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范文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1

  “我当了三十多年小学教师,二十多年小学校长,有一个深刻的感受,就是现在的家长不知道怎么教育孩子。”全国人大代表高阿莉在日常的教育工作中感觉到,家庭教育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现在农村夫妻双双出门打工,把孩子交给老人的情况非常普遍。很多留守儿童就因为家庭教育环节的缺失,在成长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此外,很多青少年违法犯罪案件,也与家教出现问题有直接关系。高阿莉建议国家应该尽快制定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

  “家庭教育应该有什么样的规范,国家应该加紧立法,对那些不负责任的,把孩子只生下来,不管、不去教育的家长,需要震慑。”全国人大代表宋文新说,据她了解,有关部门正在酝酿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希望我的呼吁和建议,能对家庭教育立法起到推动的作用”。

  目前,虽然上海等地已出台家庭教育的相关地方条例,但在国家层面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导致家庭教育工作责任主体不明晰、经费投入无保障、服务与指导队伍专业化程度不高、服务质量难以满足家庭的需要,家庭教育社会支持体系和市场化监管体系不完善等诸多问题。

  让人欣喜的是,去年8月底,由全国妇联、教育部联合召开的全国家庭教育论坛传出消息,中华女子学院法学院教授、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林建军透露,她所在的机构担任了全国妇联和教育部委托的家庭教育立法的论证和法规的草拟工作,课题组经过在上海、深圳等地的调研,目前已形成建议稿。看来,家庭教育立法“雨虽未下”,但“雷声渐近”。

  从国际上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关注到家庭教育的重要价值,并在国家层面的教育改革方案和举措中阐述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实施办法和策略。例如,美国在2001年出台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第一次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教育系统之中,日本通过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将家庭教育纳入教育系统,从法律上规定了国家对家庭教育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责任。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2

  关键词:家庭教育;问题;对策

  我所执教的中学的周边地区是改革开放后我国迅速城镇化的一个典型例子。农田被大面积吞噬,村舍被商品房取而代之,原本安贫乐道的人们开始忙于追求收入的提高,而学生们也广泛而深入的接触到了浮华的商品经济。于是,在忙碌的双亲和浮躁和社会环境的双重影响下,出现了一个又一个“问题少年”:

  小龙,父母离异,与母亲、外婆一起生活,母亲常年在外忙于生意。原本成绩优异的小龙在家庭变故和缺乏母爱的打击下逐渐变得自由散漫甚至人格扭曲,不仅成绩直线下滑,甚至有严重的打架行为。老师多次去家里希望能挽救孩子,却竟然没有与忙碌的母亲面谈的机会。于是,尽管校方多次努力,由于家长的漠然,终于没能避免小龙退学的悲剧。

  小葛,父亲是大医院的名医,母亲做地板生意。家境优裕又深受溺爱的小葛贪于享受甚至挥金如土,经常出钱雇人替他做作业,学习成绩当然很差。

  小詹,母亲是一名普通工人,“望子成龙”之心非常重。作为一名小学生的小詹在每周要去学校上六天课的情况下,仅有的一天休息时间也被母亲排得满满,三个家教老师轮番上阵,每个老师都是倾其所有,进行“填鸭式”教育。小詹几乎每天晚上学习到十二点以后,而成绩却止步不前,还要经常面临“不认真学习就要挨打”的责骂。试问,如果在天性应得到充分发展的小学就让孩子每天承受高三的学习压力,那么,当他进入科学的画卷刚刚对他打开的中学时,如何能有学习兴趣?无疑,小詹的母亲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扼杀孩子的天分。

  上述三个例子是我数十年教育生涯中的三个典型,可以从中概括出一般家庭教育问题的大多数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孩子的家长因为离异造成的家庭破裂,使孩子在短期内遭受巨大的家庭变故,心理上无法接受,于是无心学习,甚至产生厌世和堕落的情绪;

  二、孩子的家长为了给孩子更好的生活质量,过分忙于生计,在为孩子提供更好的物质生活时忽略了关注孩子精神世界的成长,使孩子的成长缺乏有针对性的指导和关爱(这种针对性往往是学校教育所无法给予的),于是缺乏自控力的孩子可能会被社会上的不良因素引导,偏离正道,误入歧途;

  三、孩子的家长对孩子过于宠爱,视作掌上明珠,不忍批评指责,由着孩子的性子生活。这样不仅容易使孩子妄自尊大,目中无人,缺乏修养,更会造成他们失去了为未来奋斗的动力和能力,不要说功成名就,甚至可能成为“啃老族”;

  四、孩子的家长由于对孩子寄予的期望而忽视了孩子身心成长的自然规律,忽视了“劳逸结合”的学习箴言。“填鸭”式地为孩子安排完全接受不了的工作量,不仅剥夺了孩子生活的乐趣、本性中的兴趣爱好以及该有的休息,更可能使他的学习兴趣在无休止的习题和训练中消耗殆尽。

  因此,我在此提出以下几点解决现状的对策。

  一、家长们应树立良好的与学校合作的心态

  中国家长往往存在两种极端心理。其一,我既然交了学费,把孩子送到了学校里,那么成绩不好就是你们老师的事,你们要负责;其二、我的孩子我自己管,我想让他学什么就学什么,你们管不着。这两种心理总是让深切关心孩子的老师们在开展家庭和学校结合以更好地帮助孩子成长这方面工作时遇到重重阻碍。我认为这两种心态的家长应该试着去与学校合作,互相配合,为孩子提供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帮助孩子更好地成长。

  三、希望家长与孩子建立心连心的沟通

  教育好孩子,首先必须了解孩子,了解孩子的长处,并尽可能的积极的引导。尊重孩子的选择,不要打击孩子的自信心。避免用专横的态度对孩子进行体罚,让孩子去接触社会生活影响,包括社会积极作用和消极作用甚至是敌对作用的影响,父母应该指导他们去跟不好的影响进行斗争,从而增强孩子的抵抗力。

  四、积极举办“家长学校”

  对家长进行家庭教育知识的培训,把家长希望子女成才的迫切愿望。引导到正确的方向上来。

  家长学校的任务,是要帮助家长树立“为国教子”的家庭教育理念;帮助家长形成“理性的”、“关爱的”“民主的”家庭教育方法;使家长重视孩子的“思想素质”、“心理素质”等非智力因素培养,促进家庭形成良好教育环境。

  五、采取“反哺教育法”

  组织学生评价家长,对家长提出意见和建议。家长要以身作则,树立孩子学习的榜样。“反哺教育法”的途径有:(1)学校加强文明建设,用学校和学生的“文明”带动家庭和家长的“文明”建设。(2)家长会上对家长提出关于家庭教育的建议,并且组织学生和班主任对家长的家庭教育进行评比。(3)家长会前,组织学生给父母写信,让学生对家长的不良行为提出批评,向家长提出合理的建议。

  六、为孩子创设良好的学习环境,增加家庭的文化教育氛圃

  首先,家长要为孩子提供足够的学习时间,即使再忙,也不要浪费孩子的学习时间。使孩子有一个学习的小天地。其次,要求家长督促孩子完成家庭作业,经常查看孩子的作业。对孩子经常犯的错误进行细致的讲解,帮助孩子买一些参考书籍。在学习之余,家长还可以订阅一些有益智力的杂志,培养孩子对读书的乐趣,增长孩子的知识面。这样,形成浓厚的家庭文化教育氛围,帮助孩子形成自觉学习的态度,改变家长对家庭教育的认识,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

  品德教育是家庭教育的重点,以培养孩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为主,教会孩子如何做人,古往今来,许多仁人志士卓有成效的名人在幼年时期受到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他们日后成才的一个重要的原因,大发明家爱迪生,一代文学巨星郭沫若,矛盾等名人的成长过程说明了家庭教育对早期智力开发是十分重要的。

  良好的家庭教育是优化孩子心灵的催化剂,社会中的真善美假丑恶不时进入孩子的视野,孩子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家长要抓住日常琐事,帮助孩子辨别是非,针对问题及时指导,提高孩子鉴别能力,优化孩子心灵,预防孩子犯错。

  总之,作为家长要充分认识家庭教育的重要性,积极配合学校教育,配合老师的工作,尽好家长的责任与义务。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国家培养出合格的建设人才。

  参考文献:

  [1]沙银芬,陶行知的生活教育理论与家庭教育.教育探索.2009,10:9-11.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3

  1.第一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模糊表述。

  从1979年到1985年间,我国延续传统的家庭观念,仍然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私人领域的问题,因此家庭教育的法律规定主要出现在《婚姻法》等中。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1950年婚姻法基础上进行了修改,把原来的“夫妻间关系与父母子女间关系”合并改为“家庭关系”。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1954年规定的“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的基础上,通过虐待罪、遗弃罪等对家庭成员间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了新的规定。这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首次在法律中对家庭关系和父母教育义务的模糊表述。

