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同性恋婚姻合法化问题的思考
论文摘要 本文以同性恋和同性恋婚姻的概念为切入点,概括了国内外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现状,分析了我国同性恋的生存环境和婚姻状况,阐述了我国学者对同性恋婚姻的看法,并提出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建议。
论文关键词 同性恋 同性恋婚姻 合法化
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始终存在,人们对于同性恋的看法一直在改变。东西方文化的差异决定了在同性恋婚姻问题上的不同态度。相对而言,西方人重“自我”,他们更勇于“出柜”,而东方人重“家庭”他们则倾向于隐藏同性恋身份这一事实,伪装成异性恋者结婚生子。在西方很多国家,同性恋者的结合已经在不同程度上被承认,甚至我国台湾早在2001年也承认了同性恋之间的伴侣关系,为同性恋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护。我国大陆地区对于同性恋婚姻一直持有谨慎态度,笔者认为,我国应当正视同性恋关系,并为其提供一定的法律保护,这不仅关系到同性恋者权益的保护,也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与和谐。
一、同性恋及同性恋婚姻概念
“同性恋”一词是1869年由德国医生卡罗耶·玛丽亚·贝涅科特(Benkert)创造的,标志着对同性恋研究的起始。作为一个医学名词,“同性恋”多少带有缺陷或贬义的意味,但随着科学研究的深入,直到1993年,世界卫生组织不再把同性恋归为疾病。目前在学术界同性恋者被认为是对同性有性渴望和性反应,显着的、持久的、唯一的受同性性吸引,寻求同性性活动并从中得到性满足的人。
同性恋婚姻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同性恋婚姻是指由婚姻法认可的,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并可享有与异性配偶相同的、全部的配偶权益的同性结合。广义的同性恋婚姻则是指虽然法律不承认同性婚姻等同于传统的异性婚姻,但在某种程度上承认同关系,通过完成登记等程序可以享有部分或全部配偶权益。
二、同性恋婚姻立法现状
(一)国外现状
欧洲是同性运动的发源地,同性结合在经过了艰难的历程后已得到了许多国家的法律认可。荷兰的《同性婚姻法》、加拿大的《民事婚姻法》、西班牙的《民事婚姻法》等,直接承认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具同等的法律地位;丹麦的《注册伴侣关系法》,英国的《同关系法》,德国的《生活伴侣关系法》,美国加州的《家庭伴侣关系法》等均采用注册伴侣的立法模式即:异性结合为婚姻,受婚姻法的制约;同性结合为伴侣,受同法的约束;同与异性结合的权利义务有所不同,但身份认可上一致。法国的《法国民法典》则采用家庭伙伴(同居者)立法模式,增加了民事互助契约的内容,同性异性均可采用,缔结必须符合其特殊要件外,还要进行申报和登记,并且这是一种无期限的民事合同,它兼顾了同居的自由、契约的效力以及婚姻的承诺。美国夏威夷州的《互惠关系法》采用零星规制模式,同性之间及异性之间均可适用。缔结互惠关系不改变当事人的民事身份,缔结者仍为单身,享有和他人结婚的权利,任何一方可以在任何时间单方面终止此种互惠关系,但要按照规定到卫生部签署公证的终止互惠关系的声明,并缴纳规定的费用。互惠关系任一方结婚的,互惠关系自动解除,这种模式基于各种现实问题的考虑,对同居伙伴制定了一些特别的规则,给予同居者享有异性婚姻的部分权利。
随着同性恋者追求婚姻合法化的呼声越来越高,有的国家立场也开始动摇。如:近日美国多份民调显示,过半民众支持同性婚姻,现任总统奥巴马、国务卿克里等重量级人物,发声呼吁为同性婚姻开绿灯;据《纽约时报》报道,曾于1996年批准实施《婚姻保护法》明确规定的“婚姻必须由男女两方组成”的前总统克林顿,如今也改变立场,宣称自己签署的法律违宪,表明支持同性结婚,并呼吁联邦最高法院扞卫婚姻法,作为前总统宣称任内签署的法律为违宪是极为罕见的,这也反映了随着同性婚姻成为主流民意,美国社会所产生的改变;2013年3月26号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就同性恋婚姻案进行了“划时代审理”,法官们表示将在年底对同性婚姻的法律作出最终裁定。
(二)国内现状
2004年我国官方首次公布数据显示我国男同性恋已经达到500万到1000万。目前我国同性恋者占到总人口的3%-4%.随着社会进步,人们对同性恋的话题不再讳莫如深,同性恋婚姻是否应该合法化也得到了人们的广泛关注。越来越多的中国同性恋者公开表明自己的性取向为自己争取权益。但我国对于同性婚姻问题一直持有谨慎态度,2013年3月广州100余名同性恋者的家人发表公开信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我国政府未有回应。2013年4月15日,冰岛女总理携同访华,按新闻报道惯例国家首脑来访应当介绍其主要随从人员,但是央视媒体对于这位同只字未提。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台湾法务部2001修正的《人权保障基本法》草案虽然不承认同的婚姻关系,但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了同间的亲属关系,为同性恋者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三、我国同性恋者婚姻现状
在我国婚姻自古以来就是男女两性的结合,传统的婚姻价值观认为婚姻的重要价值在于生育。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台湾法学泰斗戴炎辉教授在其主编的《亲属法》中指出,在我国传统中“结婚之目的为传宗接代,光宗耀祖。”我国同性恋者往往遭受到人们的歧视和厌恶,提到同性恋人们最先想到的就是艾滋病、“娘娘腔”等词语,对同性恋者避之不及,而同的结合更被视为离经叛道,不孝父母,不尽社会责任,这一传统观念占绝对优势,迄今依然根深蒂固难以动摇。在社会压力下,同性恋者极少数可能选择单身或者出柜,有些与异性的同性恋者达成协议组成形式婚姻,但大多数会选择隐瞒身份与异性结婚,但无论如何选择,他们始终要面对人们的有色眼光,形式婚姻中抚养、赡养、继承、生育等一系列问题的解决,异性婚姻生活的痛苦。
