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唐书中杀人案件的法律文化分析

  民国时期的著名学者徐道邻在1945年出版了《唐律通论》作者在该书中深入探讨了唐律中的家族法、封建礼教以及唐律的历史地位等问题,该书内容精炼,作者用有限的文字对唐代法律制度进行了较为系统的介绍。

  建国后关于唐律的研究分为大陆和台湾两支。大陆学者杨廷福在1982年出版了《唐律初探》在此书中大陆学者第一次对《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尽管该书的理论水平并未超过20世纪初的日本学者的著作但该书的出版代表着大陆学者对唐律的研究开始走向独立。张晋藩总编的《中国法制通史》第四卷隋唐篇中详细介绍了唐律的立法理念以及具体的法律规定,这类书籍为唐律专门法的研究提供了基础性的素材。

  

  台湾学者关于唐律相关问题研究的集大成者为戴炎辉教授。戴氏于上世纪五、六十年代出版有《唐律通论》以及《唐律各论》等专著。

  作者对唐律中相关律文以及立法规范均进行了比较详尽的介绍。台湾的刑法学者蔡墩铭在1968年出版的《唐律与近世刑法之比较研究》一书中将唐律中体现出的刑法原理与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相关条目进行了对比研究,其中对古今刑法中的异同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

  随着对唐律研究的不断深入,杀人罪作为唐律中一个相当重要的组成部分越来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对唐律杀人罪进行研究的前提在于前人对唐律中律令的大量复原,唐律中有关服制关系的梳理以及对唐代立法、司法与法律监督整个体系的充分研究。

  两唐书中涉及的杀人案件处理的背后所折射出了当时杀人罪立法的执行情况,本文首先对两唐书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件进行法律文化上的分析,其次对两唐书中的一般杀人案件进行法律文化分析,最终将两者结合,揭示出唐代杀人罪的法律执行情况。

  

  两唐书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杀人案件法律文化分析

  两唐书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件一共有二十六件,两书中重复出现的案例有八件,因此案件总数为十八件。这些案例中有十二起为复仇杀人,这类案件多出现于《孝友》以及《列女传》之中。

  其中,《列女传》中出现的案例除去重复的一共有四件。这四起杀人案中有两起杀人者被完全赦免,另外还有两起在审判中能够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做出判决。被完全赦免的两起案件的案情几乎一致,且被杀的对象均为“贼人”。另外两起杀人案件的被杀者属于一般人。由此可看出在《列女传》中,被害人在遇害时的身份与杀人者最终受到的刑法是有一定关系的。由于复仇杀人案的被害人均存在一个前置的犯罪行为(多亦为杀人行为),在实施前置行为之后倘若其继续实施其他犯罪的,复仇者在将其杀害后并一般不会受到刑罚的处罚。

  《孝友》篇中的案例除去重复的一共有七个,这七个案件中有一件凶手被免于刑罚,还有一起案件的凶手被免于死刑,另外的五起案件凶手均依法被处以刑罚。对于这一类复仇杀人案件在唐玄宗时期的张绣复仇杀人案中,经过大臣与玄宗的议论最终达成了较为统一的处理一件即依法处以刑罚后予以厚葬。

  这样一种处理办法在最大程度上维护了人情与国法的统一。首先,出于维护统治秩序的需要,不能放任个人复仇行为的发生。其次,由于封建时代“情”“理”“法”三者相互统一的思想以及唐初“任侠”精神的风行,对于涉及到“忠义孝悌”的行为又必须予以表彰。因此,采取上述处理方式可以最大

  的

  解决人情与国法之间的矛盾。

  

  在两唐书中其他章节出现的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件除去重复的有六件,其中要说明的是梁悦为父报仇杀人案在《新唐书》的《孝友》中被记载,同时又在《旧唐书》的其他章节两次被记载,为避免重复计算因此这一案件也被计算在了《孝友》之中。上述六个案例当中有两起案件的杀人者被赦免,一起案件的杀人者被减轻了刑罚,另外三起杀人案件的杀人者均依法受到了制裁。其中被赦免的两起案件有一起杀人者只有八岁,另外一起令狐建谋杀部下案中,主谋为高官且遇到了大赦。