  2.第二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明确规定。

  家庭教育作为三大教育形态之一,重要特点在于其归属于教育的范畴。从1986年到1991年间,我国教育法律中开始出现家庭教育的相关规定,尤其是有关家庭中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作为教育领域的问题而受到重视。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指出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详细规定了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界定范围以及监护职责。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规定了家庭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目标、责任以及保护等。

  3.第三阶段:家庭教育法律的系统规划。

  家庭教育伴随着人的一生,主要集中于儿童、青少年时期。1992年到1995年之间,在我国妇女儿童法律法规中出现了关于家庭教育的系统规划,为之后家庭教育工作专门计划的制定提供了指导。1992年,我国首部儿童发展行动计划《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规定,到20世纪末使90%儿童(十四岁以下)的家长不同程度地掌握保育、教育儿童的知识。同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和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均规定,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并应当提供必要条件。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强调家长应当对社会、后代负责,讲求教育方法,培养子女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1995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中具体目标之一便是提倡夫妻共同抚育子女,并利用多种形式向父母传播正确教育子女的知识与经验。

  4.第四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专门化。

  从1996年到2006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出台家庭教育专门计划,为家庭教育的科学开展作出了明确指导和规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逐步专门化。1996年两部委制定《全国家庭教育工作“九五”计划》,要求家长掌握一定的、正确的教子观念和方法,是我国家庭教育工作部门首次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工作计划。2002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五”计划》强调家长具有科学的教子观念和方法,逐渐把家庭教育工作推向科学化、专门化。为了落实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以及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分别于1997年和1998年制定了《家长教育行为规范》(2004年进行了修改)和《全国家长学校工作指导意见(试行)》(2004年进行了修改),试图通过规范家长的行为和家长学校的实施,来有效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2004年,为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建设,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教育工作的意见》。在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也有家庭教育的规定:1999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首次提出家长对未成年人负有法制教育责任。2001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2004年)对家庭教育中的道德教育进行了规定。

  5.第五阶段: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

  这一阶段,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以及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的制定,标志着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的社会化。2007年,《全国家庭教育工作“十一五”规划》对家庭教育工作作了具体规划,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真正把家庭教育纳入公共服务领域。2012年,《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1—2015年)》在进一步推进家庭教育工作的社会化同时,更重视家庭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强调制定完善家庭教育相关法律政策制度。2010年,七部委首次联合《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是首份国家层面的科学系统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性文件。2011年,结合家庭教育的新形势,我国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此外,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中明确提出制定家庭教育法律。2011年,《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指出“推进家庭教育立法进程。清理、修改、废止与保护儿童权利不相适应的法规政策。增强保护儿童相关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提高家庭、学校、社会各界保护儿童权利的法制观念、责任意识和能力。”

  二、解读:家庭教育在法律法规中的内容规定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化的进程,在各种基本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均对家庭教育作出了规定,内容主要有:第一,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责任。在我国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了父母的监护人角色及其监护职责。在《民法通则》(1986年)中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界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等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民法通则》和《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中均指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并对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规定。《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中进一步提出建立完善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被监护儿童权益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资格撤销的法律制度,逐步建立以家庭监护为主体,以社区、学校等有关单位和人员监督为保障,以国家监护为补充的监护制度。第二,父母对子女的义务教育。父母对子女有教育以及保证未成年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宪法和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把父母对子女的教育提早到0岁。同时,父母应履行保证未成年子女按时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为子女提供受教育的必要条件。《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法律法规中均指出“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使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应当为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义务教育法》对不能接受义务教育的特殊情况,以及《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法》对父母不履行义务的行为均作出了规定。第三,父母对子女的法制教育。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责任对未成年子女的不良、违法行为进行预防矫治、负有直接的法制教育责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就父母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以及犯罪行为等的预防矫治分类作了具体规定“对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和学校应当相互配合,采取措施严加管教,也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对因不满十六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或者被判处非监禁刑罚、被判处刑罚宣告缓刑、被假释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的帮教措施,协助司法机关做好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挽救工作。”《未成年人保护法》中也对此作出相应规定。第四,父母对子女的道德教育。在《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及《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01—2010年)》等法规中,均大力提倡建立平等、文明、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加强家庭文化建设,提高家庭成员的素质,“继续开展将思想道德教育、学习科学技术、活跃家庭文化生活、促进家庭经济发展融为一体的家庭文化建设活动”。家庭教育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父母在为儿童提供良好家庭环境的同时,应把德育渗透到家庭教育各个方面,重视子女思想品德教育,促进子女全面发展。《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指出“家庭是人们接受道德教育最早的地方。

  高尚品德必须从小开始培养,从娃娃抓起。要在孩子懂事的时候,深入浅出地进行道德启蒙教育;要在孩子成长的过程中,循循善诱,以事明理,引导其分清是非、辨别善恶。要在家庭生活中,通过每个成员良好的言行举止,相互影响,共同提高,形成好的家风。”第五,不同类型家庭亲子关系。《婚姻法》中对非婚生、收养、重组、离异等不同类型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尤其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进行了规定。2001年新《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抚养非婚生子女的主体从以往的生父扩大到生父和生母二者,并把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由至十八岁为止变为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把生活费和教育费数目以及非婚生子女的证明以及生父的领回抚养权去掉,更具人性关怀。关于离异家庭,新《婚姻法》规定“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把以往的“女方抚养的子女”改为“一方抚养的子女”,强调了父母双方对子女抚养教育义务的均衡性。第六,家庭教育的内容及途径。家庭教育开展的内容及途径在《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关于适应新形势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德育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11—2020年)》等文件中均有所规定。《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中详细规定“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普及家庭优生、优育、优教的基本知识。在城市以社区为依托,举办新婚夫妇学校、孕妇学校和婴幼儿、小学生、中学生的家长学校,向不同年龄阶段儿童家长提供较全面的家庭教育知识和方法;在农村,通过广播父母学校与县、乡、村家长学校、家庭教育辅导站、辅导员相结合的方式,推广正确的保育、教育方法。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媒介和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全国性家庭教育宣传、咨询、服务工作。”

  三、分析: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构成要件

  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过程中,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相继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专门规章,主要有四次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三次关于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两次家长教育行为规范、一份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这些家庭教育规章内容便是我国当前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构成要件。

  (一)家庭教育目标升华

  在指导思想方面,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指导思想从“九五”计划提高全民族家庭教育水平,“十五”计划提高科学教子的水平和能力,到“十一五”规划不断创新和发展家庭教育,再到“十二五”规划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建立完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逐步系统化。在总体目标方面,从“九五”到“十二五”家庭教育工作计划的总目标不断发展、提升,具有前后连贯性与超越性。“九五”和“十五”计划中主要对家长的育儿、教子水平和能力提出要求,把家庭教育作为个体层面的责任与义务;而“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中则把关注点放在国家、社会等公共层面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指导、服务方面。家庭教育由个人层面的实施到公共领域的广泛关注,从追求家庭教育的科学化到专门化和社会化,是一个前后相承、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

  (二)家庭教育载体建设

  家长学校是宣传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提升家长素质的重要场所,是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主要载体和渠道。一是家长学校性质任务的转变。家长学校的性质由“群众性业余教育机构”转变为“成人教育机构”,有了归属机构;由“良好场所”变为“主要场所”,确定了家长学校在家庭教育中的重要地位。家长学校的任务愈益强调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儿童观和育儿观,从根本上教育和引导家长更新家庭教育观念,而非单纯对育儿知识和方法的传授;由以往家长对子女的单向灌输转变为通过亲子活动促使家长和儿童间的双向互动。二是家长学校办学规模拓展,由示范到普遍设立的质性飞跃。从“九五”计划创办各种家长学校,设立示范性家长学校;到“十五”计划巩固各级家长学校并提高办学质量,增加示范家长学校;到“十一五”规划大力发展社区、乡镇家长学校,开办网上家长学校,形成多元化的家长学校办学模式;再到“十二五”规划要求各省、市、县、乡镇、村普遍设立家长学校或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点,扩大指导服务覆盖率,体现了家长学校办学模式由点到线再到面的拓展,逐渐实现了由量到质、由大中城市到乡镇、由实体世界到虚拟世界的飞跃。三是以家长学校为中心的公共服务体系的构建。“九五”和“十五”计划大力推进社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十一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要建立适合广大家长需求的指导中心(站)、咨询站等;“十二五”规划要求通过家长学校建立城乡家庭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通过家长学校逐渐把分离的城市和农村的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之中,为城乡家庭提供普惠性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四是家长学校检查评估的建立。家长学校的评估制度从“建立评估制度”,到“建立督导评估制度”,逐步把重点放在督促指导上;评估内容由对领导管理、组织建设、办学条件、教学管理等硬性指标的评估,到新增加“孩子对家长教育态度的变化和家庭氛围改善的评价”,再到强调“家长学校评估要以家庭亲子关系的改善、孩子对家长教育行为的评价、家长的受益程度等作为重点指标”,逐渐侧重于对家长教育主体的受益程度以及实践效果等的考察。

