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pdf

  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检查要点

  一、不当创新方面

  (一)治理机制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是否知悉本机构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

  况;是否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是否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政策和各

  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二)管理制度与流程

  (1)本机构是否建立并实施开展金融创新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程序,评估开

  发新产品、对现有产品进行重大改动、拓展新的业务领域、设立新机构、从事重

  大收购和投资等可能带来的风险,采取有效措施对创新业务或产品进行科学的风

  险评估和风险定价;

  (2)是否针对上述经营活动建立内部审批流程,要求上述经营活动需事先

  得到风险管理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的审核同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

  专门委员会批准;

  (3)是否对快速发展的新产品和新业务以及存在潜在重大风险的业务领域

  进行专项压力测试,有效测试识别新产品和新业务等可能对银行持续经营带来的

  重大影响。

  二、不当交易方面

  (一)银行同业业务

  1.同业投资业务方面

  (1)是否对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实施了穿透管理至基础资产,是否存在多层

  嵌套难以穿透到基础资产的情况;

  (2)是否进行了严格的风险审查和资金投向合规性审查;

  (3)是否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根据所投资基础资产的性质,足额计量

  资本和拨备;

  (4)是否将穿透后的基础资产纳入对应最终债务人的统一授信管理和集中

  度管控。

  2.同业融资业务方面

  (1)买入返售(卖出回购)业务项下金融资产是否符合规定;

  (2)卖出回购方是否存在将业务项下的金融资产转出资产负债表等行为。

  3.监管指标执行方面

  (1)同业借款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三年,其他同业融资业务期限是否超过一

  年,业务到期后是否展期;

  (2)单家商业银行对单一金融机构法人的不含结算性同业存款的同业融出

  资金,扣除风险权重为零的资产后的净额,是否超过银行一级资本的50%;

  (3)若将商业银行所持有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出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

  行一级资本的50%;

  (4)商业银行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5)若将商业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计入同业融入资金余额,是否超过银行

  负债总额的三分之一。

  4.内部管理方面

  (1)是否违规对同业业务接受或提供了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的第三方

  金融机构信用担保;

  (2)是否存在通过同业业务转出资产但信用风险仍保留在本机构,同时该

  资产未按照原风险状态进行分类的情况;

  (3)是否对同业业务交易对手进行集中统一的名单制管理,是否定期评估

  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动态调整交易对手名单。

  (二)银行理财业务

  1.组织管理体系方面

  银行理财业务的组织管理体系是否完善,是否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

  为规范、归口管理的要求设立专门的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

  全行理财业务。

  2.投资运作方面

  2.1资金池运作

  是否对每只理财产品实施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是否开展了滚动

  发售、混合运作、期限错配、分离定价的资金池模式理财业务。

  2.2不当交易行为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投资本行或他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本行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相互调节收益的行为;

  (3)是否存在代客理财资金用于本行自营业务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本行自有资金购买本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行为;

  (5)是否存在本行信贷资金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和担保的行为;

  (6)理财产品与本行发生的关联交易行为,是否符合市场交易和公平交易

  原则。

  2.3理财投资合作机构

  (1)是否存在委托非金融机构作为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对理财资金进行投资

  管理,或者理财产品投资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产品的情形;

  (2)是否对理财投资合作机构实施名单制管理,建立了合作机构准入标准

  和程序、存续期管理、信息披露义务及退出机制。

  3.资金投向方面

  3.1债权资产投资

  (1)是否存在理财产品直接投资信贷资产,直接或间接投资于本行信贷资

  产及其受(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