  从总体上看,主流意识形态对唐代杀人案件的影响是存在的,但随着统治者统治的稳固,一般对于杀人者并不姑息纵容。

  两唐书中涉及到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件共有十八件,其中完全依照法律进行判决的有十一件,依照法律判决后刑罚给予了一定减免的有两件,还有五起案件的杀人者被赦免。

  被赦免的五起案件中,武故杀姨母案的凶手只有八岁,魏衡妻王氏复仇杀人案发生于隋末唐初的战争中。事实上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案例只有三起。从比例上看,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完全不依据法律判决的仅占全部案件的六分之一。即使将罪行被减免也计入,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杀人案存在不依据法律判决的案例也仅占总数的不到百分之三十。

  两唐书中一般杀人案件法律文化分析

  两唐书中涉及的一般杀人案件共有十六起,其中包括两起是重复出现的。全部十四起杀人案件中有两起由于杀人者自杀而没有进行审判,有两起案件的杀人者没有依法受到处罚,余下的十起案件均能够做到依法办案。

  

  两唐书中的一般杀人案件大都分布于列传之中,杀人者以官员居多。涉及官员的杀人案件共有十一起,涉及平民之间的案件只有三起。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由于两唐书属于官修史书,其性质决定了其内容。

  从两唐书中提取的案例进行分析,一般杀人案件在唐代基本上能够依法进行判决。全部十四起杀人案件中有十起均明确记载或者能够推定依法进行了判决。有两起案件较为特殊,即由于杀人者最终自杀而没有对案件进行审判。但能够得知其中一起定远谋杀彭令茵案的主犯定远属于畏罪自杀,另一起曹文恰谋杀后自杀案的凶手曹文恰自杀的原因不明。即使将曹文恰案也归于没有按照法律进行审判的一类,两唐书中一般杀人案件为依法审判的占全部案例的也刚刚超过两成而已。

  两唐书杀人案件总评

  通过对两唐书中涉及杀人犯罪的全部34起案件进行分析,能够得出的一个基本结论为:唐律杀人罪的立法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能够得到有效的贯彻。

  从具体案情上看,是否涉及主流意识形态对案件的审理没有明显的联系。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例中依法判决以及适当减刑的案例占全部案件数量的约81%,—般杀人案件中依法判决的占全部案件数量的越71%。由于样本数量本身并不多,因此不到百分之十的比例仅仅属于一个案件差距。

  

  总结全部七个没有依法办理的案件,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三起案件均是由于行为人的杀人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了中国古代儒家思想所提倡的忠义孝悌,再加之唐初任侠之风盛行因此得以免于处罚。一般杀人案件中为依法处理的四起案件中,杀人者无一例外均为享有一定政治地位的官员。其犯罪行为或未受到处罚,或处罚程度非常轻。出现这样一种情况的原因文中并未明确提出。

  纵观两唐书中涉及杀人罪的案例,全部案件共34件,其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18件,一般杀人案件16件。其中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件中基本依法办案的有11件,一般杀人案件中基本依法办案的有12件。

  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件中没有依法办案的有3件,一般杀人案件中没有依法办案的有2件。此外,涉及主流意识形态的案件中还有两起案件的凶手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减刑,还有两起案件由于发生的时期属于战乱年代以及凶手属于幼儿因此没有进行审判。一般杀人案件中还有两起由于凶手自尽而未进行审判。

  在两唐书中所记载的杀人罪案例中,能够依法办理的占到了多数。依法办理的案件从绝对数量看占到了全部案例的超过六成。

  

  结语

  由此可见,依法审理的案件在所有进入到司法审理阶段的案件中所占比例得以进一步扩大。由于适当减刑的案件减刑幅度比较小,且有较为充分的减刑理由,因此完全依法处理以及适当减轻刑罚的案件总数已经占到了两唐书中所有进入到司法审查阶段案例的将近八成。由此可以得出,从两唐书这一官修史书中所得到的信息来看,唐律杀人罪的相关立法,在当时基本上是能够得到执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