  (三)家庭教育宣传普及

  家庭教育的宣传普及:一是宣传媒介的革新。从“九五”和“十五”期间报刊、电台、电视节目、咨询电话等传统家庭教育传播媒介的应用,到“十一五”要求建立全国家庭教育媒体联谊会,再到“十二五”要求不仅提升各地传统传播媒介的量和质,而且利用新兴媒介技术,办好网上家长学校,为家长搭建信息、服务、互动平台。二是宣传内容的变化。前两次计划要求深入宣传正确科学的家庭教育观念和知识,“十二五”逐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体现了家庭教育由重智到重德的转变。三是宣传形式的多样。“九五”计划要求利用节假日开展家庭教育咨询服务活动;“十五”计划建议以巡回报告团演讲等形式开展宣传;“十二五”要求“抓住重大节日、家庭教育宣传实践月等契机,策划开展主题突出、特色鲜明的家庭教育主题活动和宣传实践活动”,宣传形式逐渐多样化,并注重提高家长儿童的参与性、主体性、互动性,扩大活动覆盖面。

  (四)家庭教育队伍发展

  家庭教育工作队伍是扎实推进、提高家庭教育水平的关键。一是工作队伍的人员构成。“九五”到“十二五”规划均要求建设家庭教育工作专家队伍、讲师团队伍、宣传工作队伍、专职工作队伍、社区志愿者队伍、“五老”队伍,形成专兼结合、指导能力强的家庭教育工作队伍。家庭教育工作队伍逐渐由个人层面过渡到有组织的社会团队,队伍不断壮大。二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九五”和“十五”计划要求开展业务培训,逐步做到持证上岗,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成立家庭教育指导中心,对家庭教育工作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十二五”规定加强家庭教育骨干系统化培训,推进家庭教育职业岗位培训试点,探索建立家庭教育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认证制度,提高家庭教育工作队伍职业化水平。三是指导课程及专业的设置。“十五”计划规定有条件的师范院校、师资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开设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十二五”规划要求师范院校和有条件的高校、研究机构设置家庭教育专业或课程,培养一批家庭教育专业毕业生,充实家庭教育专业力量。

  (五)家庭教育研究拓展

  在家庭教育研究方面:一是研究类型由单一走向多元。从“九五”解决家庭教育现实问题的问题研究;到“十五”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即以应用研究为主;再到“十一五”和“十二五”期间开展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应用研究和工作研究,重视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指导性,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与应用。二是研究机构的全面建设。由“十五”以中国家庭教育学会为中心,到“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县要建立家庭教育研究机构或社团组织。三是国际交流的加强。“九五”时开展国际交流活动,主要是为了学习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经验、沟通信息;到“十一五”以后是为了通过各种渠道宣传我国家庭教育研究成果和成功经验,并学习借鉴国外家庭教育的先进理念和方法,争取国际支持与援助,足见我国家庭教育的发展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四是教材建设成果的丰硕。从“九五”和“十五”在一纲多本原则下各地编写或选用适合当地的教材;到“十二五”要求“部级和有条件的省区市依据《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结合实际研制开发多层次的家庭教育辅导资料”,编写过程逐渐规范化,适用人群不断扩大,不仅仅局限于家长学校。

  四、揭示: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阻力因素

  通过对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内容的解读,以及对家庭教育法制化构成要件的分析,发现在我国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的阻力因素有:

  (一)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

  在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由于受到传统文化的影响,普通民众缺乏民主意识,家庭教育法制观念淡薄。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但由于我国曾长期处于君主集权统治,封建专制、等级特权等思想深深地植根于我国社会以及民众之间,这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民众的民主自由平等意识。而且,限于个人视野或知识文化的局限,我国民众文化素质较低,多数人并不了解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也难以理解家庭教育中的法治精神,这致使我国社会在整体上法制氛围较弱,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普遍存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制定了一系列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无论在基本法律还是行政法规中,均反复强调增强民众的法制意识,但似乎这些规定一直停留在口头命令和口号上,并没有深入普通民众的内心。宪法至上,法律至上,是家庭教育立法的法理根基。但长期以来,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实际上远远不及行政政策的权威。因此,在提升民众法律意识的偌大的社会工程中,民众的法律观念淡薄等是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的主要阻力。

  (二)家庭教育立法主体不明,忽视民间社会传统习惯

  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由多个部门共同参与制定,立法主体不明确。改革开放至今,在法律层级和立法形态上,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多是家庭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如全国家庭教育工作计划、全国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家长教育行为规范、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等重要规章。家庭教育的立法主体多为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共同牵头,文明办、卫生、民政、人口计生、关工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制定,这虽然体现了我国各个部门对家庭教育的重视,但立法主体的混乱,使各部门既是立法机关,又是执法机关,甚至还是监督机关,导致家庭教育的多头立法执法、推卸责任等问题,致使家庭教育立法缺乏应有的科学性、公正性。“立法者应该是一个技术高超的建筑师,应该知道如何调动有助于加强建筑物的各种力量,如何减弱各种可能毁坏它的力量”①。而且,综观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对于普通民众来说,无疑是一种建立在本土知识谱系之外的、令人费解的非日常生活的专业术语;加上民众获取法律知识的途径有限,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尚未内化为民众自己的家庭教育知识,民众大多求助于自身力量或民间的“类法律式”手段,而很少求助于“法律”手段。我国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缺乏对民间习惯、族规家法中一些优秀传统的吸收与继承。这致使当前家庭教育立法中法律规定与民众日常生活需要的脱节以及民众对家庭教育法制的漠视、排斥与抗拒。

  (三)家庭教育法制对象单一,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不够

  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关于家庭教育的规定,内容广泛,涉及了家庭教育的方方面面,涵盖了父母对子女的监护职责、教育义务(包括义务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等,以及家庭亲子关系、家庭教育的内容形式等;但也表现出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化问题,这些家庭教育法律法规大多是出于保护儿童这一“弱势”群体,以“应该”、“要”等命令式的法律法规语言来强制父母履行家庭教育的职责与义务,缺少立足于父母来思考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更少有对父母这一“强势”群体的法律关怀和保护。一味苛求父母,而骄纵儿童,这在一定意义上可能会阻断家庭中父母和儿童之间的平等沟通、对话和互动,无形中导致了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建设中的不平衡发展。因此,我们需要思考家庭教育法应用的对象是否只有父母这一群体?难道不包括儿童这一群体吗?在家庭教育法制化过程中,我国陆续制定了关于家庭教育的法律法规,但家庭教育的立法工作仍不能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缺乏对家庭中存在的各种问题的有针对性的关注与解决。在家庭教育的各种专门规章中,主要是对家庭教育的指导思想、目标以及家庭教育实践中的硬件与软件基础,如家庭教育的载体、宣传、人员队伍、研究等的规定,并没有针对我国当前社会转型时期家庭发生巨大变迁中所实际遇到的问题,如家庭亲子关系、家庭艺术教育、家庭代际冲突、家庭与学校的关系、家庭与社区的关系等进行指导。总的说来,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对家庭问题的现实关怀还不够。

  (四)家庭教育法律有失公平,缺乏对弱势家庭的关注

  在我国现有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很少有专门针对社会弱势群体而制定的法律规定,唯有2010年全国妇联、教育部等部委联合制定的《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中明确规定了对特殊儿童、特殊家庭及灾害背景下的家庭教育提供了科学指导方法。法的价值便是追求社会公平,虽然在各种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中,均标榜为社会所有群体、家庭而提供法律支援,但实际上家庭教育法律中规定的指导内容却只能惠及城市家庭或有一定经济基础的家庭,缺乏对农村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家庭的关心,有失公平。难道家庭教育法律在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中只能充当“锦上添花者”?事实上,家庭教育法更应该是“雪中送炭者”?家庭教育的适用人群以及受益群体理应是惠及社会所有普通大众的,尤其是那些社会弱势群体家庭,今后应针对离异重组、服刑人员、流动人口、农村留守儿童等不同家庭提供有针对性的、具体的家庭教育指导,制定公正的家庭教育法。

  五、前景: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的深入推进

  随着家庭教育逐渐步入法制化轨道,目前我国亟待制定一部科学系统的家庭教育法来有效指导我国家庭教育的开展。法制的现代化是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水平的重要标尺,当前我国家庭教育法制现代化的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法制为主导的社会,实现家庭教育的“有法可依”。在深入推进家庭教育的法制化进程中,家庭教育法的制定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转变固有观念,家庭教育由私人领域到公共领域

  在家庭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我们必须转变对家庭教育的固有观念。家庭教育是人类的一种教育实践,是在家庭互动过程中父母对子女的成长发展所产生的教育影响。①虽然家庭是私人生活的 基本单位,家庭教育是父母对子女的传统的、根源性的私人活动;而且传统社会家长、族长进行的家庭式管理以及现代社会法律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使家庭教育似乎成为家事、私事,属于私人领域。但在信息瞬息万变的今天,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点点滴滴都与社会各个领域息息相关,社会化已覆盖了生活的各个层面,很难找到完全不受任何法律干预的纯私人领域,家庭教育亦如此。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每一个隔离的个人都不足以自给其生活,必须共同集合于城邦这个整体才能让大家满足其需要”①。当今社会的家庭教育早已跨越了私人领域,正逐步走入公共视阈,成为公共事务。国家介入家庭教育,不是替代父母成为直接实施者,也不是干涉父母依法行使家庭教育权的自由,而是为家庭教育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务和明确相应的规范,从而提升家庭教育的整体水准,保障儿童全面健康成长。因此,国家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是完全合法可行的。关键的问题并不是应否对家庭教育进行立法干预,而在于如何以谨慎、科学和理性的态度把握好立法干预的“度”。②总之,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大力倡导民主、自由、公平思想,着力提高父母的法律素养,强化父母的法治意识,使其树立法治观念,平衡好家庭教育中的“私”与“公”的关系。

