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朝妇女犯罪!一般是不用坐牢的!七种人还可以花钱赎罪!

  在我国的清朝一项规定,女人,包括平民百姓的女人都会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就是在女人犯罪时,如果罪行不大,一般可以得到一定的特权,像那些收监之类的往往会免除了。这个前提还得看女子的罪行的确不大,另一点就要看夫家的实力了。

  在清代,女人只要不是犯了死刑,一般是不会下监狱的。你现在我们所知道的打四十大板那些,如果女犯人愿意认罪那么就是官刑,如果没有认罪,那么这个方面就是属于私刑。

  所以在清代的处罚之中,有法可依的才叫做官刑,那些个我们所知的刑罚一般都是私刑,如骑木驴。在大清的刑法之中,妇女犯有重罪,要收监的,必须设专门的女牢。所以在一般处理这类案件时,除非案情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大,一般就是打板子,或者用其它私刑处理了。

  这时不得不提一下在《还珠格格》中由林心如所扮演的紫薇所受到的夹手指这样的刑罚,在清代这只能算得上是小意思,也是官方允许的。这个必须是在这名妇女在案件中属于主犯,在当堂审讯时是可以用上这种刑罚的。但是这个也是有一定度量标准的,一旦女犯招供是不得再执行的,如果不招也不能使用太多。

  此外,在清朝还有七类人可以像中国汉朝一样花钱赎罪的。那么这七种人分别是:1、年龄上了七十岁的妇女,2、属于过失杀人的,3、涉及诬告,证据不足的,4、有诰命的妇女,5、无法承受笞杖之人、6、官员的正妻,7、家里有足够财力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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