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提供全程审讯录像 法院推翻检察院有罪证据

  宁波鄞州区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章国锡案被认为是排除非法证据“第一案”

  最近,发生在浙江宁波的一起受贿案件,引起国内法律界人士纷纷聚焦关注——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受贿7.6万元,被告人却称自己遭遇刑讯逼供和诱供。

  和很多对类似质疑的处理办法相同,检察机关只是当庭提交了侦查机关盖章和侦查人员签名的情况说明,称“依法办案、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

  但这次,宁波鄞州区法院却采取了不一样的做法: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到看守所调取证据,确认被告人在审讯过程中受了伤;在检察机关拒不提供全程审讯录像等证据,也拒绝侦查人员出庭质证的情况下,法院一审推翻了检察机关在庭审前收集的被告人的所有有罪证据。对此,鄞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案件二审结果将择日宣判。

  有律师界人士称,这是自去年“两高三部”联合发布的“排除非法证据规定”实施以来,全国首例法院合理排除指控证据的刑事案件。成都商报记者赶往宁波,对这起具有标杆意义的案件进行了深入采访。

  法院:

  检察机关拒不提供全程录音录像等证据,拒绝侦查人员出庭质证,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检察院:

  审讯录像涉及检察机关的侦查策略和方法,属于机密,不宜全部公开

  专家:

  法院首先对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进行审查,程序问题认定放在了实体问题认定之前,意义重大

  被告多次陈述

  侦查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

  去年7月22日,章国锡因涉嫌受贿被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带走。

  日前,成都商报记者在宁波市区的一家酒店见到了章国锡夫妇,其妻陈瑛在宁波市一所中学当历史老师。

  今年41岁的章国锡是浙江省象山县人,在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管理局工作8年期间,曾先后担任建设工程前期办公室经办人、副主任、主任、局长助理一职。

  章国锡向记者讲述了自己被羁押的过程:去年7月22日上午,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人以他涉嫌经济问题需要配合调查为由,将其带到宁波市郊一小宾馆,连夜审讯了整个晚上,直至次日22时55分才被刑事传唤。期间,侦查机关没有出具法律手续,也没有制作对章国锡的谈话笔录。7月24日10:50,章国锡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侦查机关仍没有对被告人章国锡制作讯问笔录。

  对于检察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鄞州区法院一审判决书上认定,“侦查机关的前期侦查行为存在瑕疵。”

  讯问笔录显示,章国锡承认了自己的“罪行”。有罪供述后,章国锡称自己却越想越觉得不对劲,然后开始翻供。章国锡特别提到,去年7月27日,四五名侦查人员对他进行殴打,他手臂受伤。

  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

  法官亲自到看守所调查

  法庭根据章国锡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章国锡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

  成都商报记者解到,鄞州区检察院于2011年3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的受贿金额为7.6万元。鄞州区法院分别于4月11日、5月11日、6月20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法庭上,章国锡向法庭提交了《冤案真相》、《审讯过程及我的心路历程》、《看守所日子》等书面材料,详细记载了何时、何地、何人对其刑讯逼供、诱供等具体情况。在庭审过程中,章国锡又多次陈述侦查人员对其有刑讯逼供行为。

  对于章国锡声称受到刑讯逼供,法院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法庭根据章国锡提供的线索,到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提取了章国锡在2010年7月28日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该表载明,章国锡右上臂小面积的皮下淤血,皮肤划伤2cm。

  鄞州区法院援用了一系列依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查,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法庭,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最高检《关于适用和的指导意见》规定。

  一审判决

  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根据

  法院认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

  根据看守所提供的体表检查登记表,显示章国锡右小臂的伤情是在检察院提讯期间形成的。为证实章国锡所称的刑讯逼供行为,鄞州区法院要求检察院提供此案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察机关当庭播放了章国锡在去年12月28日所作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片段,但其余的审讯录像一审期间没有提供。

  章国锡和辩护人又多次向法院申请,要求检察机关提供全程审讯录像,但没能实现。辩护人又向法庭申请要求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检察院也明确表示侦查人员不出庭。

  法院认为,被告人章国锡及其辩护人指出侦查机关违法获取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并且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和线索,检察机关应当移送章国锡的全程审讯录像予以质证,应当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等。检察机关虽播放了章国锡有罪供述的录像片段;提交了关于依法、文明办案,没有刑讯逼供、诱供等违法情况的说明,但是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侦查机关获取被告人章国锡审判前有罪供述的合法性。相反法庭却调取到了被告人章国锡的体表检查登记表,证明章国锡在审讯时受伤的事实,检察机关又不能做出合理的解释。