  (二)结合我国民间习惯法,制定特色的家庭教育法

  家庭教育作为一种重要的教育形式,在家庭教育立法时,应明确教育部为其立法主体,减少家庭教育立法上的模糊性。而且家庭教育作为与民众日常生活休戚与共的教育形式,在民众之间有更强的适应性、针对性,因此,我们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应该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或民间法。国家法可以被一般地理解为由特定国家机构制定、颁布、采行和自上而下予以实施的法律;而民间法主要是指一种知识传统,它生于民间,出于习惯乃由乡民长期生活、劳作、交往和利益冲突中显现,因而具有自发性和丰富的地方色彩。③习惯法可以是家族的,也可以是民族的;可能行诸文字,也可能口耳相传。在国家法之外、之下的习惯法,不但填补了国家法遗留的空隙,甚至构成国家法的基础。在我国家庭教育传统中,既有历代统治者对皇室成员的训诫,也有官宦文人的家训、箴言、教子格言等,还有普通百姓的族规家法。这些家教传统尽管有封建礼教摧残人性的一面,但对家庭子弟个人品德中孝的推崇,却是值得肯定的。在我国普通民众的日常生活中,在教育子女时,大多数民众并没有刻意使用特别的教子方法,而是延续世世代代流传下来的传统族规、家法来约束教育子女;当家族或家庭中出现矛盾纠纷时,往往自然而然的会使用传统的儒家情、理、义等民间习惯法来解决家庭问题。因此,我们在制定国家层面的家庭教育法时,应重视家庭教育中的习惯法,可以鼓励各个地方,结合本地区的家庭教育传统习惯、村规民约,先制定具有地方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由此自下而上逐步推动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的制定。

  (三)关注家庭中的现实问题,制定有针对性的家庭教育法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的不断转型,我国家庭教育出现了一系列问题。发生在青少年身上的负面案例,如“狼爸”、“虎妈”大行其道;同时,从2011年上海浦东机场留日学生刺伤母亲事件,到2014年甘肃会宁司某因琐事锤杀母亲事件,家庭中子女伤害父母事件也屡见不鲜。面对这些问题,我们往往最终把责任归到父母身上。事实上,有必要立足国家、公共视域,重新思考家庭教育由家庭逐渐向社会转移,政府的职责何在?家庭教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涉及心理、教育、卫生等多个领域,需要通过法制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社会宣传等多项措施加以保障。目前有关家庭教育的法律条款散见于多部法律以及行政法规之中,尚缺乏完善、系统的促进支持家庭教育事业的法律与政策,缺乏国家层面制定的家庭教育法。因此,我国亟待针对家庭教育中存在的现实问题来制定专门的家庭教育法,增强家庭教育的针对性、科学性和有效性。家庭教育法的制定不应仅仅是为了保护儿童,也应保护父母,应突破家庭教育法制对象的单一性,实现教育角色和教育方式的转变,使父母从单纯的教育者转变为共同学习者,由单向灌输转变为双向互动,最终实现父母与儿童在家庭教育过程中互动互学,共同成长。

  (四)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

  罗尔斯认为:“如果立法者和法官运用他们的特权和权力改善了较不利者的状况,他们也就普遍改善了所有公民的状况。”①如果家庭教育能提高最底层民众的期望与需要,那么也就提高了其他所有层次人们的期望,最终实现了家庭教育的初衷。所以在家庭教育的立法过程中,我们需要特别重视社会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需要,制定公平正义的家庭教育法。家庭是孩子最初的学校,家庭教育是学校教育、社会教育必不可少的补充和完善,但当前我国家庭教育中的突出问题便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家庭教育不足。如农村留守儿童的父母常年在外打工,他们不仅缺少家庭教育,甚至与父母见面的机会都很少;流动儿童由于父母忙于生计,经常随父母工作而迁徙,居住和卫生条件较差,生活学习环境不尽人意,父母家庭教育意识淡薄,重养轻教,也缺乏家庭教育……面对这些社会弱势群体,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需要对这些群体予以特别的政策性与法律上的倾斜,而非仅仅保障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牺牲少数弱势群体的利益。因此,我们有必要设置家庭教育的特别措施,如针对农村留守儿童、流动、流浪儿童以及残疾、经济困难儿童的家庭教育,给予最大的支持和帮助。“当且仅当境遇较好者的较高期望是作为提高最少获利者的期望计划的一部分而发挥作用时,它们是公正的……社会结构并不确立和保障那些状况较好的人的较好前景,除非这样做适合于那些较不幸运的人的利益。”②总之,在制定家庭教育法时重视弱势群体,是关乎全社会稳定和和谐,具有非常深远的社会意义。我国家庭教育法制化进程任重而道远,今后应着力构建有法可依、依法治教的家庭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制定具有中国特色的家庭教育法,为家庭教育的健康有序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4

  在当前的社会背景下,农村教育正受到广泛关注。由于社会的发展,农村家庭越来越多出现单亲家庭子女,父母外出务工家庭子女,独生子女,不良家庭子女等现象。这些农村家庭子女大多缺少家庭的亲情和关爱,性格古怪,不喜与人交往,学习缺乏主动性、积极性,直接影响其健康成长。农村家庭教育出现了真空现象,家长与学校沟通少,孩子与父母沟通少,造成教育责任缺失,家庭教育名存实亡。农村家长教育观念落后,教育认识消极,对子女不合理期望或教育方法不正确等原因严重阻碍农村家庭教育的发展。农村家长的家庭教育行为存在诸多误区,主要表现在言行不一、不符合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需要、忽视子女权益、歧视、重智育轻德育等方面。不少农村家庭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娇惯型”“控制型”“放任型”“过急型”和“功利型”等情况,或几种情况交叉出现,兼而有之。

  二、学校德育支持的途径

  1.家长学校

  《关于进一步加强家长学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要把家长学校工作纳入幼儿园、学校工作的总体部署。家长学校成为学校对家庭教育提供支持的重要途径。然而大部分农村家长学校没有发挥应有的功能,没有系统地对家长进行培训,举办的活动仅限于有限的几次家教知识讲座。针对农村家长家庭教育观念落后,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家长学校应当内容丰富,形式多样,要吸引家长参与学校管理建设,还要邀请部分家长介绍家庭教育经验,推动农村家长素质的提升。

  2.家长会

  每学期一至两次的家长会是家长了解学生在校情况和学校办学情况的主要渠道。目前家长会的形式以学校讲、家长听为主要模式,由校领导讲话、班主任和科任老师讲话、学生或家长代表讲话三个环节组成。家长会的主角是学校,配角是家长,教师是“演员”,家长是“观众”。这样的家长会仅仅发挥了教育信息传递功能,很难平衡家庭教育指导的普遍性和特殊性,使指导工作停留于表面而无法深入,也难以对家庭教育进行有针对性的指导。

  3.家校联系手册

  家校联系手册是近年来兴起的一种书面的家校联系方式。其优点在于老师和家长都可以比较客观地交流孩子的教育信息,因为双方不是面对面交流,所以信息的提供比较全面、真实,而较少顾虑对方尴尬难堪。然而不足之处在于增加了老师的工作量,使老师不堪重负,从而造成工作敷衍塞责的现象,表现为在家校联系手册上写套话,没有对学生在校情况进行真实描述和分析,失去了家校联系手册的实际效用,也无法对家庭教育进行有效指导。

  4.校讯通等信息平台

  随着科学信息技术的发展,家校沟通与交流的方式也发生了新的变化,教育信息平台的使用推动了家庭教育信息的普及和宣传。以我校为例,教师可以利用校讯通向家长通知、传递消息。家长还可以通过学校微信公众号和学校网站及时了解学校的活动,有利于家校及时沟通。但是,目前校讯通仅被用于发送通知信息,存在着传递信息的单向性问题,家庭教育信息量较小,在家庭教育指导方面的作用有限。

  5.家访

  家访是指老师到学生家里去了解学生的家庭生活情况,给家长提一些解决孩子学习、品德等方面问题的建议,也了解一下家长对学校和班级工作的看法。随着社会生活节奏地加快,老师的工作量增多,家长缺少空闲时间,家访成了难得一见的现象。家访往往涉及到家庭隐私,与现代人的家庭观念有一定的矛盾和冲突,因此很多家长和老师更愿意选择学校作为沟通交流的场所。虽然家访所反映的家庭状况更加真实准确,有利于老师为家长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建议,但目前看来这种工作方式实施难度比较大。

