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的道德究竟是怎么发展起来的?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道德发展是历经很多发展阶段的。测测看?

  如果一个成人道德水平低下,只能说明他当初遇到了问题,导致道德发展迟滞。

  如果一个社会道德水平低下,只能说明当初一代人的社会环境出现了社会问题导致了一代人道德发展迟滞。

  道德发展是连续的按照不变的顺序由低到高逐步展开的过程,不可能倒退。每个阶段持续时间也不同,人与人之间差异很大,每个人之间最终发展到的水平也差异很大。有些人可能只停留在前习俗水平或习俗水平,而永远达不到原则水平的阶段。

  美国儿童发展心理学家 劳伦斯科尔伯格,继承和发展了皮亚杰儿童道德判断发展阶段模式的探索,提出了比较完善的道德发展阶段模型:前习俗水平

  阶段1:惩罚与服从阶段(不守规矩就要罚)

  阶段2: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易阶段(以自己为中心,对我好就是对,对我不好就是错)习俗水平

  阶段3:相互性的人际期望、人际关系与人际协调阶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角色,角色该做的事就是自己该做的事)

  阶段4:社会制度与良心维持阶段(法律要求不该做的就不能做,否则对大家都不好)原则水平(后习俗水平)

  阶段5:至上的权利、社会契约或功利阶段(规则都是有限定条件的,小到团体规则,大到一国法律,都是有边界的。有边界就意味着并非全能和全对的)

  阶段6: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人生而平等)

  通过道德性两难故事进行测量。就是在道德两难故事讨论中,启发被试积极思考道德问题,从道德冲突中寻找正确答案,以有效地发展被试的道德判断力。

  下面是个经典的例子:(“海茵茨两难”道德推理,也叫“汉斯偷药”)欧洲有个妇女患了癌症,生命垂危。医生认为只有本城有个药剂师新研制的药能治好她。配制这种药的成本为200元,但销售价却要2000元病妇的丈夫汉斯到处借钱,可最终只凑得了1000元。汉斯恳求药剂师,他妻子快要死了,能否将药便宜点卖给他,或者允许他赊帐。药剂师不仅没答应,还说:“我研制这种药,就是为了赚钱。”汉斯别无它法,利用晚上撬开药剂师的仓库门,把药偷走了。1、汉斯应该偷药吗?为什么?2、 他偷药是对的还是错的?为什么?3、 汉斯有责任或义务去偷药吗?为什么?4、人们竭尽所能去挽救另一个人的生命是不是很重要?为什么?5、 汉斯偷药是违法的。他偷药在道义上是否错误? 为什么?6、仔细回想故事中的困境,你认为汉斯最负责任的行为应该是做什么?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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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阶段1【惩罚与服从阶段】

  不该偷的理由:偷东西会被经查抓起来,受到惩罚

  该偷的理由:他事先请求过,又不是偷大东西,他不会受重罚

  阶段2【个人的工具主义目的与交易阶段】

  不该偷的理由:如果妻子一直对他不好,汉斯就没有必要自寻烦恼,冒险偷药

  该偷的理由:如果妻子一向对他好,汉斯就应关心妻子,为救她的命去偷药

  阶段3【相互性的人际期望、人际关系与人际协调阶段】

  不该偷的理由:做贼会使自己的家庭名声扫地,给自己的家人(包括妻子)带来麻烦和耻辱

  该偷的理由:不管妻子过去对他好不好,他都得对妻子负责。为救妻子去偷药,只不过做了丈夫该做的事。

  阶段4【社会制度与良心维持阶段】

  不该偷的理由:采取非常措施救妻子的命合情合理,但偷别人的东西犯法。

  该偷的理由:偷东西是不对,可不这样做的话,汉斯就没有尽到丈夫的义务。

  阶段5【至上的权利、社会契约或功利阶段】

  不该偷的理由:丈夫没有偷药救妻子的义务,这不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契约的组成部分。汉斯已经为救妻子拼尽了权利,无论如何都不该采取偷的办法解决问题,但他还是去偷药了,这是一种超出职责以外的好行为。

  该偷的理由:法律禁止人偷药,却没有考虑到为救人性命而偷东西这种情况。汉斯不得不偷药救命,如果有什么不对的话,需要改正的是现行的法律,稀有药品应该按照公平原则加以调控。

  阶段6【普遍性伦理原则阶段】

  不该偷的理由:汉斯设法救妻子的性命无可非议,但他没有考虑所有人的生命价值,别人也可能急需这种药,他这么做,对别人是不公正的。

  该偷的理由:为救人性命去偷是值得的。对于任何一个有道德理性的人来说,人的生命最可贵,生命的价值提供了唯一可能的无条件的道德义务的源泉。

  从这个例子里,我们大致能看出这三种水平,六个阶段大致是什么意思:

  所谓对的,就是绝对服从规则和权威,避免惩罚,不造成物质损害:

  (1)所谓对的,就是不违反规则,为服从而服从,不对人和物造成损害。

  (2) 做得对的理由是避免惩罚和权威的强力。

  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自我中心的观点。处于这一阶段的个体不考虑他人利益或认识他们与行为者的利益之间的区别,更不能把这两种观点联系起来,依据物质后果而不是依据他人的心理兴趣裁判其行动,把自己的观点与权威观点相混淆。

  所谓对的,就是能满足自己或他人的需要,按具体交换原则作公平的交易。

  (1) 所谓对的,就是遵守会给某人即时利益的规划。一切能满足自己利益和需要的行动就是对的,并且也赞允别人这样做。对的也就是公平的,即一种平等的交换、交易和协定。

  (2)做得好的理由是在能满足自己的需要或利益的社会观点情况下,还应必须认可别人也有自己的利益。

  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一种具体的个人主义观点。他能把自己的权威和别人的利益及观点加以区别。他(她)意识到每个人都有自己追求的各种利益,且充满着冲突,所以,所谓对的是相对的(具体的个人意义上的)。个人通过工具主义交换服务,通过对他人和他人的善意的工具主义需要,或通过对每个人的等量公平给予,来把彼此之间相互冲突的个人利益相整合或相联系起来。

  所谓对的,就是应该扮演一个好角色,关心别人,珍惜别人的感情,与伙伴保持忠诚和信赖,激励遵守规则和期望。

  (1)所谓对的,就是遵从亲人的期望,或一般人对某人作为儿子、姐妹、朋友等的角色期望表示遵从。“为善”是至关重要的,意指有良好的动机,关心别人,维护相互关系,维持相互信任、忠诚、尊敬和感恩之情。

  (2)做得对的理由,就是要按自己和别人的标准社会观点“为善”,如果一个人能设身处地为别人着想,关心别人,那就希望自己也有善的行为(金科玉律)。

  本阶段的人采纳的是一种与其他人发生关系时的个人观点。他意识到人所享有的情感、协议和期望高于他个人的利益。他能用“具体的金科玉律”所阐发的观点,设身处地地考虑问题,但是,他仍不具有普遍化的“制度”概念。

  所谓对的,就是对社会尽职尽责,恪守社会秩序,维护社会或群体的福利。

  (1)所谓对的,就是要履行个人所承诺的义务,严格守法,除非它们呈现与其他,已规定了的社会责任及权利相冲突的极端情况。所谓对的,也指对社会、群体或机构有所贡献。

  (2)做得对的理由乃在于致力于使机构作为一个整社会观点体运行,自尊或良心则指履行个人既定的义务,或考虑这种后果:“假如每人都这样做,会怎么样?”

  本阶段的人已把社会观点与人际协调或动机相区别。这种人采纳了一种制度观点,并据以确定角色和规则。他或她是依据自身在制度中的地位来确定个人关系的。

  所谓对的,就是维护基本权利、价值和合法的社会契约,甚至它们与所属群体的具体规则和法律相冲突时也如此。

  (1)所谓对的,就是认识到这种事实:人人都持有各自不同的价值和观点,而大多数价值和规则却相对于他所属的群体。但是这些“相对的”规则只有是公平的才应该遵守,因为它们是一种社会契约。而某些非相对的价值和权利,诸如生命和自由,则应在任一社会中都必须遵守,而且不管大众的意见怎样。

  (2)做得对的理由,一般说来,是认为有义务遵守法律,因为人们缔结这种社会契约的目的乃在于用法律来发展全人类的福利,保护自己和他人的权利。家庭、友谊、信任及工作义务也是自由协商的,在尊重别人权利的前提下形成的义务或契约。个人对法律和责任的考虑,是以对人类整体功利——“为绝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的理性批判为基础的。

  这一阶段的人采纳了一种超前的社会观——这是一种理性的个体意识到价值和权利优于社会依附和契约的观点。他通过正规的协商、契约、公平的机制和正当的过程来整合各种观点。他或她既考虑道德观点,又考虑法律观点,认识到它们的冲突,发现整合它们困难。

  这一阶段的人被假设为一种全人类都应当遵从的普遍伦理原则所指导。

  (1)至于什么是对的,阶段6的人受人类普遍伦理原则所指导。特定的法律或社会协议之所以通常有效,是因为它们建立在这种原则之上。当法律违反这些原则时,阶段6的人仍会按这些原则行事。这些原则仍是普遍的正义原则:人权平等和尊重个人作为人类的尊严。这些不仅权是公认的价值,而且也是用来作出独特决定的原则。

  (2)做得对的理由是:作为一位理性者,他已证明了原则的有效性,因而立志为之献身。

  这一阶段的人形成了一种用于社会治理或伦理依据的观点。这种观点是任何懂得道德本质或懂得尊重人是作为目的而不是手段这一基本道德前提的理性者所采纳的观点。

  (如果有人感兴趣的话,我后续可以多讲讲美国儿童心理发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