  7月20日,鄞州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判决,法院判决章国锡审判前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由于章国锡在庭审时主动交代有3笔共6000元,法院确定章国锡的受贿金额为6000元,构成受贿罪,但判处章国锡免于刑事处罚。

  检察院抗诉

  审讯录像涉侦查策略属机密,不宜全部播放

  鄞州区检察院称审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同时42盘带子,每盘5个小时,全部当庭播放,用时过长。

  一审宣判后,鄞州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判决对其指控的章国锡受贿7.6万元中的7万元未作认定,在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适用法律方面均存在错误,并导致量刑明显不当。

  一审宣判后,章国锡也上诉指出,侦查人员对他变相刑讯逼供,请求法庭深入调查,并二审宣判他无罪。

  8月26日上午,宁波市中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检察机关的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以及证人证言的细节冲突是庭审的主要焦点。在办案程序上,检察机关没有提供审讯的全程录像是一审法院将前期侦查笔录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的重要原因。法庭辩论阶段,宁波市检察院检察员对检察机关不提供全部审讯录像的原因解释为,审讯录像涉及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策略和方法,属于机密,不宜全部公开。此外,全部录像共有42盘带子,每盘带子5个小时,全部录像要当庭播放,存在用时过长的问题。“合议庭人员已经到检察院看过了,没有必要再当庭播放。”

  章国锡的二审辩护律师则当庭指出,“按照两高三部的证据规则,侦查机关应当向法院移送或提交全程审讯录像,合议庭到检察院去看了视频,不能等同于检察机关已经移送或提交,因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庭审持续到晚上8时许,法官宣布择日宣判。而对于成都商报记者的采访,鄞州区检察院办公室一负责人称,之所以不将审讯录像全部提供,是录像涉及机密问题。鄞州区法院办公室相关人士称,院领导有要求,该案二审生效前均不接受媒体采访。

  专家声音

  9月2日,由法治周末报社主办的“非法证据排除典型案例章国锡案研讨会”在北京举行,来自北京多所高校的9名刑事诉讼法学者以及章国锡案的一二审辩护律师参与了当日的研讨会。

  法院首先审查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意义重大

  “宁波市鄞州区法院对章国锡案件的判决,中国司法机关终于将程序正义付诸实践。”法治周末报社执行总编辑、华东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兼职研究员郭国松说,得知章国锡一案后,他们意识到此案在程序优先原则的运用上意义重大,决定在北京邀请全国顶尖的刑诉法学者召开一个小型研讨会。章国锡一案的意义在于,法院首先对侦查机关的办案程序进行审查,而并不是直接审查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能否使得被告人构成犯罪,最终因检察机关不能提供全程审讯录像,侦查人员也不出庭接受质证的情况下,通过章国锡在看守所受伤的体检证明,认定检察机关在侦查环节所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研讨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诉讼法教授陈瑞华认为,章国锡一案将程序问题认定放在实体问题认定之前,单独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请求进行了审查,停止了实体审查,有效贯彻了程序性裁判优先的原则。

  非法证据排除,法官是关键

  “虽然我知道有很多更典型的刑讯逼供案例,但是宁波市鄞州区法院能够用勇气排除,确实很难得。”参加“章国锡案研讨会”的中国泰斗级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说。

  而北京师范大学宋英辉教授则在会上认为,非法证据排除,法官是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的问题。”中国司法改革研究中心助理研究员苏镜详表示,犯罪嫌疑人即使提出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也初步提供了一些线索,法院很多时候却并没有启动证据排除程序,究其原因,苏镜详认为,主要有两个:一是犯罪嫌疑人可能试图通过这一方式拖延案件审理时间,法官对这种行为本身心存排斥;此外因为司法之间的关系,相互合作又互相监督,但事实上却是轻合作少监督,导致法院基于和侦查机关的特殊关系,审查程序启动难。

  检察机关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苏镜详介绍,《规定》对非法言辞证据的举证责任明确为:由被告人承担初步的举证责任,即被告人提供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相关线索或者证据;一旦法官对审前供述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时,即由公诉方承担证明言词取证行为合法的责任,否则该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苏镜详指出,公诉方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举证:一是公诉人可以向法庭提供全案讯问笔录;二是公诉人可以向法庭提供原始的录音、录像资料;三是公诉人可以提请法庭通知讯问时其他在场人员或者其他证人出庭作证,仍不能排除刑讯逼供嫌疑的,提请法庭通知讯问人员出庭作证,对该供述取得的合法性予以证明。在章国锡一案中,由于检察机关无法通过上述三种方式来证明其取证行为的合法性,因而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摄影报道