  6.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当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开展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实践活动,形成学校、家庭、社会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体系,促进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我校的德育工作注重学生感恩教育、梦想教育,以绿色低碳生活、家庭美德建设为主题举办各项实践活动,并邀请家长参加,教育成效显著。

  三、学校德育支持的意义与不足

  1.改善农村家校关系

  教育公平问题一直难以解决,农村家校关系日益紧张,农村学校提供家庭教育支持,不仅提高农村家庭教育质量,而且能有效改善农村家校关系,促进农村学校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首先使农村家长对学校教师的教育教学水平和态度有更多的了解,从而减少家长对农村学校工作能力与责任心的指责;其次让农村家长对教育的规律有更深的理解,避免家长盲目用成绩、排名来衡量学校的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再次使农村家长感受到来自学校的帮助和支持,缓解个别事件在家长中引发的对立情绪,改善农村家校关系。

  2.増加农村家庭教育的资源供给

  提高农村家庭教育质量的根本在于提升农村家长教育素养。学校要积极争取各种资源来保证农村家庭教育工作的顺利开展,达到学校带动家长,家长培养好人才的效果。充分发挥家庭本身的互助能力。不同家庭之间的生活水平存在着差异,在经济、知识、技能等多个方面取长补短,发挥热心家长的家庭教育能量,从而弥补农村学校在家庭教育资金和师资等方面的不足,提高农村家庭教育支持的水平与能力。

  3.提高农村家庭教育指导的专业水平

  关系密切、持续时间较长的家校联系才能达到较深层次的沟通和交流。老师较为详细地掌握学生的家庭生活情况,了解家长的教育观念和态度,从而提供有效的家庭教育指导和建议。这种深层次的沟通和分享可以使家庭教育指导由简单的信息传递与方法介绍变成家庭教育个案分析与讨论,这既有利于家长教育素养的提升,也提高了教师指导家庭教育的专业水平能力。

  4.学校德育支持的不足

  学校对家庭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虽然很多家长对家庭教育有自己的理解与期待,但在实践中往往无法抗拒学校注重学业成绩的工作取向,把提高成绩作为家庭教育的努力方向,使家庭教育成为学校教育的延伸,丧失了家庭教育的精神内核,这也可能带来弊端,因此需要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明确各自的界限。尽管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学校担负家庭教育指导的责任,但现实反映农村学校缺少支持家庭教育的相关资源。虽然学校拥有大量的教育工作者,但他们熟悉的领域是学校教育,对家庭教育并不擅长,尤其是针对家长的指导,老师没有这方面的专业知识储备。支持家庭教育需要稳定的资金投入,而目前农村学校在资金上比较匮乏,很难在现有的条件下提高家庭教育的支持质量,这导致很多农村学校的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没有深入开展,无法获得预期效果。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5

  4月2日是国际儿童图书日,往年我们都在聊着关于宝宝读书的各类话题。然而,只有爸妈们先充实自己,才能让宝宝爱读书、读好书。今年,就让我们聊聊父母们的读书计划,并听听专业人士的指导建议吧。

  做好家庭教育是一种能力,而提高一种能力既靠素养的支撑,又靠实践后的感悟,继而再去实践中提升。就阅读而言,爸妈们需要了解家庭教育理念、儿童身心发展的特点和一些育儿经验。因此,下面为您介绍父母需要阅读的几大书籍类别,也让您对家庭教育有个较全面的认识,同时介绍几本较好的书籍,意在抛砖引玉,希望您有了自己的看法后再自行选择。

  阐释家庭教育思想的书籍

  任何领域都有自身的发展规律,教育也不例外。教育理念是人们透过现象对教育本质的认知,因些,父母们有必要了解家庭教育的基本思想、理念,从而寻找到适合孩子的教育方法,让教子之道变得要加行之有效。

  推荐书目

  《儿童教育讲座》作者:马卡连柯(苏联)

  作者曾是第一个因为提出这个问题,从而使教育机关、广大教师和家长对家庭教育问题予以关注的教育家,是第一个建立了家庭教育学的完整体系、奠定了苏联社会主义家庭教育科学体系基础的教育家。

  该书从理论上系统阐述了他的家庭教育思想。全书分八讲,包括:家庭教育的一般条件、家长的威信、游戏、纪律、家庭经济、劳动教育、性教育、文化修养的培养。每一讲都反映当时家庭教育中面临的问题,虽然时代背景和文化背景与当下已相去甚远,但作者点出的问题本质和教育规律对当下的家庭教育仍有很大的借鉴作用。

  《蒙台梭利教育法》作者:蒙台梭利(意大利)

  蒙台梭利为现代儿童教育奠定了基石,并做出了杰出贡献。她倾其毕生精力所创造的“蒙台梭利教育法”,深刻地影响了世界各国的儿童教育,得到了普遍的认同和推崇。

  很多家长对是否选择“蒙氏班”、“蒙氏幼儿园”,如何运用“蒙氏教具”多有困惑,那您不妨认真阅读此书。在本书中,蒙台梭利不仅阐述了蒙台梭利教育法在“儿童之家”诞生的来龙去脉,同时深入浅出地分析了蒙台梭利教育法在儿童各个发展领域的运用尤其是配合教师的教学活动开展,提出了很多具体的建议和指导。作者还论述了纪律和自由的关系,以及教师的角色等重要问题。可谓是理论性和实践性并重的教育著作。

  《窗边的小豆豆》作者:黑柳彻子(日)

  这本书主要讲述作者的童年生活,或许这里没有直接阐释教育思想、教育方法,但读完这本书会让人心灵升华,美好、善良、纯真、朴实、虔诚、快乐、爱……这些美好的关键词会时时在脑海闪现。其实,如果父母的教育空间里充溢这些美好的词汇,方法已经不足为道了。

  传播育儿方法的书籍

  如果说教育理念属于家庭教育“思想”层面的话,那么育儿方式、方法就属于家庭教育的“技术”层面。因当下很多人做父母都是“第一次”,在面对孩子的成长问题时往往手足无措,此时,不妨从介绍科学盲儿方法的书籍中借鉴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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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教育》作者:陈鹤琴

  全书分12章,立家庭教育原则101条。前两章阐述儿童心理及普通教导法,为提纲挈领之讨论;后10章以具体的事实来解释各项建议的涵义。

  在书中,小孩子从醒到睡,从笑到哭,从吃到撒,从健康到生病,从待人到接物的种种问题,都得到很充分的讨论和具体的指导。

  《郑玉巧育儿经》作者:郑玉巧

  本书根据婴儿生长发育特点和国内婴儿养护经验,详细讲述了孩子出生第一年内新手父母将会遇到的各种各样的养育问题。内容广博精深,涉及儿科医学、婴儿心理学、早教学、行为发育学等新兴科学。文中大量穿插真实的临床病例和咨询实例,配以大量图表,科学翔实。

  《卡尔?威特的教育》作者:卡尔?H.G.威特(德)

  本书详细地讲述了老威特的教子过程,记载了小卡尔的成长历程,以及老威特的教子心得和全能教育法。老威特早期教,育的核心思想是:对于孩子来说,最重要的是教育而不是天赋;对于儿童的教育,必须与儿童智力曙光的出现同时开始;尽可能早、尽可能多、尽可能正确地开发孩子的智力I这样孩子就能成为天才。

  虽然我们并不提倡一定把宝宝培养成“天才”,而且书中有些方法也不一定完全适合当下,但是今天读来还是有不少值得借鉴的地方。

  解读孩子心理类的书籍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不识庐山真面目,只缘身在此山中。”这首看似浅显易懂的诗早就为我们揭示了一个哲理:认识一个事物,需要从不同角度去观察。父母教育孩子,在这个关系中,父母往往是实施者,孩子是接受者,而要让教育更有效果,就需从心理学、生物学有度认识孩子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和需求;从社会学角度认识某些教育问题的时代背景或外在根源……因此,从心理学、社会学和生物学角度研究孩子各方面成长的书籍也是父母进行有效家庭教育的指导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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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期教育与天才》作者:木村久一(日本)

  这本书是教育史上最早、最完全、最详尽的早期教育理论集大成之作,近一个世纪以来,被教育学界奉为家庭教育“圣经”,一代又一代的人从中受益。书中充分总结了世界上杰出“天才”们成长阶段的培养经验,以各种生动真实的事例从有效教育的角度来向人们展现早期教育之精华。

  《倾听孩子》作者:惠芙乐(美)

  作者将多年来对家庭教育心理咨询的研究与实践经验寓于书中,指导父母如何帮助孩子处理各种负面情绪,让孩子有更好的注意力去认知、学习,为友谊、合作和欢乐敞开自己的心胸。读完此书,当宝宝再出现情绪问题时,或许您就不用眉头紧皱,不知所措了。

