漏洞,没有形成相对应的完整体系,这不利于法律之间的相互补充及衔接。食品安全犯罪已经日益严重,依靠刑法的现有资源已不足以制止其频频发生,针对此种情况采用相应的刑事政策予以对应具有其必要性。为了更好地运用刑事政策,笔者认为有必要将食品安全犯罪做一个更宽泛地定义,从而认为食品安全犯罪是指食品在生产、加工、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监管等相关领域里一切违反有关食品安全法规的行为,既包括刑法规定为犯罪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也包括违反其他法律文件中有关食品安全规定的危害食品安全行为。

  二、对我国食品安全犯罪刑事政策的反思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先导,刑事法律是刑事政策的归宿,刑法在面对社会秩序和个人自由时面临一个优先选择的问题,刑事政策同样如此。刑事政策应以预防、控制、抑制、减少和制止犯罪,保护社会为目的,最终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在界定刑事政策时,不能忽略其价值追求内涵。对于针对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政策,笔者认为可将其定义为国家在食品安全犯罪出现了变化的情况下,基于有效地保护社会的安全和利益,根据刑法的最基本的原则而制定的有效地同该类犯罪作斗争的各种方针、政策、措施的统一体。随着城乡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犯罪不断呈现出作案主体多元化、单位犯罪现象增多、危害食品安全行为涉及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环节,作案手段专业化,隐蔽性强、被侵害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危害后果严重并且具有持续性等特点,因此,要有效打击食品安全犯罪,不论是在刑事立法政策上,还是在刑事司法政策上,都应该取长补短、相互借鉴。

  三、刑事政策视野下维护食品安全的构想

  (一)对食品安全犯罪中的“安全”予以立法上的明确

  就食品安全而言,我国刑法对于食品安全的保护主要集中体现在两个罪名上,即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法修正案八虽然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使之与2009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这是由于食品卫生无法涵盖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环节,而且,从结果安全和过程安全的角度出发,食品卫生侧重于过程安全的概念,但食品安全的概念则较为全面和宽泛,包括了过程安全和结果安全。统观当前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犯罪我们可以看出作为食品源头的农产品种植、养殖等环节,恰恰蕴含了诸多侵犯公民健康生命的因素,比如三鹿奶粉事件,其危害源头就发生在养殖阶段,其引发的危害结果,也正是我们需要杜绝的。我们刑法上所做的仅仅是变其名,司法适用中我们的司法人员是否真正区别两者的涵义,尚未有一个明确的指引,故此司法部门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使之内涵明确具体,以便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提供立法上的依据,更与《食品安全法》中的安全达到一个真正的衔接。

  (二)制定特别刑法《食品安全犯罪法》

  食品不安全造成的健康危害,会危害下一代人,倘若遗传基因被破坏了,还会祸及子孙,即使用上百年的时间也不足以弥补,同时地方利益、行政保护、地方保护主义等因素,也都在潜移默化地制约对食品药品犯罪的打击,这种包含多种利益的巨大惯性很难让食品安全犯罪得到抑制。在刑法保护上,应考虑采用制定特别刑法的形式,以严密而细致的罪名设计,有效遏制该领域的犯罪行为,我们亟须一部刑事司法领域更为细致、完善的《食品安全犯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呈上升趋势,危害食品安全的制售行为也随之出现,不仅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秩序,也危害了人们的身体健康。当时的制售行为主要是人们为了追求高额利润,恶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所以,为了打击和惩治食品生产者销售者这种为了利润不顾及消费者生命安全的猖獗制假售假行为,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