四、我国同性恋婚姻立法争议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制定有关同性恋婚姻的法律法规,学术界对于这个问题存在很大争议。
(一)支持同性恋婚姻的学者所持观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同性恋者对婚姻的需求应当得到满足
社会学家、人类性文化研究专家王红旗先生认为一部具有“长远意识”的婚姻法应当包含同性恋者的婚姻。同性恋已被证明非医学疾病,它作为人类情感的一部分,与异性恋同样对婚姻主要有心理、生理、情感、生活四个方面的需求,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2.同性恋者享有人权,不应受到歧视
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社会不能够因同性恋者不同的性倾向而歧视他们,只要不损害国家利益,不影响到他人,社会就不应该过多干涉,不仅要消除歧视,还要积极采取措施给予各种法律保障。人生来平等,人的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不能被剥夺。同性恋者以建立婚姻和家庭来追求幸福生活是最基本的人权,其诉求合法正当,我国立法者应当听取同性恋这一庞大群体的权利诉求,借鉴其他国家关于同性恋的立法例,将同性恋者的婚姻合法化,制定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同性婚姻自由的法律保护制度。
3.保护少数人权利,有利于社会稳定和发展
我国着名社会学家李银河认为:“我国有保护少数族群和弱势群体利益方面的成功经验,如在保护少数民族利益、保护妇女儿童利益方面都属于世界领先地位。对于同性恋这个处于弱势地位的少数族群的保护将使我国的形象更为开明、进步,造成一种各社会群体之间更为宽容、和谐的气氛,有利于国家的形象和社会的稳定。”她曾提出如下方案:其一,以“配偶”(不限性别)代替婚姻法中的“夫妻”概念,使婚姻法包含同性婚姻的内容;其二,制定专门的法案,解决同性婚姻问题,但她的提案最终因为遭到多数人反对而未获得通过。
(二)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学者所持观点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1.同性恋婚姻打破了我国传统婚姻的定义,同性恋婚姻在我国接受度太低
受传统文化影响的中国,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是为人们所默认的法则,大部分中国人难以接受同性恋婚姻,即使承认同性恋婚姻已经成为全球趋势,我国也不能不顾本国国情,盲目跟从,法律是社会进步的产物,社会进步不该由法律来倡导,一步到位地认可同性恋婚姻将有违中国婚姻立法传统,与历史进程不符。
2.同性恋婚姻的合法化会导致一系列的道德滑坡
蒋月教授认为允许同性恋婚姻就意味着当同性恋者以他们没有影响社会利益和他人利益为由走入婚姻时,、恋童、多偶制也将基于相同的理由谋求合法化地位,这无疑会导致社会伦理、家庭结构、社会结构的混乱,甚至导致人类思想混乱,阻碍社会发展。
3.从其他法规中寻找维护同性恋者权利依据,无需单独立法
针对修改婚姻法承认同性恋婚姻的观点,有些学者认为可以从其他法规如《继承法》、《民法通则》中寻找维护同性恋者权利的依据,不需要单独立法。例如:解决生活相关问题可适用《民法通则》中委托;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规定,涉及继承问题时可适用《继承法》规定——法定继承人外的其他人对被继承人尽过较多的照顾义务,可以分割一部分遗产,因此同性恋婚姻无需单独设置新的规则。
五、同性恋婚姻合法化建议
虽然我国学术界反对同性恋婚姻的呼声较高,但同性恋婚姻立法确有必要。笔者就同性恋婚姻合法化提出几点建议:
(一)规范媒体传播内容,引导人们正确认识同性恋
没有法律和媒体的正确引导,人们非常容易受媒体不利因素的影响。如:有些影视作品为了制造或强化喜剧或戏剧效果,而采取夸张、丑化同性恋者形象的表现手法,导致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偏激,甚至仇视,使同性恋者不敢表明自己的性取向,长期处于压抑状态,可能会使他们违背道德和违反法律,甚至犯罪危害社会。针对这一问题政府应该加强信息的管理、督促媒体传播正确的信息,加大科学宣传力度,使人们正确认识同性恋,争取消除人们对同性恋的恐惧与歧视。
(二)制定单行法,规范同性恋婚姻关系
我国受儒家思想熏陶,传统思想根深蒂固。在尊重传统文化的前提下,我国可采取以现有的《婚姻法》为蓝本,制定单行法维护同性恋者的合法权益、完善婚姻法律制度。单行法应详细规定同性恋婚姻的法律地位、基本原则、同性恋婚姻的成立和解除、同性恋婚姻的效力、同性配偶的财产权、债权债务关系、子女收养权、相互继承权等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以及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样既减少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麻烦,又能避免出现法律适用混乱的现象。
(三)同性恋婚姻单行法应明确规定同的权利和义务
同性恋婚姻单行法应明确规定同享有民事身份、债权债务关系、财产权、抚养权、子女收养权、继承权、赡养义务、同居义务、忠实义务等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如:同性恋者一方在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时享有损害赔偿求偿权;在另一方需要手术时有权在风险书上签字;在另一方死亡宣告时能以第一顺序人决定是否宣告;能以第一顺序人继承另一方财产;在伴侣关系终止后有抚养请求权;应尽赡养对方父母的义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