  《儿童发展心理学》作者:刘金花

  儿童心理学是发展心理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是研究儿童心理发展规律的科学。本书全面、系统地描述了儿童心理发展的一般性模式;揭示了儿童心理发展的原因和机制;解释和测量了儿童个体的心理差异;探索了不同环境对儿童心理发展所产生的影响;提出了帮助和指导儿童心理发展的具体方法。

  虽然这本书属于高等院校教育系的教材,但是对于家长教子也有很高的参考价值,如果您翻阅之后感觉还能读进去,不妨进行细细阅读。

  古人“家训”类书籍

  总结自己的人生经验、向子女传授为人处世的智慧、以真情实感启悟他们的文字,被古人称为“家训”,这是“用以规范家人行为、处理家庭事务的一种言行准则”,其中的精华包含了许多对社会人生和子女教育十分有益的内容,尤其所强调的“立世做人”的道理,可为当下为人父母者借鉴。

  在此提示您的是,在阅读此类书时,应注意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当然,这些并不影响这些典籍中的家学之美,家教之善,家风之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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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颜氏家训》作者:颜之推(南北朝)

  被很多学者高度评价为“古今家训,以此为祖”的《颜氏家训》,对历史上家训的内容和成就进行了总结和反思,以系统性、完整性被奉为家训经典。教育思想主要表现为“述立身治家之法,辨正时俗之谬”的现世精神,其中蕴含宝贵的立身、处世、为学经验,精华更在于培养儿童独立性教育的内容,有些观点完全可以从现代心理学中找到科学依据。而后世发展也证明了颜氏子孙在操守与才学方面的惊世表现。

  《朱子治家格言》作者:朱柏庐(清)

  全文仅522字,精辟地阐明了修身治家之道,是以家庭道德为主的启蒙教材。其中许多内容继承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优秀特点。此书的特点是,既有说理处,又有实践处,通读全文,如同看见了作者的日常起居,起到“身教”的作用。

  《曾国藩家书》作者:曾国藩(清)

  此书记录了曾国藩在清朝道光30年至同治10年前后,30年的翰苑和从武生涯中的近1500封书信。所涉及内容极为广泛,小到人际琐事和家庭生计的指导,大到进德修业、经邦纬国之道的阐述,也是曾国藩一生的主要活动和其治政、治家、治学之道的生动反映。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6

  与家庭教育的高速发展不相协调的是,目前我国的家庭教育基本处于一种自发的状态,虽然2010年全国妇联颁布了《全国家庭教育指导大纲》,但对现实家庭教育的针对性、指导性和操作性都不是很强,所以我国的家庭教育在总体上是很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支持体系。在家庭教育的科学性、有效性上,也缺乏一个合理有效的评价体系,这使得很多家长的家庭教育都是摸着石头过河,在不断尝试、修正和总结自己以为然的经验中对孩子进行教育,因此存在着较大的随意性、盲目性和伪科学性。家庭教育价值的日益凸显、家庭教育的快速发展都呼唤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评价体系,但现实中我国家庭教育的有效评价体系目前还远没有建立,相关研究也非常少,国内只有吴奇程、骆风、陈建强等学者对家庭教育的评价有所涉及,但都比较零碎,只简略谈到家庭教育评价的意义与价值、方法方式等内容。

  国外相关的研究在能查阅到的文献中也主要集中在家庭教育评价的横向比较和方法、价值上,远达不到科学体系的构建。应该说这些年来经过学界的共同努力,我国的教育评价的体系是比较完善了,家庭教育属于教育的范畴,教育评价体系中也应有家庭教育评价之属,但很遗憾的是,即使是对我国教育评价最权威、阐述最全面的由陶西平主编的《教育评价辞典》,囊括了高等教育评价、中小学教育评价、职业教育评价、成人教育评价、师范和学校幼儿教育评价等所有的教育评价,唯独没有涉及到家庭教育评价。其他相关的研究文献也反映出了目前我国教育评价的研究体系绝大多数都是针对学校教育。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在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关系、教育的环境、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教育的体系和系统性、教育的方式方法等方面有着很大的差异,所以学校的评价体系并不适用于家庭的教育评价,因此有必要建立一个独立、科学、有效的家庭教育评价体系。

  二、建构我国家庭教育评价体系的紧迫性

  (一)家庭教育逐渐由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

  影响家庭教育评价体系建构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是人们一直认为家庭教育属于私人领域,家庭是家长精心经营的“一亩三分地”,每个家长都用自己的家庭教养方式和理念耕耘着这片土地,其他人是没有资格对此指点和评论的。在这样一种情况下,维系家庭教育发展的,除了经验,唯一成体系便是“家学渊源”和“家规”、“宗法”,所以在漫长的社会发展中家庭教育更多的是用古代社会的“家法”、“家规”去指导和规范,对子女也只能用是否听话、孝顺、本分或学业好坏等简单指标去估量,不适合用外在的教育评价体系去衡量和指导,因此也没必要建立家庭教育的评价体系。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我国传统社会“家国”高度“同构”关系正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很多时候诸如家庭教育这类的“家”事,早已超出了“私事”的边界,而成为整个社会发展的有机部分。“学校教育固然重要,但学校教育使人拥有的是成就,而家庭教育使人拥有的则是完整的幸福。因此,家庭、家庭教育才是学校教育乃至整个教育体系的基础,家庭、家庭教育早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家事’、‘私事’,而是关乎社会整体发展命运的“官事”、“公事”,是一种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性社会事务。”在此条件下,当前对家庭教育进行科学合理的评价,就具备了充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地区出台了对家庭等代表性私人领域进行干预的法律法规,确保科学地指导家庭教育发展,并加强对家庭教育的引导和评估。

  早在2003年,我国台湾就颁布了《家庭教育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家庭教育的目标、内容和实施原则等;日本2006年修订的《教育基本法》就将家庭教育问题纳入其中,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对家庭的责任,从程序上明确家庭教育的准则;美国2002年颁布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法》也将家庭教育纳入学校教育体系,美国教育部还开发了一个父母用的家庭教育工具包(“赋权与父母的学校盒子”),对父母免费提供实施家庭教育的指导性建议,以提高家庭教育的效果。此外,美国还成立了教育部父母援助和地方家庭信息中心,通过这些部门去援助家庭开展有效的家庭教育,评估家庭教育效率,促进孩子健康成长;法国也在1998年建立了“倾听、援助、陪伴父母网络”,随后便有很多部门介入家庭教育工作中,帮助父母完成家庭教育任务。在我国,2010年7月,经国务院常务委员会和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依法治教,制定家庭教育法律。强调充分发挥家庭教育在儿童少年成长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家长要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培养子女的良好习惯,加强与学校的沟通配合。可见,建立家庭教育评价体系是社会发展所需,是形势所迫。

  (二)我国社会转型期,家庭教育功能正在得到强化

  在我国社会转型时期,作为大教育系统组成部分的家庭教育,也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尽管家庭教育某些内容、任务正在逐渐被社会教育所取代,如各类托幼教育机构大量增加,大大减轻了家庭管理学前儿童的责任,各种独立于学校正规教育与家庭教育之外的业余辅导班、特长训练班,不仅弥补了家长自身在教育孩子上知识的局限性,同时也使得家庭教育的部分内容被社会教育所取代。不过,从转型期家庭教育发展总体情况看,当代家庭教育功能日益表现出明显强化趋势:

  1.经济的发展,人民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许多家庭自觉加大了对家庭成员的智力投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大幅度提高,许多家庭己不再仅仅满足于家庭成员的衣食住行等物质需求,丰富精神生活也成为当代不少家庭更高层次的需求。对家庭成员智力投入,尤其表现在对教育子女的投资不断增多。如不少家庭为子女购买书籍、玩具、学习用具等方面投入不断增加,这为改善和加强家庭教育创造了良好的物质条件。

  2.转型期家庭结构的小型化、核心化,使父母对子女教育问题更加重视。自1979年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我国家庭结构在社会转型时期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独生子女家庭正日益成为社会主导的家庭形式。由于独生子女的特殊地位,使得广大家长自觉加强对孩子的家庭教育。他们乐于接受优生优育的新观念,很多人有知识、有精力,舍得在孩子身上花功夫,对家庭教育十分重视。

  3.我国现代化建设不仅需要教育培养出的人才具备一定文化知识与技能,同时还应具备健康的心理素质、良好的道德素质。家庭教育因其潜移默化、终身性特点更容易将社会要求转化为对孩子的教育与培养。全民重教,社会各方面重视对家长的教育指导,以各种方式帮助家长提高自身素质,这种情况有利于家庭教育功能的发挥。

