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蔑多名同校女生做不正当交易”,造谣者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吗?

  PART-01

  去年的今天,我国国民“冲浪”规模已经达到9.4亿人。借助网络造谣,成了愈加容易的事。

  2020年发布的《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显示,66.6%的被调查者经常遇到网络谣言。

  让人遗憾的是,辟谣信息的访问量通常不及造谣的十分之一。真相和道歉,远不及坏影响对受害者的持续伤害。

  这也是为什么,近几年社会对于网络造谣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PART-02

  6月17日,中山大学发布公告,称该校学生赵某因在朋友圈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被行政拘留3天,并被开除学籍,该事件因此受到广泛关注。

  被造谣女生通过微信号披露了相关细节。文中写到,包括她在内的17名受害者(15名女生、2名男生),在长达半年的时间里,被同校男生赵某造谣。

  在不堪入目的文字内容里,她们被形容成“母狗”,多个系院甚至成了“鸡院”和“yin窝”,赵某盗用了她们的头像和照片,伪造与大量人员约pao的聊天记录、卖yin记录和虚假luo照,传阅至多个微信群,影响十分恶劣。

  在报警处理后,造谣诽谤的赵某被行政拘留3天,并被中山大学开除学籍。

  受害者的诉求得到了处理,但部分被侮辱的同学却停在伤害中,一些人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症,一名重度抑郁的同学甚至需要住院治疗。

  在疯狂和荒诞的闹剧里,彼此不熟识的人竟能说出这样肮脏的话。对于受害者而言,施以3天的行政拘留,没能平息她们的愤怒。

  PART-03

  “意难平”的受害者们,有权进一步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吗?

  这件事不免让人联想到杭州吴女士诽谤自诉案。吴女士在寻求警方无果后,提起刑事自诉,在检察院的建议下,案件由自诉转为公诉。最终,两名涉案人员因犯诽谤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在中山大学赵某诽谤一事上,杭州吴女士诽谤自诉案无疑是一个典范。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赵某蓄意编造17名同学的谣言并散播,在校内外造成恶劣影响,致使部分同学抑郁。

  从描述来看,赵某有构成【诽谤罪】的嫌疑。其行为已经属于诽谤多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如果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达5000次以上,或者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的,则属于情节严重的行为。

  【诽谤罪】是自诉罪名,如果受害者认为行政拘留处罚力度不够,可以一起发起刑事自诉,状告对方诽谤罪。

  另外,赵某也有可能因为情节特别严重,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从而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诽谤罪】规定,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21号)对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解释,第二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PART-04

  谣言大肆传播的背后,是一个个深陷旋涡的受害者。让我们两难的是,造谣后该不该止于“道歉了事”?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通过网络贬低他人人格、损害他人名誉的行为,我们必须坚决予以打击。杭州吴女士诽谤自诉案就是一个很好的参考,裁判结果虽然对被告人的行为做出了否定性的评价,但是也给了被告人改过自新的机会,实现了法律惩罚和教育的双重功能,很好地贯彻了宽严相济。

  “见未真,勿轻言;知为的,勿轻传。”

  在我们写下每一条评论、转发每一篇推文时,都应该问问自己“真的了解真相吗?”,不要无端生事,更不要成为“假真相”推波助澜的帮凶。言行有度,心中有法,这种不良风气才会得到根本的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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