  4.终身教育理念的逐步确立,进一步促进了家庭教育地位的提升。在制度化学校教育形成以来的相当长一段时间内,相对于学校教育,家庭教育一直扮演着附庸的角色。在很多时候,家长对学校教育是怀着一种“顶礼膜拜的态度”,并有意或无意地强化着学校的“教育权威”,要求小孩听老师的话,好好学习等等。但随着学校教育的普及,国民的受教育比例与受教育程度不断提高,家长的文化素质也大大提高,一些素质较高的家长对学校教育开始扮演起评价者、参与者,甚至替代者的角色。如在我国的一些大城市就出现过类似于古代私塾的“国学堂”、“孟学堂”。这些家长不仅以其自身的受教育经历来审察与评价其子女正在接受的学校教育,而且以其自身的文化积累和学习体验来有意识地对子女进行知识、技能乃至观念方面的传递,使其能积极多元地应对现代社会的激烈竞争。许多父母的这种能力甚至强于学校的教师。在社会转型时期,随着父母文化素质的提高,家庭将更多地参与到子女的文化传递过程之中。同时,随着信息时代对学校教育的冲击,学校教育权威已日渐“非中心化”,加之终身教育思想的深入人心,学校教育在个体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难以承担起传授个人一生受用的知识的重任,客观上也需要家庭教育参与其中。因此,在学校教育文化传递地位的变迁中,家庭教育的重要性日益凸显。正如钟启泉教授所说:“社会对学校的职能抱有过多不恰当的期望和要求。学校被要求对大量广泛的社会问题负责,而这些问题原本应该由家庭或整个公众负责的”。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家庭教育功能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越来越重要,家庭教育功能不断得到强化。但现阶段家庭教育又存在很多问题:言教多,身教少;偏颇分散多,合力教育少;强调他律多,自律培养少;过度教育多,因材施教少;知识教育多,品德引导少;物质满足多,精神给予少;从众现象多,科学规划少;功利取向多,人文素养少;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急需教育理论去指导和规约,尤其是对家庭教育的有效性进行科学的评价。所以,非常有必要加强对家庭教育的评价,以正确引导家庭教育的科学发展,并在有效评价的基础上对我国家庭教育质量进行鉴定,对我国家庭教育所存在的问题进行诊断,从而真正改进我国家庭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三)现阶段我国家庭教育已沦为经验式活动

  长期以来,我国的家庭都是以封闭的方式承载教育的任务,家庭教育是不需要任何习得和技巧,是在为人父母历程中的自然成熟的产物,是父母天性和社会大家庭共同催生的融合品,因此家庭教育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经验活动。通过中国几千年的传统家庭教育史的观照可以发现,无论是诸葛亮还是颜之推抑或曾国藩,他们成功的家庭教育,是在自然习得基础上,有效利用各自家庭的家学渊源,综合时代要求,在多次教子实践中不断修正经验并构筑各具特色的经验体系。他们的经验体系又被世人以及后人加以固化而成为成功家庭教育的典范被膜拜被神化,被众多家庭不加选择地作为家庭教育宝典而引入各自的家庭教育中。这往往还只是家境殷实有教育能力和教育经验的书香之家能做到这一点,而当时更大多数的贫寒之家,家庭教育则更是通过口耳相传、以身示范等方式进行。这种家庭教育是一种简单经验重复,是伴随年龄的增长而实现量的累积,是家长自己儿时受教育经历的一种反刍。每个家庭都憧憬自己的孩子能成龙成凤,但教育的方式却又是过去经验的一种复验,家庭教育一直受到中国家庭的重视,但却又一直是一种简单经验式的重复。

  家庭教育为何沦落为一种个体经验性的活动,其中原由第一是几千年来我国大社会一直是以封闭的方式发展,经验一直被固化被推崇,社会整体在因循守旧中慢慢演绎。第二则是与家庭这个小社会有关,中国一直是特别重视家庭伦理的国家,在家庭伦理体系下,很多与家庭教育相关的东西不管合理不合理都被恪守坚持,在因循守旧中被认为理所当然。第三是我国的家庭教育理论的科学化尚处于起步阶段,虽然各种教育理论现在风生水起,蓬勃发展,但其重点是关注各级学校教育工作,而对家庭教育缺乏足够的关注。在现阶段来说,我国家庭教育之所以成为一种经验性的活动,根本原因在于对家庭教育理论缺乏科学、深入的研究。“长期以来人们对家庭教育的认识停留于现象的描述和总结,家庭教育学科的基本概念、范畴、原理缺乏严密的科学性与逻辑性,体系庞杂,内容混乱,专业术语贫乏,理论解释乏力,对未来的预测、对现实的批判比较薄弱,学科结构缺乏应有的理想范型。”家庭教育的评价是基于现实家庭教育实际状况做出的针对性的过程与结果上的指导与反馈,正因为如此,建构家庭教育的评价体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加强我国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与家庭教育实践的联系,有效指导家庭教育的科学发展。

  (四)家庭教育理论研究体系中也还存在诸多问题

  长期以来,对教育的研究无论中国还是其他国家,其重点都在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而对家庭教育研究相当缺乏,使家庭教育的理论研究体系比较初级和混乱。究其原因,一是学校教育及社会教育具有公共性,各教育研究机构作为社会服务体系研究其科学合理发展成为其义不容辞的义务和使命;二是家庭教育在传统意义上具有不容干涉的绝对私人性,使很多教育研究者对家庭教育望而却步,要研究也只是研究“过去时”而不是“进行时”,更不是“未来时”;三是教育研究者将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视同为经验与随意性,认为家庭教育缺乏理论的支撑与发展的张力,更多的是经验的总结,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学术的偏见,不屑为之。杨宝忠教授在总结家庭教育研究在科学性、学术性上存在的问题时,概括出“五多五少”:侧重于借鉴其他学科知识多,对不同学科知识的整合少;居高临下的说教多,设身处地的操作指导少;激烈批评的多,致力于建设的少;根植本土研究多,而比较分析和中外融合贯通的少;经验介绍的多,而史论结合的少。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我国家庭教育中的诸多问题,家庭教育远没有建立自己的研究的理论体系,家庭教育理论研究到底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家庭教育理论与家庭教育实践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等基本问题也还没有厘清,而建构家庭教育评价体系有利于结合家庭教育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全面、系统地总结当代家庭教育的理论与实践,并进行理性的反思,消解人们对家庭教育的误解与困惑。

  总之,家庭的教育功能变迁,对父母养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家庭也就需要更系统的指导,这种指导不再是传统的一些经验的介绍或者建议,而更应该是有改进意义的评价性指导,这就需要建构评价系统。同时,随着家庭教育逐渐由私人领域转向公共领域,建构家庭教育评价体系既越来越迫切,也越来越可能。当然,家庭教育的评价主体应该是家庭本身,是家庭本身参照家庭教育评价体系作针对性的评估,以求改善家庭教育质量,是一种基于自愿性和自主性基础上的评价。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7

  (以熊本县为例)除了国家层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近年来,熊本县也出现了“少子化”和“核心家庭化”的倾向,加之受区域沟通联系缺乏等因素的影响,家庭教育能力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在此大背景下,2013年,熊本县制定了日本第一部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制定的主要依据是2006年12月新修订的《教育基本法》第十条。具体的立法目的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全面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二是督促监护人更好地学习和成长;三是督促儿童学习做父母的知识。《条例》确立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理念,明确监护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政府及相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和其他公民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规定了一系列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条例》中,“监护人”除父母外,还包括执行监护权的人、未成年人的保护人以及养父母等;“儿童”为“年龄未满18岁的人”,相当于我国法律中的未成年人;“学校”不仅涵盖了幼儿园、中小学校、中等教育学校、特别支援学校以及高等专科学校,还包括保育园以及认定儿童园(指同时对保育园和幼儿园中的学龄前儿童提供保育、教育及对监护人育儿实施支援的机构),但不包括大学。此外,《条例》还将“地区活动团体”作为推进家庭教育的重要参与者,具体包括社会教育相关团体、基于地缘关系产生的团体以及其他进行区域性共同活动的团体。《条例》不仅调整“父母的学习”,也调整“成为父母的学习”,这是《条例》的一大特色。所谓“父母的学习”是指监护人根据儿童发展阶段的不同,学习相应的家庭教育及育儿知识等,以便更好地胜任父母的角色;而“成为父母的学习”是指儿童学习家庭的责任以及育儿的意义等有关将来成为父母的知识。《条例》提出了支援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阐明了实施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的基本理念。即在实施支援家庭教育政策措施时,一方面强调监护人对其子女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另一方面强调尊重家庭教育的自主性,在此基础上,充分发挥各个领域和全体社会成员的作用,加强彼此之间的合作,共同完成家庭教育工作。《条例》强调监护人对其子女的教育负有首要责任,应当帮助子女养成必需的生活习惯,培养自立能力,实现身心和谐发展。可以说,这三项要求既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内容,也是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同时,《条例》从培养父母的观点出发,强调监护人自身的成长也很重要,要求监护人努力实现自身的成长与进步。《条例》明确了熊本县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以及县与基层的市町村进行合作的义务。其中,县的职责主要包括完善以支援家庭教育为目的的体制;在教育、福利等诸多方面全方位地制定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并切实执行。同时,由于市町村、学校、地区、企业等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进支援家庭教育的相关工作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条例》要求县在制定和执行政策措施时,应当加强与市町村、监护人、学校、社会公众、社会团体和企业等的合作。《条例》特别规定,在市町村制定或实施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项政策措施时,县应当向市町村提供相关信息、建议等其他必要的支援。此外,为确保各项政策得到落实,《条例》还要求县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财政措施,同时规定,知事应当汇总每一年度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向议会报告并向社会公示。如前所述,《条例》将“养成必需的生活习惯,培养自立能力,实现身心和谐发展”确定为家庭教育的基本功能。在此基础上,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家庭、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合作,努力实现上述基本功能,并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

  《条例》规定了“地区居民”和“地区活动团体”的职责与义务,即社会公众和社会团体的职责与义务。要求社会公众齐心协力,营造一个有利于家庭教育的良好社会环境,同时通过宣传当地的历史、传统、文化及举办各种活动帮助儿童健康成长。鉴于社会团体在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推进支援家庭教育工作中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条例》规定,社会团体应加强与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作,积极参与支援家庭教育的各项工作,努力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为了从外部保障监护人能在家庭教育中发挥重要作用,《条例》规定,企业(相当于我国法律上的“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所在的单位”)应努力改善其雇员的劳动条件,帮助雇员实现事业生活的平衡和谐,使其事业与家庭两不误,配合县以及市町村实施有关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条例》还规定了六条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一是向父母提供学习家庭教育知识的机会。二是推进“成为父母的学习”,由县总务部从推进私立学校教育改革事业费中对进行保育体验的私立中学予以相应的补助。三是培养支援家庭教育的人才。四是促进家庭、学校、社会在家庭教育方面的合作。五是建立充实、完备的家庭教育咨询体系。为落实这一规定,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开设了健康育儿电话咨询窗口,并开展现场咨询。六是宣传、指导以及启发家庭教育。熊本县教育委员会制定、普及“家庭教育十条”,举办“熊本育儿谈话会”和家庭教育报告会,开展“用爱与教养培养孩子”的宣传活动,表彰支援家庭教育的个人和团体;县健康福利部对有关家庭教育的数据进行调查,及时提供相关的育儿信息。

  二、日本家庭教育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一)逐步建立多层次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

  日本从普及家庭教育的理念出发,重视顶层设计,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在《教育基本法》中不断提升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家庭教育法律体系。借鉴日本的经验,我国可先修订《教育法》,在总则中单列一条,明确家庭教育的法律地位、性质和发展方向。在此基础上,进行专门的家庭教育立法。规定家庭教育的概念,基本原则,各方的权利、职责与义务,家庭教育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等问题。同时,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参差不齐,家庭教育事业的成熟程度也各不相同,可考虑先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

  (二)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

  形成多元化的家庭教育指导和服务网络日本家庭教育立法体现了对家庭内部教育事务的干预以及对家长作为“教育者”的服务和指导。基于这一理念,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经历了以行政为中心到向行政与社会并重的转变。在此过程中,政府始终发挥着主导作用,是家庭教育管理的主要推进者。这种模式有利于健全家庭教育相关体系,有利于保持家庭教育相关政策的连续性和执行力,值得我国借鉴。

  (三)通过立法

  健全家庭教育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目前我国大陆在家庭教育的组织管理、人员投入、政策保障等方面都较难令人满意,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家庭教育工作缺乏相应的经费保障。日本家庭教育工作之所以能有效推进,除了实施全面的扶持政策外,通过立法建立稳定而持续的经费保障机制也是其关键所在。在日本,一方面,法律明确规定,政府及相关部门应不断加大对家庭教育工作的财政投入力度;另一方面,积极拓宽民间筹资渠道,定期或不定期地接受社会力量的赞助或捐赠,使家庭教育工作获得较充裕的资金保障。在当前我国教育经费投入整体不足的情况下,也应以立法确保政府对家庭教育事业的财政投入,并出台相应的奖励措施,用足用好社会资助渠道,促进家庭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坚持一般家庭与特殊家庭教育支援并重

  日本家庭教育立法注重满足各类家庭教育需要,特别关注对弱势群体家庭教育活动的支援。如《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就针对残疾儿童家庭、单亲家庭等需要特殊照顾的家庭或监护人作了专门规定。该《条例》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县在制定和执行支援家庭教育的政策措施时,须充分考虑监护人及儿童是否存在身体障碍,考虑监护人的经济状况以及其他家庭情况。我国可借鉴这一分类指导的原则,在规定普适性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的同时,结合我国当前社会转型实际,重点针对特殊儿童、留守儿童、流动儿童等特殊群体制定相应的家庭教育扶持政策。

  (五)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的地方立法

  除国家层面的立法外,日本各地也高度重视家庭教育立法工作。与日本相似,近年来,我国家庭教育立法也呈现出上下联动、自下而上、逐步推进的特点,一些省(区、市)已经具备了先行制定家庭教育地方性法规的理论基础和社会条件,有些地方还进行了实质性的探索。2014年初,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将《家庭教育促进条例》纳入地方立法规划,上海、湖南、深圳等地也在积极推动此举。当然,构建我国家庭教育法律体系须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对于日本家庭教育立法的相关经验,我们应有选择地借鉴,而不能直接移植。

  对家庭教育法的建议篇8

  关键词:家庭教育;国际经验;儿童成长

  家庭是影响儿童成长与发展的重要环境因素之一。美国的《科尔曼报告(1966年)》明确指出,家庭及其周围文化环境对儿童的成长影响是最重要的。家庭教育是儿童健康成长中不可或缺的教育形态。在我国由于家庭教育问题导致的社会事件接连发生,因而,亟需探索我国家庭教育问题的解决之道。借鉴优化家庭教育的国际经验是为之有效的路径之一,取长补短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家庭教育措施,发挥家庭教育作用,保障与支持儿童的健康发展。

  一、优化家庭教育的国际经验

  世界各国依据国情制定实施保障教育发展政策。这些政策不乏对家庭教育进行指导,并论述实施家庭教育的原则和措施。

  (一)优先保障儿童权益

  儿童身心尚未成熟,优先保障儿童权益在发达国家得到广泛认同。198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公约》明确将“儿童利益最大化”作为公约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即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及涉及儿童的所有事务,均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量原则。瑞典明确在儿童福利、儿童教育及儿童监护等制度中最大限度的体现“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瑞典政策规定瑞典儿童每月享受儿童津贴,以及通过资助家庭,为有儿童的家庭提供母亲怀孕津贴、抚养补贴、住房补贴等多种形式的支持,使子女享受良好的家庭教育。需要强调的瑞典夫妻离婚在解决子女抚养问题时,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是未成年子女的意愿和利益。[1]

  (二)政策立法明确家长教育职责

  家庭教育政策是保障儿童接受良好家庭教育的重要保障,各国纷纷制定政策法规规定家长教育职责,也充分显示出各国对家庭教育的重视程度。如,瑞典制定了家庭法、教育法、儿童津贴制度、儿童及少年福利法、儿童照顾法、学前教育法、反体罚法等法律法规保护儿童接受家庭教育的权益。在1989年至1991年,美国开始实施“平等起步家庭读写项目”(EvenStartFamilyLiteracyProject)旨在提升父母的读写等方面的基本素质,促使其更好的成为孩子家庭教育的“老师”,强化和发挥家庭的教育职能。二战后,日本形成以《教育基本法》和《社会教育法》为核心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为补充明确了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职责,特别在2013年《熊本家庭教育支援条例》强调家长对子女教育承担首要责任,同时强调家长自身应注重自身的成长,要求家长努力提升自己的能力,以便为子女接受良好的家庭教育提供条件。[2]

  (三)援助家庭教育无力或者不力的家庭

  发达国家政府还实施直接干预贫困家庭的儿童教育。如,美国经济事务办公室自1965年起按照《初等和中等教育法》授权,了一项向贫困家庭儿童提供教学与卫生保健的为期八周的暑期计划,后来扩展为“开端计划”(ProjectHeadStart),主要面向3-4岁少数民族和低收入家庭儿童,免费提供教育、营养和卫生保健等综合性服务。英国政府于1997年实施“确保开端”(SureStart)计划,通过向家庭提供家庭育儿咨询服务、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服务、儿童健康服务,帮助家长理解和支持幼儿的游戏,来确保让所有的儿童都拥有一个尽可能好的生活开端。现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救济、保险和福利等层次,其中大都有针对弱势群体家庭所作的社会照顾,包括直接的各种家庭补贴,住房补贴等照顾,和利用减征或免征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办法给予的间接照顾。[3]这些措施保护弱势群体家庭的基本教育职责有着重要意义。英国的各种家庭津贴项目包括:单亲儿童补贴、多胞胎补贴、残疾儿父母额外费用补贴、收养补贴等。

  (四)非政府组织或相关公益组织为家庭教育提供服务

  美国和欧洲发达国家各地方社区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学校以及教育协会积极参与和开展家庭教育工作,为政府实施相关职能起到了相当的补充和协助作用。有的发达国家较为注重发挥基层非政府组织的力量,如美国有近150万个左右的基层非政府组织,实施的服务包括家庭心理咨询、犯罪儿童预防等。一些影响较大的教育协会,如家庭与学校研究协会、全国家长参与教育联合会以及全国幼儿教育协会等,都旨在帮助家长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